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改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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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改实施办法

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联合审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201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都应组织实施联合审批,包括:

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选址意见书后,需进行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需进行竣工联合验收。

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管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涉及区级部门审批权限,由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配合组织实施;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条件的联合审查,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发改部门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竣工联合验收,涉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的项目,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分别会同住建、城管、水务、林业、交通运输部门组织。

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一层设立统一受理窗口,具体负责市审管办牵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

统一受理窗口由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共同组成,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发改、住建、规划、环保、安监、气象、城管、地震、水务、消防、人防、文广新、国家安全、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职能。

第二章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第六条申请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条件:

(一)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二)取得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并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或编制完成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或个人投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均需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新建市政道路除外),需要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取得评估意见;

(三)建设单位取得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涉及部门及审查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审批、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水务部门负责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涉及利用地表水、地下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项目)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林业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

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

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拆除、迁移审批,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通用设计要求》;

城管部门负责出具涉及环卫设施拆除、占用绿地、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移植等事项办理意见;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出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办理意见;

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出具涉及文物保护事项办理意见;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相关专业公司负责出具供应意见。

第八条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办理环节:

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在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前组织联合审查。

第九条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办理流程:

(一)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申请表》(附件4),并提交项目简介及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到统一受理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正式提交并符合要求后,由统一受理窗口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现场勘验通知书》(附件5)。

(二)联合现场勘验。

统一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及各专业公司进行联合现场勘验并召开专门会议,确定需要办理事项、不涉及事项及需要出具相关意见的单位,同时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条件联合现场勘验意见书》(附件6)。

(三)同步办理。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意见书要求,依据《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批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目录》(附件1)准备申请材料,并向统一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同步办理事项的申请条件出现互为前置时,相关部门可容缺受理或由建设条件联合现场勘验意见书暂时替代尚未取得的前置条件,如发改部门立项文件或国土部门用地意见等,待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审批结果后补齐材料,避免互为前置的现象发生。

需出具相关意见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意见书报送统一受理窗口。

统一受理窗口接到相关材料后,分别通知各相关部门进驻“中心”窗口现场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若齐全,在《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附件13)上签字并领取相关材料;若不齐全,向统一受理窗口出具需补正材料明细,由统一受理窗口汇总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12),项目单位按照告知书要求补齐后再行申报。

所有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统一受理窗口出具统一受理通知书。

(三)集中回复。

办理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决定送达统一受理窗口。

所有办理事项审批决定齐全后,统一受理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批文件及出具的意见统一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第十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条件: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

(二)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绿化工程、管线综合、各专业管线施工图)已经具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三)完成需由住建部门进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涉及部门及审查内容:

城管部门负责环卫设施设计、附属绿化工程设计、亮化及外装效果设计审查;

水务部门负责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和占用河道建设项目审查;

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设等情况审查(工业项目无需办理);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内容审查(规划建设教育配套设施项目办理);

规划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情况审查;

文广新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涉及文物保护单位项目办理);

消防部门负责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查;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

住建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相关的供电、供气、供水、供热、排水、有线电视及通讯等专业公司负责对各专业管线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理环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理流程:

(一)统一受理。

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表》(附件7),并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目录》(附件2)向统一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统一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分别通知各相关部门进驻“中心”窗口现场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若齐全,在《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上签字并领取相关材料,由统一受理窗口出具统一受理通知书;若不齐全,有关部门向统一受理窗口出具需补正材料明细,由统一受理窗口汇总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项目单位按照告知书要求补齐后再行申报。

按照上述程序,直至统一受理完成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为止。

(二)联合审查。

各相关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统一受理窗口在第3个工作日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由各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与项目建设单位当面交换意见。

审查通过的部门参会人员,要在联合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确需整改的,会后1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向统一受理窗口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单位行政章)的整改意见。

统一受理窗口将各有关部门整改意见汇总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整改意见通知书》(附件8)。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整改到位后,相关部门在联合审查意见书上签字;30个工作日内整改不到位的,本次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视为没有通过,须重新申报。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原则上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即审查设计使用的标准、规范是否准确、有效等。

规划、消防如确需进行技术性审查且工作量较大,需经统一受理窗口同意并登记后,可提前介入,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集中回复。

各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由统一受理窗口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书》(附件9),加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由统一受理窗口送达项目单位。

(四)案卷组建。

施工图联合审查办结后,统一受理窗口负责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案卷进行组卷和归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审查事项及时组建案卷(不涉及部门无需组卷)。

相关部门(消防支队除外)在组建案卷时,以统一受理窗口接收或出具的联合审查申请表、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理通知书、联合审查意见书、送达回证等代替本部门组卷所需的上述表单及文书,各相关部门不再单独索要相关文书及出具审批意见。

统一受理窗口要及时将上述表单及文书复印后,通知各相关部门领取。

第四章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四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质监站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

  (三)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工业项目及异地建设人防工程项目除外);

  (五)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符合验收条件(需试运行的项目由环保部门单独组织验收);

(六)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涉及部门(单位)及验收内容:

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保设施不需试运行的项目);

城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环卫设施及亮化设施竣工验收(亮化设施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城管部门出具限时竣工承诺书);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满足竣工条件以及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进行审查;

水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占用河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验收;

文广新部门负责文物保护范围内作业施工验收;

消防部门负责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审查及现场测试检查;

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

各专业公司负责对各专业管线的验收。

项目建设不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部门无需参加。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环节: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完成竣工验收后,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组织联合验收。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流程:

(一)统一受理。

项目建设单位填写《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附件10),并按照《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目录》(附件3)向统一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统一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通知各相关部门进驻“中心”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若齐全,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字并领取相关材料。

若不齐全,相关部门向统一受理窗口出具补正告知书,由统一受理窗口汇总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项目单位按照告知书要求补齐后再行申报。

所有申请材料齐全后,由统一受理窗口出具统一受理通知书。

(二)联合审查。

各相关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需要现场勘验的,同时向统一受理窗口申报,由统一受理窗口确定联验时间、发放联验通知书并通知建设单位,现场勘验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统一受理窗口在第6个工作日组织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各相关部门当面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材料审查和现场勘验意见。

审查通过,各部门参会人员在联合审查意见书上签字;需整改的,会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向统一受理窗口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单位行政章)的整改意见,统一受理窗口汇总后向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整改意见通知书》。

建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整改到位后,书面通知统一受理窗口,经有关部门审查无异议的,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

(三)集中回复。

各相关部门签字同意后,由统一受理窗口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件11),加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专用章,由统一受理窗口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实行联合验收项目,环保、规划、消防可按有关规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其它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出具验收批准文件;确有必要且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需经审管办同意并由统一受理窗口统一送达。

(四)案卷组建。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结后,各相关部门参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案卷组建要求组卷。

第五章联合审批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唐政办〔2014〕5号)定于2014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之后新报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当前正在办理而联合审批环节仍可实施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确定的联合审批环节必须落实到位,涉及审批事项绝不允许单独办理;实行联合审批的具体事项必须按规定执行,绝不允许出现“搭车”审批;需办理的审批事项申请要件必须精简到位,绝不允许擅自增加;规定办理时限务必限时办结,绝不允许超时办理。

第二十条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业务,相关部门或办事窗口严禁在统一受理之前接收相关材料;严禁将申报材料移交工作交由申请单位完成;严禁以事前服务名义搞提前审批。

第二十一条建设条件联合审查必须按照统一安排进行联合现场勘验,未经联合勘验任何部门不得提前受理相关事项;施工图联合审查必须经过统一受理后,相关部门方可接收相关申请材料;竣工联合验收必须统一时间、集中验收,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提前或单独进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在联合审批过程中,需要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注明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强制性条文,并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整改;未能出具强制性整改意见或整改意见与国家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视为审批通过。

第二十三条联合审批需要召集现场勘验或会议,参加部门由统一受理窗口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确定,原则上不涉及的部门不需参加。

各部门指派的参会人员或现场勘验人员必须能够代表本部门的意见,应现场提出意见的要现场做出。

缺席视为默认,并由缺席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涉及咨询、申报、协调等相关事宜,应由统一受理窗口协调办理,尽量减少与相关部门单独沟通,真正落实“一个窗口对外”。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审批跟踪协调督办机制。

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后,要及时将已出具的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相关信息抄告联合审批牵头单位。

联合审批牵头单位要即时跟踪项目建设审批进展情况,对规定的审批流程实施情况、具体事项办理情况、规定办理时限及精简申请要件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对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提供协调服务。

同时,建立项目建设审批情况月报制度,对项目新增情况、审批进度、事项办理情况和项目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进行分析汇总,每月将汇总结果上报本级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审批各项规定,明确专人负责联合审批工作,服从“中心”统一安排,及时参加各项活动。

市本级联合审批事项审批权限涉及市本级以下相关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审管办统一要求参加相关联合审批活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及市本级有关部门要负责督导落实。

联合审批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避免非正常问题发生。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监察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工作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影响发展环境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执行联合审批制度,单独进行审批的;

(二)擅自增加联合审查、验收事项的;

(三)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无故缺席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

(五)对审查、验收事项发现的问题不一次性提出的;

(六)未经统一受理擅自接收相关材料或进场验收的;

(七)应抄报相关部门未及时抄报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它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唐山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相关文件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理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批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目录》

2、《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目录》

3、《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目录》

4、《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申请表》

5、《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现场勘验通知书》

6、《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条件联合现场勘验意见书》

7、《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表》

8、《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整改意见通知书》

9、《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书》

10、《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11、《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12、《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3、《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受理通知书》

14、《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5、《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二○一四年四月日

附件1:

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批办理事项及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要件

办理流程及权限划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备注

建设条件并联办理(联合现场勘验,同步并联办理,不互为前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

1

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一、用地预审意见提供: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标注项目选址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

1万标准分幅现状图;

4、区国土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市发改部门审批、市国土部门预审的项目);

5、项目建议书批复(审批类);发改部门出具的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建设条件联合勘验意见书)(核准类);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7、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和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txt);

8、其他选择性材料:

(1)加盖国土公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所列重点项目清单(选址在规划允许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项目);

(2)加盖国土公章标注项目位置的项目所在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规划布局图(已列入规划,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没有示意性标注的);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纪要(选址不符合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有关规定的);

(4)地灾评估结果及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或备案类的单独选址类建设项目);

(5)占用基本农田的提供基本农田补划材料,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需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占用多划基本农田说明;

(6)矿山项目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提供:

对于压覆矿产资源的应提供: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申请文件(或表格);

2、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备案证、核准证、投资计划等);

3、建设项目评估范围拐点坐标(附电子版);

4、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或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涉及勘查项目的,需提供勘查项目情况说明(可选件);

5、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

6、压覆矿产资源登记书(可选件)。

对于不压覆矿产的应提供: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申请文件(或表格);

2、建设项目评估范围拐点坐标(附电子版);

3、涉及矿业权的,需提供互不影响、不作压覆处理的协议或文件材料、同意项目建设的意向书;涉及勘查项目的,需提供勘查项目情况说明(可选件);

4、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或查询报告。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提供:

1、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表;

2、评审专家组长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及同意备案的审查表(附评审专家组成名单);

3、评估报告文本(7份)(附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及建设单位委托书)及电子文档(2份)。

受理-审核及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市发改部门立项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区发改部门立项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20

5

在矿权和矿产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2

地震部门抗震设防要求核准

1、申请书(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包含建设内容,加盖公章)1份;

2、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工业项目发改部门提供的立项文件;

3、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受理、审核(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市地震部门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项目,其他由项目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负责。

15

3

3

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含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发改立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项目用地的意见、规划部门选址意见、报告书公众参与单行本);

2、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意见;

3、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4、污染物总量替代消减审核意见;

5、建设条件联合勘验意见书(代发改立项、国土用地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立项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项目用地意见;

4、规划部门对该项目选址意见。

受理-审核及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除国家、省明令规定必须由市级以上审批污染较重行业的建设项目、市级承接省级下放审批权限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的项目外,无论投资大小、环评等级,其项目环评均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

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5日

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2个工作日、重新审核5个工作日

4

水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发改部门立项意见;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文件等相关资料。

受理-审核及现场勘验-审批-办结

市水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100-500万方的项目。

45

14

涉及利用地表水、地下水项目办理

5

水务部门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项目建设的请示;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受理-审核及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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