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土石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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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土石方

 

合同编号:

SDC-CYJDCJ-002

合同主控部门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简易文本)

 

工程名称:

山东省建设集团产业基地车间项目

分包范围:

1#、2#、3#、4#、10#车间土石方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

蒋三(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适用范围

本简易文本分包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范围:

(1)社会零星分包项目,主要指现场文明施工所需的非劳务或专业分包人分包范围内的,结算方法、标准清晰,风险较小,周期较短且合同价款在10万及其以下的零星分包项目,如小型部件加工定做(安装),施工现场围墙(挡),公共防护与警示,材料进出场装卸及整齐堆放,钢管调直、喷油,木方接长,场地硬化及零星砌体,临建搭设,场地绿化,广告牌设置及标语宣传,卫生清理与保洁,现场保安与巡逻等以提供劳务为主(含部分辅材)的分包项目。

(2)单个分项工程分包项目,主要指依附某一建安实体项目,结算方法、标准清晰,风险较小,周期较短的合同价款在10万及其以下的单项分包项目,如脚手架搭拆,模板制安拆,砼浇筑,钢筋制安成型,内外墙普通装饰装修,普通内门及护栏安装,土方开挖、回填,地基土置换,人工场地平整,铺钉钢丝网,喷涂墙面处理剂,植筋,竣工清理,内外墙粉刷,变形缝制安,预制构件制安等以提供劳务为主(含部分材料)的施工单项分包项目。

(3)非属以上分包范围以及合同额大于10万元的分包项目,应当采用公司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标准文本合同。

2、劳务分包工程名称及工作内容

分包工程名称:

山东省建设集团产业基地车间项目

分包工程地点:

山东省建设集团章丘产业基地

劳务分包工作内容(应详细):

1#、2#、3#、4#、10#车间基坑土方开挖,土方运输,施工现场道路平整,土方回填。

3、分包工作期限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13年8月24日,结束工作日期:

2013年11月24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90天。

(开工日期以承包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日历天数含节假日和验收时间,总工期天数不变)

4、质量标准:

4.1、土方开挖的沟底2条线、上口2条线、弃土上口线、弃土堆外边线必须保证顺直。

顺直的标准是肉眼无法看出弯曲。

4.2、土方开挖后沟底无残土、土隔,并且沟底高程和沟底宽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沟底高程误差控制在0—20cm之间,沟底宽误差控制在设计沟底的±10%。

4.3、土方开挖后边坡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保证边坡平整,无明显浮土。

4.4、土方开挖后弃土堆放的内外边线要顺直,误差控制在内边线±20cm,外边线±40cm。

在变断面处的弃土堆的要保证内外边线的顺直和平稳过渡,可以改变弃土堆的高度。

5、项目经理

5.1、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5.2、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主要负责人为,职务:

6、工程承包人义务

6.1、对分包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告知分包人的工作标准以及公司施工现场相关管理标准和制度,施工前进行口头或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2、向分包人提供以下生产设施:

分包人原材料堆放地;场地现有大型运输设施;运输通道;施工作业面及其现有防护;生产用水和用电接驳点;

6.3、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分包费用;

6.4、对分包人实施全面管理,检查验收分包人的工作质量,纠正或奖罚分包人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以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标准和制度的行为或结果。

6.5、帮助协调分包人与其他相关方的关系;

6.6、需要提供图纸的,按时提供分包人图纸,及时交付合同约定承包人应供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或其他设施,保证分包人施工需要;

6.7、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的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分包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所属人员进场施工和当期工资证明的,由分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7、分包人义务

7.1、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技能(特殊工种必须具有上岗证)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7.2、分包人按照承包人的程序要求及时提报有关计划、申请和相关证明,采取一切措施满足承包人的工作结果标准;分包人因自身素质限制不能有效保证工作质量的项目必须报承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由分包人承担一切可能的后果;

7.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承包人安全技术交底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工程承包人的安全制度,落实工程承包人及其以上主管部门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各项损失及有关部门的各种罚款;

7.4、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同意接受工程承包人有关施工管理各种制度中的奖罚规定;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7.5、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7.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分包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7、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承担因使用、保管不当所造成的各种损失;

7.8、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7.9、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7.10、本合同约定分包人文明施工范围内的内容,应随时满足工程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时刻达到并保持主管部门和工程承包人有关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的客观要求,并承担费用。

分包人在工程承包人通知期限内未及时落实或搪塞应付,工程承包人可自行代为落实,分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承包人的代为落实费用。

8、事故处理

8.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8.2、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8.3、一般安全事故费用(不论责任划分)在5万元及其以下时,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8.4、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分包人自身财产损失、员工人身损害、分包人及其员工和雇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等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以上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赔偿由承包人代为承担的,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全额追偿,并可追究分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造成分包人员工、雇员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第三人赔偿,与承包人无关。

9、保险

9.1、分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分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和器材保险及分包人所有或所聘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障保险(含工伤保险)。

劳务分包人未按相关规定和约定投保,发生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和承担相应损失。

如因上述原因给工程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支付相应赔偿的,承包人有权向劳务分包人追偿

9.2、保险事故发生时,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由于采取措施不当导致损失扩大,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付部分按责任各自承担责任。

10、材料、设备供应

10.1、分包人应在合同签署后7日内,备全合同约定自己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因此产生的工期延误或其他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0.2、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3、本合同约定以下低值易耗性材料或部分周转器材、小型机械设备(详见“附件1”)由分包人自行采购,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价款中。

11、分包价款结算

11.1、一般规定:

(1)采用固定单价或总价结算时,单价或总价标准为完全单价或总价,即指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其他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分包人应预知的风险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

(2)分包人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正规单位劳务发票;如发票出具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分包人必须具有发票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

(3)分包人回收劳务款时必须出具收款收据,且收据必须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单位相对应。

(4)分包人为自然人时,承包人代为扣除应缴税金。

11.2、本合同约定分包单价结算方式:

11.2.1、土方开挖中,需要使用工程车运输至施工现场外的土,按照每立方米(实方)8元(含税费与燃油费),直接甩在场地内的土,按照每立方米(实方)5元(含税费与燃油费)。

11.2.2、日常工作中,如甲方需要使用乙方机械设备,挖掘机(卡特312D)按照每小时315元(含税费与燃油费),工程车按照每车30元(含税费与燃油费)。

注: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非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零用工日均按女工100元/出勤工日计,男工120元/出勤工日计。

(2)以上计价标准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

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考评依据以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加权平均考评分数为准,各自的考评权重分别为30%、20%、25%和25%;考评内容以百分计,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80分为合格,80分以上为优良。

(3)在下列情况下,分包价款或单价应当调整:

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验收出现需评估或鉴定或其他非正常程序的,按照上述约定标准的85%予以结算。

12、施工变更

12.1、分包人对该工程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已明确,分包人对承包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变更已在本合同约定单价或造价中充分考虑,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承诺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变更承担风险责任,放弃本合同约定幅度内的可能因变更增加费用的索赔权利。

12.2、施工中如发生对原设计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及时积极地予以实施。

  12.3、因变更可能导致的工期调整,由双方协商解决。

12.4、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5、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价款。

13、施工验收

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质检权威部门验收结果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14、分包价款的支付

14.1、支付节点的划分:

(一)一般规定:

(1)月生活费;

(2)主材或半成品全部进场;(3)某单项工程全部完成;(4)分包工程全部完成;(5)返还质保金或保证金

(二)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

1#、2#、3#、4#、10#车间主体工程全部完工。

14.2、支付比例或时间的约定:

(一)一般规定:

(1)在双方未最终确认结算造价前,分包人完成全部分包内容,经验收合格后的支付比例不超过总结算价款的90%;

(2)分包人未完成全部分包内容前的所有节点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应付款项的70%。

(二)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

本合同约定:

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60%,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价款。

14.3、分包人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分包价款的最终确认。

因分包人原因延误提交或经修改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程承包人不承担延迟支付分包价款的违约责任。

14.4、工程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按照约定支付时间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价款尾款。

15、违约责任

(1)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分包总价款1-3%的违约金,且不妨碍本合同关于质量标准违约的其他结算条款的执行;

(2)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分包人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延误的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3)分包人拒绝接受工程承包人有关施工管理各种制度中的奖罚规定,由监理方单方见证或其他方式证明分包人应当知道工程承包人曾对其作出过奖罚行为,分包人承担其应当知道的奖罚费用,并承担奖罚金额20%的违约责任。

(4)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出现重复或不同标准的解释时,执行高者标准。

(5)分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分包工作转包或再分包的,分包合同自动失效,分包人放弃工程承包人欠付的分包价款追偿权利,并承担一万元的违约责任。

(6)分包人侵占文物或私自处置地下障碍物的,除赔偿损失和承担有关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

(7)分包人因自身供应的材料、设备不到位、不及时,或者因为劳动力组织不到位,延误工期或者导致工程承包人窝工、停工或其他变化情形的,向承包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

(8)工程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分包价款的,分包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催函,在催函最终要求付款的期限届满或30日内承包人没有明确答复的,承包人应自催函发出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分包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分包人自承包人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约定提交书面付款催函的,视为同意延期付款。

16、争议

  16.1、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承包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6.2、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处理方法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

分包人对首先发现的文物和地下障碍物,必须4小时内及时通知工程承包人,并做好保护或临时照看。

分包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文物或私自清除地下障碍物,否则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8、补充条款:

18.1、双方所有来往文件不得拒收且由双方指定人员签收。

每一次拒收,拒收方承担20元—50元/次的违约责任,但发放方应提供接收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发放证明。

证明采用监理单方见证或其他有效方式。

18.2、分包人必须与其现场所有施工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保证其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无不适合重体力劳动的缺陷或疾病,分包人不得使用18岁以下,55岁以上的人员进场施工。

若分包人不遵守合同、招标文件约定或集团公司、项目部的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与承包人无关;分包人必须每月提供施工劳务人员的出勤表,必须按月及时发放施工劳务人员的工资,并向承包人提供详细的工资表,分包人须保证考勤表及工资表的真实性,工资发放时需由其本人签字、按手印。

若分包人不提供当月工资表,则承包人有权不拨付当月进度款;因分包人工资证明手续不全导致承包人不能获得保险索赔的,分包人全额承担承包人由此损失的索赔赔偿金。

若因工资发放问题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的,承包人有权将分包人的结算款项直接发放给施工劳务人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其他责任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与承包人及第三方无关;无论何种情形,禁止出现分包人及其所属人员的集体上访行为。

分包人有责任制止其所属人员上访行为的发生。

双方承诺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维权。

分包人同意每出现一次上访,承担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8.3、分包人应严格遵守承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涉及企业机密的文件分包人可以随时借阅,其他文件承包人下发分包人),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方面问题,承包人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到分包人驻现场代表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如果分包人未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整改落实,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从当月结算中扣除,对分包人的奖罚金额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到分包人手中,如有异议,分包人应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即为认可。

18.4、本合同约定的分包人义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包括文明施工等),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加强管理,满足承包人要求。

如不能满足承包人要求时,承包人责令整改,如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承包人代为整改,所有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在当月结算中扣除,并告知分包人。

18.5、分包人在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材料或其他现场管理方面,与承包人要求相差较远,经承包人三次责令整改仍无明显改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3日内退场,承包人按照其已完合格工程量一次性结清,结算标准为本合同约定标准的85%

1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如以工程承包人项目部名义签订,须经工程承包方法人书面授权或予以追认后方可对工程承包方法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实际施工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分包方承担。

本合同四份工程承包人执二份,分包人执二份。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济南

附件一:

分包人本合同承包工作范围

附件二:

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工程承包人:

(签章)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附件一

劳务分包人本合同承包工作范围

序号

名称

工作内容

备注

1

土石方工程

1#、2#、3#、4#、10#车间土方开挖;土方外运;基坑清槽;施工现场道路平整。

 

2

分包人自担费用的设备器材

工具:

各工种二类手持电动工具(电锤、电钻、冲击钻、手提电锯、砂轮机、理石锯、喷雾器等)、各工种手工操作工具(锨、镐、锤、斧、刀、托板、拉板、扳手、灰桶、手推车、抹子、撸子、手锯、撬杠、铡刀、钢筋绑勾、钳子、螺丝刀、开孔器、钎子等)、各工种自检工具(卷尺、靠尺、拐尺、塞尺、线坠、墨斗、水平管、水平器)等、各工种防护用品(手套、绝缘套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小材料:

刷子、油漆、稀料、笤帚、扫帚、水(油)桶、拖把、搓子、自用垃圾桶、自用办公用品、自己职工所用生活品等;其他:

分包人自费设备或工具包含其正常使用时的耗用品。

3

分包人自担费用的特殊技工工资

各种机械司机、修理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

分包人自担费用的现场管理经费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现场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放线员、安全员、材料员、采购员、保管员、资料员、后勤管理员等);现场非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护场人员、清扫卫生人员、车辆司机等);现场办公经费(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的耗用或摊销、业务招待费用、交通通讯出差费用等);现场发生的其他管理费用。

5

企业管理费

指分包人企业总部所发生的费用

6

税金

法律规定的各种税金

注:

本合同约定不清或未尽事项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二

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序号

文件名称

单位

数量

分包人签收人

签收时间

页数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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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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