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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7571794年荷兰对华贸易中巴达维亚的角色

论1757-1794年荷兰对华贸易中巴达维亚的角色

Batavia’sRolesintheDutchEastIndiaCompany’sTradewithChina,1757-1794

刘勇

(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

从1729年至1794年,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1794)操作的荷兰对华贸易可分为三个阶段:

1729-1734,1735-1756和1757-1794。

其中,第三阶段跨越了将近整个18世纪后半期,是该贸易最成功的阶段。

此阶段中,虽然巴达维亚荷印殖民政府对该贸易失去了直接控制,但整个荷兰对华贸易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巴城在该贸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重要贡献者与有限受益者。

但无论如何,从荷兰东印度公司最领导层的角度来看,虽然巴达维亚自身利益在公司对华贸易运营新形式中受到损害,但公司的整体利益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证。

关键词:

巴达维亚荷印殖民政府;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

Abstract:

TheperiodoftheDutchEastIndiaCompany’stradewithChinawhichlastedsixty-fiveyearsfrom1729to1794canbedividedintothreequitedistinctphases:

1729-1734,1735-1756,and1757-1794.Amongthem,thelastonewasmostflourishinginwhichtheHighGovernmentofBatavialostthedirectcontrolofthetrade.ToagreatextentBatavia’stwopainfulroles–oneofagreatcontributorandtheotherofapoorbeneficiary–intheCompany’sChinatradeshouldbethankedforitssuccess.Nonetheless,fromtheangleofthecentraladministrativeboardoftheCompany,thelossofthelocalinterestofBataviaactuallyworkedoutwellforthegeneralinterestsoftheCompany.

Keywords:

Batavia;theDutchEastIndiaCompany;theChinatrade

作者简介:

刘勇(1974-),男,安徽宣城人,厦门大学东南亚研究中心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尝试,1729年荷兰东印度公司(1602-1794)正式开启了其常规的直接对华贸易,并一直进行到1794年该公司解体。

在长达65年的岁月中,该贸易先后经历了三个截然不同的发展阶段:

1)1729-1734年公司最高领导机构十七人理事会管理下的广州贸易。

此时期里,公司“对华贸易船”直接航行于荷兰与广州之间,而往返途中都不在巴达维亚(下文简称巴城)停留。

这种贸易运营方式极大地缩短了“对华贸易船”的航程,有利于保持中国茶叶到达荷兰时仍然足够新鲜。

但其明显的弊端则是“对华贸易船”不能携带广州市场上需求量极大的东印度热带商品,而只能装载银、铅块以及荷兰纺织品到广州交换中国货物。

结果,从这种运营方式中所得利润并未达到十七人理事会的初衷。

2)1735-1756年巴达维亚荷印殖民政府(下文简称巴城政府)管理下的广州贸易。

此时期里,由巴城政府向广州发出“对华贸易船”。

该贸易运营方式使得公司出口广州商品的结构搭配变得较以往更为合理:

白银、布匹来自荷兰,而在广州极具市场的东印度热带商品则来自巴城。

然而,其致命的缺陷则是往返都途径巴城的航程大大拖延了茶叶抵达荷兰的时间,从而导致茶叶不再新鲜,茶叶售价趋低。

3)1757-1794年十七人理事会下设直属中国委员会管理下的广州贸易。

此时期里,虽然对华贸易管理权收归中国委员会,而巴城政府因对该贸易经营不善而被迫放弃管理权,然而中国委员会仍然清醒地认识到巴城在此贸易中至关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因为如果没有巴城政府的参与,公司的对华贸易不可能获得更好的成就,就如同前期两个阶段。

[1]

首先,巴城可以向“对华贸易船”提供广州市场上绝大多数销路极好的东印度热带货物;其次,驶往中国的“对华贸易船”经过7个月的航行之后抵达巴城作短暂逗留时,巴城将提供所有形式的帮助来整修这些船只,以及充实船员和物资给养,以确保其在驶往中国前适于航行;最后,受十七人理事会之托,巴城政府还可以向在华大班提供许多有益的信息补充。

作为回报,巴城政府得到中国委员会的允许,可以命令在华大班购买其自身所需的货品。

因为返航荷兰的“对华贸易船”不再逗留巴城,绝大多数情况下巴城政府将所购货品的运输委托给中国帆船或者其他国家的商船,从广州运往巴城。

和早期一样,巴城政府仍被允许继续它的中国黄金贸易。

但此贸易很快就停止了,因为它不再有利可图。

本文论述荷兰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最为成功的第三个阶段里巴城在该贸易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巴达维亚在荷兰对华贸易中的贡献

作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亚洲的总据点,巴城在聚集各种满足广州市场需求的东印度商品方面占据特殊地位。

此外,当中国委员会自身缺乏对华贸易所需资本时,巴城政府总是可以弥补这种短缺。

中国委员会在其他方面也需要巴城的协助,例如“对华贸易船”及在华商馆的职员、供应品以及设备的补充。

[2]另一重要方面,巴城还可以为广州商馆突遇麻烦而中国委员会又无法及时提供清晰答案的紧急时刻提供及时的建议。

考虑到中国与荷兰相隔遥远,信息沟通上存在着长达两年的时间差,这种决策上的“捷径”确实很有效。

1、贸易货品的提供

到达巴城后,“对华贸易船”尽可能快地装载东印度货品,例如锡、胡椒,如果允许的话还有苏木、藤条和其他货品。

这一过程一般需要12至14天,如此“对华贸易船”才不会延误接下来驶往广州的航程。

装载货物时,船长们被要求坚守1752年巴城政府颁布的总戒令,即反对缺斤少两和以次充好。

[3]

巴城政府所提供的东印度货品当中,锡所占份额最重,几乎达到“巴城货品”总价值的一半乃至三分之二。

锡又分为邦加(或巨港)锡和马六甲锡。

[4]自17世纪中期,巴城政府就一直试图从最古老的锡产地霹雳获得购锡垄断权。

霹雳早在15世纪就把这种金属作为进献马六甲苏丹的贡品,但巴城政府直到1746年才得以与霹雳苏丹签订合同。

在马六甲海峡的另一边,巨港苏丹已经在1722年就批准了荷兰公司在邦加岛的购锡专有权。

荷兰公司所购锡的80%来自苏门答腊南部,且大约四分之三出口中国。

[5]然而,当马来首领们发现其他人愿意出比荷兰公司更高的价格时,他们并没有切实遵守这些条约。

基于这一点,史学家SinnappahArasaratnam指出:

“依赖条约和虚假联盟是不可靠的”。

[6]

一般说来,18世纪后半期荷兰公司对华贸易中的锡供应量还是相对稳定的,尽管其中一些年份受到往返于中国、东京、暹罗及其他东南亚地区的中国帆船,以及在柔佛和其他地区的欧洲商船所参与的违禁贸易的威胁。

因其有利可图,大量的中国帆船不断加入这一违禁贸易中。

这些帆船直接驶往马来锡产地,同时还有那些前往广州贸易而途径此地域的葡萄牙、英国私商船。

巴城政府可以限制中国帆船从巴城和巨港携带定量的锡和胡椒到广州,但对不完全在其控制下的马来锡产区进行施压的唯一办法只能是派巡洋舰到马六甲海峡水域封锁中国帆船和其他国家商船在该地区所从事的锡运输。

对任何违犯行为的惩罚就是没收。

从1760年代到1780年,这种封锁至少来说并非十分有效。

[7]一份1777年的荷兰报告估计,该年英国“从马六甲海峡运走了50万磅的锡,比荷兰整整多了78000磅”。

[8]不难想象,上述情况的结果就是,为什么18世纪后半期荷兰运往广州的锡85%至90%都是邦加锡,特别是在1790至1793年间巴城政府所提供的锡全部是邦加锡。

[9]

18世纪20年代,荷兰公司将巨港锡定价为每担(约为122.5磅)10里亚尔西班牙银元,但到1780年左右则涨到每担11至15里亚尔。

[10]在广州,锡的售价从18世纪60年代到1781年逐年上涨。

1764年,荷兰公司锡的售价是每担11.1两白银,利润约为11.8%。

1774年,尽管其他欧洲公司的售价为每担11.4两白银,可是中国商人付给荷兰公司为每担12两。

两年后,荷兰公司的锡价升为12.3两,一年后涨到13.4两;到了1779年,又攀升到14.6至15.5两,而在1780年则为14.8至15两。

[11]

锡在广州很畅销,除了部分所售份额留在广州外,其他的则分销至内地各省。

在中国,锡有着广泛用途,其中最普遍的则是制成祭祀时用的锡箔或锡纸。

这种纸,上面糊着很薄的锡,每天早晚祭祀时被用来焚烧。

[12]但在繁荣的商业之都广州,锡除了用作祭祀锡箔外,在中欧茶叶贸易中也有着相当重要的用途。

在18世纪,大量进口的锡被打成薄片加衬于茶叶箱的内层。

[13]在运往欧洲的茶叶被装进密封木箱之前,箱子的内层要先装上一层“茶铅”,一种锡和铅的合金,用以保存茶叶的芳香,使它的味道更好,此外还可以防潮。

[14]

需要指出的是,荷兰公司输入广州的货物并非全部移交给了中国商人。

当然,大量的货物都交给了公司的贸易伙伴。

然而,一定数量的货物或为了下一个贸易季节而被存入商馆仓库,或仍然留在返航的船上以作压仓之用。

这类情况一般都是用锡和藤条。

从1765年开始,所有的藤条都留在每年返航的船上作为压舱物。

[15]

胡椒是贸易中另一个重要商品。

与锡一样,巴城政府控制了大多数胡椒的供应源,因为它垄断了对巨港和万丹胡椒的购买权。

1642年,荷兰公司与巨港苏丹缔结条约,从此垄断了这个苏丹领地的胡椒出口。

在合约中,荷兰公司将胡椒价格定为每担3.75里亚尔。

按规定,巨港苏丹将胡椒运往巴达维亚,但当胡椒产量过剩时,公司则派遣额外船只前往巨港收集。

[16]1680年,荷兰公司与万丹苏丹缔结条约,规定所有万丹胡椒都以每担4.73里亚尔售予荷兰公司。

18世纪60年代以后,荷兰公司运往广州的胡椒为此两种。

如前所述的锡贸易,荷兰公司的竞争者们在胡椒贸易上也进行了大量的渗透。

[17]

值得一提的是,在“对华贸易船”《货物估价表》里,1778年之前与之后两个阶段荷兰公司运往广州的胡椒出货情况有着很大不同。

之前时期的1759年、1767至1769年和1773年,公司没有运送胡椒;1763年及1772年只运了万丹胡椒,而1777年和1778年只运了巨港胡椒;1764年,万丹胡椒占71.05%,巨港胡椒占28.95%;1765年,巨港胡椒占70%而万丹胡椒占30%;1776年,万丹胡椒份额增长到71.3%,而巨港胡椒则降至28.7%;1774年和1775年,胡椒的种类没有被详细说明。

[18]1778年之后到1793年,《货物估价表》里只笼统地记录着“胡椒”一词,所以不再可能对每年运往广州的胡椒进行分类了。

胡椒产地选择产生波动的原因,至今仍是个未解之迷。

最有可能的原因应该是年产量的变化。

[19]

在接收胡椒时,荷兰在华大班经常抱怨其质量问题。

胡椒中经常参杂了尘土和沙石,这可能是马来苏丹卖给巴城时不小心混进去的,也可能是在巴城装载和在广州卸载的时候混进去的。

例如,1764年大班愤然抱怨道,他们收到的胡椒可能是质量最差的,充斥着大量沙石和无核谷粒。

而巴城政府在其来年的答复中则宣称,胡椒中参杂的沙尘只占1%。

[20]尽管质量下降,胡椒的平均利润仍有200%。

除了锡和胡椒,在中国销路很好的其他香料数量相对较少,如豆蔻、丁香和丁香母,但其所获巨额利润达到1000%。

[21]其他商品如樟脑、苏木、檀香、靛蓝、亚力酒、丁香油、大米、珍珠粉、燕窝、苏拉特棉花、儿茶和木香也常常畅销。

[22]尽管这些商品销量与锡和胡椒不在同等水平,但他们仍是公司用来交换茶叶、瓷器和其他中国商品不可忽略的货物。

“对华贸易船”有时候也从巴城运输一些日本进口铜到广州,在那儿它可以向公司的贸易伙伴卖个好价钱。

[23]但这种情况只发生在1765至1766年、1783至1784年和1787年。

中国委员会建立前夕,当大股东们讨论什么贸易商品对未来的对华贸易最有利时,他们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铜的重要性。

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中国人自己已经在对日铜贸易上占的份额比荷兰公司大得多。

此外,中国降低其对日本铜需求量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在18世纪已极大地增长了其国内铜产量。

从1738到1810年,云南省的铜年产量平均达6000吨。

[24]

在“对华贸易船”的《货物估价表》记录上,我们可以很容易地获取有关“巴城商品”和“荷兰本土商品”所售对象的基本信息。

大量的公司货物交付给洋行商人,特别是公司的保商,也就是我们所知的公司的主要茶叶供应商。

公司的这些贸易伙伴在主要进口货物锡、胡椒和铅的接收上占支配地位。

2、贸易资本的添补

如前所述,整个18世纪后半期“对华贸易船”都携带着每个贸易季节所需的资本。

如果某些年份里碰巧资本不足的话,巴城政府就会进行必要的补充,其补充方式有两种。

最初,巴城政府经常指示在华大班以用于巴城与广州黄金贸易的资本所剩部分来补充公司对华贸易总资本的不足。

正如后面将详细谈到的,巴城政府向广州发送单独的资本为己购买黄金。

基于市场变化,这些资本不可能总是被大班们精确开销掉。

从1763年起,巴城政府让大班们将这些所剩资本留在中国,或用于下一个贸易季节的黄金贸易,或用来补充对华贸易总资本的例子时有发生。

这种安排既投合巴城政府之意,也满足在华大班们的需求。

因为,这既为大班们堵住购买茶叶和瓷器的资本缺漏提供了良机,同时也让巴城政府避免了服务于黄金贸易的资本往返于海上的双重风险。

尽管有着这样的优点,这种安排存活的时间很短,因为黄金贸易于1765年被迫停止了。

接着,巴城政府就地弥补上述存在的不足额。

1777年,巴城政府被通知,尽管中国委员会前几年将总贸易资本增加到36800马克墨西哥银币(相当于248628.16两银子),但这些钱在下一个贸易季节仍不足用。

这意味着巴城政府必须补充227500里亚尔银元(或249750两银子)。

有时可能会发生现金补充预备不足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巴城政府会将所需现金数额转化为相应数量的锡或胡椒。

1778年,公司对华贸易需要额外资本,而胡椒价格在广州幸运地高达每担13.5两,第二年巴城政府就决定运送更大量的胡椒到广州。

1780年,因为锡的售价高,巴城政府理智地决定用锡来补充公司对华贸易资本的不足,这就意味着淡季的贸易总资本达到200898.149两。

[25]

尽管这种实践方法很实用,但从巴城到广州的现款交付并不总是按计划进行。

1778年,根据巴城政府对大班的指示,该政府因在广州的荷兰商馆商务理事会的紧急请求向其发送了223824卢比银币到广州。

第二年,商馆商务理事会向巴城政府报告说,因出售这批卢比而损失了3304.4.5两银子。

面对如此大的损失,巴城政府感到极度不满,并愤怒地要求该商务理事会给出详尽的解释说明。

受此挫折后,巴城政府决定从此除了西班牙银币外,不再发送其他货币到广州。

[26]在1780年商馆商务理事会的报告中,亏损金额从约3304.4降到约1744,这才稍微抚平了巴城政府的失望。

当该商务理事会请求巴城政府发送一定量的达克特硬币以补充资本短缺时,[27]巴城政府答复说,尽管需求的数额不大,但还是不能满足其要求,因为眼下没有此硬币供应。

巴城政府建议,如果该商务理事会认为将来确实需要这种硬币的话,它应该自己向中国委员会请示说明。

[28]

3、设备与人员的补给

整个18世纪,荷兰公司的商船从荷兰到巴城的航程一般要花245天。

[29]无需惊讶,如此漫长的航程,再加上期间所遭遇的各种疾病、恶劣天气、过失航行、或船体损坏等麻烦,公司商船抵达巴城时,很多与船上设备及人员有关的问题都涌现出来了。

如果可能的话,“对华贸易船”逗留巴城两周期间,所有这些问题都要即时解决。

这样,商船才能继续前往广州的航程。

尽管大多数船只仍然结构牢固,但船上的缆索仍需要维修,损坏的设备需要更换。

巴城政府提供各种设备及木匠,在巴城碇泊处同时也是Onrust岛上的船只维修及新设备制作过程中给予全力援助;Onrust岛也是“对华贸易船”的绝大多数“巴城货物”的储存仓库。

[30]根据中国委员会的指示,任何时候只要“对华贸易船”看起来显然不能按时抵达巴城,或当抵达时却已不再适于航行,巴城政府就必须用本地船只去顶替,确保“对华贸易船”的总数量,以避免公司在对华贸易上遭受损失。

从18世纪60年代到1794年,这类事故至少发生了10次,其中1771至1775年特别糟糕。

[31]

“对华贸易船”抵达巴城后,通常一份形势评估报告揭示出船上一定数量的长官与水手在航程中死去,或者其中一些人,要么在艰苦航行中身体不支,要么在抵达巴城时染上该地某种流行性热带疾病而病得很厉害,[32]以至于无法胜任自己的职责。

为了给“对华贸易船”配备足够人手以继续其后航程,这些人的职位只好由巴城政府就地新募的人员替代。

有时,中国委员会要求巴城政府给这些商船补充额外的木匠和水手。

这一情况的发生,很可能是因为荷兰本土较难招募到新人。

[33]人员补充的要求也常常由在广州的荷兰商馆提出。

虽然这种例子并不常见,但在商馆档案记录里仍有所涉及。

例如,1765年商馆商务理事会要求巴城政府为商馆派送10名士兵,并得到了巴城政府的满足。

[34]

4、本土指示的补助

理论上来讲,在广州的公司贸易代表受命于荷兰国内的中国委员会,依照其根据公司往年对华贸易经验而制定的指示,进行每个贸易季节的交易。

而实际上,从中国委员会拟定指示到一年后将其发送给商馆商务理事会这一期间,广州市场形势通常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沟通上存在的距离遥远和时间间隔,可想而知,中国委员会的指示不可能应对得了大班们在每个贸易季节所遇各个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可能涉及到公司生意,而且也关系到他们在华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复杂情况。

一些普通问题可以由大班们自行处理,但其他一些较复杂问题只有向上级进一步请示外别无他法。

万一这类急需慎重对待的情况发生时,巴城政府很明显则是大班们可以最近请示商讨的权力机构。

1760年之前,中国政府强迫欧洲各公司的贸易代表在贸易季节结束后离开中国。

这些贸易代表们对此感到十分不便,特别是当其不能及时结束生意时。

中国委员会最初打算指示荷兰大班们贸易结束后返航到巴城,如同以前的经验。

这种情况下,船上的所有官员与水手们都得听命于巴城政府。

此规章同样适用于商船及其货物。

这就意味着,大班们及其助理必须遵守巴城规章制度,并向该政府提交贸易报告。

[35]正如事情所发生的,这一切最终并没有被实施,因为1759年后没多久中国政府就允许欧洲大班们在贸易淡季时留居澳门。

结果,1760年后荷兰大班们将过去向巴城政府提交年度贸易报告的习惯改为寄送年度商务汇报。

[36]巴城政府对大班商务汇报的回应则是通过一种所谓的“指令”来沟通,它很好地补充了中国委员会对在华商馆商务理事会的指示。

[37]

通常,在华大班的商务汇报与巴城政府指令被看作是往返于两地的定期商务通信,其内容包含了巴城政府发往广州贩卖货物的价格、巴城政府应该在来年贸易季节运送多少锡和胡椒,等等。

当遇到紧急情况时,大班们会发送一份特别报告给巴城,等待该政府的指示。

这些报告通过返航的“对华贸易船”、中国帆船或其他欧洲私人商船传递。

而大多数情况下,巴城政府的答复则是委托中国帆船或澳门葡萄牙私人商船携带。

例如,1776年大班报告说,根据在果阿的葡萄牙殖民政府命令,澳门参议院打算在接下来的贸易淡季将荷兰大班从他们在澳门租赁的住处驱逐出去。

因此,荷兰商馆商务理事会要求巴城政府进行交涉,恳请果阿政府不要实施这一计划。

巴城政府决定不采取上述步骤,而是指示大班们向澳门政府提交请愿书。

同时,巴城政府向从澳门驶达巴城的葡萄牙商船船长们通牒宣称,如果澳门政府粗暴对待每年在澳门逗留的荷兰大班,那么澳门商船以后将不再被允许来巴城贸易。

巴城政府同时写信给公司大班,建议他们以“适度并得体的方式”向澳门政府陈述表示,相对于其他欧洲商人,巴城政府对澳门葡萄牙商人更加优待,特别是那些与帝汶贸易并需中途在巴城停留的葡人商船。

因此,巴城期望荷兰公司职员在澳门也能享受到对等的礼遇。

[38]他们的要求得到了满足,不然的话巴城政府也不会在1779年写信给在广州的荷兰商馆商务理事会提及,它已在补给和运送葡萄牙遇难船只EstreladeAurora的船员方面给予了慷慨帮助。

[39]

1779年,广州商馆商务理事会通知巴城政府,英国与荷兰船员1778年11月29日在黄埔发生打架事件。

荷方声称此为“一场重大的国家纠纷”,而英方则认为它不过是“一群酗酒水手”之间不值一提的吵架。

[40]此冲突是荷兰水手在靠近黄埔碇泊处“丹麦岛”上将亚力酒卖给英国水手之后发生的。

喝醉的英国水手砍倒了荷兰旗杆并将它拖到一艘英国船上。

荷兰大班将其视为一种对其国家的侮辱,并坚持要一名英国长官将旗杆放回原处并将荷兰旗升起,否则他们将把这一事件报告给巴城和国内的上级。

英国大班同意赔偿一面新旗和一支旗杆,但拒绝做进一步的“荣誉赔偿”,因为在他们看来此纷争是由荷兰人挑起。

[41]巴城政府阅过大班报告后,可能也认为这是一种国家侮辱,随即向十七人理事会上告了此事件,并命令大班们以后不要向到港船只的船员提供并销售亚力酒。

[42]

1780年7月前,巴城政府得知有关荷兰、英国间即将开战的谣言。

7月,巴城政府通知在华商馆商务理事会,如果大班们在4艘“对华贸易船”离港返航之前收到战争爆发的确证时,他们应当让所有4艘船在12月底结伴离开黄埔;如果这4艘船需先后间隔几天离开,在途中它们应当和那些与荷兰和好国家的船只停泊在一起。

但是如果大班在船只需启航时仍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战争的更进一步消息,这些船只应按常规时间离开,并且船长必须在不悬挂舰旗或三角旗的情况下按习惯路线小心指挥航行,直到接近马六甲外海岛屿时巴城政府派巡洋舰前来接应。

[43]1781年7月,一收到战争爆发的确证消息,巴城政府立马通知在华大班,英国已经在印度洋和南中国海上展开敌意行动。

巴城政府指示大班尽最大努力保护好公司在华职员和货物。

为尽其职,巴城政府寻找一切机会委托澳门葡籍船只运送广州商馆所需供应品和其他物品。

[44]这种做法绝对必要,因为此时再也没有“对华贸易船”从荷兰驶出,并且中国帆船也有着被英国船只攻击的危险,因为英国船长们知道中国帆船经常为荷兰公司运货。

[45]在接下来的几年,甚至澳门商船也不能免于被英方攻击的危险。

[46]

二、巴达维亚从荷兰对华贸易中所得利益

为了答谢巴城在对华贸易中的重大贡献,中国委员会允许巴城政府指示在华大班代为购买殖民地所需中国商品。

这些商品不仅为巴城殖民政府自身及当代居民日常供给所需,对内亚洲贸易也十分重要。

最吃香的商品当属中国黄金,其在与印度纺织品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巴城政府以两种方式为所购货物付款:

银条和货品。

银条是从每个贸易季节自荷兰运往东印度的贸易总资本中提取。

货品则由巴城政府收集,通常包括在中国极有市场的价格极其昂贵的商品,例如东印度的海参、琼脂、鱼翅和燕窝,及锡兰的珍珠粉,或印度的靛蓝和纺织品。

1、供巴达维亚使用的日用品

巴城政府渴望获得的日用品包括药材、瓷器、南京布、粗锌及其他小件物品。

[47]所有这些货品一般供巴城政府自身使用,但也可以转卖给当地店铺,如药店、小瓷器店、杂货店等等。

药材为大黄、麝香、党参及姜。

18世纪时大黄已用作放松剂,质量最好的在冬末收成,且据说有大量的医疗作用。

因为它生长在中国北方,所以其在广州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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