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实务案例.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208507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9.7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贸易实务案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贸易实务案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贸易实务案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贸易实务案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贸易实务案例.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贸易实务案例.docx

《贸易实务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贸易实务案例.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贸易实务案例.docx

贸易实务案例

第一章

1、美国出口商与国进口商签定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

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

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FOB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舶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问:

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2、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

问:

买方的要否合理?

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

合同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间买方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装运期到期后,尽管卖方曾两次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超出装运期28天后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超过装运期两个月后才将船只派到。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

4、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

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

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方)曾在秋交会上与英国某商人(买方)按CIF伦敦条件签订一项出口白薯干的合同,由于卖方货源充沛,急于出售,成交时便约定当月交货,后因卖方临时租不到船,未能按期交货,双方产生争议,买方提请在中国仲裁,结果卖方败诉。

6、在BowesV.Shand一案中,卖方曾出售一批大米,合同规定在当年3~4月份装运,但因卖方手中有货也有船,于是在2月份将大部分大米装上了船,只剩了八分之一在三月份装船。

后来因粮食价格下降,买方就以卖方提前装运,违反合同装运期为由拒收货物。

于是卖方向法院起诉。

法官认为买方虽然没有任何损失,而且提前装船的大米与本应在3月份装船的大米并无任何区别。

但买方仍有权拒收货物,卖方败诉。

7、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

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9、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合同规定4月装运。

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5月2日,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

问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

10、某公司与国某商人拟出口商品5000纸箱,我方提出按FCA报价,而国商人则提出按FOB报价。

请问,分析某公司、国商人各自提出上述报价的理由?

11、我国某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装运期延长15天,日商同意但提出价格下降5%,经双方协商,最终降价3%。

分析:

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装于船上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陆地区的出口

采用FCA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第二章

1、1980年初,我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成交5000辆自行车,合同规定4000辆为黑色,1000辆为湖蓝色。

卖方在备货过程中,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于是经办人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300辆桔色、300辆纺织绿色和400辆银红色自行车取代约定的1000辆湖蓝色自行车装运出口。

由于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买方拒绝付款赎单。

后经双方反复交涉,买方仍坚持卖方尽快补交1000辆约定的湖蓝色自行车,而对卖方擅自发运的1000辆杂色自行车,只同意按原价降价7%处理。

此外,这批货物在目的港存放仓库的栈租费用和晚收货款的利息损失也概由卖方承担。

分析:

在自行车交易的买卖过程中,双方约定的色泽是说明交易标的物的组成部分,卖方经办人擅自改变标的物花色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2、1973年在交易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

“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

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

卖方拒赔,其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

谁有理?

3、1973年在交易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

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

“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

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

卖方拒赔,其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

该如何看待这一争议?

简评:

双方约定以商品制造方法来表示品质,是凭说明买卖,卖方负有交付与合同说明相符的货物的责任。

尽管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为手工制造,而且关键工序上纯粹是手工制造,但由于其中部分工序改用机械操作,实际上这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了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利要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结果:

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4、中国某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

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

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但该批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认为,所交货物品质比样品低,要求减价。

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

于是买方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要求,卖方拒绝。

试分析此案。

分析:

本案当中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从而改变了交易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要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5、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品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二级品比三级品质量好),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请问:

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可以?

6、在二战前,日本某商人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加拿大进口饲料用谷物,由于加拿大商人的交货品质太好,使日本神户海关误认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日商增加了税务负担,因此日商要求加拿大商人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所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最后,法院判加拿大人败诉。

7、在希普顿•安德逊公司诉威尔兄弟公司一案中,交易双方在履行买卖小麦的合同时,卖方交货总重量比合同许可的限度4950吨多出55磅,当时按合同价计算,价款总额在4万英镑以上,而55磅小麦仅值4先令,卖方并未对这4先令提出要求,尽管如此,买方仍以超重为由拒收整批货物,于是卖方便将该批货物赔本出售,然后以买方无理拒收为由向其提出损失赔偿要求,并诉诸法院。

当时陆希法官根据本案情况判决买方无权拒收货物,卖方获胜。

分析:

陆希法官在分析本案时指出:

问题在于是否大幅度地偏离合同。

拒收权是建立在卖方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或未曾履行合同的假设上的。

提供错误的数量,是不准备、也不愿意履行合同的表现,可是我认为那是指所超过的或缩短的重量是到了能够影响买方心理的程度。

据我看来,本案所发生的超重,并没有到达那样的程度。

本案超过约定的重量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卖方对超重的货款没有提出要求,他基本上是履行了合同,因此买方无权拒收货物。

8、某外贸公司出售2000打纺织品给加拿大某商人,买方依约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卖方发货时发现有部分货物品质较差,所以只装运了1900打。

卖方原以为少交100打是可以的,其理由是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银行审单时也忽略这点而漏了过去,直到单据寄到开证行时,遭到拒付。

后经卖方与开证人交涉,并说明情况,开证人最后接受了单据,但卖方却遭受晚收货款1个月的利息损失。

分析:

本合同项下采用的是信用证付款方式,在这一条件下,银行严格按照《惯例》规定凭单付款。

该惯例规定:

“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不适用。

”由于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是按“打”计数的,所以5%的增减幅在这里并不适用。

9、买方购进一批易燃液体化工原料,收到货物发现少数包装不良导致轻微渗漏现象,但未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致使货物入库后渗漏日益严重,结果引起自燃火灾。

事后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全部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分析:

本案合同项下货物是具有自燃性质的危险货物,为了安全起见,卖方应提供良好的包装。

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渗漏时,一方面应及时采取补救和防措施以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也可以就少数包装有缺陷而发生渗漏的损失向卖方及时提出索赔。

但是由于买方没有尽到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责任,所以不应向卖方提出全额索赔。

10、我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128万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并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粘纸,但该公司交货时,却改用其他包装,且使用仅有英文的粘纸。

加拿大商人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产品只好更换包装和粘纸,随后即向我方要求赔偿其损失。

由于确实是因为我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只好认赔了结此案。

11、国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第三章:

1、某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为天津新港。

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分别在、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船上,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装船日期。

公司在向银行交单时遭到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我公司是否违约?

分析:

银行无权拒付,我公司并未违约,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运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2、我某粮油贸易公司向国外出口大米9000公吨,租一单程船运输,港装船。

租船合同对装卸条件规定:

允许装货时间为6个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每日装货1500公吨;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除外,如果用了则计算;节假日前一天18点后和节假日后8点前不计入允许的装卸时间,如果用了则计算;滞期费每天5000美元,速遣费每天2500美元。

装卸时间记录:

3月18日星期四8时到24时装货(有3小时下雨)

3月19日星期五0时到24时装货

3月20日星期六(公休日)0时到18时装货

3月21日星期天(公休日)8时到24时装货

3月22日星期一0时到24时装货(有4小时下雨)

3月23日星期二8时到11时装货完毕

解:

合同规定允许的装船时间为

6X24=144小时

实际使用:

3月18日使用:

24-8-3=13小时

3月19日使用:

24-0=24小时

3月20日使用:

18-0=18小时

3月21日使用:

24-8=16小时

3月22日使用:

24-0-4=20小时

3月23日使用:

11-8=3小时

总计:

13+24+18+16+20+3=94小时<144小时

所以应得速遣费,为:

[(144-94)/24]×2500=5208.3美元

3、某进出口公司对外出口100箱货物,货物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时发现只有90箱,买方为此扣10箱货款是否有道理?

分析:

由于是清洁提单,故卖方没有责任。

4、中国某出口公司按CIF魁北克条件出售一批核桃仁,合同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准分批装运和转运,并限11月30日前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

中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11月25以加拿大东海岸时,魁北克即开始结冰,承运人怕租船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船长便中途在哈利法克期卸货,然后转换铁路火车续运目的地,当货到魁北克港时已是12月2日。

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要求中方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否则,拒绝提货。

后经交涉,最终以中方降价15%了结此案,此笔交易中方共损失36万加元。

5、我国出口2000公吨大米至新加坡,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分别在、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6、某公司向美国出口茶叶600箱。

合同与信用证上均规定:

“Eachmonthshipment200cartonfromJanuary”.问如果1月份装200箱,2月份不装,3月份和4月份各装200箱是否可以?

为什么?

7、中国某外贸公司(卖方)向德国某商人(买方)按CIF

FRANKFORT(法兰克福)出售一批价值20万美元的裘皮服

装,双方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运到法兰

克福,支付条件为10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

买方通过一家德国银行开出了信用证,卖方收到来证后,

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并凭有关单据向国银行办了

议付手续。

但国银行凭有关单据向德国开证行索汇时,

开证行却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于是卖方立即与承

运这批货物的某航空公司联系,但货物早被航空运单上写

明的收货人(即买方)提走。

再与买方联系,即杳无音信。

后经查证得知,买方公司经

理曾以不同公司名义和同样的手法,先后“提货”骗取了我国

企业发运的货物总价值近百万美元。

而国外行也不是资信

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金融公司所办的实力很小的银行。

证行提出所谓“单证不符”的说法,实际上是没有道理和不能

成立的。

后来,我国银行以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为

由,由回其议付的货款,并加收了利息,结果合卖方蒙受

钱、货两空的损失。

8、我国某公司对西欧出口一批化工产品3000公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国外来证规定:

“禁止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该证并注明: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办理。

现已知:

装运期临近,已订妥一艘驶往西欧的“顺安“号货轮,该船先停靠新港,后停靠。

但此时,该批化工产品在新港和各有1500公吨,尚未集中在一起。

问:

如你是这笔业务的经办人,最好选择何种处理方法?

为什么?

第四章:

1、中国某公司曾按CFR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向西非某国商人出售一批商品。

已知目的港盗窃比较严重,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要求卖方代其投保WPA RISK,并提供保险单,保险费可在信用证金额中支取。

卖方为避免改证,遂同意代办保险。

卖方即按我国过去出口此类商品的习惯做法,投保了ALL RISKS及WAR RISK,发票金额和保险费总数未超过信用证金额。

中国银行议付时已发现险别不符,但卖方认为ALL RISKS的承保责任围大于WPA RISK对买方有利,可不必改正。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表示拒付。

2、非洲某商人(卖方)曾按CIF波士顿港向美国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卖方投保了一切险。

该批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码头装船以前,发生了承保围的风险损失。

当买方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买方在货物受损时对该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引起争议,后买方向法院起诉,结果买方胜诉。

分析:

卖方代买方投保了一切险,卖方将提单和保险单的权益有效地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就承受了保险单的全部权益。

保险公司根据该保险单承保责任围和保险条款中的“仓至仓”原则,理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法官认为当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围的损失后,保险单仍可转让,保险单受让人有权以他自己的名义索赔全部保险价值,即使货物出售的价值低于其保险价值,也是如此。

因此,法院判决买方有权索赔,保险公司败诉。

3、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售出蘑菇罐头各100公吨,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入装运港的途中均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由谁办理保险手续?

货损各由谁承担?

分析:

对日商:

保险手续由卖方办理,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保损失。

对英商:

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国外的保险公司一般不承保货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故该项损失如卖方未投保,则由其自己承担。

4、中国某公司(卖方)曾按CIF条件向澳大利亚某商人(买方)出售一批货物,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投保险的具体险别,卖方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并按国际惯例代买方投保了基本险中的平安险。

后买方指责卖方漏保战争险,其理由是,既然货价中包括保险费,卖方就应加保战争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5、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启航后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舱,致使部分化肥遭受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

问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若是包装破裂的话,这部分损失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平安险?

6、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南美某国出口花生酥糖,投保一切险。

由于货轮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货,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

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而全部软化,难以销售。

试问,这种货损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为什么?

第五章

无,课件上全是计算

第六章

1、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

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

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

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2、有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45天见票付款交单方式。

出口人在填写的托收委托书中,虽说明除本金外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能免除。

在出口人所提交的汇票上也未列明利息条款。

当银行向进口人提示单据时,进口人只肯支付本金而拒付利息,在此情况下,银行在收到本金后即交出单据,并通知出口人有关拒付利息的情况。

试问,出口方能否追究代收行未收利息即行交单的责任?

分析:

出口方不能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理由是:

在托收业务中,托收银行及代收银行均按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办事。

尽管出口人在托收委托书中说明需加收利息,但并未说明利息不可免除,且开具的汇票上未列明利息条款。

因此,代收行按《托收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将单据在未收利息只收本金后即行交与进口人的行为是合理的,出口人也无权追究代收行的责任。

3、买卖双方成交一项商品,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并明确分2批交货和分2批开立信用证。

第1信用证开出后,已顺利结汇。

第2个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1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已开出的第2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2批交货的正确单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2批交货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遂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分析: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它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4、最近我公司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其中有效期和最晚装运期是同一时间,请问这份信用证是否有效?

 分析:

   它是无效的,信用证的规定是装运期后的15-20天为信用证的有效期最后的时间。

5、中国某公司曾按CIF条件和信用证付款方式向美国一商人出售一批油脂,合同规定下年度1-3月份装运,但未约定开证日期。

合同订立后,油脂市价下降,美商遂拖延开证。

到装运期即将届满时,中方连续催对方开证,美商拖到3月14日才开来信用证。

中方鉴于时间紧迫,要求延长装运期,美方以天气为由,不同意延期,并随意撕毁了合同。

中方对此却未提出异议,即不了了之。

分析:

在约定装运期的同时,应明确地确定开证日期,以便买方开证后,卖方有足够的时间备货、安排船位和装运货物,合同中未约定开证日期,是卖方的严重失误。

6、我公司收到意大利开来的L/C,该L/C限制由意大利银行付款,到期日050419,到期地点:

意大利,交单期:

21天。

最迟装船期:

050329。

我方于050210装船,20天于050302将单据交我国银行,银行当天将单据寄出,于050307寄到意大利银行。

开证行以迟交单据拒付,原因是到期地点即交单地点。

分析:

开证行拒付理由成立。

   既然信用证规定到期地点在意大利,则单据交单期交至开证行手中,即应在050303日将单据交到意大利银行。

7、我公司于2月初签订一进口原料合同,要求质量等同于04年初的产品质量,付款方式L/C,但是到后发现产品质量太次,无法应用于生产,因为是分批装运,在途中有一批,客户正欲发货的还有一批。

我们想拒绝第二、第三批货物,但是因为是信用证业务,客户的单据没有问题,仍坚持发货。

我们该如何做?

分析:

信用证属于单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货物质量问题并不能构成银行拒付的理由。

因此,为了确保货物质量,当初应在信用证当中加列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

事到如今,只能依据合同去根客户交涉,要求索赔、迟运或停止发货等。

8、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8万美元的2000吨聚已烯塑料,合同规定,凭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付款。

合同签证后,卖方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

出人意料之外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