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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家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

国家的性质即国体,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体现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三个方面反映和阐释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国家性质:

社会主义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基础;

3.对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制度是指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反映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

它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等内容。

1.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

绝对全民所有

既可全民所有,又可集体所有

绝对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根据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城市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3.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

各种经济成分的宪法地位

性质

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其他所有制经济

地位

基础,主导力量

基础

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政策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护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组织国家机关实现其阶级统治,形成国家意志的方式。

一.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定义、特征

举例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以君主为核心,由君主在国家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弱小,君主仍然掌握极大的权力。

约旦、沙特阿拉伯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的能力

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日本

总统制

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美国

议会共和制

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意大利

委员会制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

瑞士

半总统制议会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府的总政策承担责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辞职。

1958年后的法国

二.中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人民主权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

3.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

4.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代表组成;

(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的监督。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人民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程序、方法和原则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是指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组织、原则、程序、方式、方法的制度。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例外规定: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2010年3月14日通过《选举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

1.直接选举:

主要适用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通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不设这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间接选举:

主要适用于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大会主席闭),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民登记分选区进行。

候选人制度

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

投票选举

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工作。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否则须改期选举。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选票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案,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三、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最主要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他因索中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因素。

国家机构形式可以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

而单一制和联邦制式主流,二者的比较如下图:

单一制

联邦制

法律体系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政权组织形式

除有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即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

有多套政府体制

权力配置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

联邦的权力来源于加盟国或成员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的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

国际关系

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

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地方的独立性

地方作为国家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

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间题。

(一)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原因:

我国历史上国家统一占据主导地位。

2.民族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民族分布、资源分布、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实行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的历史遗留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

1.自治地方:

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注意:

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本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中应当有自治地方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行政首长应当由自治地方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拥有行政管理权,但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除外;拥有立法权,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拥有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规定组成。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1.行政长官:

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2.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

3.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4.司法机关:

香港:

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

包括检察院、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适用干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愈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组织:

3-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罢免: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村民会议召开:

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2/3以七的户的代表参加。

有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委员会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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