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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docx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两年多来,各地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对于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

)。

    用人单位要按照《申报表》规定的内容,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申报工作流程为:

    1.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用人单位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用人单位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5.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用人单位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用人单位开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

    根据《申报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鉴于一些地区的特殊行政划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同时,为了方便查询和管理,在申报系统中新增加了镇(街道)一级,请有此需要的县(市、区)进入系统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操作,并督促乡镇尽快注册自己的政府账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组织对新旧申报系统进行了衔接,原有的注册用户不用重新注册,原有申报系统中用人单位的有关数据仍保留,但由于新旧系统申报内容存在差别,新申报系统中的数据尚不完整,各地区要对此项工作作出部署,督促原有的注册用户按照新的《申报表》尽快完善相关数据。

    三、加强申报管理,强化目标考核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申报办法》的宣贯工作,大力开展相关培训,增强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对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尽快熟悉和掌握申报的内容、程序、方式等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依法申报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申报或变更申报的,要严格按照《申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本地区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等规划指标的顺利实现。

要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基础,尽快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础数据库,积极探索分类分级监管模式,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和职业危害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件: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及填写说明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

单位:

(盖章)   主要负责人:

(签字)   日期: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变更申报○

变更原因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企业规模

大○ 中○小○ 微○

行业分类

注册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

有○无○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数

专职

兼职

劳动者总人数

职业病累计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粉尘类有○无○

接触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

化学物质类有○无○

接触人数

物理因素类有○无○

接触人数

放射性物质类有○无○

接触人数

其他有○无○

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

作业场所名称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接触人数(可重复)

接触人数(不重复)

(作业场所1)

(作业场所2)

合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申报类别】是指第一次申报还是变更申报。

如是变更申报,需要填写【变更原因】。

2.【变更原因】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八条的内容简要填写。

3.【单位注册地址】指单位工商注册的地址。

4.【工作场所地址】指用人单位从事职业活动的地点。

5.【法定代表人】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填写单位负责人。

6.【企业规模】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2011〕75号)的要求,填写大、中、小、微。

7.【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2002)填报。

8.【注册类型】按工商局注册的类型,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9.【劳动者总人数】【职业病累计数】等需要填写数字的栏目,数据统计范围为截至目前。

10.【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按粉尘类、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类、放射性物质类、其他五类分别填写。

此栏目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可以不填。

如仅纸质申报,应分类填写。

11.【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指目前接触各种职业危害的人数。

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网上申报不填。

如仅纸质申报,应填写。

1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按作业场所分别填报,【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填写,【接触人数】(可重复)指实际接触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

13.【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不重复)指该作业场所实际接触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由于一个人可能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能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简单相加,为方便起见,可采用工作场所内在岗职工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填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号

(单位):

你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齐全,现已接收,如你单位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申报人(签字):

联系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专用印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

本回执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报单位。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申报登记号:

年度第号

(单位):

你单位提交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齐全,现已接收,如你单位相关申报内容发生变化,请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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