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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内控制度全案修改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2.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

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3.

3.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4.严禁XX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现金管理制度

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现金的开支范围。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

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结算起点人民银行规定以下的零星开支;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除以上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单位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领用现金的用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支取。

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清理借款,单位应视业务需要制定还款期限及措施。

单位办理现金报销业务,经办人要详细记录每笔业务开支的实际情况,填写《支出凭单》,注明用途及金额。

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应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成本管理、费用管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支付个人的临时工工资、顾问费等,出纳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单位领导的批示,以及经过审核的《支出凭单》,并由经办人、收款人签章后,支付现金,同时办理代扣个人收入所得税手续。

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财务”章。

出纳员要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库存备用金必须存入保险柜,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

凡当天收到的现金款项,应及时送交开户银行,不得用于其他款项支出。

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不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支票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支票按照使用范围分为人民币现金支票和人民币转帐支票。

支票的管理制度:

1.现金支票

(1)支票由出纳员或指定专人保管。

支票使用时需有“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2)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日记帐,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3)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采用支票结算方式,对于收到的支票,应在收到当日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送存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4)现金支票一律由出纳员一人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5)现金支票大小写金额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涂改,如发生书写错误,应及时加盖“作废”戳记,另行签发正确支票。

(6)现金支票一律为记名式,不可用于转账使用。

(7)收到客户交来的空额(空白)支票,收票人首先检查支票上有无交换号码和签发单位的印鉴,当面填齐结算金额及用途。

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应由客户将密码填写清楚。

(8)客户开好的支票,要审查支票的内容,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十天(到期日为节假日顺延),业务项目与支票用途应一致,大小写金额应一致,数字无涂改,支票与发票相符,上述内容若有不符或支票残破,不能收取。

(9)转帐支票起点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低于结算起点的业务或交易用现金结算。

(10)准确无误地填写和保管收取的支票,不得遗失和毁损。

(11)业务人员、技术人员收取的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部,出纳员根据规定将支票存入银行。

2.转帐支票

领用转帐支票应填写“借款单”,明确注明用途、金额,依照有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凡签出的支票,一律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时间、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准签发空白支票或空额支票,对预留密码的支票,出票同时填写密码。

需要报账的支票,由经办人填写“支出凭单”,审批后方可办理报账手续。

已经结账的支票,应将支票根连同有关原始凭证附在一起制证记账。

支票签出后业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手续,签出未使用的支票在10日内交回财务部。

如签发支票有误被退回的,应与其支票根一同加盖“作废”戳记,另行保管,以备待查。

空白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别保管,分人保管,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和填写支票预留密码。

空白支票一律存入保险柜,出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

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业务,履行转款手续应附借款协议。

财产清查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最大限度利用单位资源,维护财经纪律,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促使单位对外经济往来正常进行,特制定财产清查制度,遵照执行。

(二)范围

本制度主要规范资产的财产清查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三)财产清查制度

1.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通过对单位的各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各种财产、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有数,并查明账存数与实物数是否相符。

财产清查一般包括:

每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全面清查;

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每月同银行的核对;

各种债权、债务,每年年末进行定期核对;

实物、现金保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进行的清查;

财产物资发生非常损失时,进行的清查;

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进行的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开始前,要建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工作计划,明确清查范围,规定清查工作时间,确定具体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财产清查的政策、制度、内容和方法等

2.财产清查的内容和要求

货币资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

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余缺情况。

除查明帐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明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及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检查人员和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长款、短款情况,要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

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核对法,即将开户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在清查过程中,查找双方未达账项的余额,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清除未达款项影响,以便检查双方有无差错,并确定银行存款实存数。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与银行存款的清查相同。

(2)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是指对库存材料的清查,清查方法主要采用实地盘点方法,首先将材料物资账簿上的数量、金额填在"存货清查表"上,然后根据账存数对材料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帐实差额作为盘盈、盘亏,对盘盈、盘亏金额要分析产生的原因,做出单独说明。

(3)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将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记录情况与固定资产实物一一核对,包括明细账上所列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编号等,在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或毁损,还要查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己提折旧额等;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要对其估价,以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估计折旧等,据以编制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报告单。

(4)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

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清查,清查一般采用同对方核对账目的方法。

清查时,首先将各项应收、应付的往来款项正确完整地登记入账,由财务部向往来单位发函证,如对方单位核对无误,应在函证上盖章后退发出单位;如对方发现数字不符,应在函证证明不符原因处签章并注明金额后退回发出单位,或者另抄对账单退回,作为进一步核对的依据。

发出单位收到对方的回单后,对错误的账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方法加以更正,最后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往来款项清查报告表”。

3.财产清查的方法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主要清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实地盘点法,

抽样盘存法

核对帐目法,就是对债权、债务通过信函询证或派人调查进行核对的方法。

4.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认真分析财产清查发生问题的原因,并确定处理办法

财产清查出现帐实不符的主要原因有:

1)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益;

2)计量、计算、检验不准而发生的差错;

3)计算登记账簿时的错误;

4)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财产物资的损坏、变质或短缺.以及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差错;

5)盗窃、营私舞弊造成的损失;

6)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

7)未达账项引起的账账、账实不符;

根据负责人批准调整帐簿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结合我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的重要经济史料和凭证,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3.会计档案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财务部门对会计档案工作负责。

(二)会计档案界定

1.会计档案是指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以及会计核算电算化后的存储软件,会计数据磁盘以及打印输出的账、表、单等。

是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2.会计凭证具体包括: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会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卡档案销毁清册。

(三)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设置

1.财务部门设置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及会计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会计档案清册的登记,会计档案的保管、使用以及防火、防盗、防潮、防尘;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登记;会计档案保管到期时会计档案的鉴定、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销毁目录的编制、会计档案的销毁等方面的工作。

2.财务人员平时应按自己的分工范围认真管理好有关会计资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个季度内将有关的凭证,账簿以及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整理和装订,并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移交时财务人员应与档案管理员办妥移交手续,移交记录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存档。

(四)会计档案的立卷

1.会计档案的立卷整理,遵循财务工作的规律,当会计年度终了后,按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分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组成保管单位,一本凭证、账簿、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为一个保管单位。

2.会计档案的整理包括

会计凭证的整理

会计账簿的整理

财务报告(决算)的整理

(五)会计档案的归档

1.归档范围:

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帐,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会计报告类: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几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卡档案销毁清册。

2.归档时间:

每年3月底以前将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归档。

3.归档要求:

根据会计部门已立卷的会计档案编造清册,进行清点并在保管清册上签字。

档案保管员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

进行会计档案编号,在会计档案的卷背上设立档案号和有关项目(单位名称、卷宗号、案卷目录号、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编号登记造册,便于查阅。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利用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25年四种。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前的最后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保管进行科学的管理,设置专用库房和柜架,做到排列系统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2.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潮、防尘等工作,严防损毁、散失和泄密。

3.建立会计档案查阅登记本,及时登记查阅或复制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日期、查阅内容、用途、归还日期等。

4.会计档案除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有权查阅外,其他部门查阅会计档案,要经会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外单位查阅要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查阅。

5.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并限期归还。

(七)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会计档案管理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销毁目录。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销毁会计档案时,由财务会计部门派专员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对销毁档案进行清点核实,到指定地点销毁。

销毁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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