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196967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5.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

《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0318 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docx

0318实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DB321253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9-03-18实施

2009-01-18发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Regulationonsafetysupervisionfortheuserofspecialequipment

DB32/1253-2009

代替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ICS

备案号24293-2009

前言

本标准4.1~4.7、5.1.2、5.1.3、5.2.1.2.3、6.2.3~6.2.10、6.2.12、7.1、7.3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文为推荐性的。

目前,因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了规范我省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省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写。

本标准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南京特种设备安全协会、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宁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凤山、俞飞、王伟、赵新荣、苏永禄、朱月平、严晓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准则的术语和定义、使用条件、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要求、应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GB/T 19000-2000(idtISO9000:

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0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令)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05)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

《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发[1993]356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2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R4001-2006)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3.2

使用单位user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3.3

安全监察safetysupervision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4

锅炉boiler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5

压力容器pressurevessel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6

压力管道pressurepipeline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7

电梯elevator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8

起重机械liftingappliance

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9

客运索道passengerropeawy

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3.10

大型游乐设施largeamusementdevice

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3.1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internalmotorvehicle

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3.12

安全附件safetyaccessory

是指控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13

安全保护装置safetyprotectionsetting

是指用于控制载荷、位置、速度、防止坠落、倾覆、机械伤害的装置,通常是指载重量、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3.14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certificateofproductqualification

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检验数据以及产品竣工图纸的证明文件。

3.15

监督检验supervision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16

监督检验合格证明certificateof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是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

3.17

定期检验regularinspection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定期校验或检定,属于法定检验性质。

3.1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operatorofspecialequipment

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3.19

改造alteration

是指通过拆卸或者更换特种设备本体、主要受压元件、主要受力部件、结构或者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活动。

3.20

重大维修majormaintenanceandrepair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更换或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影响强度的主要受力构件、安全保护装置,不改变特种设备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21

重点监控设备majormonitoringequipment

是指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并被纳入重点监察的特种设备。

3.22

严重事故隐患hiddenriskofseriousaccident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隐患:

a.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b.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c.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d.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e.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f.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g.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

3.23

注销cancellation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以及改变工艺参数和用途已不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的,使用单位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变更手续。

4使用条件

4.1购置要求

4.1.1具有相应制造资质的企业制造的特种设备,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1.2法规规定应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应具备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4.2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告知

使用单位应选择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或维修。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未履行告知手续不得施工。

4.3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加以配合,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4注册登记

4.4.1特种设备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委托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4.2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时,应提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等有关资料。

4.4.3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4.4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5登记变更

4.5.1移装

特种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特种设备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移装完成后,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4.5.2过户或变更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变更时,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设备全部文件资料移交新使用单位,新使用单位应按4.4条的要求办理手续。

4.5.3停用及重新启用

设备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设备,在封存后30日内向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张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经定期检验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使用单位在设备停用期间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5.4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报废后,不得再作为特种设备转让和使用。

4.6人员要求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7定期检验

4.7.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7.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表1

 

表1

序号

设备种类

检验周期

1

锅炉

外部检验

一般每年一次。

内部检验

一般每2年一次。

水压试验

一般每6年一次。

2

压力容器

固定式

年度检验

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至少一次。

水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

移动式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

年度检验

每年至少一次。

全面检验

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

水压试验

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

气瓶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

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5年检验一次。

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3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二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的检验每二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

3

压力管道

工业管道

在线检验

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全面检验

首检周期不超过三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判废。

4

电梯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5

起重机械

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6

客运索道

年度检验每年一次,全面检验三年一次

7

大型游乐设施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8

厂内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

9

主要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安全阀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特殊情况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10

压力表

每年至少校验一次;装设在锅炉上的压力表应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11

爆破片

根据厂家设计确定(一般2~3年内更换),在苛刻条件下使用的应每年更换

12

限速器

每二年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13

防坠安全器

每二年应进行安全器动作速度校验一次

5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5.1组织机构

5.1.1责任主体与第一责任人

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为安全承诺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

5.1.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情况设置或者指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5.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持证上岗,并覆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收集、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提出应急救援演习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具体工作;

六、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5.2人员配备

5.2.1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

5.2.1.1锅炉操作人员

5.2.1.1.1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数量配备:

a)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b)蒸发量小于10t/h(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c)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4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3名,水处理不少于2名。

d)电站锅炉操作人员配备按《火力发电厂劳动定员标准》(试行)执行。

5.2.1.1.2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

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5.2.1.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

5.2.1.2.1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5.2.1.2.2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

因每个装置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5.2.1.2.3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不少于2名。

5.2.1.3压力管道操作人员

根据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5.2.1.4货梯、医用电梯操作人员

每台每班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5.2.1.5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

起重机械每台每班按作业项目确定持证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台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5.2.2特种设备管理人员

运营使用单位应配备持有相应证件的专职或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且持证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注]:

公众服务单位是指商场、宾馆、车站、机场、医院、城市公用设施、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等。

6制度要求

6.1制定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并定期进行更新。

使用单位应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和作业行为。

6.2管理制度

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6.2.1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使用单位明确以下部门的安全职责:

6.2.1.1总经理办公室或厂长办公室;

6.2.1.2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办公室或安全部门;

6.2.1.3负责单位生产、技术的部门;

6.2.1.4使用特种设备的班组或车间;

6.2.2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使用单位应明确以下人员的安全职责:

6.2.2.1主要负责人;

6.2.2.2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

6.2.2.3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6.2.2.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

6.2.2.5操作人员。

6.2.3安全例会制度

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记录。

6.2.4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生产工艺、技术、特种设备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非正常状态下的处理措施和步骤,规范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并悬挂于操作场所。

6.2.5日常检查制度

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每周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6.2.6隐患整改制度

使用单位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1)对事故隐患应分析原因,制定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资金来源、整改完成期限,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2)使用单位无力解决的严重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3)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严重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停用;

(4)严重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并存档。

6.2.7维护保养制度

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6.2.8定期报检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检验申报制度,制定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督促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

6.2.9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使用单位应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教育,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能够具备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