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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版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

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参考要点(暂定稿第二稿)

山东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2011年10月17日

一、基本要求

1、公证机构自今年10月1日之后出具公证书,应当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不再适用1992年版公证书格式,且不宜擅自增删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的内容。

如果对个案把握不准,优先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和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2、同一公证事项,既可以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或第二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又可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的,选择适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更能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的核心价值,这是公证业务发展的方向。

但是,选用前两类公证书格式多要求公证员进行实质性审查,申办成本会提高,出证效率会降低,公证机构承担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因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选择适用第三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1)承办公证员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完成实质性审查的(例如审查成本超出公证收费);

(2)申请人难以承受其申办成本提高或出证效率降低的;

(3)接受公证书的单位更需要公证机构低成本、高效率地以间接公证方式出具公证书的。

3、公证书标题:

只写“公证书”三字,不再写“XX公证书”(例如“出生公证书”)。

4、文字:

公证书应当使用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包括被证明文件)。

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或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涉及到外文文件(或表格)的名称、外文人名或外文地名时,可以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1)涉及外文文件(或表格)名称时,或者把外文文件名称的中文译文写入公证词,或者表述为“在前面的X文文件上签名”(或“前面的复印件与该文件的X文原件内容相符”),不宜将外文的文件名称直接写入公证词;

(2)涉及外文人名或地名时,公证书应当把外文人名或地名的中文译名写入公证词,必要时可以在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载明原外文人名或地名。

(3)公证书译文中对“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人名”的翻译后面不要增加“(signature)”或者“(seal)”。

5、数字:

公证书中的“公证书编号”、“身份证件号码”使用阿拉伯数字;地址中所涉及的数字(如门牌号码)与居民身份证的记载一致;其他数字均使用汉字,包括:

“法律条文”(如《民法通则》五十五条)和“时间”(包括结婚时间、离婚时间、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离境时间、出证时间等)。

6、公证书的排列顺序:

(1)所证明的文件(如声明书、委托书)中文本(或复印件);

(2)公证书;

(3)所证明文件的译文;

(4)公证书译文;

(5)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

(6)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书译文;

对于仅证明译文与原文相符的,应将所证明文件的原文排在第1页,译文排在第2页,公证书排在第3页,公证书译文排在第4页。

7、照片:

(1)发往域外使用的经历、学历(直接公证)、结婚公证书均需在左下方贴当事人2寸半身免冠照片,并加盖公证处钢印。

结婚公证贴夫妻半身免冠合影或二人各自的半身免冠照片。

用于继承的结婚公证书,配偶一方已死亡,申请人无法提供照片的,可以不贴照片。

(2)公证书使用地或当事人要求贴照片的,公证书应当贴照片,例如发往美国、泰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发往泰国使用的未婚公证书。

8、印鉴:

(1)签名章和公章。

公证员的签名章和公证处的公章仅可以加盖在公证书上,无需加盖在译文上,更不能加盖在被证明文件上。

(2)钢印。

公证书粘贴好后,在左下方自封面至封底,垂直透体加盖公证处钢印,粘贴照片的公证书,应当将照片一并用钢印穿透。

如果公证书较厚,无法一次用钢印压透,可以分数次加盖钢印,但应当保持钢印的连续性。

(3)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在加盖公证员签名章之后,公证员还需要在签名章的下方亲笔签名。

9、纸张: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使用涉外公证专用纸;在境内使用的公证书,使用山东公证专用纸。

10、对于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公证事项”中没有对应的事项,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请示确定。

11、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中,申请人的签署地点如果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具体签署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例如“在XXX市XX路XX号XX市房产交易中心”、“在位于XX市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

12、涉及遗嘱、赠与、房地产委托书等重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公证机构除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被证明文件上签名以外,原则上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被证明文件上捺指印,同时,更提倡对捺指印的场景和当事人手持捺有指印的被证明文件的场景进行拍照留存(拍照时,被证明文件的内容对着镜头;全体委托人和受托人最好是拍合影)。

二、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关系人)”应注意的问题

1、国内公证必填项目: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不应当表述为“居民身份证号码”。

未成年人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也应当载明。

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写明出生日期)。

2、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必填项目: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

3、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必填项目: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护照号码。

4、法人必填项目:

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5、关系人必填的项目与申请人相同。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关系人身份证件号码的相关证据的,公证书可以不载明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境内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如果不能载明关系人的身份证件号码时,应当载明关系人的出生日期。

6、“基本情况”一栏的表述无需加括号,即不能表述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而应当表述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

7、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没有特殊要求的,公证书通常不载明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住址(包括结婚公证、无犯罪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但涉台公证书除外)。

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必要,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公证词也可以载明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住址。

8、住址、联系方式等是选择性填写项目,公证书通常首先载明必填项目,然后再载明选择性填写项目,即申请人及关系人“基本情况”的填写顺序应当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9、如果在公证书中载明申请人以及关系人的“住址”,通常表述为“住址:

XXXX省XX市XXX路XX号”,不表述为“现住XXXX省XX市XXX路XX号”。

但发往台湾使用的(申请人已暂居台湾的)无犯罪记录公证除外。

10、申请人申办公证时未提供《居民身份证》,而是提交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可以接受的证件参照《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公证书应当载明其他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

11、制作定式公证书在通常情况下将申请人视为当事人(死亡公证除外),不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及其基本情况,即使申请人是未成年人,也无需载明代理人的情况(适用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为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接受赠与出具公证书的除外)。

但是,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有特殊要求的,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2、“申请人”一栏的表述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子女因出国申办父亲(母亲)的收入公证、国籍公证等,父亲(母亲)为“申请人”;

(2)公民因出国申办相关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等公证,该公司为“申请人”;

(3)父母代理未成年子女申办出生等公证,未成年的子女为“申请人”;

(4)公司在劳务输出或对外工程承包中申办员工的无犯罪、技术证书等公证,职工个人为“申请人”。

13、虽然公证书通常不载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但在申办过程中,代理人必须在公证申请表中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名(捺指印)。

14、关于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问题,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申请人的亲属(或朋友)代为申办学历、学位、成绩单、经历、出生、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驾驶证等法律事实公证或法律文书公证,以及证明签名印鉴属实、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译本与原文相符公证,代理人持有申请人拟申请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可以视为代理人已经取得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赠与书公证等不得代理申办的除外)。

(2)代理人代为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公证事项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公证书载明“公证事项”(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一、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书格式和第二类“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书格式,通常均应当按照公证书格式所规定的表述内容载明“公证事项”,即载明“委托”、“声明”、“赠与”等,或者“出生”、“死亡”、“未婚”等。

二、在发生特殊情形时,可以酌情载明“二级案由”,如“委托书签名”

三、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

(1)签名

(2)印鉴

(3)签名、印鉴

(4)指印

(5)签名、指印

(5)印鉴、指印

(6)签名、印鉴、指印

“公证事项”一栏的表述不加括号,即不表述为“签名(印鉴)”、“签名(指印)”等

四、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

(1)副本与原本相符

(2)译本与原本相符

(3)复印件与原件相

(4)节本与原本相符

五、公证书涉及两项以上证明内容的,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1)如果两项证明内容属于主次关系,“公证事项”一栏只写主要的证明内容,例如:

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证明“原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公证事项”一栏只载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如果两项证明内容属于并列关系,应当将两项证明内容均载入“公证事项”一栏,如:

证明“原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和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事项”一栏应当载明“签名、印鉴、译本与原本相符”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本与原本相符”;

(3)如果几项证明内容既有主次关系,又有并列关系,则主要案由吸收次要案由,而并列案由同时载明,如:

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证明“原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和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公证事项”一栏应当载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本与原本相符”;

六、适用第三十三式至三十五式“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虽然通常情况下公证书不载明“二级案由”,但公证申请表和询问笔录通常应当写明二级案由,即表述为“委托书签名”、“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等。

在受理登记簿、计算机软件的公证书模板和卷宗归档中可以载明二级案由,也可以选用以下表述:

结婚(文本相符)、声明书(签名)、委托书(印鉴)……

统计报表也应当按照“结婚”、“委托”、“声明”等分别归类统计。

不宜均按照“签名”、“文本相符”进行统计。

四、涉港澳台公证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也适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通常需要载明申请人的住址。

在亲属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收养公证中,申请人能够提供关系人住址的,也应当载明关系人的住址。

申请人不能够提供关系人住址的,可以不载明。

(2)公证书需要载明台胞的身份证件号码的,通常是指载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号码,当事人提交了台湾身份证的,也可以同时载明台湾身份证号码(能够更方便公证书在台湾使用),但是不能载明台湾“护照”号码。

关于台湾的身份证的名称和号码应表述为:

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不能使用“台湾地区身分证号码”、“身分证号码”,也不能出现“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或“国民身分证”字样。

在公证书中载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号码的同时,还载明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的,可以用括号的方式进行表述,如: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

XXXXXX(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

XXXXX)”。

当事人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的,公证书可以只载明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即表述为:

“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

XXXXX”

(3)大陆居民赴台定居申办“户籍注销公证书”,因为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已被收回,其身份证件号码可以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号码。

(4)涉台公证书所载明申请人以及关系人的住址,应列在“公民身份号码”之后,表述为“住址:

XX市XX区XX路XX号”,不表述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该住址应当与户籍记载完全一致。

申请人要求公证书载明的住址与户籍住址不一致的,除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应当承诺如果因此导致公证书不被采信,后果自负。

(5)发往台湾使用的无犯罪公证书和未婚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中国大陆居住期间”;

(6)发往台湾的无犯罪公证书,如果申请人已经暂住台湾,“基本情况”中“住址”一项可以表述为:

户籍所在地在XXX省XX市(县)XX路XX号

现暂住台湾XXXXXX

(7)发往台湾使用的死亡公证书应当注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

(8)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落款仅打印“山东省XX市(县)XXX公证处”,不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

(9)公证书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民国XXXX年”的表述。

(10)台胞委托大陆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事项的,应当提交其台湾身分证、户籍誊本(台湾身分证、户籍誊本如系复印件,还需要经过公证)。

(11)办理发往台湾使用的结婚公证书等,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的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未经省公证协会核验的,公证机构应当首先要求申请人补办核验手续,然后再为其出具相关的公证书。

2、发往香港或澳门使用的无犯罪公证书和未婚公证书,公证词表述为“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

五、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书公证,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在对委托人的委托行为能够完成实质性审查的情形下,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法律效果更好。

但是,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办证成本会提高、出证效率会降低,而成本的提高和效率的降低往往需要由申请人承担,因此,公证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向申请人解释上述差别,由申请人作出选择。

2、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书公证,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申请人或者接受委托书的第三人有特殊需要,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必要,且公证机构能够完成实质性审查的,公证机构也可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3、如果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承当的审查责任和执业风险较大,因此,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公证机构如不能保证委托书的内容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的,则不能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4、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委托书公证书,“公证事项”一栏表述为“签名”或“印鉴”、或“签名、印鉴”、或者“签名、指印”等。

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招标单位对此有异议的,也可以采用二级案由,即表述为“委托书签名”,或者“委托书签名、印鉴”、或者“委托书签名、指印”。

5、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委托书公证书,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在公证书中加注:

“本公证书仅对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作出证明”。

6、如果申请人为二人以上,公证书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XXX、XXX和XXX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7、涉及投标的委托书公证,申请人要求受托人也在委托书上签名的,公证机构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公证词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委托人XXX和受托人XXX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

8、公证机构在特殊情形下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办理用于投标的委托书公证,可以将公证词表述为:

兹证明前面的委托书上的XXXX公司(单位全称)的印鉴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的签名(印鉴)均属实。

9、适用第一式“委托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中不得载有“本公证书仅对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委托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等规避责任的注释。

六、适用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可以申办公证的声明书的种类和内容繁杂,公证机构在受理时应当用心把握,不能因为“公证书仅证明签名属实,声明内容由声明人自负”而放弃对声明书内容的形式审查。

除了依规不予受理的诸如“安乐死请求书”、“打算结婚声明书”“夫妻关系未破裂声明书”“同意入籍声明书”、“宗教信仰声明书”、“借腹生子声明书”以外,对“买卖小产权房的声明书”、“顶名买房的声明书”、“承认欠款的声明书”“认领亲子声明书”、涉及刑事案件的声明书等,都不宜受理。

2、办理声明书公证,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在对声明人的声明行为能够完成实质性审查的情形下,也可以适用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3、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能够查清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和遗产状况的,可以适用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

4、办理撤销遗嘱的声明书公证,通常适用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也可以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但无论是适用第二式,还是适用第三十四式,其办理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的程序均应当与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同(两名公证人员、录像、拍照等)。

5、办理婚姻状况声明书公证、曾用名声明书公证、未入国籍声明书公证等,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交相应的婚姻登记部门的证明信、户籍登记部门的证明信等充分的证据,也可以适用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6、适用第二式“声明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中不得载有“本公证书仅对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申请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做出证明”等规避责任的注释。

七、适用第三式“赠与公证书格式”和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赠与公证,通常采用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的方式进行公证,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2、对于父母将财产赠与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时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公益性赠与,可以适用第三式“赠与公证书格式”和第四式“受赠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父母将财产赠与给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时,公证书中“申请人”一栏应当载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注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的关系。

八、适用第五式“遗嘱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公证机构不宜受理共同遗嘱公证申请。

2、适用第五式“遗嘱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如果因为遵循保密原则无法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进行实质性审查,或者无法核查遗嘱内容是否损害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公证书第二款可以表述为:

XXX(申请人)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3、对于发生房屋登记部门依据遗嘱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市、县(即登记部门不再要求继承人提供遗嘱继承公证书),该区域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在遗嘱公证书中增加“遗嘱人有权随时撤销本遗嘱,本公证书不得作为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的注释。

4、撤销遗嘱,可以采用声明书方式,也可以采用遗嘱方式(即新立一份遗嘱撤销原有的遗嘱)。

以撤销遗嘱为目的的遗嘱公证的办证程序均应当与办理普通遗嘱公证的程序相同(两名公证人员、录像、拍照等)。

九、适用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保证书公证,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有特殊要求,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必要,而且所申办公证的保证书又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也可以适用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2、非民商事担保(如“未婚保证书”、“未再婚保证书”、“外籍学生监护人保证书”“承担寄养外籍儿童保证书”等),应当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不宜适用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3、涉外担保书均应当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并注意依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实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文件,不宜适用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4、在公司申办的民商事担保中(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的担保除外),不论是适用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还是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均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担保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担保未作出规定的,公司为自己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

5、不宜为出境者办理保证回国的保证书(或保留原单位职务的保证书)公证,也不宜为对外劳务输出人员(特殊是赴日研修生)出具给劳务输出公司的保证书办理公证,但可以出具申请人出国是经过其工作单位批准休假的证明文件公证(不能含有保证回国的内容)。

6、适用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书中不得载有“本公证书仅对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作出证明”或者“本公证书未对保证人是否有权出具该保证书做出证明”等规避责任的注释。

十、适用第七式“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应注意的问题

1、第七式“公司章程公证书格式”与现场监督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的《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公证书格式》有重叠,通常只有申请人既申办对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出具公证书,又同时申请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另行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才有适用本格式出具公司章程公证书的可能。

2、申请人因为在境外投资、从事贸易或申办移民手续等需要而提出公司章程公证申请时,因为作为申请人的公司早已完成了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因此,可以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形采用相应的公证方式:

(1)申请人因为在境外投资、从事贸易的需要而提出公司章程公证申请时,公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通常是加盖“档案查询章”)确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XXXX公司在YYY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XXXX公司章程》的原件内容相符,复印件上的YYY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章属实。

此种情形下,“公证事项”一栏可以表述为: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如果申请人仅提交了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却需要多份公司章程公证书,公证机构可以将公司章程复印件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鉴遮盖后再次复印,然后以再以所复印的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鉴的复印件装订公证书,并适用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XXXX公司在YYY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原件内容相符。

此种情形下,“公证事项”一栏可以表述为: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申请人因为申办移民手续等需要而提出公司章程公证申请时,公证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盖章(通常是加盖“档案查询章”)确认的公司章程复印件,也可以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可以表述为:

兹证明前面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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