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看企业环境责任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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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看企业环境责任精

从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看企业环境责任

摘要:

环境问题在现代社会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视。

作为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之一的企业,应如何承担环境责任,以及承担的具体方式和完善步骤都是决定企业环境责任承担的重要方面。

关键词:

环境污染;环境侵权;企业环境责任

如果我们~直强调环境保护如何重要,但又不能说出让人信服的理由,那么还不如用一些具体的事例来说明。

在2008年6月云南省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和反思。

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我们为此付出了多大的代价,或许这就是一个很恰当但是却又是让人很痛心的例子。

我们希望此事件能为环境保护敲响警钟使人们提高警惕,同时增加环境保护的意识。

此事件中,除了已被较多涉及的行政责任和污染者刑事责任外,这次污染事件所引起的更多的应该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和环境法的其它一些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此事件来讨论企业在环境保护中应该扮演的角色,以及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的环境责任

依传统的观点,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盈利,至于其它的比如对消费者、对社会公众、对环境的利益,都不在设立公司的目的范围之内,无需加于特别的考虑。

企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不需承担特别的社会责任。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工业又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人们渐渐的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企业的环境责任也慢慢的得到人们的重视。

那么什么是企业的环境责任呢?

在弄清楚这一概念之前,应该先明白何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因为企业的环境责任其实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目的,应当最大限度的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

①相应的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公司在其盈利目的之外。

应当承担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不得违反保护环境的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

②企业的环境责任一直都是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最重要、最迫切的责任之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此条款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直接法律依据。

当然,除了此条规定以外,还有《民法通则》、《刑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这些都足以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提供依据。

但是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是因为没有法律规范来告诉企业他们应该尽怎样的责任,而是由于企业的趋利避害性,使其明知其有该履行的义务,但其却抱着侥幸的心理,而不去履行。

环境侵权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危害后果的潜伏性。

由于环境本身具有自净的能力,短时期内排放某种有害物质并不会马上就显示出危害后果,只有长期排放并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影响,并逐渐形成损害后果。

而且,这种损害污染后果从逐渐形成到出现症状并被人们

发现是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的。

那么或许到出现损害后果的时候,造成侵权的主体已经不存在,那么此时又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昵?

二、由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想到的

阳宗海砷污染案在2009年6月做出了一审判决。

澄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及三被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成立。

判决公司处罚金1600万元;判处公司董事长李大宏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O万元;判处公司总经理李耀鸿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生产部长金大东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

③至此,可以说对此事件是有一个”交代”了,可是难道这就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吗?

阳宗海的污染如何治理,由谁来治理,到何时能恢复?

笔者认为这些才是我们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

撇开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等存在的问题不说,企业究竟要承担一些怎样的责任。

在本事件中,澄江锦业工贸有限公司有三条涉砷生产线,三条生产线都存在突出的问题。

④这些问题是企业无法发现的吗?

当然不是,那么企业为何明知故犯,这其中固然有着太多的利益关系,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乏。

按照哲学上了观点,任何事物之间都是普遍联系的,企业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企业本身也无法发展。

让企业承担承担一定的环境责任,不仅是公司不得利用其经

济力量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也是由于当前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类的生存已经受到严重的威胁,更是从公平、效益和正义的角度出发,贯彻公司法和环境法的基本价值,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个好的企业必须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取向,融入到发展战略的经营管理工程中,既要为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又要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做出表率,否则企业的生存大大受限,更不能获得长远发展。

解决环境问题的出路在于事先的预防,而预防不仅仅是道德的劝说,而应该有法律责任作为后盾。

三、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

对于企业环境侵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责任当然应该由造成侵害的主体来承担。

但是在实践中,一般还是由政府来为环境治理”买单”,这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这种做法自然能使企业摆脱一些生产上的负担,甚至能使其最终摆脱困境,但这不利于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从长远来看,企业不仅不能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外部环境的日趋严重也会影响内部成本。

而且政府本身在执行中也会产生很大的困难,毕竟政府的资金还是取之以企业等的税收,况且政府的这种做法使得企业在表面上摆脱的环境责任的束缚,使得企业缺乏环境治理的积极性。

只能使环境问题恶性循环,最终无力挽回。

我国目前对于环境侵权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在环境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方面、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方面、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等方面都存在争议。

这些都是需要日益完善的地方。

综上所述,日益严峻的社会环境问题,环境保护要求企业必须依法承担环境责任,要求现代企业在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必须考虑增进投资者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

把环境保护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

注释:

①刘俊海: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

②刘连熠:

《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

③参见《”阳宗海砷污染案”一审宣判一公司罚1600万3责任人获刑》,《云南信息报》,2009年6月3日A03版

④《谁污染了阳宗海》,HTTP:

//

参考文献:

[1]刘俊海:

《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

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

[2]刘连熠:

《公司监控与公司社会责任》,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

[3]杨继:

《公司环境责任之再思考--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启示》,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4]周颜:

《我过环境犯罪的刑法控制探讨》,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5月

作者简介:

孙游飞(1985-,女,云南普洱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作者简介:

孙游飞(1985-,女,云南普洱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环境与自然资源法

云南阳宗海污染事件始末2009年09月21日14:

29法制与新闻

(本刊记者储皖中(本刊实习生施怀基/文

失业的渔民

2009年6月21日,家住云南阳宗海畔的渔民陆有财被昆明一家建筑队解聘,他再次来到劳务市场,为新的饭碗奔波。

一年前,陆有财在家乡靠捕鱼每年能收入两万元左右,供养家中的两个老人和一个读中学的女儿,日子还算过得去。

他盘算着每年除去开支,也能有一万元的结余,一年年攒下来,等女儿读大学时学费就不用愁了。

但他的“美梦”并没持续多久。

2008年6月底,村里通知,阳宗海被污染了,不许再捕鱼和游泳。

湖水被污染,阳宗海畔世世代代靠捕鱼为生的海晏村村民显得无奈而无助。

村里的数百艘渔船不得不收网休渔停靠在岸边,这让少有耕地的村民们百无聊赖。

村民老洪告诉记者,他是吃阳宗海的水长大的,现在说海水被污染不能用了,他无法相信。

“不捕鱼,我们靠什么生活?

”湖水被污染之后,这些渔民失去了生活的来源。

但总得养家糊口,陆有财等了一个多月看没什么希望,他就跑到昆明,在一个建筑工地上找到一份活干,一个月1200元左右的工资。

其他像陆有财一样失业的渔民,一部分出去打工,大部分则赋闲在家,无所事事。

几天前,陆有财这个寡言的中年男人回家的时候,还专门跑到阳宗海边看了看,一直坐着发呆,直到天黑。

阳宗海是云南9大高原湖泊之一,流域面积286平方公里,位于昆明市和玉溪市的交界处,除了为沿湖群众提供生活用水,阳宗海还是集工农业生产、渔业、旅游业等产业发展为一体的多功能性湖泊,多年来,这里一直保持二类水质标准,因而又被称为“滇中明珠”。

在阳宗海旁生活的村民,从未想到过,他们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湖水有一天会变成无法使用的“毒水”。

这些世代相传的渔民,到2009年6月,已经离开水面失业了一年。

污染阳宗海的元凶

虽然一直到2008年9月份有关部门才公布阳宗海被严重污染的消息,但周边老百姓却在此前三个多月就得知阳宗海被污染了,此期间,云南省内的一些媒体也先后接到举报,并开始介入调查。

一位名叫陆霞的村民曾告诉记者,她的丈夫在几十里外的澄江县打工,打工地附近村民在6月份就知道被污染的阳宗海湖水不能继续饮用。

而阳宗海周边的很多村庄,也陆续接到口头通知,不允许再捕鱼和游泳,更不允许饮用。

只是此时,对于村民来说,阳宗海究竟是怎样被污染的,被谁污染的都还是一个谜团。

三个月之后,2008年9月18日,云南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阳宗海污染事件的情况。

在发布会上,云南省环保局局长杨志强称,2008年6月,环保部门发现阳宗海水体中砷含量出现异常之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在发现阳宗海水质中砷含量超过饮用水标准含量0.1倍后,立即要求停止以阳宗海作为饮用水水源地。

杨志强透露,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企业基本上都持不配合态度,不愿意提供证据,致使调查采集证据工作十分艰难。

调查组经过全面排查和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调查,并通过各种证据资料全面分析后,认定锦业公司为主要污染源。

调查组在锦业公司附近的25米处泉眼里除了发现砷以外,还发现总磷等特征性污染物。

至此,阳宗海污染事故的元凶锦业公司浮出水面。

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阳宗海水污染事件及治理情况的通报》披露,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造成阳宗海水体污染的主要源头之一,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柏联温泉旅游分公司也存在砷污染隐患。

而澄江县团山磷化工厂、澄江县阳宗耐火材料厂、云南凤鸣磷肥厂、春城湖畔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澄江阳宗海化工有限公司、宜良县汤池镇邱洪明废油废塑料回收厂等几家企业,“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实,根据相关部门检测,早在2007年10月,位于阳宗海东岸的宜良县环境监测站就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出现异常波动、升高;到2008年6月,砷浓度均值已经远远超过国家III类水限值,直到这时,当地环保部门才将情况上报到云南省环保局。

2008年9月16日,相关部门再次对阳宗海湖水做了检测,其时湖水砷浓度值已经高达0.128毫克/升,按照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0.05毫克/升的标准,阳宗海已经完全“不能饮用”。

傍湖生财11年

污染事件的罪魁祸首锦业公司设址澄江县阳宗镇谭葛营村,该村位于阳宗海流域的上游,距离阳宗海1200米,故站在公司门外便可看到阳宗海的湖面。

据澄江县主管环保的常务副县长朱应生介绍,1996年锦业公司产值只有200多万元,2006年达到4889万元,2007年则超过1.6亿元,2008年上半年就超过了1.5亿元。

而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才是锦业公司发展的基础:

阳宗海可以满足工厂大量用水需求;工厂17公里范围内富藏高品位磷矿。

附近村民见证了锦业公司飞速发展的历程,一位村民说:

“锦业公司的烟囱从一个增加到两个,然后是多个,本来安静的村子里,各种车辆出入越来越频繁,后来村里的狗见到汽车都不叫了。

”就在这种喧闹中,附近村子的烤烟种植开始受到影响,产量逐渐降低,到2005年,几乎没人种烤烟了;厂里的烟囟里冒出的烟开始变色,让村民看来有点怪异,甚至恐惧。

由于污染,锦业公司也开始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

据澄江县一位副县长介绍,锦业公司曾多次被相关部门要求停业整改,整改针对的是排污设施不到位。

但是每次停业后不久,锦业公司就会再次开工,至于是否真正整了、改了,并没有人过问。

据锦业公司一位员工说:

“经常有一些环保部门的人来检查,可他们每次很少到厂区或者厂区周围查看,最多就是在厂门口绕两圈,然后到会议室开个会,之后就走了……”

2008年6月26日,澄江环保部门对锦业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勒令锦业公司停止了一条生产线,要求其对废渣场进行整改。

7月16日,省级相关部门在舆论的压力之下,要求锦业等四家相关企业全面停产整顿,锦业公司的董事长等责任人也随后被刑拘。

至此,这个阳宗海的“制污大户”终于被强行停止了污染。

据了解,从2005年到2008年6月,锦业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15亿元,利润总额超过4000万元,上交税金1162.8万元,锦业公司的确在阳宗海畔发了大财。

但与该公司所得利润成为鲜明对比的是,国家治理阳宗海污染至少需要三年多时间和数十亿元的金钱。

六天马拉松式审判

阳宗海污染事件集中爆发后,锦业公司被关停,检察机关则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了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公司生产部部长金大东。

2009年4月14日,阳宗海砷污染案在澄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鉴于案情重大,原计划审理三天,然而,该案的审理却成了一场马拉松赛跑,整个庭审足足用了六天。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锦业公司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自2007年9月开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李大宏、李耀鸿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金大东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控,2001年以来,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先后擅自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一条。

在上述工程施工中,该企业不仅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没有按照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长期将含砷的生产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将含砷的固体废物磷石膏在3个地点露天堆放。

雨季降水量大时,该企业还直接将生产废水抽至厂外排放,并擅自开挖3个废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处理,还抽取含砷的废水进行洗矿。

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污染阳宗海行为”。

其代理人马军、郭庆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证据中,认定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证据,是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和错误,许多观点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使得调查报告丧失了应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他们认为,阳宗海周边除锦业公司外,还有昆明柏联温泉旅游公司、澄江县团山磷化工厂、澄江县阳宗耐火材料厂、云南凤鸣磷肥厂、春城湖畔旅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澄江阳宗海化工有限公司、宜良县汤池镇邱洪明废油废塑料回收厂等企业,这些企业同样存在砷污染隐患、有不同程度环境违法行为,但为什么只有锦业公司接受司法审判?

出庭接受质证的专家则表示,通过阳宗海入湖河流监测与调查,阳宗海流域3条入湖河流水体中砷含量均未超过III类水质标准,排除了砷污染源来自阳宗海入湖河流,污染源锁定在沿湖区域;通过阳宗海水质的加密监测,砷浓度在阳宗海水体中的分布呈南高北低,逐渐混合均匀,将污染源锁定阳宗海南部。

而阳宗海流域内有重点企业16家,其中8家企业有违反有关环保政策的行为,通过企业排查,生产经营过程中涉砷的企业有3家。

其中,一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的砷,经监测相应区域的砷含量属正常范围;一家温泉酒店虽然温泉取水点砷浓度高达0.225mg/L,但经监测证明,其地下水砷浓度没有明显变化,且废水排入环湖截污干管后输送到阳宗海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汤池河,尽管酒店私自铺设排污管进入阳宗海,但所携带的砷含量不足以造成阳宗海砷污染。

而锦业公司生产原料涉砷且生产规模较大,厂区环境及产品已被砷严重污染,存在违反有关环保政策的行为和污染外环境的重大隐患。

调查结果证明,该公司通过4条途径对阳宗海造成污染——含砷污水通过污染地下水进入阳宗海是主要污染途径;磷石膏堆场外溢水通过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生产废水外溢,随暴雨径流排放进入阳宗海;偷排污水进入阳宗海。

被告代理人曾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被驳回。

公诉人认为,阳宗海污染案的鉴定属于涉及环境污染的特殊类鉴定,省环科院具备环境评估甲级资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均有相应的资格,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担任鉴定的10位专家均是环境、化工等方面的高级工程师或教授,完全具备进行鉴定的专业知识,有能力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此次鉴定活动是及时、科学的,是最客观、最符合实际的。

公诉人认为本案没有进行重新鉴定的理由,没必要进行重新鉴定。

污染事故频出背后

2009年6月2日,澄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锦业公司作为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导致阳宗海水体受污染,水质从二类下降为劣五类,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周边2.6万余居民的饮用水源取水中断,公私财产遭受百万元以上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大宏、李耀鸿及金大东作为企业负责人也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对阳宗海砷污染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15万元。

判决宣布后,被告单位诉讼代理人及三名被告人均对判决不服,声称自己是无罪的,并表示要上诉。

而在阳宗海重大污染事故发生后,共有26名政府相关人员被行政问责,其中12人受到免职处分。

其中,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引咎辞职,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被通报批评;玉溪市高新区党委书记陈兴隆(澄江县原县长被停职检查,玉溪市环保局局长方建华被免职,并追究纪律责任。

污染元凶受罚,责任官员被问责,阳宗海开始进行治理工作,污染事件看似从此平息。

但如果我们深入思考就会发现,如此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背后,却有着深层的原因,即在一些地方,为了本地区短期的经济利益,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搞建设,往往导致难以收拾的恶果。

此次污染事件中,锦业公司实现了工业总产值6亿多,纳税1100多万的可观效益,但治理阳宗海砷污染却需要花费几十个亿和很长时间,对这笔账谁都会一目了然。

云南省委书记白恩培(虚伪就曾对当地政府以牺牲环境换发展的做法痛心疾首:

“为了追求那么一点点发展速度、一点点GDP、一点点财政收入,牺牲的却是一个清澈的湖泊和周围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我们决不要这样的发展!

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但是,在现有的体制下,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地方政府因片面追求GDP而导致的此类事件禁而不止,就在阳宗海污染事件尚未尘埃落定之际,云南又爆出红河大屯海严重污染问题,据《法制日报》报道,大屯海污染比阳宗海污染程度还严重。

记者去年曾采访过云南鹤庆北衙金矿污染事故,北衙金矿毫无防护措施的尾矿库泄漏,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水冲到下游的黄坪镇,导致下游地区半个多月人畜饮水全靠消防车运送,并有大量鱼塘的鱼被毒死,部分农作物受损。

这些事故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污染企业治污措施不到位,甚至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但由于地方需要发展经济,对其睁只眼闭只眼,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有关专家认为,要让水污染事件真正触动官员已经麻木的环保神经,就应该痛下决心改革政绩评价体系,自上而下建立起科学的考评机制,落实环境污染问责机制,扣除官员的污染政绩,把“污染帽”与“乌纱帽”挂钩,铲除拿环境换GDP的政绩土壤,这样才能真正遏制住官员制造污染政绩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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