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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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精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兵劳社发〔2010〕33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体现了兵团党委、兵团对未参保群体的关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

各师、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积极稳妥地把这件好事办好,要从政策、条件和办事程序上准确把关,确保不错办一个、不漏办一个。

 

二、在审批过程中,各师要实行分散公示、集中审批,实行上报前公示和师、团两级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公众各类反映。

各级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实行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

 

三、各师在经办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要建立经办情况通报、简报制度,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对经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不能自作主张,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务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

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二)1996年1月1日前,在兵团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

 

(三)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纳入人员要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其出生时间认定,采取居民身份证与档案资料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登记

 

要求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在其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或现居住地劳资科(社保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填报申请审批表

 

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居住地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兵团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审批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证明本人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相应原始档案资料。

对无法提供完整原始档案资料的,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之一: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等。

 

(2)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或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3)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工、家属工等单位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材料索取途径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原则上应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获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劳资科(社保所)提出要求。

劳资科(社保所)、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按政策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予以帮助和支持。

 

(四)审批程序

 

1、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接到拟纳入人员申报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同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示期满后,团场(单位)审核领导小组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师审核工作小组。

 

2、师审核工作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逐一进行严格审查,采取师集中统一审批办法,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师劳动和社会保障、财务部门用章,统一批复(附人员名单),并上报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将根据各师进展情况,实施跟踪指导监督,并对实际审批结果实施检查和抽查。

 

3、各师审核领导小组应及时将审核批复下达各团场和单位。

各团场和单位审核领导小组接到师审批结果后,应再次向社会公示已审核人员名单10天。

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费参保工作过程中,各师、团、单位审核领导小组都要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公众对审查审批人员有异议的,可直接向各级审核工作小组报告。

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认真对待公众反映的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各类意见,并向实名反映情况的群众反馈处理结果。

对审核批准纳入确无异议的参保人员,移交给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相关手续;劳资科(社保所)和单位应及时通知符合纳入条件人员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4、兵团直属单位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申请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申报、审批手续,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程序办理,并直接报兵团审核工作小组审批。

 

第四条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经审核工作小组审批符合条件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

具体补缴费用标准详见附表1。

 

(二)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账户,并从建账之日起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可以通过以家庭、子女、亲戚、信贷和社会救助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给予政策支持:

 

1.男女年满60周岁(以2009年底年龄为准)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少补缴1600元。

 

2、为帮助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减轻补费参保困难,允许在申报补费参保办理手续的两年过程中继续享受生活补贴,但在领取养老金时必须停发生活补贴。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五.七工、家属工补费时,扣除已领取的生活补贴费后,将剩余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用作个人补费。

 

3、个人在申报审批过程中,《试行办法》规定为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账面上记发的养老金可以抵扣个人补缴部分养老保险费。

 

(四)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开始领取养老金时,至2011年12月31日前停发的生活补贴,可由团场(单位)代其足额缴纳至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如未将剩余时间应享受的生活补贴用作个人补费的,可由团场(单位)直接发放给个人至2011年底。

 

(五)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时划归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集中管理。

师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统计汇总领取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数,并在领取养老金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已领取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名单加盖公章送师财务部门。

经师财务部门审核后,在当月月底前将资金如数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对此项资金要单独建立台账,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第五条基本养老金核定、调整及发放

 

(一)基本养老金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由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按兵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的养老金为月人均345元,其养老金水平未达到兵团最低养老金保证数400元(按自治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平均数的90%计算),应统一按现有规定月人均400元计发。

 

(二)高龄养老金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对符合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即:

年满70周岁-79周岁的,每月增发7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发105元。

 

(三)调整与发放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清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参与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纳入兵团“金保工程”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四)抚恤待遇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保经办机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按兵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个人缴费额扣除已领取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费用后仍有剩余的,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办结时限

 

纳入人员登记、认定、审核、审批、缴费等工作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不再办理。

 

第七条纳入人员管理

 

以上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其相关材料应移交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向纳入人员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从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起,本人应当按相关规定如期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存认证,逾期未进行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停发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特殊问题处理

 

(一)符合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条件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如果已经享受了遗属救济费的,可根据本人自愿,或继续享受遗属救济费,或按《试行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遗属救济费和基本养老金不得同时享受。

其享受待遇方式确定后不再变更。

对已按兵团有关规定享受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生活补贴的,统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活补贴。

 

(二)对完全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本人确属五.七工、家属工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劳资科(社保所)或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上报,由团(单位)审核工作小组甄别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师审核工作小组审核批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三)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按规定参保补费,但其基本养老金只能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领取。

 

(四)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进行补费。

其中:

对具有国有身份的人员,1996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

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

 

第九条团场集体性质人员

 

根据自愿的原则,团场集体性质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可以按照《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第四条规定计发养老金;对2009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以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上述人员如缴费确有困难的,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附件1

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准

单位:

年龄(周岁)

年一次性缴费标准(元)

基本养老金

月人均初始待遇

高龄补贴

合计

55-60

33500

400

0

400

61

31900

400

0

400

62

30300

400

0

400

63

28700

400

0

400

64

27100

400

0

400

65

25500

400

0

400

66

23900

400

0

400

67

22300

400

0

400

68

20700

400

0

400

69

19100

400

0

400

70

17500

400

70

470

71

15900

400

70

470

72

14300

400

70

470

73

12700

400

70

470

74

11100

400

70

470

75-79

9500

400

70

470

80以上

9500

400

105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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