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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001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讨论稿)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1目的与范围

为了确保认证机构进行森林经营认证(FM)与产销监管链认证(COC)的一致性和可靠性,促进国内与国际的互相认同,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对从事森林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森林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

从事森林认证的认证机构应满足《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ISO/IEC导则65:

1996)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idtIAF对ISO/IEC导则65:

1996的应用指南)的要求。

本文件R部分是对《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

注:

本文件的R部分和C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均适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GB/T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IS019011:

2002)

森林管理委员会ForestStewardshipCouncil(FSC)相关标准–

FSC认可认证机构的一般要求:

对导则65的应用(GeneralRequirementsforFSCAccreditedCertificationBodies:

ApplicationofISO/IECGuide65:

1996FSC-STD-20-001(Version2-1)En)

FSC认证机构审核员资格准则(QualificationsforFSCCertificationBodyAuditorsFSC-STD-20-004(Version2-2)En)

FSC森林经营预评估(ForestPre-evaluationvisitsFSC-STD-20-005(Version2-1)En)

森林经营评估中的相关利益方走访(StakeholderconsultationforForestEvaluationFSC-STD-20-006(Version2-1)En)

FSC森林经营评估(ForestManagementEvaluationFSC-STD-20-007(Version2-1)En)

FSC对COC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AccreditationstandardforChainofCustodyEvaluationsFSC-STD-20-011(Version1-1)En)

PEFC相关标准(技术文件)

附录6认证和认可程序(Annex6CertificationandAccreditationProcedure)

3术语、缩语和定义

中国森林认证标准和GB/T19011-2003中的术语、缩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森林经营认证:

Forestmanagement(FM)

产销监管链:

ChainofCustody(CoC)

FMU:

森林经营单位

小规模低强度经营森林:

SLIMF(全称),森林面积不足100公顷的企业可以申请此项认证。

定义小规模或低强度,注解或说明

R部分认可程序

R1认可申请

申请森林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已按本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该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3个组织的认证,如认证机构同时申请森林经营认证(FM)和产销监管链认证(COC)两种认证类型,则每种认证类型至少实施1个组织的认证,认证项目总数不少于3个;申请人在森林认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6个月。

申请人应提交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条款所要求的文件。

此外,认证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FM和CoC)和适用标准等。

R2评审

CNAS依据认可规范对申请人实施评审,评价申请人的认证能力及其运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价包括文件评审、办公室评审和必要的见证评审。

文件评审

CNAS根据认可评价方案指派认可评审组长负责对申请人的认可申请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进行评审。

见证评审

R2.2.1见证评审项目数量

初次认可时见证项目数量不少于2个,且需对每个申请的业务范围(FM和COC)实施见证。

监督或复评时对申请方的认证实施能力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

R2.2.2见证评审项目要求

见证项目应是覆盖全部认证要求且包括全过程的完整检查项目。

森林经营见证项目应包括主要的森林经营活动(如造林、抚育、采伐、更新等);产销监管链见证项目应包括加工环节。

R3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业务范围(FM或COC)及适用标准等。

C部分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C1基本要求

在中国境内开展森林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认证机构制定的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应满足CNAS-CC21条款4.1.3和CNAS-CC22条款,的要求。

在有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将组织结构信息提供给各利益方,包括负责以下工作的成员姓名与资质:

a)认证机构的整体运作;

b)公正性审查;

c)有关认证机构运作政策的制定;

d)认证决定;

e)认证机构政策实施的监督;

f)争议处理。

C2分包

认证机构可向外部机构或个人分包认证相关的除报告审查和认证决定外的部分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应确保分包机构遵守本文件及其他适用文件中关于检查或其他技术活动的规定,包括关于经营资质、客观性、公正性与保密性的规定等。

C3质量体系

除了CNAS-CC21第4.5.3条规定的要求外,质量手册及相关程序还应包括以下认证程序内容:

a)申请受理;

b)预评价要求(适用时);

c)利益方咨询(适用时);

d)主评价要求;

e)认证报告的审查;

f)同行专家评审(适用时);

g)认证决定;

h)颁证;

i)监督要求;

j)认证的变更、暂停、暂停恢复和撤销;

C4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与撤销认证的条件与程序

认证的批准

a)遵守所有适用标准的要求;

b)签订了合同,同意:

i.符合认证机构的颁证条件;

ii.通知认证机构经营状况与/或可能影响认证持续有效的资源状况的变化;

保持证书的必要条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证书持有者应:

a)遵守并一直符合认证机构颁发认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全面行动,纠正颁证前发现的一般不符合;

b)符合认证机构关于声明、标识、认证标志的要求;

c)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对严重不符合进行了纠正;

d)接受认证机构确定的监督。

认证范围的变更:

a)认证范围变化不应影响最初颁发的认证证书有效期;

b)在批准认证范围变更前,认证机构应保留现场检查的权利;如认证机构认为范围变更对面积、经营活动关系重大,认证机构应在批准范围变更前进行现场检查;

c)团体认证成员的增加或减少不视为范围变更,除非认证机构认为变更需要团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做出重大变动。

认证的暂停或撤销

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要求组织停止使用森林认证标志,停止销售先前贴了标签的产品、不得继续做出任何符合认证要求的声明等。

暂停恢复的条件:

组织就造成暂停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制定了纠正和纠正措施并举一反三,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验证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资格。

C5文件

认证机构应在网站上公布CNAS-CC21第4.8.1条规定的信息。

如认证机构作为另一个机构的一部分运营(如政府部门或作为公司的一个部门),认证机构应公布上述信息,明确说明与认证机构和上述机构之间的关系。

C6记录

认证机构应保留涉及下列内容的准确、完整、最新的记录:

a)认证机构人员(员工、检查员、同行评价员及委员会成员)记录,包括简历、资格、保密协议、培训记录及潜在利益冲突声明等;

b)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

c)认证机构委员会的工作记录;operationofcertificationbodycommittees

d)认证申请;

e)评价报告;

f)认证合同;

g)同行评审的意见与认证机构所作出的反馈;

h)负责认证决定的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记录;

i)公开的森林经营认证报告摘要;

j)获证组织及其认证的产品;

k)认证投诉、申诉或争议,包括负责受理上述投诉、申诉或争议的委员会会议纪要或记录;

l)内审、管理评审;

记录应安全存放,并至少保留7年,并能随时提供。

C7保密

认证机构的保密政策与程序应包括:

C7.1.1保密政策声明;

C7.1.2确保人员了解政策及相关义务的程序;

C7.1.3能够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的书面保密协议,上述人员包括:

a)行政人员;

b)检查员;

c)顾问与分包方;

d)认证决定人员;

e)同行评审组成员;

f)委员会成员。

C8认证机构人员

认证机构应有充足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来运作森林认证制度。

认证机构应有措施确保认证人员具备与认证范围相关的知识,如生态学、林业学、管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

为确保评价和认证实施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规定人员能力准则。

准则应包括与认证范围相关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工作经验等最低要求。

其中检查员最低要求应符合GB/T19011:

2003质量与/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标准规定的详细要求,并结合森林经营认证与产销监管链评价的特殊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

认证机构应培训所有人员(检查人员、其他认证人员包括相关委员会的委员),确保这些人员具备并持续更新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森林认证工作经验。

特别是认证机构应:

a)针对各类人员实施相应的培训;

b)根据人员的表现来评价其能力,以确定培训需求;

c)确保新进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C9申诉、投诉与争议

认证机构应制定对来自申请方或其他各方的申诉、投诉或争议程序,程序中应规定如问题通过认证机构程序未能解决,申诉、投诉或争议一方应有机会借助认可机构的申诉、投诉与争议解决程序来处理。

C10认证要求

认证申请

C10.1.1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生产或加工企业、经销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认证申请。

申请认证的业务范围根据组织的需要、认证类型和申请认证组织具备的能力,可以是以下几种:

a)森林经营认证(FM)

b)产销监管链认证(CoC)

c)森林经营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FM+CoC)

对于多场所认证,申请认证者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涉及的业务范围。

C10.1.2申请认证时,组织须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10.1.2森林经营认证(FM)须至少提供如下材料:

1)森林经营单位背景介绍:

自然概况、经营总体目标、经营方针政策及经营现状;

2)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长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3)森林经营单位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权证,承包者或租赁者有相关的合法证明,如承包合同书和租赁合同等;

4)森林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

5)森林经营方案;

6)森林监测体系和森林资源档案。

7)其他

10.1.2产销监管链认证(CoC)须至少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概况:

生产流程、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经营现状;

2)体系管理文件包括:

认证产品分类、管理程序文件、记录和报告、培训情况;

3)原料管理报告:

原料来源、原料收货和库存;

4)生产控制和记录。

C10.1.3森林经营认证申请应说明森林经营单位的范围;监管链认证申请应说明产品组范围及评价地点的范围。

评价的准备

C10.2.1认证机构应编写一本关于森林经营评价和/或产销监管链的评价指导文件,供检查员在检查时使用。

C10.2.2确定检查组成员,认证机构应确保同一个检查员不对同一组织进行连续超过3次以上的评价(初审、监督或复评)。

评价

现场评价由认证机构委派的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组,按照双方协商的安排和检查方案实施。

现场评价包括预评价(适用时)和主评价。

C10.3.1预评价

在森林经营评价中,认证机构应在主评价前对森林经营企业实施预评价。

预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组织管理体系文件的评价;

2)确认评价范围。

如申请者是团体认证或是多场所认证,认证机构应完成对评价范围内的森林经营区域的准确分析和描述,应以独立的森林经营单位和组织的管理体系中建立的体系和组织结构来描述。

描述必须包括拟评价范围内的所有FMU清单,每一个FMU均应描述其

a)FMU的面积;

b)FMU的所有权;

c)FMU的森林类型。

注:

分析和描述的结果被作为后续对管理组织结构评价的基础,也作为对评价范围内的森林经营单位的成员进行抽样的基础。

3)和森林管理者确认相关认证要求,包括认证结果应在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等内容;

4)团体认证或是多场所认证主评价的抽样方法;

5)对组织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进行初始评价;

6)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判断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与标准的差距;

7)收集以下重要的文件和记录:

例如体系文件、管理计划、产品清单、地图、国家和地方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等文件;

8)识别各利益相关方并形成清单(如可能的话应包括具体的联系方式),该利益相关方应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如林业主管部门等;

9)认证机构应出具书面的预评价报告。

C10.3.2主评价

10.3.2总要求

主评价内容必须覆盖认证标准的所有要求,以及经认证机构确认的申请认证范围内森林经营管理体系所涉及的所有部门、区域、活动和过程。

森林经营认证评价内容必须涵盖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的各个方面,包括现场抽样查看、征求直接受经营活动影响的外部相关利益方的意见、现场调查结果与文件、记录的一致性等。

10.3.2多个FMU的评价

1)对FMU进行分类:

认证机构应对评价范围内的FMUs进行分类,将“相近”的FMU分为一类,以便抽样。

认证机构应根据下列内容对FMU进行分类:

a)经营目标/指标;

b)森林类型;

c)关键的组织结构

2)抽样要求:

对于每一个识别出的“相近或相近”FMU类别,认证机构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抽样:

Y(用于抽样的系列中FMUs的总数)

X(样本)=

X(SLIMFS样本)=

1

1

1

2

2

1

3

2

2

4

2

2

5

2

2

6

2

2

7

2

2

8

3

2

9

3

2

10

3

2

11

3

2

12-24

3

3

25-39

4

3

40-44

5

4

45-56

5

5

在样本选取过程中,应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以确保选取的样本在整个评价的森林区域中的地理分布、人员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3)实施评价

检查员应对每一个选定的FMU进行评价,以便确认满足适用的标准要求。

以下是认证机构可能进行评价的现场清单,但不是全部清单:

a)种子园;

b)苗圃;

c)受保护区域;

d)商品林区域要具有多样性(如陡坡、不同的土壤条件、不同的造林体系)。

e)工人的居住和福利设施;

f)林区内或者林区附近的居民或社区使用的区域;

g)林区内或者林区下游不同规模的河道;

h)受森林经营影响的不同规模的公路和林区道路;

i)使用和储存化学品的场所;

k)监测点。

10.3.2检查人日要求

认证机构应给检查员足够的时间来完成现场检查所要求的全部活动。

认证机构用于评价申请人与适用认证标准要求符合性所需的人日数受如下因素影响:

选取的FMU的数量,经营体系的复杂程度,社会和环境因素,走访的现场的数量,评价的资料和文件的数量、访谈的利益相关方的数量,及认证机构开展这些评价和咨询所需的时间等。

评价报告

C10.4.1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

1)评价日期;

2)评价报告编制人、批准人姓名;

3)受评价方或评价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4)认证范围;

5)认证依据;

6)森林经营管理体系或管理体系符合性、有效性及适宜性的评价;

7)不合格报告验证结论;

8)其他

C10.4.2为了确保评价报告的可靠性,评价报告和相关文件还需独立的同行专家进行评价。

C11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向组织颁发的认证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森林认证标识,尺寸不应小于认证机构的标识;

2)认证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3)获证组织名称和地址;

4)认证范围(包括依据标准、业务类别);

5)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认证机构应保留一份精确的、公开的最新颁证记录,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编号;

b)获证组织的名称与地址;

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d)评价标准(包括版本号和日期);

e)证书签发日期;

f)证书到期日期;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五年。

在特殊情况下(如不可抗拒的外力等),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六个月。

认证机构应保留特殊情况的处理记录。

C12监督

监督频次

C12.1.1一般情况下,认证机构每年应对森林经营和/或监管链获证组织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评价。

认证机构应保留进行不预先通知实施监督的权利。

可根据下列情况增加监督的频率。

a)经营规模(如FMU面积,生产商的产量或贸易商的营业额与/或交易量);

b)FMU的资源管理强度(如木材采伐的频率与等级);

c)监管链控制体系的复杂性;

d)团体认证的风险评价结果;

e)进行经营干预的资源基地生态敏感度;

f)相关操作者的经验与追溯记录(管理者与现场人员/伐木工人);

g)认证机构发现的不符合项数量与性质;

h)利益相关方提交的对获证组织的投诉数量与性质。

C12.1.2对于单一的SLIMF的森林经营单位而言,认证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开展一次FMU级别的现场评价活动。

C12.1.3对于SLIMF的团体认证,认证机构应在颁证后的1年内开展至少1次FMU级别的现场评价。

在随后的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还应至少开展1次FMU级别的现场评价。

文件和记录评价

在现场评价前,认证机构应对获证方自上次评价之后的以下文件和记录进行评价:

a)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任何有关森林区域的变化信息,如增加、减少或者FMU边界的变化;

b)证书持有者经营体系的任何变化;

注:

认证机构应特别关注证书持有者的管理体系应对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任何变化的能力,这些变化包括团体成员数量的增长、规模的变化、FMU的数量或复杂程度的变化等。

c)收到的抱怨;

d)事故记录(突发事件记录)

e)培训记录;

f)未来12个月的运作计划(实施规划);

g)盘存清单(inventoryrecords)

h)采伐清单;

i)化学物质使用记录;

j)认证产品销售记录(发票、账单和运输文件的复印件)

此外,对于团体认证而言,认证机构还应评价:

a)团体成员清单;

b)该团体内成员转换会员资格的比例;

c)自上一次认证机构监审以来,团体组织给各成员的正式信息交流文件;

d)团体经营者开展监控的记录;

e)由团体经营者签发的任何纠正措施的记录。

现场评价

C12.3.1现场评价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对证书持有人与认证标准全部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

b)对与适用标准相关的任何抱怨、争议和不符合等进行评价;

c)与直接利益相关方进行访谈。

C12.3.2抽样要求:

对于团体和多FMU认证项目,现场评价的FMU应至少是初次评价时FMU数量的一半。

如增加了新的FMU,则应在适宜时按照给出的比例对新FMUs进行抽样。

C13复评

复评应包括全部适用的认证要求,并应遵循与主评价一样的程序,但不要求认证机构将复评报告提交同行评议。

对于团体和/或多场所认证项目,FMUs的抽样量可与年度监督评价相同(即现场评价的FMU应至少是初次评价时FMU数量的一半)。

 

附件1:

利益相关方要求

 

附件1:

利益相关方要求

A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实施森林经营评价的所有认证机构。

1基本要求

1.1认证机构应向一定范围内的利益相关方进行咨询,这些利益相关方能够提供与组织是否符合认证标准中环境方面、法规方面、社会方面和经济方面的要求等相关信息。

1.2认证机构应将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咨询的内容和要求形成文件,并满足以下要求:

在主评价之前,识别和确定利益相关方。

利益相关方的范围与被评价的森林经营的规模和范围相适应。

利益相关方可能包含以下方面:

a)国家森林服务或类似机构;

b)具有法定授权的执法机构,如税收或法律部门;

c)受森林经营组织直接影响的当地代表;

d)在森林管理的社会或环境方面比较活跃的、国家层面的代表;

e)森林行业组织或协会;

f)与被评价的森林经营者有合作协议的分包方;

注:

认证机构宜联系适当比例的相关利益方,以便能最大可能地获得评价相关的信息。

认证机构不必联系该清单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也不必认为该清单是最终的。

2向利益相关方咨询的程序要求

2.1至少在实施主评价的一个月之前,认证机构应通知利益相关方以下信息:

a)评价日期;

b)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c)获得评价所使用文件的渠道;

d)利益相关方联系认证机构的渠道;

e)必要时,允许利益相关方在评价期间与检查组进行面谈;

f)认证机构解决申诉、投诉、抱怨和纠纷的程序;

g)利益相关方所提供的任何信息,认证机构有责任对其保密。

有要求时,与利益相关方的咨询应秘密地进行,因此,必要时,咨询应在没有组织管理者和/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咨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或小组会议、电话或电子邮件等。

认证机构应确保利益相关方有充足的机会向认证机构表达意见。

认证机构应对利益相关方提供的信息和观点进行客观且有针对性地评价。

当利益相关方提供组织符合或不符合适用的森林认证标准要求的证据时,这些信息或观点可能会影响认证决定。

在完成认证评价的6个月之后,认证机构应使利益相关方获得关于是否签发了认证的信息;如果认证已签发,认证机构应告知被咨询过的利益相关方对他们所提出的信息的处理结果。

在监督评价期间,认证机构应就相关问题咨询相关利益方。

3记录

认证机构应保留以下咨询记录:

a)咨询对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b)收到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信息记录;

c)认证机构对收到信息的处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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