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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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三

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汇总(三)

考点:

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方式是指资金在国际间从付款一方转移到收款一方的方式。

目前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汇款方式是顺汇法(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托收和信用证方式是逆汇法。

  

(1)汇款

  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业务一般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解付行)。

  按汇款支付授权的投递方式划分,汇款业务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2)托收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第2条对托收的正式定义是:

托收意指银行按照从出口商那里收到的指示办理:

①获得金融单据的付款及/或承兑,或者②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出单据,或者③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1)托收的当事人。

  四个基本当事人:

  ①委托人(出具表述清晰的委托申请书、支付托收费用);

  ②托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

  ③代收行(核对托收行的委托书签字,审核单据种类及份数,选择一家与付款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提示单据等)

  ④付款人(接到指示行的通知后,依照交单条件及时付款或履行承兑赎单手续)。

  两个其他当事人:

  ①提示行(核查汇票上承兑的形式、受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时毫不延误地通知托收行等);

  ②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为了防止付款人拒付发生无人照料货物的情形,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的代理人)。

  2)托收结算方式分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和直接托收。

  ①光票托收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②跟单托收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按金融单据是否随附商业单据分为两种:

一种是金融票据随商业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是凭汇票付款,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支持”汇票的作用。

另一种是商业单据不附金融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分为凭承兑交单与凭付款交单。

  (3)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请求,开出一项凭证给出口商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或者承兑并付款、或者议付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商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款,并保证向出口商或其指定人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

  1)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三个基本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具有开立信用证的义务、付款责任、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开证行和受益人。

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让行和偿付行等。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

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各方,包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

  2)信用证的种类

  ①按进出口可分为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②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现在银行基本上只开不可撤销信用证。

  ③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可分为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上是跟单商业信用证。

  ④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现在银行开立的大多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⑤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⑥按是否可循环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⑦按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2020初级银行从业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二】

  考点:

清算业务

  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

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可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考点:

代理业务

  开展代理业务,要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原则,制定完善较为科学的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财务核算办法。

开办代理业务,要有明确的授权,不得XX、擅自代理,不得超越权限代理。

  

(1)代收代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2)代理银行业务

  ①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

主要解决政策性银行因服务网点设置的限制而无法办理业务的问题。

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

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在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

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③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

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具体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其他结算业务。

代理银行汇票业务最具典型性,其又可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

  (3)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主要包括:

  1)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根据《贷款通则》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代销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的经营活动。

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及时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及赎回。

  3)代理国债买卖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除金融机构外,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均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并进行国债买卖。

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

承办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

  

考点:

银行卡的功能和分类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1)银行卡的功能

  银行卡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贷、个人信用、综合服务等功能。

  

(2)银行卡分类

  【注】①附属卡持卡人一般不对自身持信用卡的各项款项支付承担清偿责任,而是由主持卡人来承担。

  【注】②联名卡(Co-BrandedCard)是商业银行与营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产品,联名卡的功能和信用卡一样;认同卡是由发卡机构与非营利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产品。

联名卡和认同卡的卡面上一般会印有合作双方的名称和品牌标识。

 

  

考点:

借记卡的功能、特点和分类

  借记卡是指发卡银行向持卡人签发的,没有信用额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

借记卡与储户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卡内消费、转账、ATM取款等都直接从存款账户扣划,不具备透支功能,需要先存款后消费。

  

(1)借记卡的功能

  ①存取现金;②转账汇款;

  ③刷卡消费;④代收代付;

  ⑤资产管理;

  ⑥其他服务(如为持卡人提供机场贵宾通道、医疗健康服务等)。

  

(2)借记卡的特点

  ①申请简便;②安全可靠;③易用与普及。

  (3)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①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在特定领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

  ③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的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存储,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015年12月,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同一客户在同一商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原则上不得超过4张;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

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银行卡买卖等行为。

 

考点:

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

  借记卡是客户先在卡内存入资金,再消费,不允许透支使用;

  信用卡一般是银行或发卡机构给予客户一定的授信额度,客户可以在额度内透支使用,先使用后还款。

  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主要区别

 

  

 

考点信用卡业务

  本章练习考点讲解  信用卡业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收单业务和分期付款业务。

  

(1)发卡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信用卡产品)

  发卡业务指的是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相关银行服务,包括发卡营销、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按照银监2号令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考点:

信用卡风险管理

  

(1)信用卡监控

  发卡银行按照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通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可疑的信用卡交易,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措施确保信用卡的安全使用。

  发卡银行对可疑交易可以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信用卡催收与坏账处理

  发卡银行常用的催收手段包括:

短信催收、信函催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法务催收、外包公司催收等方式。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发卡银行应当加强信用卡风险资产认定和核销管理工作,及时确认并核销信用卡不良资产,或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及时化解不良资产。

  (3)信用卡风险管理

  信用卡风险,就是指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发卡行、收单行以及持卡人和合作商户等发生经济损失的潜在可能性。

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

除了一般银行业务具有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欺诈风险外,信用卡产品的风险主要包括:

  ①来自持卡人的风险(恶意透支、恶意信用卡套现)

  ②来自商户的风险(不法商户欺诈、内外部勾结)

  ③来自第三方的风险(盗窃卡、克隆卡、ATM欺诈、伪冒卡、虚假申报等)

  发卡银行一般会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监测指标,包括不良率、不良余额、关注率等指标,适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持卡人出现以下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骗领、冒用信用卡的、伪造、变造银行卡的、恶意透支的、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等行为。

  

  

考点:

理财业务的定义和分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对受托的客户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1)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2)出现兑付困难时,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3)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

  (4)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40、理财产品的分类

考点:

理财业务的管理要求

考点:

理财业务的销售管理

  

(1)销售业务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认购、赎回以及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业务作出规定。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从产品评级方面,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从投资者风险评估方面,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投资者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考点:

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数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信息:

  

(1)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2)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

  (3)发行公告,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4)重大事项公告,重大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5)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6)理财产品到期公告,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

  (7)临时性信息披露;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频率等,并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考点:

主要同业业务管理

  

(1)存放同业

  本、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以下简称存放同业)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

外币须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存放同业业务范围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①信用存放同业业务指无论存放期限长短及金额大小,100%占用国内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

  ②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指金融机构接受国内同业提交的由金融机构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专用)作为足额质押物,在满足足额质押要求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按照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国内同业的业务。

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不占用国内同业的授信额度。

  

(2)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

  非银借款业务特指银行机构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及金额,以协议等方式开展的,专项用于借款人(包括其全资或控股项目公司)经营需要或为借款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本外币资金融通业务。

非银借款业务纳入银行机构统一授信管理。

非银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同业拆借交易系统)。

  非银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为3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根据业务期限将非银借款业务细分为短期非银借款[不超过(含)1年]和中长期非银借款[大于1年且不超过(含)3年]两个品种。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他可开展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

  (3)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银行办理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同业代付业务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

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办理同业代付业务时,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确保融资款项为国内外贸易结算服务,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体现真实受托支付。

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与代付行应当根据在该项业务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当代付行为境内外银行同业机构时,委托行应当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代付行应当将代付款项直接确认为对委托行的拆出资金,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当代付行为委托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时,应当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考点:

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内涵

  组织架构是企业的流程运转、部门设置及职能规划等最基本的结构依据。

  

(1)现代管理学认为,组织架构是由工作任务、工作流程、汇报关系和交流渠道所组成的一个系统。

组织架构就如同银行的“经脉”,是事关经营和管理的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因素。

这个系统将组织中不同个人或群体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所有业务运行和管理实施都通过这个系统来完成。

  

(2)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作用

  商业银行组织架构是其各种构成要素的载体,其主要作用包括:

  ①从组织上划分和确定银行的管理层次、管理部门、管理职位及体系结构,以便为各种要素安排一个最佳的空间位置。

  ②明确各层次、各部门、各职位的职责、任务、权利、利益及其相互关系,从而在各种要素之间建立起合理的关系网络。

  ③按一定的规则或模式协调、平衡、规范各层次、各部门、各职位的行为方式和相互关系,使各种要素都能最好地发挥功能与潜能,保证组织目标有计划、有节奏、按程序实现。

  ④合理地配置银行的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每种资源的作用并使其整合而成的整体功能最大化,以利于银行实行全面比例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全面创新管理、全面风险管理。

  ⑤对环境变化、市场动态和顾客需求做出积极反应,正确处理银行组织与环境、市场、顾客的各种关系,特别是“银行与银行”(B&B)、“银行与顾客”(B&C)、“银行与市场”(B&M)的关系。

  

考点:

商业银行组织架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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