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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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实。
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享受休假权益。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保证全员享有年休假机会。
五、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证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尽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及调休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自觉按时休假。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后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调休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员,应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不能休假、也无法调休、又不能安排下一年补休的具体原因和事由,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九、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各单位拟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具体发放范围、计发标准、审批程序、发放办法及资金渠道,按照菏人社〔2014〕59号规定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将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十一、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二、各级政府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县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
要将当年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1.年度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备案表.doc
2.年度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doc
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doc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