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单位隐患清单 附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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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单位隐患清单附件一

附件一:

煤矿生产各专业隐患清单

A级(43条)

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或未按计划使用安全费用的。

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各类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审批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技术规范,有重大失误;或无规程、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5、高瓦斯矿井、水害严重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未按规定普查,灾害治理未达标或未进行灾害治理效果评价而组织生产的。

6、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或者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通风系统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串联风冒险作业的。

10、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者闭锁功能失效的。

11、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不能自动切换的。

12、矿井主要通风机不能做到一台使用一台完好备用的。

13、高瓦斯矿井(或油型气富集区)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或者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4、未按规定安设、标校甲烷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1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等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16、通风系统调整、火区密闭和启封、瓦斯排放时,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矿领导未现场指挥的。

17、瓦斯超限组织生产的。

18、出现瓦斯(或油型气)超限未严格执行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的。

19、虚报、谎报瓦斯(油型气)钻孔施工量和抽放量的。

20、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1、未制定完善高瓦斯区域瓦斯、油型气隐患处理措施和预案的。

22、采煤工作面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的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3、全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24、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

25、相邻矿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26、高瓦斯区域或油型气斯异常区域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或油型气措施的。

27、采区或工作面存在火区的。

2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未针对主要水害水源或导水通道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的。

29、对受水害严重威胁的区域,未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的。

30、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涌水的可能,未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31、矿井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排水能力的;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型矿井,强排系统不符合规定的。

32、未查明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的。

33、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组织生产的。

34、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的。

35、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36、矿井供电系统“三大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37、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8、违反停送电规定,带电作业的。

39、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失爆的。

40、矿井主要机电设备(主提升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压风机及锅炉、瓦斯抽放泵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的。

41、使用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42、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电缆等材料的。

43、非防爆车辆入井的。

B级(94条)

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

2、未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

3、未实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的。

4、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并严格考核的。

5、未按干部走动管理相关制度和计划履行职责的。

6、未按要求组织“零点行动”和反“三违”安全检查的。

7、未及时修订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的或安全基础管理季度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的。

8、未及时修订完善“双险双控”和“机环双检”安全管理体系的或未严格贯彻执行的。

9、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每月、基层单位每周、区队(车间、工段)每天、班组(岗位)每班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的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的。

10、未按规定开展矿井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的。

1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并出具评估报告的。

12、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

13、外协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

14、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5、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的。

16、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瓦斯抽采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

17、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8、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并定期进行复审、评比的。

19、采煤工作面初次回采,未经矿业公司验收而组织生产的。

20、采煤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闭采、回撤、过地质构造带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且未制订专项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21、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冒顶或支护失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2、巷道过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23、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巷道支护参数的。

24、掘进工作面(或硐室)支护材料不合格的。

25、掘进工作面(或硐室)未按设计工艺施工的。

26、锚喷支护巷道(硐室)混凝土配比或试块试验不合格的。

27、掘进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未制订专项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到位的。

28、巷道贯通、采煤面强制放顶或采煤面放震动炮等重点环节的爆破作业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或按规定报批后未由矿领导现场监督情况下实施爆破作业的。

29、瓦斯、油型气治理技术管理未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

30、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31、高瓦斯工作面在回风巷中设置有机电设备的且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的。

32、巷道贯通、串联通风等未按规定编制措施的。

33、停风区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恢复通风时,没有进行气体检查的。

3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专业化瓦斯(或油型气)防治队伍的。

35、无措施破闭并进入闭内的。

36、瓦检员对瓦斯(或油型气)积聚隐患不及时汇报、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的。

37、煤矿排放瓦斯(或油型气)时未制定或未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或油型气)出现“一风吹”现象的。

38、未制定瓦斯(或油型气)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

39、未建立通风瓦斯(或油型气)分析制度的。

40、出现瓦斯(或油型气)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41、破坏井下瓦斯监控仪器或设备的。

42、无粉尘监测系统的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43、爆破前后未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在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的。

44、有发火征兆的矿井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组织生产的。

45、未按规定及时对密闭及采空区有害气体进行矿井防灭火预测预报分析的。

46、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47、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或消防材料库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及设备的。

48、未按照要求每年对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的。

49、抽放瓦斯(或油型气)设施不符合规程和规范要求的。

50、矿井未定期进行反风演习,或反风风量未达到正常供风情况下的40%的。

51、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52、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53、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54、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立防水闸墙隔离的。

55、受老空、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层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探、放水的。

56、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

57、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58、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强排系统不完善、不能随时启动的。

59、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60、受采空积水威胁,未施工防水闸墙对采空区进行封闭的。

61、矿井排水系统不完善或系统设备设施不匹配的。

62、雨季前未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

63、未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64、供电系统改造项目未经公司审批,私自改造的。

65、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闸的。

66、设备性能、结构、工艺改造未经公司审查,擅自改变的。

67、井下主排水泵房、采区变电所和采区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8、空气压缩机未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保护、断水保护、超温保护、超压保护和过流保护的。

69、供电设备“五防”装置失效或机械闭锁失灵的。

70、由于操作失误造成局部停电的。

71、井下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等)未使用综合保护的。

72、斜井人车安全装置失灵继续使用的。

73、斜井绞车道无灵敏可靠的“一坡三挡”及声光信号的。

74、斜井提升的钢丝绳、人车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75、不完好运输车辆入井使用的。

76、无轨胶轮车未进行年检的。

77、未按规定要求对机车、连接装置进行检测检验的。

78、未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或应急救援机构职责不明确的。

79、应急管理各项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80、未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完善、修订和更新应急预案的。

81、未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备案的。

82、未按照公司下发的年度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演练的。

83、演练方案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进行编写的。

84、未成立辅助救护队和义务消防队或未按要求对其进行培训的。

85、矿井未装备调度通信系统或调度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6、应急指挥场所显示系统、中央控制系统、有线和无线通讯系统、电源保障系统、录音录像和常用办公设备配备不全的。

87、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88、未定期聘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的。

89、未健全本单位培训机构、配备培训干事和制定培训制度的。

90、未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的。

91、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或“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未持证上岗的。

92、未建立建全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的。

93、对外来非煤矿专业人员入井前未进行安全培训的。

94、煤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的。

C级(141条)

1、安排月度生产计划时,未将当月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安排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的。

2、现场发现隐患未处理继续作业的。

3、存在两班交叉作业的,或未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的。

4、交接班制度执行不到位的。

5、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班前会或安全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的。

6、未严格执行区队带班干部和工人同上同下管理制度的。

7、“三员联签”安全开工确认制或“四位一体”安全生产负责制执行不到位的。

8、携带烟火等危险物品违规入井的。

9、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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