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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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提高信贷资产盈利能力,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改善全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风险资本收益率,根据《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指:

我行与经认可的交易对手开展的以存量贷款合同为基础、以认可的信贷资产为标的、经我行与交易对手协商后签署信贷资产买卖合同,以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卖相应信贷资产的行为。

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金额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是否相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分为部分转让与全额转让;按照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方向分为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与卖断业务。

第三条“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

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购买系统外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信贷资产卖断业务”是指:

我行根据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出售我行贷款的行为。

第五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

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我行需按照市场原则真实地转让、购买信贷资产,不得提供担保及安排回购条件。

第六条自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在原贷款合同项下所转让资产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贷款风险亦由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总行统筹计划,统一管理,分行实施操作的管理运行模式。

第八条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组织与管理

(一)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全行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审批与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行年度或阶段性资产负债管理目标,确定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中的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年度或阶段性规模总量。

(二)总行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确定的年度预算目标之内,对全行风险资产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和管理。

负责制订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办法。

(三)总行资金总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定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负责向分行与条线下达分解计划;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最低收益率要求;负责监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的执行情况与执行进度,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

(四)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负责制定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根据全行风险资产规模总量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的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管理协调全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操作执行,跟踪报告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计划执行情况。

(五)总行风险管理总部负责或授权分行负责审批及管理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所涉信贷资产风险。

(六)总行合规部负责制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文本,为全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供合规性的建议,并进行合规后督检查。

(七)分行公司银行条线是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具体经办机构。

根据全行风险资产规模的总量目标,以及全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按照总行授信授权管理规定,进行综合收益测算和评价,设计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方案,在向总行申请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后(立项申请表见附件2),发起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业务结束后向总行报备;对超过业务权限(如不符合总行有关转让资产、规模、期限、收益要求等)的资产转让业务,应于上报立项时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提交超限业务申请,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转洽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复。

第三章交易对手与信贷资产第九条交易对手的选择

我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对手应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

包括:

国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的总行或分行(含二级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城市住房储蓄银行的总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城市住房信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总公司。

在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中,应优先选择国有商业银行一、二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

第十条信贷资产的选择

(一)本办法所指的信贷资产指对公信贷资产。

(二)对交易对手已列入五级分类后三类的贷款及根据我行风险分类认定标准应列入五级分类后三类的贷款,我行不得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业务。

(三)釆用最高额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不得开展信贷资产买断、卖断业务。

(四)对于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发放的信贷资产,根据《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行可接受其为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前提是:

1、信托公司向我行转让该信贷资产的行为获得了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授权;

2、分行及时向当地银监机构进行了报告或报备,监管部门无否定意见。

(五)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涉及我行全国性战略客户的,分行应事先征询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的意见,申请授信额度占用或资产卖断许可,并根据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批复意见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章转让价格、合同与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转让价格。

我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转让价格以如下方式确定:

(一)可以按照信贷资产本金原值转让信贷资产,也可以视转让资产资质优劣,溢价或折价转让信贷资产。

涉及折价卖出、溢价买入信贷资产的,需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对折价卖出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行财务部、风险管理总部按部门职责会签审批;对溢价买入业务,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总行财务部按部门职责会签审批。

必要时,签报行长室审批同意。

(二)转让利率原则按照原贷款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

(三)转让费用。

我行可以与交易对手协商,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信贷资产转让安排费,安排费按照转让金额的0.25%—次性收取,也可以根据交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转让发生后仍由转让方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我行与交易对手可以协商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信贷资产转让代理管理费,代理管理费按不低于转让金额的0.15%/年的费率收取。

对发生安排费与代理管理费以外的其他收费的,由交易双方协议确定并纳入信贷资产转让其他收费进行核算。

交易双方协议确定收费的,应将相关合同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计提准备金。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计提相应贷款准备金:

(一)资产买断业务项下,按贷款转入金额和风险等级计提相应的贷款准备金;

(二)资产卖断业务项下,按照贷款转出金额相应减少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十三条业务合同。

我行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原则上应釆用本办法后附的标准合同文本。

如合同为非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

信贷资产通过理财业务渠道转让的标准合同文本由总行理财业务主管部门另行下发。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应按照业务实质对信贷资产转让进行认定,不符合转移标准的信贷资产应按照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本办法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参照《关于下发〈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暂行)>的通知》(浦银发〔2003〕第234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转让方与受让方责任

第十五条信贷资产管理人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可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贷款管理工作,并负责贷款利息、本金的收取;受让方也可以委托转让方继续负责贷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正常还款下的双方责任

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时,受让方应承担贷款风险。

如系转让方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则应由转让方将本金收回后划转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如系部分转让项下借款人违约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所持贷款比例承担各自的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提前还款下的双方责任。

我行开展信贷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时,被出售贷款的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按照原贷款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如原贷款合同未规定的,买断业务项下应取得受让方的同意;卖断业务项下应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第十八条违约处理。

(一)我行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自转让之日起,贷款风险由贷款受让方承担。

转让后如发生被出售贷款的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的,应由贷款受让方进行索偿,贷款转让方予以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部分转让项下,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共同行使求偿权,根据双方资产份额所占比例进行受偿。

(二)我行与交易对手开展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日将转让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否则应从应付未付之日起,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由我行与交易对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合同中给予明确。

第六章曰常管理

第十九条当我行在系统外信贷资产卖出业务中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或我行买入信贷资产、且未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时,应认真履行好以下工作:

(一)对贷款进行贷后跟踪与检查,定期撰写跟踪报告,掌握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最新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中出现的问题,在信贷资产买断业务中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受让方通报;

(二)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做好收息及还本工作,并及时将受让方的利息收益或本金划至受让方指定的账户。

如我行未担任信贷资产管理人的,则应与信贷资产管理人保持经常性的信息沟通,维护我行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条当我行买入系统外信贷资产但委托其他机构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时,我行应与资产管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获取贷后检查报告,跟踪了解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最新进展情况,如果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资产管理人并要求其协助落实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建立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将有关客户资料、原贷款合同、贷款评估资料及相关转让合同及资料专夹保管。

第二十二条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在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报送《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四),同时抄送总行资金总部、分行资金财务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的资产买断与卖断业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ⅩⅩ银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浦银发〔2003〕第265号)中关于买断和卖断业务的内容同步废止,关于回购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则继续沿用。

2、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3、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4、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买断型)

5、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卖断型)

附件1: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流程

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按我行授信业务流程和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相关规定办理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并向总行报备。

具体如下:

一、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业务发起和分行预审。

1、分行业务经办单位向分行公司银行部门提出资产买断业务申请;

2、分行公司银行部门根据总行下达的风险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要求交易对手提供客户信息、原贷款合同、担保合同、贷款评估资料等,进行综合评审后决定是否购入信贷资产。

(二)业务立项

1、分行公司银行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申请立项;若拟购入的信贷资产涉及我行战略客户授信管理或需溢价买入,在业务立项时,应一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

2、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根据分行申请业务特点商相关职能部门会审、会签,进行立项审查、分类及回复。

(三)前端分类

1、对于总行立项一类的项目:

作;

由分行组织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完成转让前端工作,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备案。

3、交易对手选择;

4、交易前端文件(如相关借款人授信信息和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评估资料、转让文本等)提供,受让方进行授信和受让业务审核。

(四)授信审批

(总)分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后,分行应严格按照我行信贷授权管理规定和授信业务流程要求,将买断业务逐级上报审批。

(五)转让交易

1、与交易对手签署保密协议;

2、交易模式和商务条款谈判;

(1)交易条件确认;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分行书面通知交易对手确认交易并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适用于买断型)》。

(2)转让交易通知工作

交易双方应同时在《贷款转让通知书(致借款人)》上签章,受让方须取得借款人转让回执;同时应要求担保人在《担保人同意转让确认函》上签章,确认同意转让。

如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禁止债权转让或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必须与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协商,解除有关限制条款后才能进行转让,涉及到担保物权登记变更的,则必须办妥担保物权

登记变更手续。

(六)协议文本准备与签署

1、原则上应釆用我行标准合同文本;如合同为非标准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

2、分行在权限内与交易对手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安排相关担保物权变更工作。

(七)交易履约与备案

1、交易双方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划付工作。

2、交易完成后,分行向总行备案交易相关文件和法律文本。

(八)交易后日常管理

分行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让资产的后续管理,履行信贷资产管理人职责(如有);并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买入资产的贷后管理工作。

业务资料和统计资料定期向总行报备。

借款人C担保人)

交易对手

总行合规部

分行公司业务部门

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总行(或分行)风险竹观部门

总行相关部门(财务部、资金总部)

 

Hi

通.知借款人(担保人)

二、资产卖断业务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业务发起与分行预审

1、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风险资产规模和资产负债管理年度或阶段性计划目标,设计资产卖断业务方案,确定需转出的信贷资产,并进行综合收益测算。

经分行公司银行、资财等相关部门协商通过后,办理业务操作。

2、如分行拟转出的信贷资产涉及战略客户或分行拟转出的资产不符合总行关于规模、收益的要求的,分行应在上报立项时,一并向总行提出业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同时说明:

(1)拟卖断信贷资产项目的情况;

(2)卖断信贷资产的原因;

(3)已有的意向性交易对手及定价;

(4)分行资产负债总量佘缺、存贷比总体情况和预测;

(5)综合收益测算;

(6)衍生产品开发的可行性报告(适用时)。

该项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如果连接其他业务,如信贷资产信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其他集合投资产品的,分行还应附送该衍生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二)业务立项

1、业务经办单位向分行公司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业务申请;

2、分行公银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申请立项;

3、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进行立项审查、分类和出具回复,并根据分行申请业务的具体情况,酌情商资金总部、财务部会审,若涉及折价卖出,则商风险管理总部会审。

(三)前端分类

1、对于总行立项一类的项目:

由总分行成立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共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包括后续分销工作);

2、对于总行立项二类的项目:

由分行组织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小组,完成转让前端工作,并报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备案。

(四)转让交易

1、交易对手选择;

2、交易对手保密协议签订和交易前端文件(如相关借款人授信信息和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评估资料、转让文本等)提供,供受让方进行授信和受让业务审核;

3、交易模式和商务条款谈判;

4、交易条件确认;

5、转让交易通知工作。

(如我行担任贷款管理人,则我行不通知借款人;如我行不担任贷款管理人的,应通知借款人。

(五)协议文本准备与签署

1、原则上应釆用我行标准合同文本;如合同为非标准文本的,则必须按照我行相关合同文本审核规定提交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方可签署。

2、分行在权限内与交易对手签署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安排相关担保物权变更工作。

(六)交易履约与备案

1、交易双方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划付工作。

2、交易完成后,分行向总行备案交易相关文件和法律文本。

(七)交易后日常管理

分行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规定经办交易资产的后续管理,履行资产管理人职责(如有);

业务资料和统计资料每月定期向总行报备。

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

总行合规部

交易对手

借款人

总仃相关部门(财务部、资金总部、风险管理总部)

 

中Vi、1/:

是否

战略客户、

折价卖出^

f)

-类项

 

总分行完成交易前端工作

 

署保密协议

4

诵知借款人

易Ifl蝻文件

0msmM

 

附件2: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立项表

申报曰

期:

年月曰

信贷资产转让项目

主办分行:

交易种类

卖断口买断口其他口

转让交易金额:

借款人基本情况

原融资文件项下借款人:

行业: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借款人评级

债项评级

授信额度

贷款五级分类

借款人的股东结构

股东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交易对手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万元)

贷款基本情况

原有融资协议的基本条件

融资金额

期限

担保措施

转让(受让)相关条款

提款计划和已提款情况

还款计划和已还款情况

其它说明

交易基本条件条款

交易主要条件

转让(受让)交易金额

期限

利率

费率

交易的权利

交易的义务

风险转让情况

其他

营销状态和竞争状况

分行工作计划

开始前端工作时间

所需时间

分行项目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

分行对交易意见

分行对总行的需求和建议

分行信贷资产转让业

i务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行长意见

以下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金融机构部填写

转让业务立项编号

立项分类

总行立项牵头组织转让前端工作(包括后续分销工作)(1类)

总行立项和备案(2类)

其他要求或建议

联系人:

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金融机构部负责人:

经办人:

注:

本表一式三份,主办分行、经办分支机构、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各留一份

附件3:

系统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月报表

分行(盖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转让合同编号

交易对手名称

贷款借款人名称

转让种类(如买断、卖断)

转让币种与金额

原贷款总金额

原贷款发放曰

转让日期

到期曰

转让利率、费用及计息方式

备注

填表人:

复核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请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送到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金总部。

编号-

编编号•

浦发银行

SPDBANK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适用于买断型)

(适用于买断型)

转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让人: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1.转让人经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人转让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贷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转让人已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与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担保合同权益随同转让。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受让人特此同意依照本合同订明的条款和条件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以买断根据本合同转让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并支付转让人相应的管理费用和转让人持有被转让信贷资产时期应享有而未获得的利息收益,同时自行承担转让后的信贷资产在贷款协议项下不能偿还的一切风险。

转让人、受让人双方特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1.“本合同”指本合同、附件及对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包括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的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

1.2.“贷款协议”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

1.3.“担保合同”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

1.4.“转让日”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转让人与受让人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价款实际付款之日;

1.5.“借款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中的借款人;

1.6.“担保人”指本合同附件三确认书所列述的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

1.7.“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对外营业的日期,不包括中国法定节假日和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

1.8“信贷资产”指转让日转让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形成的债权及衍生权利。

1.9“担保权利”指与所转让的信贷资产相对应的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

10“转让标的”指信贷资产及其担保权利。

1.11“转让通知”指转让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一格式所有效出具的转让通知书,在信贷资产转让时交付借款人。

1.12“部分转让”指转让人转让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及其相应权利义务给受让人,保留部分贷款的情况。

1.13“确认书”指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信贷资产转让(买断)确认书》,用于明确每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金额、日期、利率等要素,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每份确认书代表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交易。

二、转让

2.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人同意将其在附件三确认书中所列明的贷款协议项下的已发放贷款本金形成的信贷资产及担保合同项下相应的担保权利,根据确认书注明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日、转让价款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在转让价款支付日支付转让价款至转让人在确认书中指定的账户。

2.2转让日当日,转让人应将下述转让资产的相关债权凭证文件及资料(下称“转让文件”)交付给受让人:

(1)贷款协议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贷款协议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2)担保合同及对其或其中任何条款的不时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书面文本的正本和构成担保合同的组成部分的附件的正本;及

(3)借款人提交给转让人的经有效签章的借据/凭证的复印件;

(4)借款人已归还借款的还款凭证复印件;

(5)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全部转让时,信贷资产构成转让人信贷档案的其他书面资料正本;

(6)转让人有效签章的转让通知以及借款人对转让通知的回执;

(7)贷款协议项下担保人同意转让的书面确认函(如附件二格式)。

转让人在交付上述文件与资料时,应签章确认其确实为转让人在转让前持有的文件(若提供复印件的应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已经更新至转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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