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97受让破产资产解决之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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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97受让破产资产解决之道

案例演习(97):

受让破产资产解决之道

【案例情况】

一、东宝生物

1997年7月16日,东宝明胶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东宝集团以评估后的资产对东宝明胶有限增资3,510万元,东宝明胶有限注册资本变更为3,810万元。

东宝集团此次增资的资产为整体接收的包头市精胶厂破产财产。

1、包头市精胶厂破产的全部过程及债权申报情况

(1)1996年10月15日,包头市精胶厂(国有工业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依照国家1994年有关政策性破产的政策,向上级主管部门包头市轻工纺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总公司(以下简称“轻纺总公司”)提出《包头市精胶厂关于申请破产重组的报告》。

(2)1996年11月4日,轻纺总公司以“包轻纺国资改字(1996)21号”文,转发包头市优化资本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包优办发(1996)42号”《关于包头市精胶厂破产申请的批复》,同意包头市精胶厂破产并积极组织实施。

(3)1997年1月30日,包头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体改委”)、轻纺总公司、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包头市政府报送《关于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接收破产后的精胶厂的意见》。

(4)1997年3月17日,《包头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1997]12号》确认,“原则同意市体改委关于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接收破产后的精胶厂的意见。

东宝集团公司整体接收破产后的精胶厂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包头市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职工收入的增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应抓住时机尽快操作”。

(5)1996年11月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市中院“)受理精胶厂申请破产一案,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6)1996年11月12日,包头市中院以“(1996)包经破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包头市精胶厂破产,同时成立破产清算组。

(7)1996年11月13日,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组向包头市中院报送《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

(8)1996年12月10日,包头市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

“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

本院定于1997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应准时参加。

(9)1996年12月18日,根据包头市政府优化资本结构的安排,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组同轻纺总公司签署协议,将包头市精胶厂的破产财产移交给轻纺总公司,轻纺总公司负责安置原包头市精胶厂的在职及离退休职工。

(10)1997年2月18日,根据包头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轻纺总公司和东宝集团三方达成的一致意见,东宝集团与轻纺总公司签署协议,约定由东宝集团整体接收包头市精胶厂可变现值为2,404.50万元的破产财产(该破产财产的可变现值经包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包国资工企字【1999】第33号文”确认)并负责安置全部职工。

(11)1997年3月12日,包头市中院召集全体债权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由清算组报告了债权申报情况、清算工作情况及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表决。

会议确认向中院申报的债权人人数为43名,申报的破产债权总额为58,298,263.01元;此次会后申报债权为无效申报,视为放弃债权。

(12)1997年3月13日,包头市中院“(1996)包经破字第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本院在受理包头市精胶厂申请企业破产还债一案中,破产清算结果表明,该厂破产财产除支付破产费用,安置职工费用外已无剩余,破产债权偿债率为零。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组提请本院终结该案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终结破产程序。

(13)1997年10月14日,包头市中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

“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于1997年3月13日作出裁定,宣告终结该企业破产还债程序。

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债权人会议不再召开。

(14)1999年12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以“包府文字【1999】283号”文下发《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体改委明确原精胶厂产权归属请示的批复》,明确原包头市精胶厂破产财产产权划归东宝集团所有。

(15)1999年12月15日,包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包国资公企字【1999】

第33号文”下发《关于原精胶厂产权划归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明确将原包头市精胶厂可变现值为 2,404.50万元的破产财产划归东宝集团所有。

同日,包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第15号《国有资产产权划转通知书》。

2、包头市精胶厂员工的具体安置方案和实际安置情况以及相关债务的处理

(1)员工的具体安置方案和实际安置情况

1997年1月30日,包头市体改委、轻纺总公司及东宝集团签订《关于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接收破产后的精胶厂的意见》,三方达成的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①东宝集团整体接收破产后的包头市精胶厂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并安置全部离退休及在岗职工(共计928名);

②东宝集团整体接收破产后的精胶厂,新注册企业的职工保留和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A:

新注册企业的所有职工按《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应尽的义务,享有规定的权利。

所有在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仍然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参加社会基本养老统筹和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B:

在职职工在三个月内调走的,仍可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1997年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时的在册职工928人(在职职工703名,离退休人员225名),其中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在职职工全部安置上岗。

截止2010年2月28日,原在岗职工703人中,192人陆续办理退休,174人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37人调走,11人死亡,2人判刑,28人自动离职(本人提走档案),44人停薪留职,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215名,即原精胶厂职工928人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

包头市国资委对职工安置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后,于2010年4月20日以《关于包头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置的情况说明》对上述职工安置情况进行了确认。

(2)相关债务的处理情况

1996年12月18日,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组与轻纺总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原企业历史遗留的“拖欠职工工资”22.5万元、“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56.22万元、“发展生产职工集资款和挪用职工住房集资款”29.82万元,共计108.54万元,切块从破产财产总数中划转给轻纺总公司,待新企业组建后,逐步通过变现或者从经营收入中支付。

上述对职工负债中的“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56.22万元已由轻纺总公司以破产财产偿还完毕。

剩余“拖欠职工工资”22.50万元和“发展生产职工集资款和挪用职工住房集资款”29.82万元,共计52.32万元的债务由轻纺总公司随对应资产一并移交至东宝集团。

该债务在东宝集团1997年7月以精胶厂整体资产和负债对公司进行增资后,由公司承接。

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将“拖欠职工工资”22.50万元偿还完毕,并在1997年7月至2000年5月期间,陆续偿还“职工住房集资款”37,440元;之后东宝集团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自2000年5月起代公司偿还剩余“职工住房集资款”200,490元,截至本说明签署日尚有60,270元职工住房集资款,因职工未领取等原因尚未偿还完毕。

3、包头市精胶厂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及具体执行情况

经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组以《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确认,精胶厂可分配破产财产总变现价值为2,549.54万元,其中资产变现价值2,547.78万元、货币资金1.76万元,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如下:

(1)支付破产清算费用140万元,其中用于企业本身107.4万元,法院诉讼费22.6万元,破产清算、审计、评估等费用10万元。

(2)支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56.22万元。

(3)安置离退休人员费用1,350万元。

(4)支付拖欠职工工资22.50万元。

(5)归还职工集资款29.82万元。

(6)安置在职职工费用按市政府规定标准应为1,051万元,但由于资产总额不足以安排清偿、支付费用,只安排了951万元较规定标准少安排100万元。

上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1)支付破产清算费用146万元,其中用于企业本身107.4万元,法院诉讼费28.60万元,破产清算、审计、评估等费用10万元;另支付公告费、鉴定费、支付清算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费用共计13.5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1.76万元,变现财产11.74万元;

(2)支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56.22万元;支付“拖欠职工工资”22.50万元;归还“职工集资款”29.82万元,以上共以破产财产支付108.54万元,具体执行情况详见上述“包头市精胶厂员工的具体安置方案和实际安置情况以及相关债务的处理”;

(3)剩余2,281.50万元变现财产,连同抵押给人民银行包头市东河区支行的资产50万元、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支行东河区环城路办事处的资产73万元共计2,404.50万元,交付给东宝集团,由东宝集团负责偿还上述银行债务并安置全部离退休及在岗职工。

4、包头市精胶厂破产财产可变现值2404.50万元和《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中确认的企业破产资产总额2549.54万元以及包头市企业破产事务所《关于包头市精胶厂有关破产财产清算估价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清算估价报告》”)中确定的破产财产变现值2670.78万元的差异情况说明

包头市企业破产事务所出具的《清算估价报告》确定的破产财产变现值为2,670.78万元,此为资产变现价值,其中含经法院确认应优先由债权人受偿的抵押资产合计123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包头市东河区支行抵押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支行东河区环城路办事处抵押73万元),不含经法院确认列入精胶厂破产财产但无需进行估价的货币资金1.76万元。

《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金额,系可用于分配的破产财产总价值,因此需将上述抵押资产剔除并加上货币资金(即2,670.78-123+1.76),经计算该金额为2,549.54万元。

破产事务所认定可变现破产财产价值2,670.78万元与包头市国资部门划转东宝集团的精胶厂资产价值2,404.50万元之间存在差异266.28万元,根据《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和包头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包头市精胶厂有关破产情况的说明》,主要原因系以精胶厂破产财产支付了以下费用:

(1)支付破产清算费用146万元,其中用于企业本身107.4万元,法院诉讼费28.60万元,破产清算、审计、评估等费用10万元;

(2)支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56.22万元;支付拖欠职工工资22.50万元;归还职工集资款29.82万元,以上费用共计108.54万元;

(3)支付公告费、鉴定费、支付清算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等费用共计 11.74万元。

5、东宝集团以原包头市精胶厂资产增资

该增资资产经金鹿所“包金审评报字[1997]第8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评估基准日为1997年5月31日,评估值为3,730.61万元。

其中3,510万元用于增加注册资本,剩余220.61万元增加资本公积。

金鹿所“包金审评报字[1997]第8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针对不同的资产选用了以下评估方法:

对非实物性流动资产和负债以核实后的账面值计评估值;

对于存货,经实地抽查核实其数量的基础上,考虑到账面值与现行市场价值区别不大,故评估值保持其账面值;

长期投资均为不带息票据,故评估值保持账面值;

对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在建工程为实际发生的费用,评估值保持账面值;

对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用基准地价法。

评估基准日:

1997年5月31日。

评估结论:

纳入评估范围的净资产账面值为2,597.22万元,评估值为3,730.61万元,增值1,133.39万元,增值率为43.64%,其中,房屋建筑物增值231.22万元,增值率为50.52%;机器设备增值790.92万元,增值率为79.98%;土地使用权增值155.34万元,增值率为20.65%。

东宝集团接收的包头市精校厂破产财产经包头市企业破产事务所验证的变现价值为2,404.50万元,金鹿所的评估价值为3,730.61万元,比该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增值1,326.11万元,评估增值的主要项目如下:

 

包头市精胶厂破产财产可变现值与1997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如下:

(1)估值目的和假设前提不同

同一资产的估值目的和假设前提不同将导致估值的较大差异。

破产事务所对破产财产估价的目的是对资产变现提供价值依据,以对破产财产进行拆除变卖且企业破产已经不能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因此在估价中更多考虑变现因素。

而金鹿所报告的评估目的是“为增资提供价值”,对资产的使用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导致估值出现较大差异。

(2)估值方式、方法不同

金鹿所报告对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取了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而破产事务所主要考虑破产财产的变现因素进行估价,估值方式、方法不同导致两次估价的差异。

(3)资产质量不同

两次估值的时间相差约6个多月,东宝集团在接收该资产后为尽快恢复生产,对设备进行了维修,对厂房等建筑物进行了更新和续建,从而使资产质量发生变化,导致估值出现差异。

从以上评估增值主要项目表中可见,金鹿所报告评估增值的最主要原因是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和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增值。

破产事务所验证并出具的《清算估价报告》和金鹿所报告对于上述增值较大资产的描述见下表所示:

 

公司对以上固定资产描述进行分析后认为:

精胶厂破产财产中的机器设备主要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主要为厂房并附属大量沟槽等设施,这些资产如果不再继续用于生产明胶,其变现价值确实较低,故《包头市精胶厂破产清算终结报告和财产分配方案》中对破产财产估价事宜进行了如下描述,清算组“聘请有关专家鉴定后,确认该厂设备属于专用设备适用性能极差,企业重组后再转产有利用价值的不多”,说明清算组委托破产事务所对资产进行估价时,系以“企业重组后转产”为估价前提,以了解“变现”价值为估价目的,以不再使用并“拆除”变卖为变现手段,故所估价值较低。

金鹿所于1997年7月出具评估报告时,与破产事务所于1996年11月出具《清算估价报告》的日期已相距8个多月,此时东宝集团通过艰苦努力,已恢复了精胶厂的生产,并于1997年6月产出第一批明胶。

即东宝明胶有限此时已恢复正常生产,作为原精胶厂破产财产的生产厂房、设备均已开始产生效益,所以金鹿所报告对同一资产的描述发生较大变化,并认定此时精胶厂的设备“基本能满足工艺要求”、厂房等房屋建筑物“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更新,使用状况良好”,并以“依据所评估资产在用途不变并继续经营”作为评估前提,故其所评估价值与破产事务所所估计的变现价值相比增值较大。

经以上进一步分析,公司认为金鹿所报告的评估结论客观、公允。

经公司核查,在公司控股股东东宝集团以接收的精胶厂破产财产对公司进行增资过程中,对增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验资,并将全部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次增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另,公司已于2008年5月将以上述增资资产为主的旧厂区整体资产以3,543.36万元价格出售给包头市横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该价格与原增资评估价值接近。

虽然该次交易时间距金鹿所报告基准日较远,但考虑随时间推移,土地使用权增值和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贬值因素将相互抵消,故该交易价格仍可佐证原评估价值的公允性。

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破产事务所对精胶厂破产财产可变现值的估价公允,且经包头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包国资工企字[1999]第33号文”确认,故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金鹿所报告评估价值虽与破产事务所估价相比有较大增值,但基本符合实际情况,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

金鹿所报告的评估结论客观、公允。

东宝集团以接收的精胶厂破产财产对公司进行增资过程中,对增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验资,并将全部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或交付给公司,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该次增资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1997年7月25日,金鹿所出具“(97)包金审字第138号《资本金验证报告单》”,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验证。

1997年7月25日,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60301522-8-1。

二、嘉寓股份

2004年,发行人吸收合并嘉寓投资,嘉寓投资存在受让破产资产的情形。

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北京涤纶实验厂破产公告。

2000年11月30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京国土房管出字[2000]第588号《关于确认北京涤纶实验厂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结果的函》,就北京涤纶实验厂国有划拨土地进行拍卖的底价进行确认,并明确拍卖的买受人,可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1月17日,嘉寓投资以2,820万元的拍卖价格取得北京涤纶实验厂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并支付了100万元的拍卖手续费。

1、北京涤纶实验厂的历史沿革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1年1月1日向北京涤纶实验厂核发的京顺工字第1032号《工商企业营业证照》,北京涤纶实验厂的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生产或经营范围:

丙纶复丝、丙纶弹力丝。

1982年9月16日,根据北京市纺织工业局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信函,涤纶实验厂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涤纶长丝、弹力丝、丙纶变形丝。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1986年9月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涤纶实验厂换发了顺工字第2617号《营业执照》,其载明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丙纶复丝、涤纶弹力丝、变形丝、涤纶长丝、涤纶织物,注册资金2,448万元。

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纺织工业总公司对此次换照发表了“核实无误,同意换照”的明确意见。

根据北京市经委(87)京经技字第681号文《关于北京涤纶实验厂改造VC406纺丝生产棉纶——6项目立项的批复》和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88)京纺工字第751号文《关于北京涤纶实验厂改建军工棉纶丝生产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1989 年1 月25 日,北京涤纶实验厂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2259464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载明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主营丙纶复丝、涤纶弹力丝、变形丝、涤纶长丝、丙纶长丝、锦纶长丝,兼营化纤织物。

1992年11月27日,顺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北京涤纶实验厂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其载明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主营丙纶长丝、锦纶长丝、涤纶长丝,化纤织物,丙纶复丝,涤纶弹力丝,变形丝。

1997年6月1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北京涤纶实验厂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该执照记载法定代表人为任连福,注册资金2448万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为制造涤纶长丝、锦纶长丝、丙纶长丝、丙纶弹力丝、涤纶弹力丝、变形丝;针纺织品、服装、功能性纤维。

1998年12月22日,北京涤纶实验厂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进瑞。

因经营和管理不善,截至到1999年底北京涤纶实验厂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2000年3月24日,北京纺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变更)下发京纺工发(2000)086 号《关于北京涤纶实验厂破产的批复》,同意北京涤纶实验厂向法院申请破产。

2000年3月3日,北京涤纶实验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申请破产的决议。

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北京涤纶实验厂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院申请破产。

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北京涤纶实验厂破产公告。

2000年8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北京涤纶实验厂破产。

2001年12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顺经破字第3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破产企业财产已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终结北京涤纶实验厂破产程序。

2002年6月28日,北京涤纶实验厂向顺义县工商管理局申请办理了注销手续。

2002年8月1日,工商部门出具《收缴企业公章证明》。

至此,涤纶实验厂注销完毕。

2、拍卖取得资产的基本情况

嘉寓投资以2,820万元竞拍的北京涤纶实验厂的资产中,土地和房产情况如下:

 

根据北京涤纶实验厂财务报表,截至破产宣告日2000年8月25日,北京涤纶实验厂的固定资产原值为108,452,474.61元,累计折旧41,892,133.56元,净值为66,560,341.05元,成新率为61.37%。

根据北京正齐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正评报字(2000)第094号《北京涤纶实验厂资产评估报告书》,北京涤纶实验厂的机器设备使用情况如下:

生产用机器设备:

这些设备基本是80年代后购置,制造和使用年代较旧,由于企业生产不稳定,设备时转时停,有些设备基本处于停止生产状态;企业资金困难,无力对设备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有些设备处于报废和接近报废程度。

通用设备:

这些设备购置时间也较久,因资金紧张缺乏正常的维护保养,故障率较高。

电子设备:

多数是办公用设备,因该类设备目前更新较快,运营速度慢,适用范围窄;其他电子设备运行状态基本正常。

运输车辆:

均为国内正规厂商生产的汽车,其中一辆抵债收回的车辆无法运行,一辆大轿车已报废。

3、嘉寓投资拍卖取得的北京涤纶实验厂的资产入账情况

2001年1月17日,嘉寓投资以2,820万元的拍卖价格取得北京涤纶实验厂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并支付了100万元的拍卖手续费。

嘉寓投资在取得上述拍卖资产后,未遵循历史成本原则,而是根据北京明鉴仁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出具的明鉴评报字(2001)第053号《评估报告》对上述资产按照评估值入账,具体如下表:

 

嘉寓投资将上述资产入账金额和实际取得成本的差额,相应调增了资本公积。

公司于2005年根据会计准则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在2001年取得的北京涤纶实验厂拍卖资产后系根据评估值入账,2005 年发行人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2001年取得的北京涤纶实验厂拍卖资产后系根据评估值入账,2005 年发行人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4、拍卖资产未列入发行人前身嘉寓装饰在集体企业改制时的评估范围

上述资产由嘉寓投资于2001年1月17日以2,820万元竞拍取得,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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