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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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
工商消字〔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现代化水平,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食品等商品市场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在全国工商系统大力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是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
多年来,各地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在信息化网络建设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2007年1月全国工商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暨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经验交流会召开以来,各地认真总结经验,互相借鉴学习,努力探索创新,在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但从全国来看,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各地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对于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确保食品等商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把推进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努力提高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
二、着眼长远,进一步明确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是总局“金信”工程中12315信息化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结合12315信息化网络建设进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目标,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按照“金信”工程总体部署和《12315信息化网络技术方案》,以工商行政管理专网和政府网站为依托,以全国12315信息化网络为基础,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与地区间、部门间、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网络间横向联接,具有“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查办、网上调度指挥、网上应急处置、网上动态监管、网上发布信息”等功能,通过建立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完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内容,强化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控功能等,实现对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市场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程信息化监管,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三、突出重点,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
各地要在12315信息化网络总体框架下,按照加强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网络。
在网络应用上,要达到“全覆盖”,强化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联网应用,实现消费提示、消费预警、信息发布以及申诉投诉举报处理和调度指挥与应急处置等主要功能;在数据库建设上,要逐步建立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并加大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和综合利用,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在应用系统的建设及开发推广上,既要注重自身应用系统的开发建设,又要引导和鼓励经营者内部加强商品质量管理系统信息化网络的应用和建设。
(一)强化12315信息化网络中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功能
充分发挥12315信息化网络的积极作用,不断充实总局、省局、地(市)局三级数据库中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内容,完善总局、省局两级数据分析中心,建立健全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采集点,畅通上传下达信息通道,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实时、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要利用12315信息化网络,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的申诉投诉举报,开展网上消费纠纷调解和网上违法案件查办,提高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申诉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有效开展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网上调度指挥和应急处置;强化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任意查询、综合利用功能,及时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和商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开展消费教育和预警防范;加强有关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采集,强化自动汇总分析,及时对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积极开展市场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切实提高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二)建立健全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
要建立健全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和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有效掌握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动态信息和流通环节食品与重要商品的准入与流通信息,及时发现和依法退市不合格商品,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1.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
要按照《特别规定》和《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74号)的要求,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经营主体数据库中,通过增加有关“经营类别指标项”、“经营类别代码表”等内容,对从事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主体加注特别标识,利用登记、年检、验照等环节采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前置审批项目以及根据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掌握的后置审批项目等数据,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全国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实现对食品经营主体的动态监管。
总局将在及时总结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的经营主体进行特别标注。
有关标准制订下发后,各地要按照总局标准和要求,逐步分级建立上下联通的相对独立的部分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动态监管、网上监管提供坚实的数据基础。
2.建立健全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
在积极推进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加强对食品以及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的信息采集,分级建立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
各地要因地制宜,在引导和监督食品等重要商品经营者按照《特别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自律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建立与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以及食杂店等经营者的内部商品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连接,及时采集、查询、使用经营者的商品数据。
总局将组织研究开发包括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以及商品退市等内容的商品质量监控软件,为促进网上监管提供条件。
各地要积极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供货商经营资质、质量证明文件、销售凭证等索证索票电子档案,建立电子进货台账,实现对即将届至保质期商品的自动警示、应当退市有问题商品的自动提示和消费者投诉的网上受理,自动记录商品退市处理情况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结果,切实提高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自律管理水平。
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探索开发满足不同规模经营者实际需要的商品质量监控软件。
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巡查、质量监测、快速检测、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处理、商标广告管理等工作中掌握的情况,采集食品和重要商品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型号、检测结果、商标使用和委托加工情况等信息,以及经营者遵守强制性标准与法定要求的记录信息、实施商品退市制度的记录信息和商品使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等信息,并通过连接经营者商品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商品数据,建立健全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
要通过开发无线执法平台、配备移动查询终端等手段,强化对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信息的动态查询和综合利用功能,实现对食品和重要商品准入、销售和退市的全程网上动态监管。
3.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
要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汇总监测结果和快速检测数据,对商品合格率、商品质量动态比较、质量问题多发区域和经营者进行自动综合统计分析,并实现商品质量监测信息查询通报和商品质量自动预警提示。
总局开发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统计分析软件已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
各地要加大总局开发软件的应用和推广力度,充分利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统计分析软件组织实施商品质量监测,汇总、统计、分析、上报监测信息和快速检测数据,充实总局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
已经开发商品质量监测软件的地方,要积极改造现有软件,努力实现与总局监测与快速检测数据的自动交换,尽快形成全系统资源共享的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
各地要加强对数据库信息的综合利用,分析辖区食品等商品质量状况和动态变化情况,研究辖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的特点与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强化商品质量监管;利用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市场巡查,及时查处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及时预警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切实维护辖区市场消费安全。
4.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
要汇总收集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商品质量标准、检验机构名录等信息,以及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知识,建立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
总局将建立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商品质量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录在内的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使用;省级局要及时收集、整理地方标准和商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本辖区商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录,汇总后录入总局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
监管执法人员要加强对数据库的学习和运用,努力提升监管能力,提高日常监管执法效能。
(三)加强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的内外互联互通工作
1.加大与内部其他监管业务系统之间的整合力度
总局将依托食品和重要商品经营主体数据库、食品和重要商品市场准入数据库以及商品质量监测数据库,实现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数据的整合;依托总局综合业务平台,实现对上报的包括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在内的12315综合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内部查询和对外通报预警。
各地要按照12315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要求,依据总局数据标准,从监管执法的全局出发,积极开发、扩展和完善各内部监管业务系统,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协调相关业务需求和功能,实现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整个12315信息化网络以及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案件查办、商标广告监管、市场巡查等其他监管业务系统的协同和整合,确保数据交换和汇总的顺利实现。
已经开发有市场巡查、案件查办等监管业务系统的,要按照要求加强监管业务系统与12315信息化网络的连接;尚未开发相关监管业务系统的,在今后研究、开发时,要将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与相关监管业务系统通盘考虑,避免形成信息孤岛。
2.积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监管执法信息化网络体系
要加强与农业、质检、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畅通部门信息化通道,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执法网络,实现部门联动,积极开展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总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建立与商品条码管理、农产品监管等系统的连接,发挥部门合作优势,建立网上协作渠道。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网络信息传输通道,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和综合利用。
同时,要加强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连接,畅通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数据采集利用通道,充分利用产品电子监管码的信息和入网经营者的核注核销,强化商品准入、仓储、销售、退市的全程监管。
3.充分利用互联网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信息化网络体系
要通过12315信息化网络的外部联通渠道,建立与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的网络交流通道,实现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发布、在线服务、公众互动以及与社会各界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信息共享,健全社会监督网络。
充分利用与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网络连接和与消费者的互联网通道,加强对反映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维权和行业规范活动,对发现的案件线索依法组织查处,并通过网络通道及时反馈。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
各地要按照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分级管理、分步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分工协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牵头机构,明确相关机构职责,统筹安排,分工协作,上下配合,形成合力,力争利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设好商品质量监管网络。
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职能机构要围绕监管工作,提出功能和应用需求;信息管理机构要围绕监管需求,在保证通信网络畅通,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确保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功能的有效实现。
(二)统一标准,节约资源
各地要从全局和整体出发,严格数据标准,信息共享,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全国工商系统上级机关已经建立相关数据库和开发相应系统的,下级机关应当充分利用,防止重复建设。
已开发有相关监管执法系统的,要根据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总局将在已下发的《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规范(申诉举报分册)》和《商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等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数据标准。
各地要以总局数据标准为基础,开发或者完善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测、市场巡查、案件查办等监管业务系统,确保数据交换和汇总的顺利实现;在软件开发中要按要求留有扩展接口,方便系统动态升级。
(三)加强调研,不断完善
在商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的调查研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开发和完善既符合标准规范,又适应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的网络系统。
各地还可以在总局数据标准和网络建设总体框架内,积极研究、开发符合本地实际的个性化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软件或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地开发无线执法平台,配备移动执法设备,方便执法人员实时验证商品真伪和查询监管信息,不断完善和拓展信息化监管手段。
要研究制定有关利用网络开展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考核,确保把网络建设好、运行好、管理好。
(四)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2008年,总局将完成项目需求、技术实施方案以及商品分类代码、监管信息数据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各地要按照总局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建设。
2008年下半年,完成食品经营主体的标注及汇总工作,形成相对独立的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2009年,初步建成食品和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重要商品的经营主体数据库和市场准入数据库以及商品质量监管知识数据库;力争2010年全面完成整个商品质量监管网络的建设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