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体系教材(PPT-3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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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体系2011年主要内容第一章:

当前食品的安全形势、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第二章:

食品安全法规基础知识第三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第四章:

食品安全法解读第五章: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第六章:

食品安全防护第一章当前食品的安全形势、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一、当前食品安全形势

(一)形势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全社会关注食品安全氛围空前高涨。

全国和省级食安委新机制调整到位,领导协调功能明显加强;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添加物专项整治和“双打”行动;食品安全总体处于可控状态,政府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措施,基本正确、及时、有序、有效。

食品安全零风险至少在当前或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是难以实现的。

中国是这样,全世界亦如此!

食品安全是全人类,全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和重大挑战!

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中国已走上一条大规模预防和主动应对的正确之路。

(二)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影响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近年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影响巨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20012001年在广东省发生的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中毒事件,造成年在广东省发生的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中毒事件,造成484484人因食用有毒猪肉到医院治疗人因食用有毒猪肉到医院治疗;20042004年的阜阳奶粉事件;年的阜阳奶粉事件;20052005年苏丹红事件;年苏丹红事件;20062006年多宝鱼硝基呋喃代谢物事件;年多宝鱼硝基呋喃代谢物事件;20072007年输美宠物饲料三聚氰胺事件。

年输美宠物饲料三聚氰胺事件。

20082008年初发生的输日毒“饺子事件”,引发一场中国食品对日出口的危机;年初发生的输日毒“饺子事件”,引发一场中国食品对日出口的危机;20082008年年99月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造成了约月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造成了约22002200万人接受检查,报告患儿近万人接受检查,报告患儿近3030万,万,55万多人万多人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并导致中国食品安全名声扫地,信任危机。

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并导致中国食品安全名声扫地,信任危机。

今年以来上海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蜂产品掺杂使假、硫磺熏蒸中药材、“牛肉膏”、火锅再生底料、广东染色粉丝等一系列事件,密度之高,前所未有,持续成为各大网络和主流媒体的新闻热点,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食品质量和执法有效性受到公众质疑。

(三)国外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爆发了德国食品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污染、台湾塑化剂事件、日本核泄漏污染食品、马来西亚假“燕窝”、美国鸡蛋沙门氏菌污染、英国疯牛病等。

(四)我市食品安全不容乐观20032003年的敌敌畏火腿事件。

年的敌敌畏火腿事件。

20092009年年44月兰溪晨园乳品被查出违法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

月兰溪晨园乳品被查出违法添加皮革水解蛋白粉。

在国内外造成的恶劣影响,长期难以消除。

在国内外造成的恶劣影响,长期难以消除。

二、食品安全工作仍处于攻坚破难的关键阶段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高发和矛盾凸现期;食品安全从某些领域看,问题相当严重,形势十分严峻。

例如:

我国食物中毒问题,反复出现,而且漏报率较高。

我国食源性疾病仍是食品安全主要问题,其中微生物污染及食源性寄生虫病(龚地弓形体、猪囊虫、旋毛虫)比例很高。

动物疫病(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等),尤其是人畜共患病严重威胁人类健康。

2005年,我国部分地区爆发亚洲I型口蹄疫、猪链球菌疫情。

2004年至今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不断发生,导致中国生的禽肉目前全部不能出口。

新的传染性食源性病原体不断出现;气候变暖,生态破坏及失衡带来负面影响。

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不健全,兽药市场管理有待加强;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和有害元素超标状态堪忧!

非食用物质违法添加及食品添加剂滥用令消费者担心!

从原料农兽药使用、加工过程添加剂和卫生控制、流通领域监管各环节都存在漏洞。

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和改进。

食品安全“死灰复燃”,如氯霉素、三聚氰胺、瘦肉精、转基因、水产二氧化硫和甲醛、核污染等项目被国外检出,引发链式反应“掺杂使假”事件在国外遭炒作,如蜂产品、茶叶、水产冰衣金属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诚信急待提高,以杜绝“地沟油”、火锅再生底料等的发生。

“非传统食品安全问题”有上升趋势,意故污染和蓄意破坏,是刑事犯罪。

“传统食品安全问题”由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引入的污染,因过失造成,不能完全避免,但可预测、预防。

三、中国食品安全深层次原因中国自然环境污染严重,治理艰难;而2-3亿农户分散种养殖,我农入业投品不规范使用,致使食用农产品源头安全监控难度大。

我国食品加工,流通,餐饮中,大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监管整治任务艰巨!

作为发展中国家,政府监管起步较晚,监管体制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食品安全法制和标准建设相对滞后;社会诚信道德观念仍较薄弱;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急干预、教育培训及食品安全标准与标准化,检验检测机构与队伍建设等食品安全技术能力建设均需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的系统监测、风险评估体系仍未建立。

大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意识提高仍需长期努力。

而这些任务绝非短期内即能完成和见效,进而严重影响监管成效和整体监控目标的实现!

四、食品安全应对之策加强食品安全立法与制度建设加快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突破框架,建立科学,合理,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资源与信息共享,建立高效、统一、准确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络提高全社会精神文明和道德水准;加强食品安全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处理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是政府执政能力重要表现加强食品安全技术能力建设,重点包括: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及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体系的研发2、先进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

最近国务院食安办组织7个部委共同研究制定了“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在原食用油检验酸价、苯并芘、农药残留等9项指标基础上,找到了包括多环芳烃、胆固醇、电导率和特定基因组成等4类能够排查“地沟油”的有效指标,初步建立了“地沟油”检验的指标体系。

3、食品安全溯源/跟踪,预警技术研究4、食品安全关键性,预防性控制(含认证认可)技术研究5、食品安全宏观战略,方向,政策研究与国际合作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完善监督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食品安全工作良好氛围研究和破解食品国际贸易壁垒。

各国为保护本国农业和食品加工业,纷纷制订各种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如何应对和破解各类壁垒成为当务之急。

如:

2000年5月,日本政府实行动物防疫法,规定从2000年5月31日起,中国对日本出口偶蹄动物肉只有经过热加工才可向日本出口,而且,加工厂也要申请向日本注册,其加热处理设施由日本政府指定、认可,加工企业由日本政府派员逐个检查。

而且每年接受日本政府的严格检查,大批条件很好的企业无法进入日本市场,使得我国的畜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打击。

2006年5月29日日本又实行了“肯定列表制度”,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和协调相关机构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增加了对进口农产品残留物质的管理,仅对农药化学物质残留一项,牛肉中就有455项限量标准。

暂定标准一律标准(0.01PPM)豁免物质欧盟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规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

1、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标准2、准入欧盟市场的食品安全的问责制3、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新法不仅要求终端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4、规定欧盟以外的国家生产的食品要想进入欧盟市场都必须符合这项新的食品法标准,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

2001年,欧盟以氯霉素为由,全面禁止了中国的禽肉、兔肉、水产品和蜂蜜的进口。

之后,我国出口产品被国外检出兽药超标、孔雀石绿等违禁物品现象此起彼伏。

总之,世界各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趋加强,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极为苛刻的检验措施,涉及产品范围越来越广,标准越来越高,对动物疫病、兽药残留、生物毒素残留、重金属和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的限量指标越来越严格,使我国肉产品出口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

第二章食品安全法规基础知识一、法律基本知识

(一)基本概念1、法律:

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规:

是泛指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3、法律规范:

是一种概括的、定型的、可反复使用的行为规则,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4、行政法规:

分国务院和地方性行政法规两类,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

食品管理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的部委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条例、规定、命令和办法等)。

5、违法:

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

6、法律责任:

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法者设置的强制性义务。

7、行政处罚:

是国家特定的机关对违反国家管理秩序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8、法律门类宪法:

是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制度、任务、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民法、商法:

规范民事、商事活动。

行政法:

规范行政管理活动。

经济法:

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管理的法律社会法:

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方面活动。

刑法:

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

(二)我国的立法体制1、我国实行“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

只有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二级:

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

“二级”立法都可能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2、立法程序(国家立法)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由制定机关公布;公布后法律才会正式生效;3、法律法规的制定: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依法制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制订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在本部门权限内制订规章4、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

具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5、法律制裁(民事、刑事、行政)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6、行政处罚审戒罚:

通报批评、训诫、警告等财产罚: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为罚:

剥夺某种行为能力,以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如停产停业、责令限期改正、暂扣取消从业资格等。

人身罚:

剥夺人身自由、行政拘留、劳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赔偿损失,消除后果7、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有法定依据)公开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不能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监督制约原则实际案例案情简介:

江苏某盐业进出口公司,从江西购进360吨工业盐。

苏州市盐务局认为,该公司未按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业盐准运证,属未经批准而私运、私销、私购的私盐,于是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没收盐品200余吨,并处以12.2万元的罚款。

公司由此将苏州市盐务局告上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原因:

1、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答复是: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已经制订法律、行政法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2、而法律及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

因此,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江苏省制订的盐产品地方性法规,越权设定了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擅自将食盐专营扩大至所有盐业专营。

而盐务局利用准运证制度在每一笔工业盐交易中抽取手续费。

第三章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一、食品法律法规的概念和术语1、食品法律法规:

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加强食品监管,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防止食品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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