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千分考核及稽查管理办法328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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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鹤管理处征收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濮阳至鹤壁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的内部标准化管理,完善检查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维护工作纪律,加强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文明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文明单位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查工作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标准。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处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处内部征收稽查的管理工作,管理处所辖收费站的全体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适用于本办法,管理处对征收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稽查队职责及工作纪律

濮鹤管理处征收稽查的职能部门为征稽科,征稽科下设稽查队,稽查队负责管理处所辖收费站的稽查工作。

征稽科稽查队由科长负责,科员作为稽查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稽查工作。

收费站站领导负责收费站日常的内部稽查工作。

第一条征稽科稽查队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预防为主、查处为辅”的工作指导思想。

二、对管理处征收人员进行廉政、勤政教育,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的宣传工作,增强职工遵纪守法意识。

三、建立、健全管理处内部的稽查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各收费站的稽查工作。

四、征稽科负责制定管理处征收稽查工作制度和对征收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检查管理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收费站贯彻落实的情况;指导各收费站在《濮鹤管理处征收稽查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内部稽查工作制度细则。

五、受理关于对收费站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管理处领导报告。

六、调查收费站人员的违规违纪问题,写出调查报告及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稽查人员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法、按章办事。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耍特权,实事求是。

三、严禁利用职权向被查单位和个人吃、拿、卡、要。

四、严格遵守稽查工作的保密规定。

五、办理的事项与稽查队人员有近亲属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稽查队的权限

第一条稽查队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二、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就稽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被稽查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条稽查队在调查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与违规违纪行为有关的财务账目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要求有违规违纪的人员就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建议收费站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人员的工作。

第三条稽查队根据稽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稽查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管理处规章制度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收费站内部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

三、给管理处或收费站的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

四、其他需要提出稽查建议的。

第四条稽查队提出的稽查建议,收费站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第五条在调查过程中,有人证、物证或其他合法证据足以证明被调查人违规违纪事实存在,稽查队可以认定被调查人违规违纪事实存在。

第四章稽查内容及程序

第一条稽查内容:

1.通行费收入、备用金、打印票据、IC卡的收取使用情况

2.仪表仪容和行为举止

3.文明服务

4.规范化操作

5.伙食管理

6.精神文明建设

7.设备维护

8.劳动纪律

9.工作纪律

10.安全工作

11.环境卫生

12.绿色通道

13.星级收费站考核

第二条稽查方式

一、稽查可采取定期稽查与不定期稽查、昼查与夜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

征稽科可调配收费站稽查人员开展联合稽查。

1.定期稽查指每周二、周四对管理处所辖收费站进行全面稽查。

遇周二、周四管理处或征稽科有重大活动时分别调整到周三、周五。

2.不定期稽查也叫随机稽查,指除周二、周四外,稽查队可随时对所辖某个收费站进行全面稽查。

3.专职稽查与兼职稽查相结合。

4.现场稽查与电子稽查相结合。

5.专项稽查指对稽查内容中的某一项进行单独稽查。

第三条调查取证

稽查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根据群众举报的情况,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组织调查工作。

调查中应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者的陈述和申辩,并可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调查,调查时应作谈话笔录,调查结束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四条处理结果的提交和送达

稽查队经过调查后认定违规违纪事实存在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迅速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送达被处理单位或个人。

征稽科稽查队调查认定的一般违规违纪事实应将处理结果通报各收费站,重大违规违纪事实应迅速将处理意见上报管理处党委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申诉、复核

被处理单位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下发次日起3日内向稽查队提出申诉,稽查队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征稽科申请复核,征稽科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管理处征稽科负责对稽查队作出的处理进行复查,有权维持原处理决定或重新作出裁定。

第五章处罚

第一条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并依据千分考核扣除相应分数)、行政处分(包含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关系和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处罚可以一并执行,也可以单独实施。

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给予记过行政处分的、应开具《违纪处理通知单》,违纪人员或违纪单位负责人应在《违纪处理通知单》存根栏内签署意见;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应开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违纪人员应在《限期整改通知书》栏内签字。

第二条处罚实行连带责任

一、收费站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行政处分、1000元(含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的,应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负有领导责任的,视连带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及影响的大小,可以给予降级、撤职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三、收费站发现自身违规违纪行为并及时上报或查处的,视违规违纪问题的轻重及影响的大小,可不追究连带责任或从轻追究连带责任。

第三条经济处罚

稽查队应按照本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应一次性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经济处罚金额从绩效工资中扣除。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50-100元处罚:

1.无故迟到、早退。

2.不服从管理、有令不行;工作不负责,相互推诿。

3.未将有关文件、通知等及时传达或上报,未产生严重后果。

4.无故不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业务培训。

5.在禁止吸烟的工作场所内吸烟。

6.工作期间,脱岗、串岗、睡岗;发现问题不及时上报或处理。

7.与司机发生争吵,但未造成恶劣影响。

8.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袖手插兜、勾肩搭背、嬉笑打闹。

9.失职、渎职,情节轻微者。

10.百元面额未及时放入保险柜,收费亭门不反锁。

11.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含收费亭、票款室、监控室等),当班人员不加制止。

12.原始记录(含值班日志、考勤记录、监控记录等)不如实填写、乱填写、乱划、保管不善、有撕毁、改动、空页的。

13.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或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含通讯工具)带入收费亭。

14.收费人员不及时更换色带,打出的票据出现错误,出现字迹模糊,不清楚。

15.出现一车多卡情况,未按有关规定处理。

16.收费人员、票款(据)员人为原因造成通行卡丢失,非人为原因未采取追补措施的。

17.未按规定认真核对票、卡、钱以及各类工作报表并出现差错。

18.监控员对当班收费人员违纪行为未及时提醒纠正,或对违纪行为未作记录、不能说明情况。

19.监控人员对当班收费员上报内容记录不及时、不完整。

20.监控人员当班期间各种记录不规范、不认真;发现发生特殊情况不及时记录、上报;对设备故障不及时记录、上报。

21.对电子记录审核不认真。

22.收费员未按规定操作或误操作造成收改免、免改收(机器故障除外)等。

23.因班长管理不善造成车道堵车(车道数量5辆以上)。

24.有行人上高速公路,当班收费人员不加制止。

25.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失误(擅自关闭车道或车道指示灯不开)。

26.收费站人员工作不认真,未按要求上报;上报数据、报表、材料错误。

27.坐姿不端正,有前俯后仰或趴在工作台上的现象。

28.弃票或废票没有及时注明作废。

29.收费站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着装不整洁、证件不齐全;女同志在岗期间佩戴饰物(含戒指、项链,耳环等)、浓妆艳抹,男同志留胡须、长发、长鬓角;任意改变制服式样。

30.工作场所内物品不整洁,工作环境脏、乱、差。

31.使用文明用语、服务手势不规范,服务态度生硬,影响管理处形象。

32.办公区、生活区无人,值班人员未关电灯或其它电器。

33.当班人员未按照标准化作业程序交接班。

34.收费站未按规定每天开展内部稽查,稽查记录未及时张贴。

35.夜班休息期间,当班人员未按规定地点休息。

36.后勤人员未上报征稽科,长时间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37.票款(据)员请假替班,未上报征稽科。

38.站领导未按规定值班;交接班期间,站领导未跟班交接。

39.票款(据)员未按规定将卡盒调入调出,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100-300元处罚:

1.与司乘人员发生争吵。

2.人为原因导致工作设施、器材、物品损坏、丢失(除照价赔偿外)。

3.报表、记录等弄虚作假。

4.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使应缴款项漏、逃(除补齐票款外)。

5.管理不善使票据霉烂、鼠咬、使票证(卡)损毁、丢失。

6.收费员不能熟练掌握高速公路全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和非现金支付操作流程。

7.操作超时车辆(≥24小时)未按规定留存有效证明(且能说明正当原因)

8.出现擅自进行手工输入收费、车型变更(大变小、收费变免征、车辆闯卡等),重打票据等情况,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监控员并登记。

9.票款(据)员核对票、卡、钱发现有差错现象,并私自作帐,未及时上报(情节严重的,按包庇违纪论处)。

10.票款员票据员对彼此账目出现推诿不清楚。

11.票款(据)员未做“绿色通道”车辆数据分析记录,通行卡流失数据分析记录。

12.票款(据)员未及时将追回流失通行卡组盒,组盒没有记录。

13.收费员私自留存弃票。

14.收费员因误操作收改免,未及时上报监控员。

15.疏于职守或违犯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以下者(含1000元,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16.散布不实消息,造成不良影响。

17.月内累计出现3次闯关事实和对公示的已知的闯关车辆再次上下道时当班人员未拦截。

18.“绿色通道”车辆未在监控范围内验货;未对车辆进行拍照;没有遵守濮鹤管理处“绿色通道”验货点验货工作纪律。

19.值班站领导没有坚持对验货、放行“全过程监督”进行审查,没有坚持“绿色通道”工作稽查。

20、值班站领导对班长日志、电子日志、稽查记录等工作记录未及时审核,漏审。

20.值班站长对特殊情况未及时发现上报、处理不及时。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300—500元处罚:

1.为违纪人员作伪证或包庇违纪。

2.对外泄露有关管理处秘密资料,未造成严重后果。

3.财务账目管理混乱的直接责任人。

4.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300元以下。

5.违犯财务制度,私自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人(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

6.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7.故意破坏监控设施,遮挡监控或变动监控范围。

8.监控人员和收费员联合作弊漏征或私放车辆者,经查处情况属实。

9.擅自放行禁行车辆上路。

10.不按规定上缴票款。

11.收费人员擅自脱离监控范围发卡或收费。

12.擅自删除监控录像内容的。

13.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对车辆进行处理未上报。

14.票款(据)员工作失误,造成收费员不能正常工作。

15.监控人员未尽职责发现收费人员有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或造成监控资料丢失、损坏。

16.工作人员私自开关电源,私自更改电路或私自挪动、拆卸监控设备。

17.疏于职守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直接责任人(含5000元,除赔偿经济损失外)。

18.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破坏劳动纪律。

19.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

20.未请假私自旷工一日。

21.站长未经征稽科同意擅自对员工调整工作岗位。

22、工作管理不到位、工作严重失误被上级部门稽查出问题。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500—1000元处罚:

1.公车私用。

收费站公务车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场所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以下的。

2.职工食堂管理不善,造成职工集体食物中毒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

3.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

4.疏于职守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经有关部门鉴定)。

5.失职、渎职造成影响。

6.私自留存通行卡或通行费发票。

7.未经征稽科同意私自封闭车道或私自打开站区移动护栏放行车辆调头。

8.在征稽科稽查中收费站排名连续两次倒数第一。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1000—5000元处罚:

1.盗窃收费站票据、钱物。

2.挪用公款的责任人。

3.票据(款)员,监控员和收费员合伙,串通贪污票款的。

4.违纪人员相互串通、包庇掩盖并对检举人、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5.给管理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

6.监控人员破坏、泄漏或擅自打印、复制有关监控资料。

7.收费人员在当班期间收费亭内携带私款(除没收私款外)。

8.收费站公务车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场所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

9.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在3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

10.车辆计重信息错误,当班人员私自放行。

11.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分

一、警告:

违纪行为轻微,尚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作的,稽查人员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开具《限期整改通知单》。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管理处党委研究,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和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失职、渎职、工作相互推诿,造成影响。

2.不服从上级管理。

3.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4.当班期间携带手机或者现金上岗。

5.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6.当班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破坏劳动纪律等现象。

7.公车私用造成事故和影响。

8.损坏车道、监控设施、丢失工作物品。

9.未及时删除轴重信息。

10.出现一车多发卡现象。

11.擅自招收、录用计划外用工及违反人事管理规定。

12.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

13.私自放行高速公路禁行车辆或造成事故。

14.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

15.患病需请假,必须有劳动仲裁部门指定医院开的证明,发现弄虚作假。

16.操作超时车辆(≥24小时)未按规定留存有效证明。

17.疏于职守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18.不按规定处理司乘人员不要的通行券(卡)或通行费发票。

19.管理不善使票证霉烂、鼠咬。

20.不按规定使用定额票,造成通行费漏征。

21.监控人员发现收费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未加提醒和制止。

22.监控人员破坏、泄漏或擅自打印、复制有关监控资料。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管理处党委研究,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行政处分。

1.为违纪人员做伪证或包庇违纪人员。

2.违纪人员相互串通、包庇掩盖。

3.财务账目管理混乱的直接责任人。

4.连续出现严重违纪现象直接责任人。

5.一年累计旷工5日以下。

6.违犯财务制度,私自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人。

7.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折价3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

8.收费人员收费时受到外来人员围攻、无理取闹时,在场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协助制止。

9.对检举人、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

10.挪用通行费款项的责任人。

11.私自留存通行费票据。

12.疏于职守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

13.收费站公务车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场所,造成事故且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

14.酒后上岗或在岗饮酒。

15.车辆计重信息错误,当班人员私自放行(且不能说明正当原因)。

16.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管理处党委研究,除没收非法所得或补偿经济损失外,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利用各种手段贪污。

3.盗窃票证、钱物。

4.计划外超生。

5.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日以上。

6.受到新闻媒体批评报道,给管理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恶劣影响或严重败坏高速公路声誉的责任人。

7.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管理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交班期间发现长款私自留存的。

10.与司乘人员及其他人员内外勾结,收取钱财或其它手段造成通行费流失。

11.监控人员和收费员联合作弊漏征或私放车辆者,经查处情况属实;

12.票据(款)员,监控员和收费员合伙,串通贪污票款的。

13.其他严重违犯管理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处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工作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一年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嫁娶外)。

第五条个人受到300—1000元(含300元,不含1000元)经济处罚或记过行政处分,自处罚或处分之日起12个月内取消晋级、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务及评选先进资格。

个人受到1000元以上(含1000元)经济处罚或记大过以上(含记大过)行政处分者,自处罚或处分之日起24个月内取消晋级、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职务及评选先进资格。

第六条收费站受到上级单位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批评报道属实的,取消本年度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七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交待违规违纪事实。

二、主动退还非法所得。

三、积极配合调查且能揭发检举他人违规违纪事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八条违规违纪人员有下列行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屡教屡犯、屡犯不改。

二、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嫁祸于人。

三、不积极配合调查,拒绝交代违纪事实或抗拒检查。

四、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

五、串供、做伪证。

六、对检举人、揭发人或调查办案人员打击报复。

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第九条全体干部职工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上人人平等。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一条举报管理处收费站领导及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与事实相符者,管理处应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条对稽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又在实践中收到显著效果者,征稽科应报经管理处给予奖励。

第三条为稽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征稽科向上级和同级有关部门推荐年度评先、奖励、记功、晋升。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可根据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濮鹤管理处千分考核标准一览表

项目

考核及扣分标准

备注

 

理150

 

150

1、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1.每月定期召开思想政治教育会议,缺1次扣3分,查会议记录(专本),2.管理处组织的活动每缺1人次

扣1分

2、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职业廉政教育、道德和法制教育,定期组织军训、技能培训及劳动竞赛

制定收费站职工年度培训计划,确保计划能够顺利执行,一项没完成扣5分

3、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家访制度,解决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制定收费站职工家访制度,每季度定期家访职工1人次,缺1次扣5分

4、做好后勤保障,确保无出现因保障不力而出现影响收费工作的现象

发生1次因保障不力而出现影响收费工作的,1次扣10分

5、做到政令畅通,确保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财经纪律,无盗窃案件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财经纪律的,1次扣5分

6、工作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1次扣5分

7、成立站级稽查领导小组,坚持每天稽查,公平、公正对收费站进行考核;联合军警等部门开展打击车辆偷逃费行为。

不坚持每天稽查的(内容分工作纪律、站务卫生、日常业务、文明服务、行为规范),1次扣5分,稽查记录未公示的,1次扣2分;联合军警等部门开展打击车辆偷逃费行为。

8、分解年度通行费征收任务,按月完成管理处下达的通行费征收计划

没有分解年度通行费征收任务的扣2分,不能按月完成管理处下达的通行费收入计划任务,1次扣2分

9、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收发上级文件及时存档

是否对各项规定和制度严格执行,看是否与职工签定目标责任书,没有的扣5分,无文件或存档不及时,1次扣2分

10、各办公室安装门牌,各类制度健全,有关制度上墙

门牌是否规范,整齐,发现脱落1处扣1分,制度不健全的,未上墙的1处扣1分

11、是否建立党、工会、团组织,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工作、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查看档案资料,缺1个扣2分

12、各种档案是否健全、规范,是否有内容;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每月1次),站务会、班务会(每月1次)每周二召开例会学习

内业资料缺少一项扣1分,未按内业标准规范的一项扣2分,查看会议记录,没有按规定召开会议或记录不完整的扣2分,档案盒内无内容的,1项扣2分,档案标签未及时更换1项扣1分;周二例会未按规定召开,1次扣5分,并通报批评

13、管理处征稽快讯供稿

各站每月25日9:

00以前至少为征稽快讯报供稿4篇,缺少一篇扣收费站1分

14、积极开展“星级收费员”评定工作和日常考核工作

没有成立评定组织的扣2分;没有评定原始记录的扣5分;没有每月开展“星级收费员”评定工作,1次扣5分

15、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安全工作做到有领导、有措施、有保障,确保措施到位、设施完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措施,重点部门重点防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收费站安全保障和监管措施有力,安全制度、各类应急预案健全,检查记录详细、完整。

收费站没有安全生产教育的,扣2分,通行费的安全设施、监管措施不完善的扣3分;没有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扣2分;没有进行过预案演练的扣2分;每月没有检查记录的1次扣1分;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扣5分。

16、严格执行《河南省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规范化管理办法》要求,“绿色通道”验货验货点验货规范。

发现收费站值班站领导没有坚持对验货、放行“全过程监督”进行审查的扣2分/车;验货没有拍照的扣2分/车;在监控设施外验货的扣2分/车;验货人员少于2人的扣2分/车;对篷布和集装箱大型车辆,开箱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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