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城际施工修改补充07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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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城际施工修改补充0704

 

新建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四电”系统集成

及于家堡站客服系统施工总价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补充修改

招标编号:

BJJ2014002

 

招标人:

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2014年7月4日

目录

 

1.总说明…………………………………………………………………………3

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

3.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6

4.第四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8

5.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1

6.第六章工程量清单…………………………………………………………26

7.第七章图纸…………………………………………………………………80

8.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84

 

总说明

 

本招标文件为《新建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四电”系统集成及于家堡站客服系统施工总价承包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原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文本。

根据铁总建设【2014】126号文件《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的通知〉》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新建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工程信号系统方案调整及配套工程I类变更设计的批复》(铁总办函【2014】655号)。

招标人对原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本次修改未涉及原招标文件部分,以原招标文件为准;本次修改涉及部分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次修改补充文本为准。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9

1.3.2

计划工期

总工期:

273天,各标段阶段工期见附件1

16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2014年7月7日12:

00

17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4年7月8日17:

00前

21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4年7月7日12:

00

22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4年7月24日14:

00

35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的地址:

天津市塘沽区永太路于家堡金融商务区

招标人全称:

津滨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京津城际延伸线天津至于家堡“四电”系统及于家堡站客服系统JYSG-标段投标文件在2014年7月24日14时00分前不得开启

43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利益冲突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子公司施工企业)在同一标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购买某一标段的潜在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只允许1个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当购买某一标段的潜在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只允许2个子公司通过资格审查。

具体个数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最高投标限价

JYSG-SD标段356922532元;

JYSG-KF标段27375357元

风险包干费

JYSG-SD标段5546018元;JYSG-KF标段425765元

安全生产费

JYSG-SD标段3120110元;JYSG-KF标段115205元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

2014年7月24日13:

00~14:

00

附件1:

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要求

各标段分阶段工期要求

标段

计划工期(月)

计划开

工日期

计划竣

工日期

备注

JYSG-SD

9

2014.8.1

2015.4.30

各分阶段最迟完成工期:

1.站房、线路所房建具备四电进场条件:

2014年9月15日

2.通信基站:

2014年10月31日

3.通信直放站、综合监控系统完成:

2014年12月31日

4.通信、信号线缆敷设完成:

2014年11月30日

5.牵引供电接触网专业完成:

2015年3月31日

6.牵引供电-变电-接触网开关控制站:

2014年12月31日

7.电力10KV变配电所及供电:

2015年3月31日

8.信号轨旁设备、列控地面设备、轨道电路和道岔转辙装置:

2015年3月31日

9.信号机械室设备安装:

2015年3月31日

10.防灾系统完成:

2015年3月31日

11.电调台、列调台落地及接口工程:

2015年4月20日

12.四电集成系统具备静态验收条件:

2015年4月30日

JYSG-KF

5

2014.8.1

2014.12.3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附表:

评审工作表

评审工作表包括下列表格(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

一、形式评审

表3-1形式评审表

一、形式评审

表3-1形式评审表

标段: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函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银行保函盖担保人单位公章,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承诺书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协议书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

投标文件组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文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要求,且投标文件唯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第四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

 

评标办法正文全文引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正文】,其中,“1.评标方法”内容调整如下: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评标委员会先对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进行评审,技术标和商务标采用通过制,其中技术标通过制的通过条件为:

每个评委均应独立评审,对每一评审子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该子项的评审通过与否的结论,本章前附表中所列2.1.4

(1)、2.1.4

(2)、2.1.4(3)全部评审子项中80%及以上的子项通过评审,且本章前附表中所列2.1.4

(1)“施工组织设计”中带“*”号的评审项目均有60%及以上的子项通过。

(二)评标委员会再对通过技术标、商务标和报价标评审的投标人报价按评审后的投标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相同,当期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

(三)当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按铁路总公司现行规定执行。

JYSG-SD标段适用A级施工企业申请加分,当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在评标初步评审排序前3名内且与初步评审排序第1名的报价相差不过0.6%的,该A级施工企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排名在前;在评标初步评审排序前3名中有2个及以上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的,且均与初步评审排序第1名的报价相差不超过0.6%的,报价相差小的A级施工企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排名在前。

JYSG-KF标段不适用A级施工企业申请加分。

 

附表:

评审工作表

评审工作表包括下列表格(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

一、形式评审

表3-1形式评审表

一、形式评审

表3-1形式评审表

标段: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投标函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保证金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银行保函盖担保人单位公章,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承诺书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合体协议书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

投标文件组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款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投标文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要求,且投标文件唯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审查意见

审查人:

复核人:

日期: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3工程和设备

1.1.3.4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但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铁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取弃土(碴)场占用的土地。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本目修改为:

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包括安全生产费、总承包风险费等。

1.1.6其他

本项补充:

1.1.6.2竣工验收:

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步验收。

1.1.6.3工程接收证书:

指铁路竣工验收办法中的初验报告。

1.1.6.4工程质量保修:

指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保修期限内,承包人对保修范围内的工程在正常维修使用条件下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的活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9)项细化为: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廉政协议书,以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图纸

1.6.1图纸的提供

本标段的图纸共5份,其中1份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其余4份图纸在本合同签订后28日内提供。

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由发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从设计单位索取或直接接收图纸。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按有关规定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相关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报送时间,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14天内。

1.6.4图纸的错误

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检查和现场核对,发现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发包人和监理人。

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本款增加:

1.12.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

施工场地中,属于永久用地的,发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协助;属于临时用地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发包人提供永久占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8其他义务

细化为:

(1)发包人应按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建设项目推行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明确承包人标准化管理标准,对承包人推进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发包人应提出“架子队”管理的具体要求,对承包人实施“架子队”情况进行检查。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需要资料目录及格式并提供接口。

(4)发包人应及时提供大临工程和过渡工程设计文件,并组织进行技术交底。

大临设施具体要求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组织或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措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6)发包人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项目考核办法对承包人实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项目考核。

(7)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铁路总公司现行规定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8)工程初验后发包人应按铁路总公司规定向承包人提出竣工决算时间和内容要求。

(10)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项约定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应符合《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规定,监理人的权力包括发包人通过监理合同委托监理人的其他权力,以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授予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同意:

(1)根据4.6.3项、4.7款,更换、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

(2)根据11.1、12.3、12.4款,发出开工、暂停施工及复工指示的。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力。

3.5商定或确定

3.5.2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会导致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监理人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他义务

细化为:

(1)承包人是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和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绩效考评。

①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6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标准化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计财管理、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②承包人应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编制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按标准组织施工作业。

③承包人应按照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分路基、桥梁、隧道、无砟轨道等专业科学合理配备成套机械设备。

④承包人应对混凝土、桥梁、无砟轨道板、钢构件、沟槽盖板、钢筋混凝土构件(路基防护栅栏、桥面栏杆、附属工程混凝土预制件等)、路基填料的级配碎石、改良土等实行工厂化生产。

⑤承包人应对路基、隧道、桥梁、轨道、四电、站房等工程,按专业化组织施工,分专业划分施工单元按工作面管理组建专业化作业队。

隧道帷幕注浆施工、超前地质预报(按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隧道防水、长大隧道通风照明、预应力施工、预制梁架设、铺轨工程、无砟轨道等关键施工工序应由专业化队伍承担。

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终端硬件设备,与发包人提供的接口连接,设置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并接受发包人统一管理。

⑦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创优规划要求,制定创优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3)承包人应组建和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使用劳务作业人员,接受发包人的监督与考核。

①承包人应以本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监控人员,以内部职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或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为作业人员,组建“架子队”。

劳务用工管理应依法合规。

②承包人应按路基、桥梁、隧道等不同专业分别组建“架子队”,“架子队”应配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及工班长。

③承包人为“架子队”配置满足现场需要的基本施工机具和机械设备,并负责材料供应、调配事项,严禁包工包料、以包代管。

承包人应制定完善“架子队”管理制度,严格“架子队”绩效考核,强化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培训。

(4)承包人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项账户,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开立情况向发包人备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专项账户资金余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5)承包人必须依据施工图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组织实施,实现建设目标。

(6)承包人应依据设计文件和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利用本线预留工程、站坪、维修基地(所)及站前广场用地、地方政府规划建设用地等设置大临设施,及时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

(7)当承包人在查阅、核对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8)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按照铁路总公司规定对承包人实行考核,考核为乙级和丙级的,从总承包风险费中扣减考核费用。

考核费用总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9)对风险工程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控制,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包保或带班作业。

(10)承包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情况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意见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11)承包人应主动防范自然灾害。

(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卫生等有关规定,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生活条件和生活设施。

(1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做好资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做到系统、完整、真实、准确,确保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总结。

(14)承包人在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因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接受按总公司规定作出的限制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理;

(15)初期运营期间,承包人在发包人组织下配合运营单位做好设备维修和应急处理工作,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合同。

(16)建设项目投入初期运营一年内,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组织下,开展不少于2次的质量回访。

承包人应听取运输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意见,及时整治运营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17)承包人就本工程申报国际、国内有关奖项时,应事先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18)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3分包

4.3.2一般情况下,工程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并在合同中明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当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意见,承包人应当与分包人签署书面形式的分包合同,并送发包人备案。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现场主要管理、技术人员。

4.6.4项补充: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款补充: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和工程款;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的监管。

一次拨款额度超过300万元时,应将该项资金的用途和拨付单位向发包人备案,接受发包人及其主管部门对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账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发包人发现上述资金流向、保证金使用情况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意见予以更正。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项约定为:

除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甲供物资)外,其余材料和工程设备(自购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的采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招标的有关规定,技术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并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许可、认证的,必须采购经许可、认证的材料和设备。

发包人和监理人按规定对承包人自购物资的采购、供应和进场验收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若项目实施中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地点和供应时间需要调整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提供的数量控制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用量超出“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的,超量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的,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

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均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合格。

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保管和使用,此后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时,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请手续,取弃土(碴)场的临时征地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其它临时征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约定为: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负责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特殊情况下,发包人仅负责提供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约定为: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7.2场内施工道路

7.2.2项约定为: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他承包人使用时运输机械吨位应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容许范围内)。

8.测量放线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本款补充:

经过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可以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本款增加:

9.2.8项其他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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