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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2000年热点民事案件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

2002-5-13

旅游纠纷案 侵权还是违约

  案情简介

  17名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随意让一名游客作为领队,即出发。

在途中,发现一名游客患有黄疸性肝炎,其他游客备感恐惧,结果,患病的游客到香港后死亡。

其中15名游客认为旅行社的行为影响了他们的正常旅游,向法院起诉,请求退回旅游的费用,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违约,判决旅行社共赔偿15名原告3万元。

  点评

  在法律上,区别一个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

这个案件的关键,正是在这一点上。

这17个人参加境外的旅行,与旅行社成立了旅游合同,产生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旅行社一方作为组织旅行团的一方,有收取费用的权利,负有组织好旅行团成员旅游的义务,包括应当保证旅游项目、保证人身安全,以及保证承诺提供的一切服务。

游客负有支付费用的义务,享有接受旅行社承诺的一切服务的权利。

现在原告起诉的是旅行社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例如没有派导游,在旅行团中出现了严重的传染病人,影响了其他团员的旅行愉悦,等等,这些都证明了旅行社确实是违反了在旅游合同中的承诺,违背了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这种行为不是侵权。

理由就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前,已经存在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像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所要求的那样,原则上只存在绝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侵权行为在构成上要求有现实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等事实,这是本案不具备的要件。

  因此,旅行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关于责任,既然是违约责任,就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或者承担违约金,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法院判决给予违约的赔偿是正确的,但是赔偿数额较低,对原告的权利保护得不够。

  拖布头案 朱某的行为应受民法调整

  案情简介

  朱某在街上卖冰淇淋,发现一根冰淇淋上面粘着一块拖布头,就将这块冰淇淋冻起来,要求生产冰淇淋的食品公司赔偿50万元,否则就曝光。

食品公司与朱某和谈没成,即向公安机关举报朱某敲诈勒索。

  公安机关将朱某抓获,一审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朱某不服上诉。

  点评

  本案中,朱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是一个民事行为,是应当受民法调整的行为。

一审法院将朱某的行为作为敲诈勒索处理,是错误的。

  朱某批发的冰淇淋上粘有拖布头,是严重的违背食品卫生标准的事件,朱某向生产厂家索赔,是正当地行使权利,即使索要的金额过高,这也是民法的问题,怎么能将他判罪?

当然,朱某的做法也欠妥,正当的途径应当是通过法院,进行索赔,合理解决,不要企图借此发财,要把自己的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作为生产厂家的食品公司,将朱某送上法庭的做法是太过分了。

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面对索赔,不仅没有改正的诚意,反而对举报其产品卫生不合格的人企图绳之以法,就是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实在是恶劣。

现在的社会上,类似的问题很多,对消费者的权利有严重的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表明了国家的态度;尤其是规定对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行为,可以双倍赔偿,就是鼓励消费者向这些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朱某的行为有一定的欠缺,但是主流是对的,是符合法律的,  应当予以支持,这不仅仅是对一个人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对我们的社会发展和广大的人民群众有好处。

  张姝隐私权案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

  案情简介

  22岁的张姝未婚先孕,与男友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做人工流产。

在男友去买病历时,医院的孙医生就对张姝进行妇科检查,并组织20多名实习医生进行观摩,介绍下身各部位的名称以及早孕的各种症状,有的实习生还在偷笑。

张姝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

  点评

  隐私权是权利人的独占人格权,任何人和任何单位都无权处分权利人的权利,更不得非法侵害。

  隐私,包括个人的身体部位的私隐处,依法予以保护,是由权利人自己独占享有的,受自己的意志支配。

按照民法的原理,这是一种绝对权,是对世权,除了权利人之外,其他的任何人都是这一权利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任何人侵害这一权利,都构成侵  权行为。

  那位医生说,需要患者有一点奉献精神。

这要看患者愿意还是不愿意,因为这是患者自己的权利。

有些人不仅愿意做出这种奉献,而且还可以把自己身体的器官献给他人,这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品德崇高之处。

但是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按照社会的一般  观念制定。

因此,张姝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医学院的附属医院就是教学医院,到这里看病的人就得自愿做教学的标本,这是明目张胆的侵权。

如果医院需要患者为教学做奉献,那就必须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

  医院应当先进行公示,并且事先将这种公示向患者说明,不愿意接受教学实习的,不得对患者进行教学实习;患者愿意进行教学实习的,在患者的医疗费上,应当给予优惠。

这种做法大概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捉奸拍照案 值得同情的和应当保护的

  案情简介

  乐玲和郑安1993年结婚。

婚后,郑安寻花问柳,下班不回家,与三陪女等人同居。

乐玲对其进行规劝,但遭其打骂。

1999年10月,郑安向法院提出离婚,乐玲与两个哥哥回家取衣物,正巧发现郑安与一个女人睡在床上,乐玲的哥哥通知郑安的单位,打电话给“110”,  对着郑安和那个女人拍照。

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是那个女人向妇联反映,乐玲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要求追究其责任。

  点评

  乐玲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近,关于家庭暴力的讨论,越来越深入;禁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

郑安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施行者,是典型的民事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制裁。

至于是不是构成伤害罪,还要看具体的  伤害后果,在这里不能断言。

  “那个女人”在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人通奸,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是应当受到谴责的,不值得同情。

但是她与郑安不同,还只是一个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人,她有权利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如果乐玲等人确实捉奸在床予以拍照,作为证据,但没  有扩散、传播,虽然行为不妥,但是并没有侵害“那个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故意捉奸,故意拍照,甚至在捉奸的时候对其进行侮辱,对隐私进行传播和扩散,那就有问题了,因为即使是犯有过错的人,其权利也同样应当受到保护。

如果构成侵权,  也应当受到制裁。

  子女抚养费案 义务与能力

  案情简介

  1991年,童心的母亲曲南和其父童某离婚,法院判决童心由母亲曲南抚养,童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5元。

1993年、1995年、1998年、2000年,曲南以童心的名义,多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后增加到每月支付264元,并支付数千元的医疗费。

由于童心陷进这种诉讼中,精神受到损害,甚至想以死来结束这种诉讼。

童某再婚后,生活拮据,付不出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提出申诉。

  点评

  毫无疑问,童某是有抚养童心的义务的。

这就是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使是父母已经离婚了,这种义务也不能免除。

  但是,任何法律执行起来都不是铁板钉钉,民事法律更是这样。

  义务是铁的,但是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

在履行义务的能力不足或者确实没有能力,法律准许在履行义务上的减免,尤其是作为履行金钱的义务。

童某应当对童心的抚养尽到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但是,在童某实在没有支付能力的时候,只能按照其支付能力,确定其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院的判决一点一点地增加,考虑的就是这个问题。

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是实事求是的。

  人狗同餐案 人格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

  案情简介

  陈志光夫妇到某餐厅吃饭,一对母女带着一只狗坐在陈志光夫妇的对面,点来了饭菜,让狗在饭桌上吃,小狗则吃得津津有味。

陈志光夫妇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要求餐厅老板解决,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餐厅老板赔偿精神损害。

  点评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侵害人格尊严的,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追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餐厅准许人狗同餐,侵害的正是人格尊严的权利。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最基本的人格权,包括的内容是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种权利的  作用,是概括和指导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内容,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含义,创造新的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的立法不足。

  当某些人格利益应当保护,但是所有的具体人格权还不能将其包括的时候,就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认定侵权行为,并予以制裁。

人狗同餐,让狗在人吃饭的餐厅中跟人一起进餐,并且使用的是人进餐的餐具,这正是对人的人格尊严的侵害。

爱护自然,爱护动物,都是应该的,但是,在社会中,任何人都是权利的主体,任何狗都是权利的客体。

如果为了爱护动物,就把人与狗的地位同等起来,这恐  怕就是爱狗的人也是不愿看到的。

  第三者案件 两个法律关系,两种处理办法

  案情简介

  程建刚系与郝毓蓝结婚。

后郝毓蓝到加拿大读书。

程建刚在国内经营私营公司,引诱打工的女青年李春洁同居,怀孕后打胎。

李春洁的父母知道这个情况后,找到程建刚,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青春损失费15万元,今后断绝来往。

程建刚支付了6万元。

郝毓蓝发现后,逼迫程建刚一起向法院起诉李春洁,追索上述赔偿款,调解达成协议,退回6万元。

郝毓蓝诉请与程建刚离婚,调解结案。

  点评

  这个案件倒是有点奇特之处,但是分析起来,也不难。

这就是,这个案件是有两个法律关系,用两种处理办法处理,就可以解决了。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程建刚违背忠实义务,与李春洁婚外恋,侵害了郝毓蓝的配偶权。

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在修改稿中已经写上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文草案。

将来这个法律通过以后,郝毓蓝可以请求“第三者”损害赔偿。

这样处理,对郝毓蓝的配偶权就给予了适当的保护。

  第二个法律关系,就是程建刚侵害了李春洁的贞操权,李春洁有权向程建刚请求损害赔偿。

引诱他人进行同居,造成后果,构成对贞操权的侵害,应当进行赔偿。

在《德国民法典》中,这是一个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这种制度,但是将来应当规定。

  大家都认为李春洁虽然有错,但是值得同情;郝毓蓝起诉将6万元要回来也很“阴”;其法理根据也就在这里。

这也是要建立贞操权保护制度的社会原因和群众基础。

按照这种观点,可以认为程建刚给李春洁的钱,就是对贞操权的侵害,造成怀孕、生产损害后果的赔偿,李春洁是有权拿到这个损害赔偿金的。

郝毓蓝起诉追回这笔钱,实在是没有道理。

  两个女人都是受害者,都应当进行保护,只有程建刚是民事违法

  行为人,应当给予法律制裁。

  入学通知书迟到案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案例简介

  章可是一名学生,1999年参加高考。

在录取的时候,由于是学校扩招的名额,因此录取通知书迟到,1999年10月2日才到达章可所在的邮局。

邮局及时将邮件送到章可所在的村,交给收发员,并且签字,收发员将该邮件放起来就算了事。

2000年4月,这封信被发现,章可才知道自己被大学录取。

经与大学联系,学校同意按照休学一年处理,但是要交一年的费用。

为了补偿损失,章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将邮局、村委会和收发员列为被告,判决三方共同赔偿延误学习的损失4936元,就业一年的工资1.2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1995年,邮局曾与该村委会签订“代收报刊协议”,并给付一年的费用,以后没有再签协议,也没有再给过费用。

  点评

  章可诉邮局等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由邮局、村委会和方某共同赔偿章可的损失,有理有据,是公正的。

  首先,邮局有责任。

不论是什么邮件,邮局都应当送到收件人的手中。

这一点,可以从邮局与村委会所签的“报刊代收协议”,以及付过村委会一年费用的事实得到证明。

1996年以后再没有签过这种协议,也没有付过费用,邮局就没有权利主张将邮件交给村委会就算履行完了合同义务。

既然如此,邮局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村委会和方某也有一定的责任。

因为在习惯上,村委会指定的收发员应当为本村的村民提供相应的服务,就是从道义上说,收发员收到了村民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也应该及时给村民送去或者采取其他办法。

将这样的邮件压下半年多,实在是有悖于情理,确实存在过错。

如果严格地从法理上说,收发员的责任首先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因为收发员是村委会的“工作人员”,他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村委会承担,在村委会承担以后,再由村委会向收发员追偿。

因为这是一种民法上的“转承责任”。

不过,作为纠纷处理,现在法院的判法也是可以的。

  悬赏的案件 王嘉的行为应当鼓励

  案例简介

  马国方在路上行走,被一辆大货车撞伤,肇事者逃逸。

后来马国方死亡,其女儿马真为了给父亲报仇,悬赏追拿肇事者,许诺将追回的所有赔偿款都给举报人。

村民王嘉知道肇事者就在本村,为了得到悬赏的奖金,偷偷约马真说明线索,并要先拿出一些钱来。

马真见王嘉形迹可疑,便通知公安机关,将王嘉抓获,关押十几天,后根据王嘉提供的线索,将肇事者捕获归案,法院将其判刑,王嘉亦回家了。

  但是家乡的村民认为王嘉不仗义,王嘉感到无脸见人,去外地躲避,马家想把悬赏的奖金给他,他也不敢要。

  点评

  王嘉的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衡量,都是适法行为,而且是应当鼓励的行为。

从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角度上看,王嘉向政法机关检举揭发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嫌疑人,其客观后果是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是为了获得悬赏的酬金,但是从实质上看,是在为政府做工作,因而是应当获得政府奖励的行为。

从索取悬赏酬金的角度上看,王嘉的行为符合民法的要求,他履行了悬赏广告承诺的悬赏行为,也就有权利获得悬赏的酬金。

同样,王嘉的行为也不违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是发扬了这个美德。

  至于王嘉的行为的出发点是什么,法律并不认为应当谴责。

举报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为了获得悬赏的酬金,并不十分高尚,但是也不可耻。

无论是机关、单位还是个人进行悬赏,都是利用人追求经济利益为动力,来实现自己悬赏的目的。

行为人履行悬赏的行为,获得悬赏的酬金,都是合法的。

一些村民对王嘉进行谴责,正是很多社会成员没有法制观念,没有是非标准的表现。

这正是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王嘉应当理直气壮地生活。

倒是公安机关将王嘉拘留的行为,是应当进行赔偿的,王嘉可以向拘留他的公安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杨立新点评2010年热点民事案件

  2010-12-300:

57:

10

  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点评2010年热点民事案件

  民事权利保护差别就在毫厘之间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在和解声中落幕,“嘴硬”的宋祖德在谢晋83岁遗孀面前低头服软,"海运女"裸照泄露告倒XX赔钱又赔礼……

    他们中,有名人,也有普通人,都以各自的方式给2010年中国民事审判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2010年发生的10个典型民事案件。

    杨立新说,民法的强制力就表现在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强制力上。

研究2010年的热点民事案件可以发现,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的正确与差误,大概就在毫厘之间:

向左偏一点可能是错误的;向右偏一点可能也是错误的。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

    审理和受案一波三折

    【案情】湖南省邵东县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同学王佳俊却用她的名字“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

罗彩霞不得已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

王佳俊于2008年毕业,应当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了教师资格证书,还遭遇到其他一系列困难。

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某县公安局政委,利用关系为王佳俊侵害姓名权创造条件。

罗彩霞向天津的法院起诉后,法院积极调解,历时一年有余终于调解成功,王佳俊和王峥嵘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罗彩霞已拿到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

    【点评】罗彩霞案的受理和审理可谓一波三折。

调解结果皆大欢喜,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

不过,此案也有值得深思的问题:

如果把这个案件就当作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这些波折。

    谢晋遗孀告赢“宋大嘴”

    批评越界揭隐私属侵权

    【案情】导演谢晋在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春晖中学的百年校庆活动时,在酒店突然辞世,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谢晋去世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博客上发表诽谤谢晋的文章。

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将二人告上法庭。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败诉。

宋、刘不服上诉。

2010年2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徐大雯各类损失约29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的判决。

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解放日报》刊登“执行公告”,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

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认错。

    【点评】应该说,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

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

徐大雯主张两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是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

    我也看过宋祖德写的一些文章,敢怒敢言,无所顾忌。

当时我还纳闷,这些被暴露隐私的人怎么就没有出面维护权利的呢?

依我所在,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暴露他人隐私。

进行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超越正当批评的界限而诽谤他人,或者暴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欢迎直言批评,但强烈谴责对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

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执行生效判决。

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赞赏!

    女记者诉黄建翔诽谤案

    被告挨批背后值得体味

    【案情】黄健翔在新浪网刊发题为《丑话说在前边》的文章,披露某电视台女记者与中国国家足球队前主教练的性丑闻。

中央电视台女记者陆幽认为,黄健翔文中所指的女记者就是自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黄健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确认,现有证据虽无法认定黄健翔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特定的指向陆幽,对陆幽的隐私权、名誉权构成侵害,但黄健翔在涉案文章中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确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对黄健翔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

    【点评】判决书是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而判决原告败诉的。

确定侵害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责任有一个标准:

当报道的内容没有指明所报道人物的具体人格特征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报道中的人物能够基本锁定为原告,就应当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令人意外的是,判决书对被告的行为没有认定为侵权,但却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

就是说,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只是由于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能认定侵权。

而在侵权责任与法院批评之间似乎隐藏着一些其他问题。

    网传“海运女”不雅照案

    侵权与否尺度把握精准

    【案情】殷小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便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

殷小姐称,至2009年6月2日,以XX为代表的搜索网站对上述图片及其私人信息未进行任何处理,并在XX网站开设的"XX百科"栏目专设"海运女"词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XX公司辩称,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且在殷小姐投诉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断链。

法院认为,在XX百科中专设词条,并且保存侵权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责任,判决XX败诉。

    【点评】网站侵权与不侵权的尺度应当十分精准,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界限:

网站侵权责任的确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要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确定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规则,是被侵权人对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该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侵权连带责任。

    本案中,XX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

特别是其对受害人专设百科词条,文字说明该链接为"上海海运学院海运女艳照门最全照片合集",显然属于明知。

    法院判婚前债务谁借谁还

    兼顾保护共同及个人财产

    【案情】被告何某从原告张女士手中借了15万元,当时两人是朋友关系,没有出具借条。

2008年2月,何某与张女士登记结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明确15万元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债务仍然有效。

张女士催何某还债,何某出具借条,承诺于2008年12月31日前还清。

此后,何某在赚钱养家的同时,陆续归还了张女士10万元。

但2009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何某还差5万余元没还。

发现何某不打算再继续还钱后,张女士起诉,要求何某清偿本金和利息。

法院认为,何某婚前向张女士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款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判决何某偿还借款,同时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点评】在较长时间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侧重保护夫妻财产的共同性,而忽视夫妻财产的个性。

2002年婚姻法改变了这种做法,兼顾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

    诚然,夫妻在婚前借的债,当然是婚前财产,并不因为双方结婚而发生财产的混同。

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不能改变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婚姻存续期间债权人主张清偿,也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依法当然应当准许。

    不过,应当考虑到的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婚前个人财产甚至是婚前相互之间的债务斤斤计较,可能会影响双方感情。

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本案正是这样,两个人纠结于相互之间婚前债务,因而结婚不到两年就离婚。

在感情和个人财产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当有一个正确选择。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侵权

    起诉一次还是一万余次

    【案情】新京报社于2008年将浙江在线网站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该网站XX转载原告大量作品,原告要求该网站赔偿损失200万元。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的侵权事实共有7000余篇作品还另有照片,需要分拆立案,分别起诉。

新京报拒绝分拆起诉,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新京报不服上诉。

今年7月2日,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分案起诉的裁定。

新京报认为,"我们被偷了一筐苹果,当然是要求按一筐赔偿,而不会要求以每个苹果赔偿的方式索赔,法院不能因为被告认为筐里可能有石头就拒绝审理这个盗窃案"。

    【点评】本案的问题在于,根本没有掰扯实体法的问题,而仅仅是纠缠于程序——7000多篇文章和2000多幅照片加在一起是一万多个侵权行为,因此不能一起起诉,而应分别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集团诉讼和代表诉讼,众多标的相同的案件当事人不同的,都能够为了方便当事人和方便法院审理而合并为一个案件起诉,新京报起诉的案件还不是集团诉讼或者代表诉讼,而是同一个原告和同一个被告,只是侵权的事实较多而已,这正是合并审理的正当理由。

一次起诉与一万次起诉,当事人完全相同,孰优孰劣,难道不分明吗?

    读者诉中华书局索“挑错奖”

    兑赏“应当”“可以”截然不同

    【案情】中华书局曾经公开承诺:

对指出出版错误的读者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且实施次品召回制度,真诚赔礼道歉。

后原告白平为其出版发行的《于丹〈论语〉心得》一书挑错形成的文字近30万字;《康熙顺天府志》一书,挑错620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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