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附联动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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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附联动工作制度

XX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附联动工作制度)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专家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火情监测

3.3气象服务

3.4信息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林区稳定,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XX省森林防火条例》《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机构改革方案》及《XX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科学扑救,以人为本。

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半专业扑火队伍为辅、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县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委、县水利局、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效能办、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气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火车站、县高铁站、县铁塔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和部门参加。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指挥全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进入XX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应急管理局:

突出以“救”为主。

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组织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林业局:

突出以“防”为主。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督促林场、工作站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组织全县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县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根据需要,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县发改委:

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县人社局:

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做好全县公路沿线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保障。

县卫健委:

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水利局:

负责扑救火灾时消防用水工作;协助作好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及后勤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工作。

县教体局:

负责组织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督促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

协调全县森林防火行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落实全县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工信局:

负责下属林场森林防灭火工作,督促处在森林边缘的工业企业单位做到森林防灭火相关事宜,避免因工业生产引发森林火灾。

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业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政策和救灾电台应急频率指配等工作。

县文广新旅局:

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县效能办:

对各单位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察;会同森林防灭火部门对森林火灾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县城管局:

负责城区范围内所属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休闲广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对在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行为加强管控。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对森林火灾受损情况组织司法鉴定、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县检察院:

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案件的诉讼。

县法院:

指导、督促全县森林火灾犯罪案件的审判。

县民政局:

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县司法局:

负责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县委宣传部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的工作,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

必要时,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县供电公司:

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县火车站、县高铁站:

负责做好辖区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铁塔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和县联通公司:

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按照县森防指要求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场(包含各产业办、管委会,下同)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2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

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含外援扑救队伍)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3工作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效能办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火灾扑救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大队、半专业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申请上级调派航空消防力量等扑火装备支援前方。

(三)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健委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四)应急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县铁塔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五)信息发布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六)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城管局、县教体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七)专家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

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3.1.2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

必要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各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一)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森林消防队和乡镇半专业扑火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必要时县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各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必要时县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3)县林业局会同县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县乡镇场指挥长在岗在位,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5)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视情况靠前驻防,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集结待命,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支援准备,各级林长深入责任区开展督导检查,督促指导监管员、护林员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3.2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空中巡查、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为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信息管理

3.4.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信息报告

各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按照“有火必报、立即逐级上报”的要求,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县防火办立即将乡镇场或群众举报的火灾信息向县林业局、县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通报。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县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上级支持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场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乡镇场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分别由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

乡镇场一时难以扑灭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周边乡镇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赶赴现场扑救;根据需要,调派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必要时,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兄弟县(市区)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或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力量支援;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产权归属国有林场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县防火办接到乡镇场报告一时难以扑灭,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扑火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就近组织村级扑火队、护林员、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乡镇相关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3)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在6个小时之内未扑灭的。

(2)威胁到民房、重要设施的。

(3)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一名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并下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应急保障等工作组。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就近组织村级扑火队、护林员、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乡镇场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3)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调动全县部分或所有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当地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或者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兄弟县(市区)扑火力量支援。

(5)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并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信息发布等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详见附件3。

(2)成立县扑火现场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赶赴一线指挥扑救。

必要时,指挥部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

(3)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场半专业扑火队、村级应急扑火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当地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等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或者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兄弟县(市区)扑火力量支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I级响应。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I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县扑火现场指挥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领导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县所有有效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6)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属地乡镇场、县林业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属省市开展调查和评估的,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积极参与配合。

过火面积较小,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县应急管理局可委托火灾发生所在乡镇场组织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林业工作站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2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XX省森林防火条例》《XX省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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