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全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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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全解

 

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编制技术大纲

 

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1、总论

1.1目的意义

获得安全的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和基本生存权。

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供水的要求将越来越高,保障饮水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贯彻落实《水法》、践行治水新思路的具体体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要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提出到2020年“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的目标。

为切实保障饮水安全,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需对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现状调查评估,编制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为开展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1)实事求是的原则。

方案充分反映饮用水源保护的本质特征,达到水源保护的实际效果。

编制的各个环节均应实事求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符合客观实际需要。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方案切实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思想,预防和治理相结合。

污染治理控制与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结合,点源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源头控制与末端治理结合,工业布局调整与基础设施建设协调统一,区域整体优化原则。

(3)适用性原则。

在坚持科学性的基础上,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易于推广应用,并具有持久效果,前瞻性强,以保证方案的全面落实。

(4)与流域污染控制相协调的原则。

方案的编制,应与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环保规划相协调,统筹流域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5)统筹管理的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分析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污染的各类问题,对影响水源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污染进行统筹治理。

(6)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7)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原则。

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目的是人民大众的饮水安全,在规划方案的编制与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公众的广泛参与。

1.3方案编制依据

1.3.1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7月)。

1.3.2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

(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6)《水质采样技术规范》(SL187-96);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9)《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10)《湖南省水功能区划》(湘政函【2014】183号)

(11)《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1023-2005);

(12)《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08)。

1.3.3其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3]3号);

(3)《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水资源[2011]329号);

(4)《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技术大纲》(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5年8月);

(5)《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5年10月);

(6)《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评价技术细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2005年10月);

(7)《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

1.4方案编制范围

2011年5月30日,水利部下发《关于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水资源【2011】109号),公布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我省被水利部列入名录的国家级重要饮用水水源共6个,具体为:

长沙市湘江水源地、湘潭市湘江饮用水水源地、株树桥水库水源地、株洲市湘江水源地、岳阳市铁山水库水源地、常德市沅江水源地。

2014年1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46号),共核定124个省级重要重要饮用水源地(含6个国家重要饮用水源地),其中水库型水源地42个,河流型水源地78个、地下水水源地4个。

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建设方案编制的范围为:

本次方案编制范围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146号)中公布的124个省级水源地,每个水源地均编制一个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方案(6个已列为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不再另行编制,但需要汇总已有成果)。

详见附录一。

1.5建设方案期限

水源地达标建设达标建设方案期限为2016年-2020年,一般选取其中三年作为建设期限,分阶段确定达标目标和建设进度,力求做到点面结合、主次分明、总体推进的效果。

1.6目标

到2020年,我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初步建成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具体目标为“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

“一个保障”是指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况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下保证应急供水;“两个达标”是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三个没有”是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活动;准保护区范围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活动;“四个到位”是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地和应急预案到位;水质自动监测和预警设施到位。

2、饮用水水源地现状调查内容和方法

2.1调查基准年和区域

2.1.1调查基准年

调查现状年为2014年,规划区调查基准年为:

2020年、2030年。

2.1.2调查区域

(1)供水城市

调查现状年供水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和用水、供水等情况。

(2)水源地

调查现状年水源地保护区(包含饮水渠道、管线)水量、水源水质及污染源和生态状况、重要湖库型水源地水土流失、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等情况。

(3)规划区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调查2020年、2030年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基本情况。

2.2调查方法

(1)收集资料法

以收集和利用现有资料为主,合理选用水资源综合规划、统计年鉴或年报、水质通报、土地详查成果、水资源公报、水源地监测数据、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成果。

(2)现场调查与监测

如缺乏有关资料,应进行相应的现场调查和监测。

2.3城市状况调查

2.3.1城市经济社会情况调查

收集统计分析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为分析现状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及其预测未来需水提供基础资料。

主要指标包括城市人口、国内生产总值(GDP)等。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析说明城市的经济社会特点,重点分析城市人口增长、城市总体定位、主要功能分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住区、旅游区、生态保护区等)。

填入附表1。

2.3.2城市用水和供水调查

调查统计分析城市用水和供水状况,主要包括城市用水结构和用水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用水结构分为居民生活用水、第三产业用水、第二产业用水和生态用水4类。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水平以居民生活人均用水量和综合生活人均用水量等指标表示。

城市供水结构按水源性质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三大类。

地表水分为水库、湖泊与河道三类。

地下水分为浅层地下水和深层承压水。

其他水源包括微咸水利用、污水处理再利用、雨水集蓄利用、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

城市供水量包括集中式供水量和自备集中式供水量。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经水厂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

自备集中式供水:

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还有各单位自备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居民生活用水量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备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生态与环境用水量指建成区绿化用水、环境用水和河湖补水等的一次性使用的淡水。

未经处理的污水和海水直接利用量不计入总用水量中,需另行统计并要求单列。

城市用水和供水调查填写附表2和附表3。

2.4水源地调查

2.4.1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调查统计分析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包括3个方面:

(1)水源地地理信息

包括水源地名称、水源地所在水系或河流湖库、水源地经纬度等。

(2)水源地运行状况

包括水源地类型、工程规模、建立时间、供水城市和供水人口等。

(3)水源地水体所在水功能区

水源地所在功能区名称针对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源地,没有划定功能区的水源地可以不填。

调查成果填入附表4。

2.4.2水源地水量调查

对地表水水源地通过调查掌握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设计和现状条件下水源地来水量、城市供水量、供水保证率、供水结构的变化和差异,分析变化的过程和原因。

填写地表水源设计枯水年来水量和现状水平年枯水年来水量是为了对比分析设计和现状条件下水源地来水量的变化;填写设计供水量和现状年实际供水量是在对比分析设计供水和实际供水量的差异,从而分析可能存在的水量不安全的原因,为水量安全评价提供基础资料。

对地下水源地要求查清水源地所处流域、可开采量、实际开采量、超采量、开采井数及由于超采而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等情况。

城市供水量指水源地向城市供给的毛水量(包括输水损失量)。

其他工业供水量是指直接从水源地取水的工业毛供水量。

综合生活供水量可采用自来水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毛供水量,并需包括水源地至自来水厂的输水损失在内。

调查数据填入表附5和附表6。

对附表5,若缺乏2014年水平年的资料,当2011~2013年水平年的数值变化不大时,除现状年实际供水量外,其他项目可以采用2011~2013年水平年数值代替2014年数值。

当城市从渠道取水时,来水量填入附表5中河道取水一栏中,但要在报告中给予说明。

渠道设计来水流量采用城市取水设计报告中的资料。

有城市供水的保证率和在此保证率条件下的渠道来水流量,此流量作为设计来水量。

在附表5中,现状水平年枯水年来水量是指2014年水平年的枯水年年来水量,其枯水年频率和本表中设计枯水年来水量的频率相同。

2014水平年枯水流量是指2014年水平年的枯水期来水流量,其频率和本表中设计枯水年来水量的频率相同。

2014年水平年的来水量是指在历年降水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2014年的下垫面条件和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条件下,进入水库和湖泊的来水量。

一般情况下,由于2014年水平年下垫面条件的变化和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提高,2014年水平年的来水量往往比以往减小,如上游新建大型多年调节水库,来水量可能增多。

根据资料情况,现状水平年枯水年来水量和2014水平年枯水流量的获取途径分为几种情况:

①从现有成果中获取。

这些计算成果可以是水资源综合规划中的水资源配置成果或最近的水源地设计复核资料等。

②当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实测流量资料能代表现状水平年来水量资料时,用实测来水量资料代替现状年来水量资料,并进行频率分析,计算枯水年来水量和枯水流量。

③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虽然较高,但是,当某段时间内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来水量的影响和现状水平年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来水量的影响相近时,可以用该段时间的实测流量代替现状年来水量,并进行频率分析,计算枯水年来水量和枯水流量。

④当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时,需要进行来水量的还原和还现计算,提出2014年水平年来水系列并进行频率分析,计算枯水年来水量和枯水流量。

⑤对河道无坝取水,当上游水资源开发利用对枯水流量的影响较大时,采用实测来水量代替2014年水平年来水量要慎重。

2.4.3水源地水质调查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评价包括河流(渠道)和湖库型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点(断面)的选择应能反映水源地取水口的水质状况。

水质监测点(断面)布设和监测方法参见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

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和表2中所有的29个项目。

评价所用原始数据分别按汛期、非汛期和年度平均3个值,填入附表7。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中的部分有毒有机物项目,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监测,也可采用已有专项有毒有机物监测成果。

附表7中的基本项目包括GB:

3838-2002表1中的24个项目;补充项目包括GB3838-2002表2中的5个项目;特定项目可从GB3838-2002表3中的项目中选择。

地方特定项目主要指当地特有的水质指标,如背景值高的指标、特有污染指标等。

已经划定水功能区划内的水源地,水质监测选用的监测点(断面)应是该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代表断面。

未划定水功能区划的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选用方法参考有关水质监测评价规范。

除有毒有机项目外,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栏中所有列的项目要全而且一致,缺乏监测数据的项目填零(pH除外)。

水源地补充项目(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和有毒有机物项目水质类别评价结果为“达标”、“不达标”。

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评价标准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评价方法采用单项标准指数法(最差的项目赋全权,又称一票否决法)确定水源地水质类别。

按汛期、非汛期和年度平均分别统计,并以Ⅲ类地表水标准值为界限,给出是否超标、主要超标物及其超标倍数等,填入附表8。

河流(渠道)型饮用水水源地总氮不参与水质综合评价。

基本项目水质类别分I、II、III、IV、V和劣V类评价;补充项目、有毒有机物和地区特定项目按达标、不达标评价;湖库类水源地富营养化按“贫”、“中”、“富”评价;所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只填达标或不达标。

主要超标项目按水质标准指数由大到小排序,选取前3项填写(水质标准指数一污染物i的实测浓度/水质参数i的标准值,标准值按地表水水质标准Ⅲ类标准执行)。

填写超标项目时,同时填写超标项目的水质标准指数,并加括号,如高锰酸盐指数(3.2)。

水功能区水质调查评价只限于含有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功能区。

关于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标准,对于只有一个水功能的水域,以相应的水质目标作为评价标准;对于有多个水功能的水域,应采用饮用水功能作为评价标准。

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水功能区,应在表的备注栏中注明其水功能区的名称。

2.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营养状况调查评价

①对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应进行营养状况评价。

②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营养状况评价方法和标准依据《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要求一致。

富营养化评价项目包括总磷、总氮、叶绿素、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5项;营养程度按贫营养、中营养、轻度富营养、中度富营养和重度富营养五级评价。

有多测点分层取样的湖泊(水库),评价年度代表值采用各垂线平均后的多点平均值。

填入附表9。

3.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将评价所用原始数据按年均值填写入附表10中。

地下水水质评价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采用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将地下水水源地水质指标分为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或细菌学指标、毒理学、放射性指标和地方特定项目四大类。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或细菌学指标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或可通过净水厂传统处理方法去除,这一类指标按地下水水质标准的5类进行评价,并将其Ⅲ类水标准值的上限值确定为地下水水质控制标准。

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作为一类,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达标评价,填入附表11。

一般化学指标和细菌学指标一栏中,按照地下水水质标准,分I、Ⅱ、Ⅲ、Ⅳ、V类填写类别。

毒理学、放射性指标和地区特定项目,按照饮用水卫生标准,达标评价只填达标或不达标;超标项目按水质标准指数由大到小排序,选取前3项填写(水质标准指数一污染物i的实测浓度/水质参数i的标准值,标准值按地下水水质标准Ⅲ类标准执行)。

填写超标项目时,同时填写超标项目的水质标准指数,并加括号,如高锰酸盐指数(3.2)。

2.4.4水源地污染源调查

污染源调查包括污染源类型(点源、面源、内源等)、污染来源及其时空分布。

污染源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和内污染源3类,其中,面污染源、内污染源调查主要针对湖库型水源地。

1.水源地排污口和污染源调查

①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和污染源调查范围:

重点调查保护区和水功能区的排污口和污染源,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对取水口水质有一定影响和潜在威胁的排污口。

②废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查、估算方法采用《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有关规定。

③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和污染源调查分入河排污口和污染源(含潜在污染源)两类调查。

入河排污口调查内容包括排污口名称、排入水源地的废污水量、污染物量等。

污染物排放量COD和氨氮为必选项,其他项可根据水质超标情况,选择3~4项填写。

按附表12填写。

内源污染调查仅限于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域,不包括陆域范围。

内源污染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水产养殖、底泥污染状况以及水面流动污染源等。

水面流动污染源包括航运、水上娱乐等,将调查结果进行定性描述其污染程度,分轻微、一般、严重。

按附表12填写。

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污染源类型、所在位置、废污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等。

污染源类型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矿企业废水、垃圾填埋场以及集中式禽畜养殖场排水等。

污染物排放量COD和氨氮为必选项,其他项可根据水质超标情况,选择3~4项填写。

按附表13填写。

2.水源地周边面源污染调查

目前估算面源污染负荷主要有三种途径:

第一种是在对流域/区域的水土流失过程及其主要制约因素进行大量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利用数学模型对面源污染物的输出、迁移转化过程进行详细模拟,预测流域/区域面源污染物的输出总量和空间动态变化;另一种是根据流域主要土地利用类型、降水径流资料等实测资料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估算流域/区域的总降水径流量和平均径流污染物浓度计算总污染负荷量;第三种则是根据汛期、非汛期河流控制断面污染物通量以及点源负荷调查数据进行估算。

①面源污染调查范围为湖库汇流区中影响取水口所在功能区水质状况的区域。

②面源污染调查包括城镇地表径流、化肥农药使用、农村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水土流失及分散式禽畜养殖等。

按附表14填写。

2.3.5水源地水土流失及其治理情况调查

①重点调查水土流失影响严重的湖库型水源地。

②调查范围:

在上级水库以下、对湖库影响大的主要汇流区域。

③基本情况主要根据2014年年鉴资料统计;土地利用现状采用土地管理部门2014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④水土流失调查以水力侵蚀为主,利用近几年的治理面积和保存率,调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情况。

水土流失治理成果主要对2010~2014年的治理情况进行调查。

⑤湖库型水源地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水土流失及其治理成果调查内容填附表15、附表16和附表17。

2.3.6水源地管理现状调查

水源地管理状况调查分析包括水源地的管理体制和保护状况两个部分。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和水资源保护情况调查数据填写附表18附和表19。

水源地管理情况调查分为水源地保护地方法规、应急预案、运行状况等。

水源地保护情况调查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法制建设、水质水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已实施的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措施等。

报告应说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加强管理和保护的对策建议。

3、水源地安全评价

3.1水质安全状况评价

3.1.1评价原则

1)对水源地进行水质状况指数评价,按一般污染物指数、有毒污染物指数、湖库富营养化指数等,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以指数1、2、3、4、5表达。

2)对人体健康危害明显和存在长期危害,而目前饮用水处理工艺难以去除的有毒类,归纳为有毒污染物;其指数评价采用单因子法,即对最差的项目赋全权。

3)除有毒污染物外其余指数归纳为河道型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的一般污染物,其指数评价采用等权重综合评价。

4)河流和地下水水源进行一般污染物指数和有毒污染物指数评价,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营养化指数评价。

5)在计算一般污染物指数、有毒污染物指数、富营养化指数的基础上,进行安全评价。

3.1.2评价项目

1)一般污染物项目

监测项目全部参与评价(项目不得少于5项),具体项目在表4-1和表4-2规定的项目中选择。

2)有毒污染物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有毒污染物项目:

挥发性酚类、硝酸盐、重金属类中各类至少选择一项;地下水水源地有毒污染物项目:

挥发性酚类、重金属类中各类至少选择一项。

3)湖库富营养化评价项目

富营养化评价项目包括总磷、总氮、叶绿素、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见评价表4-3。

3.1.3评价标准

一般污染物指数和有毒污染物指数评价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制定,详见表3-1,表3-2。

富营养化评价项目控制标准参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有关技术细则,见表3-3。

表3-1地表水饮水水源地水质评价项目、标准及指数

项目

评价标准及指数

1

2

3

4

5

一般污染物项目

溶解氧(mg/L)

≥7.5

≥6

≥5

≥3

≥2

高锰酸盐指数(mg/L)

≤2

≤4

≤6

≤10

≤15

化学需氧量(mg/L)

≤15

≤20

≤30

≤40

生化需氧量(mg/L)

≤3

≤4

≤6

≤10

氨氮(mg/L)

≤0.15

≤0.5

≤1.0

≤1.5

≤2.0

铜(mg/L)

≤0.01

≤1.0

锌(mg/L)

≤0.05

≤1.0

≤2.0

硫化物(mg/L)

≤0.05

≤0.1

≤0.2

≤0.5

≤1.0

硫酸盐(mg/L)

未检出

≤250

>250

氯化物(mg/L)

未检出

≤250

>250

铁(mg/L)

未检出

≤0.3

>0.3

锰(mg/L)

未检出

≤0.1

>0.1

硒(mg/L)

≤0.01

≤0.02

有毒物项目

挥发性酚类(mg/L)

≤0.002

≤0.005

≤0.01

≤0.1

石油类(mg/L)

≤0.05

≤0.5

≤1.0

硝酸盐(mg/L)

≤10

≤20

≤25

氟化物(mg/L)

≤1.0

≤1.5

砷(mg/L)

≤0.05

≤0.1

汞(mg/L)

≤0.00005

≤0.0001

≤0.001

镉(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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