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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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
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3.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
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
4.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区)。
5.理发用围布、毛巾,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等应清洁,一客一用一消毒。
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用后应消毒。
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7.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于皮肤病人专用理发工具箱。
8.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
9.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要戴口罩。
10.生活美容场所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11.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
证照管理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
(四)健康相关产品(包括化妆品、消毒产品等)的卫生许可证或批件(复印件)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人员制度
(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1.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2.美容美发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具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
(二)卫生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制定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制订卫生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服务过程卫生状况并记录,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2.制订从业人员卫生培训教育计划和考核办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卫生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卫生知识、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学习和考核。
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管理档案。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将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管理档案。
4.督促从业人员按时办理有关卫生证件、证明,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相关卫生标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建立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5.配合卫生执法人员对本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禁止美容美发场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制作、分装化妆品。
7.参与其他保证场所卫生的有关工作。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一)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三)美容美发场所从业人员应完成规定学时的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等,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
(五)从业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清面时应带口罩,为每一名顾客理发、美容后必须洗手。
(六)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美容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美容美发的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以及拖鞋、饮(杯)具等。
(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的基本要求
1.毛巾、面巾、床单、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剃须刀、皮肤病患者美发工具、拖鞋、饮具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其他用品用具至少一日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美发器械应一客一消毒。
2.美容用唇膏、唇笔等应专人专用,美容棉(纸)等应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
3.美发用围布每天应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护颈纸。
4.美容用盆应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容袋一客一用一换,美容用化妆品应一客一套。
5.公用饮(杯)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贮存于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饮具应分开存放。
保洁柜应保持洁净,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
(二)清洗消毒的原则
1.清洗消毒程序:
普通顾客使用过的物品,先清洗去除污染,再消毒。
皮肤病患者使用过的工具,应先消毒,清洗后再消毒。
(1)清除碎发及污物
(2)用水冲刷或用水煮沸
(3)用清洁剂清洗
(4)用湿布抹净或用水冲净
(5)用消毒剂、消毒设施消毒
(6)风干
(7)保洁柜分类存放
2.消毒要使用经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和器械,并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和方法在美容美发业的消毒中使用。
3.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方法,一是要保护被消毒物品不受损坏,二是保证达到消毒效果。
耐高温、耐湿的物品和器材,应首选压力蒸汽、煮沸、流通蒸气等热力消毒方法;耐高温的金属器械(剪子、刀片等)可选用干热消毒;不耐热、不耐湿,以及贵重物品,可选择环氧乙烷或低温蒸汽甲醛气体消毒;金属制品进行的浸泡消毒时,应选择对金属基本无腐蚀性的消毒剂。
理发器具应尽量选择使用物理方法进行消毒,无合适的物理方法时才选择化学消毒剂浸泡或擦拭。
(二)常用消毒方法
1.物理消毒。
包括蒸汽、煮沸、电热消毒柜(红外线)、紫外线等消毒方法。
(1)蒸汽、煮沸消毒:
煮沸15~30min,主要用于毛巾、面巾、床上用品等布、棉制品的消毒。
注意煮沸时物品要完全浸没在水中,计时从水沸腾开始。
(2)电热消毒柜(红外线消毒箱):
选择二星级的消毒柜,消毒温度≥120℃,消毒时间≥15min,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耐热金属制品的消毒。
注意物品放入时要清洁干净并擦干,按照消毒柜使用说明消毒一个周期后待温度下降到50℃以下或消毒完毕等待30min后才能打开柜门,以免烫伤。
(3)紫外线消毒:
紫外线灯或紫外线表面消毒器,近距离照射理发工具表面,其照射剂量要达到100000μW·s/cm2,一般辐射强度的紫外线等要照射30min。
但是紫外线辐照能量低,穿透力弱,仅能杀灭直接照射到的微生物,因此消毒时必须使消毒部位充分暴露于紫外线下。
(辐照剂量是所用紫外线灯在照射物品表面处的辐照强度和照射时间的乘积。
因此,根据紫外线光源的辐照强度,可以计算出需要照射的时间。
例如,用辐照强度为70μW/cm2的紫外线表面消毒器近距离照射物品表面,选择的辐照剂量是100000μW.s/cm2,则需照射的时间是:
100000μW.s/cm2÷70μW/cm2=1429s÷60s≌24min。
)
2.化学消毒。
包括使用过氧化物类、卤素类、季胺盐类、醛类和乙醇等消毒药剂,消毒后,应当用净水冲去用品用具表面的消毒剂。
(1)过氧化物类、氯制剂消毒:
使用0.1%~0.2%的过氧乙酸、3%过氧化氢、200mg/L二氧化氯、有效氯含量500mg/L的溶液,作用30~60min,主要用于面盆、毛巾、拖鞋等非金属类、不脱色的用品用具浸泡消毒和物体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戊二醛消毒:
使用浓度2%戊二醛溶液,作用60min,主要用于剃刀、推剪等金属用品用具的浸泡消毒。
使用时应注意:
①将清洗后的理发工具放入戊二醛消毒液浸泡,使其完全淹没,再将消毒容器加盖,作用60min。
使用前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
②操作人员对醛过敏者禁用。
③戊二醛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性,对人有毒性,戊二醛使用液对眼睛有严重的伤害,配制、使用时应注意个人防护,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建议佩戴防喷溅防护眼镜或全包裹式全面防护面罩。
如不慎接触,应立即用清水连续冲洗,如伤及眼睛应及早就医。
④应在通风良好处使用,必要时,使用场所应有排风设备。
如使用处空气中戊二醛浓度过高,建议配备自给式呼吸器(正压式防护面具)。
⑤用于浸泡理发工具的容器,必须洁净、密闭,使用前需先经消毒处理。
⑥在室温条件下,加入亚硝酸钠和碳酸氢钠后的戊二醛消毒液最多可连续使用14天。
(3)新洁尔灭消毒:
使用浓度0.1%的新洁尔灭或新洁尔灭复配消毒液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消毒和工具、器械浸泡消毒。
(4)乙醇消毒:
使用浓度75%的乙醇可用于美容操作人员手部和高频玻璃电极、导入(出)棒等美容器械涂擦消毒。
(三)保洁方法
1.消毒后的用品用具要在洁净处自然晾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毛巾擦干,以免造成再次污染。
2.清洗消毒后的用品用具应当及时放入保洁柜内贮存。
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件报告制度
(一)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突发卫生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应对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运行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将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然发生的造成社会公众健康损害,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卫生报告工作。
本制度涉及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范围包括:
1.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5.其他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
(三)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分级
根据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
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一般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10例以上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公共场所发生的生物化学核恐怖事件,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2.重大事件(II级)
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及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20人以上的;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
危害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20-99人的;
(2)重大活动、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内发病人数在5-19人的;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危害、社会影响不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公共场所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
(1)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20人以下的;
(2)重大活动期间、体育赛事期间公共场所传染病及传染病或突发危害健康事件造成比赛场馆内、定点宾馆发病人数在5人以下的。
(四)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发生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公共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3.报告内容
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1)首次报告:
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包括发生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事件类型;污染范围、受影响的人群、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污染物及快检结果;初步控制措施、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2)进程报告: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应在24至48小时内完成。
包括现场控制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进展程度,临床和实验室诊断、检测结果,及初步结论。
(3)总结报告:
事件处置完毕要进行总结报告,应在72小时内完成。
报告的主要内容:
整体事件的描述、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采取的控制和救治措施、事件的最终结论和经验教训等。
(4)重大活动和体育赛事的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发生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时,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应在30分钟内向驻场、驻点公共卫生监督人员报告,驻场、驻点公共卫生监督人员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在比赛场馆、定点宾馆外的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传染病或传染病及突发危害健康事件时,各责任报告单位及个人可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
4.报告方式
责任报告人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场所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件要以最快速度,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方式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
如不能排除,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五)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