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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方案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方案

1目的

依据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规则及认可规范的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特定要求作出规定。

2范围

本认证专用方案适用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各阶段的专用要求,是对CACC各其他通用程序文件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的补充。

3职责

3.1市场部负责受理认证申请,以及认证申请的评审、签订认证合同。

3.2审核部负责审核方案和审核活动的管理,以及认证证书的制作、发放、暂停、撤销、注销、更换。

3.3技术规划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范围的管理及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评定。

3.4综合管理部负责FSMS认证人员的聘用、注册管理和培训工作。

3.5初审、再认证的认证决定由技术委员会作出评审,总经理批准。

4程序及要求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分为六个阶段:

认证申请与合同签订;审核方案和委托审核;两阶段初次审核;认证决定;监督(包括定期监督审核、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变更的管理);再认证。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应满足《认证过程管理程序》,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4.1申请受理与评审

4.1.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申请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和(或)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已按认证依据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4.1.2市场部制定相应的公开文件,要求申请认证客户提交以下申请信息:

a)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

b)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c)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d)卫生注册证或卫生登记证(出口企业适用)复印件;

e)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或服务工艺流程图、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

f)加工生产线、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g)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

h)厂区周边环境图;

i)生产、加工或服务过程中遵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j)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k)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相关证据和自我声明;

l)生产、加工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m)其他需要的文件。

4.1.3市场部合同评审人员依据食品链的不同阶段,根据本方案附件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分类表》,确定申请客户认证范围所属的行业类别及产品和(或)服务的种类,以此准确地确定认证范围,不应在认证范围中将影响终产品食品安全的过程、区域、产品或服务排除在外。

合同评审人员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a)认证要求规定是否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b)与申请客户在理解上的差异已得到解决;

c)对申请的范围、申请客户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已具备了开展认证服务的能力。

应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评审表》上记录评审及评审引起的措施的记录。

4.1.4确定审核所需的审核时间

审核时间的确定应满足附件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确定指南》的要求。

4.2审核方案的策划

审核方案的策划应根据申请客户的特点,食品链中的行业类别、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复杂程度、申请人的规模、认证要求和其所承担的风险,选择审核的日期、时间和季节的过程,以使审核组有机会针对审核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生产线、行业类别与种类对组织的运行状况进行审核。

对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覆盖有多个分现场,并满足抽样的条件,可根据附件二“多场所审核指南”的要求实施抽样审核。

当受审核方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除非被委托加工组织的被委托加工活动已获得相应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否则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

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

4.3初次认证审核

4.3.1第一阶段审核

食品安全管理第一阶段审核应在客户的场所实施。

当组织采用外部开发的控制措施组合时,第一阶段审核应评审食品管理体系文件,确定控制措施组合是否适合于该组织,是否满足GB/T22000的要求,并且保持及时更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标是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关注点,通过了解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分析、HACCP计划和前提方案(PRPs)、方针和目标,理解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收集遵守法规的信息,对相关资质证明的有效性进行检查;了解组织对审核的准备状态。

第一阶段审核包括对组织的管理体系文件实施评审,并编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文件审核意见书》。

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6个月。

如果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宜对审核方案进行调整,并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4.3.2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并且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和澄清。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在组织的现场通过系统地、完整地审核,以评定申请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准则的要求,决定是否推荐认证注册。

4.3.3编制审核计划

审核组长负责编制现场审核计划,并应注意:

a)确保安排专业审核员及技术专家(若有)参与对专业部门的审核;

b)第二阶段审核计划的制定、批准及确认与第一阶段审核计划要求相同。

若申请认证组织的生产有轮班制,审核组长应在编制审核计划时考虑对晚班工作的审核安排和抽样,并要求审核员对关键控制点及其限值的运行控制进行审核。

4.3.4现场审核前准备

专业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在现场审核前应了解被审核方的产品的主要特点、显著危害及其常规的控制要求、市场准入要求、重要的卫生法律与法规要求以及相关背景知识等,并向审核组中非相应专业审核员在审核前的审核组准备会议中进行培训和记录。

第二阶段审核组成员中有未参加第一阶段审核的,还需在审核组准备会议上向其介绍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及需进一步追踪的问题。

4.3.5现场审核实施

4.3.5.1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实施的内容包括:

a)组织的前提方案(PRPs)与组织业务活动的适宜性(例如:

法律和法规要求);

b)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相应的过程和方法,以识别和评估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以及后续对控制措施(组合)的选择和分类;

c)组织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食品安全法规;

d)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设计是为了实现组织的食品安全方针;

e)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方案证实可以进行第二阶段的审核;

f)确认、验证和改进的方案符合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

g)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安排适合内部沟通和与相关供应商、顾客、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h)需要评审的其他文件和(或)需要提前获取的知识。

4.3.5.2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a)评价申请方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计划与前提计划的实施、对危害的控制能力等;

b)评价对适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c)评价当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和新的危害产生时能否及时地调整危害分析并有效控制;

d)评价验证的实施;

e)评价食品的安全质量状况,必要时对申请认证产品的原料、辅料、加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f)评价实现食品安全方针目标的能力。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应部分,被确定为实施充分、有效并符合要求的,第二阶段可以不再以其审核,但应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组长应在第二阶段的审核报告中包含第一阶段审核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4.3.6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危害分析的输入持续更新、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操作性前提方案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产品实物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需要采取对申请认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

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

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完成;或

(2)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或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4.3.6.1CACC应选择并确定具备能力的检测机构,并与之签订委托检测的分包协议,确保能根据策划要求完成产品抽样检验.

4.3.6.2当采用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检验时,现场审核人员应确认所用检验设施是否经检定合格,验证检定证书的原件,并提供所用检验设施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4.3.6.3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检验时,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检验报告的时间应在距现场审核时间前的一年之内;

——出具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应获CMA计量认证;

当客户提供的检验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未能覆盖所有产品卫生标准中的项目时,审核组应进行风险评估,在审核报告提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抽样检验的意见。

4.3.7审核报告,

4.3.7.1第一阶段审核报告应包括:

a)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名称、地址、审核范围、类型、依据、目的等);

b)对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评价(体系策划的合理性及实现能力、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识别的适宜性和充分性、产品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HACCP计划及的适宜性和充分性、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及资源提供的充分性等);

c)验证活动(包括内部审核)的可信度及充分性;

d)管理评审实施的情况;

e)审核结论以及第二阶段审核的可行性,预计第二阶段审核的时间等。

4.3.7.2审核组长负责编制第二阶段审核报告,报告应包括:

a)企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名称、地址、审核范围、类型、依据、目的等);

b)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和第一阶段审核的结果。

c)对组织HACCP体系的评价(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识别的合理性及其控制的有效性、产品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HACCP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及持续改进的评价,组织方针目标的实现情况等);

d)验证活动(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有效性;

e)不符合项的种类和数量;

f)审核结论及后续规定要求。

4.4监督审核

4.4.1监督的周期以及时机

初审的组长根据对获证组织产品生产特点和可承担的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监督审核的适宜的时间间隔。

一般情况下获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在初审现场审核后的9-12个月内进行,以后的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12个月.季节性产品宜在生产季节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由于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如果获证组织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更改,或者发生了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变更,应增加监督频次。

4.4.2监督审核必查内容包括:

1)体系更改;

2)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核心要素:

a)HACCP计划的及时有效性;

b)前提方案;

c)原料和(或)产品及工艺变更;

d)危害分析更新;

e)关键控制点更新与监控;

f)产品用途变更;

g)持续改进;

h)内审和管理评审;

i)相关法律法规变更与符合性;

3)顾客投诉处理、国家和(或)行业检验结果信息、重大动植物疫情、产品安全事故及处理、不合格品回收;

4)认证证书、标志使用和宣传;

5)对上次审核提出不符合纠正措施有效性验证;

6)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

4.4.3监督审核报告应就4.4.2的内容作系统的总结和分析。

4.5证书变更

FSMS管理体系的证书变更按《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执行。

同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若在认证证书三年有效期内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包括生产规模、组织机构、认证范围发生变化、体系文件重大修订/换版、组织搬迁、合并、分立,组织名称变更等)或其它影响认证/注册基础的变更,应及时向CACC审核部报告,审核部应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6再认证

4.6.1审核部通过收集获证组织FSMS管理体系保持的信息,依据组织的规模、认证产品的品种、加工工艺、认证风险、食品安全的特点、CCP点的分布情况、体系覆盖人数及体系变更情况确定再认证审核时间,具体按附件一执行。

4.6.2再认证应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过去的认证有效期内的运行进行评审,并形成《再认证前体系上一周期运行绩效评价报告》。

再认证应考虑上述评审结果,并且应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应覆盖认证规范的所有条款、获证组织体系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区域和产品。

4.6.3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获证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4.7转换证书

转换证书具体按《证书转换管理程序》执行。

4.8合格评定

合格评定按《合格评定程序》执行。

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对审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产品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必要时,应对申请人满足所有认证依据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以做出申请人所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否获得认证的决定。

在做出认证决定时,应获得有关初次认证的所有信息,且所有不符合已关闭。

4.9批准、保持、暂停、撤销、注销认证以及获证组织的日常管理

FSMS认证证书的批准、保持、暂停、撤销和注销工作按《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执行,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4.9.1批准和保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除了应满足一般的条件外还应包括组织应具有符合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组织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和实施前提计划的基础上建立并有效实施FSMS,对食品安全事故有妥善的处理措施。

4.9.2获证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1)获证组织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2)获证组织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获证组织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4)获证组织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的;

(5)获证组织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6)获证组织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4.9.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认证证书。

(1)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

(5)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7)获证组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8)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9)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4.9.4日常管理

为确保获证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要求获证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审核部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5)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6)有关周围发生的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7)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8)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获证组织在发生如上变化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CACC审核部报告,CACC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监督的频次、进行专项审核、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审核组在审核活动中或本机构在日常活动中一旦发现组织与相关法规要求的不符合或是潜在的不符合时,认证机构将出具书面的不合格报告通知受审核方,并视其严重程度作出要求限时采取纠正措施、暂停证书、撤销证书的决定。

这一要求应在申请受理提交的公开文件中告知组织。

4.10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管理

在认证证书上应表明认证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认证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具体产品和/或服务种类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管理按《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执行。

4.11认证业务范围专业能力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专业能力管理按《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程序》执行。

4.12扩大或缩小认可业务范围

FSMS认证业务的扩大或缩小工作按《认证业务范围能力管理程序》执行。

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在扩大业务范围时,市场部应于实施现场审核前至少45天将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的信息(包括申请认证组织的认证申请书、注册证或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工作流程等)传递到技术规划部及审核部。

4.13认证人员

4.13.1CACC对从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各类人员根据其承担的职责和CACC对FSMS认证业务范围内的分类管理要求和办法,确定其管理和技术能力资格条件。

按《认证人员聘用和能力评价管理程序》规定进行评价和聘用。

本公司的管理者宜具备与其开展认证活动的技术领域相关的典型过程、产品和体系要求的足够知识,使其能够运作有效体系来识别和规定在每一个技术领域中从事认证所需的特定能力。

4.13.2CACC参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审核员的身体状况应满足相应食品卫生法规要求,经体检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

b)通过CCAA认可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课程培训并考试合格;

c)具有国家承认的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本科或以上的学历,4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至少2年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注:

食品安全工作经历指:

在食品生产或制造、零售、检验或执法领域的质量保证或食品安全或其他等效的工作经历;

d)按照CCAA发布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的规定完成注册,审核员个人素质和通用的知识与技能满足GB/T19011(ISO19011)7.2和7.3.1条款以及CNAS-CC18:

2010的7.2.4.6.2条的要求;

e)满足CNAS-CC18中关于审核员的教育、食品安全培训、审核培训、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4.13.3依据CC18附录A中的食品链分类基础上确定的特定的行业种类和CACC对必要种类的进一步细分(具体见CACC的FSMS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技术规划部对FSMS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价,专业审核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a)对某一行业类别的初始能力评价,确保审核员具有的高等教育知识包含该行业类别相关的专业课程(详见CNAS-CC18:

2010的7.2.4.1条)和相应专业类别的2年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b)对于新行业类别的扩展,确保审核员具有相关的高等教育专业课程知识和通过该行业类别的食品安全相关培训,并具有扩展专业类别6个月的工作经历或在经评定有该行业类别专业能力的审核员监督下完成4次扩展专业类别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

针对特定的FSMS专业类别,审核员应具备以下应用术语、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a)当前的HACCP原理;

b)相关行业类别的前提方案(PRPs);

c)识别食品安全危害;

d)确定、实施和管理控制措施[前提方案(PRPs)、操作性前提方案(operationalPRPs)、关键控制点(CCPs)]的方法,评价所选择的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所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评估与食品供应链相关联的潜在食品安全危害;

g)评价所采用前提方案(PRPs)的适宜性,包括对特定行业类别的前提方案(PRPs)建立或选择适宜的评价方法或指南;

h)为能够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审核所需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i)特定专业类别的产品、过程和操作;

j)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k)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

4.13.4技术专家

CACC可以使用技术专家作为审核组的成员,为审核提供技术支持,也可使用技术专家为认证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a)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b)熟悉该专业适用的设计、生产和服务的过程;

c)能识别影响食品安全危害的关键活动,并对其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d)熟悉相应专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它要求。

e)食品工程或相近专业大学学历且具有该专业类别相应的高等教育知识,并有至少五年食品链相关行业工作经历,至少2年该专业类别的质量保证或食品安全或其他等效的工作经历或相关食品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f)具备在相应技术领域提供专业支持的能力。

h)身体状况应满足相应食品卫生法规要求,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技术专家应确保保持其相应专业知识的先进性,综合部应要求技术专家每两年提交一份本行业的食品安全有关最新的情况报告、论文或类似的证明。

4.12.5合同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b)具备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

c)通过CNAS-CC18规定的食品安全培训,内容包括HACCP原理、危害评估和危害分析、包括前提方案的食品安全管理原则、认证标准等。

合同评审人员应通过评价证实具有以下能力:

a)划分申请组织的专业类别;

b)评价申请组织的产品、过程和操作;

c)提出FSMS审核员能力要求;

d)确定审核时间和时段要求;

e)掌握CACC认证申请受理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4.12.6FSMS认证决定人员应至少具备专业审核员要求同样的教育、食品安全培训、审核培训和工作经历。

应确保认证决定人员证实其具备应用以下知识和技能的能力:

a)当前的HACCP原理;

b)理解前提方案(PRPs);

c)识别食品安全危害;

d)实施和管理食品安全危害与关键控制点(CCPs),评价所选择的控制措

施的有效性;

e)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f)评估与食品供应链有关的潜在食品安全危害;

g)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能够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有效审

核;

h)产品、过程和操作;

i)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j)相关标准;

k)评审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l)评审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m)认证过程。

4.12.7对审核方案管理人员、认证人员能力评价人员、培训指导人员、申投诉人员等其他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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