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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其性质、组织体系和职权

(一)公安机关

1.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属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行政机关。

2.组织体系: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在中央一级,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并根据协议与国际刑警组织和国外、境外的警察机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跨境的犯罪活动。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公安厅(局),领导和管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公安工作;在地区、自治州和省辖市设公安处(局);在县、县级市、自治县设公安局;在直辖市和中等城市的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3.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行使的是侦查权,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还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派出所是一级派出机构,并不是公安机关;海关缉私局办理的是海关关境内的走私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职权。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从机构设置上来看,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3.职权: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有立案、侦查权,公诉权(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

1.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中唯一有权审理和判决有罪的专门机关。

2.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构成。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基层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审判权。

3.职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可以分为审判权以及为保障审判权的实施而享有的其它职权两类。

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分类。

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当事人;二是其它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的范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一)当事人

1.概念:

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分类:

(1)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手段)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A.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提起自诉权。

自诉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②委托诉讼代理权。

③和解、撤诉、调解权。

④程序参与权。

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

⑥上诉权。

⑦申诉权。

B.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①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自诉人最主要的诉讼义务。

②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③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④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A.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辩护权。

在公诉案件中,自案件移送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自诉案件中,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拒绝回答权。

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⑤参加法庭调查权。

⑥参加法庭辩论权。

⑦最后陈述权。

⑧反诉权。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B.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主要包括:

①申请复议权。

②控告权。

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

④申诉权。

⑤上诉权。

除了以上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权。

这些程序保障权主要有:

①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②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独立、公正的审判;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它非法方法进行的讯问;④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⑤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⑥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等。

(二)其它诉讼参与人

1.概念:

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它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分类:

(1)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

a.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b.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c.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d.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2)证人的诉讼权利。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查阅证言笔录,并在发现笔录的内容与作证的内容不符时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③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

④对于其因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补偿。

⑤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①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

②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否则有权拒绝鉴定。

③要求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④收取鉴定费用。

  一般而言,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对诉讼的启动、进展和终结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

其它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结局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而是在某一环节或者某一方面协助刑事诉讼的进行。

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并不能启动诉讼程序或者对诉讼进程产生直接影响。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1)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在我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定的侦查主体,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国家机关也是我国特定的刑事侦查主体。

有权行使侦查权的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外,还有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2)检察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检察权包括有侦查权。

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主要是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以及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等。

检察权只能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3)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审判公开原则。

(1)审判公开: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

(2)审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一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二是,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为贯彻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一系列的相应规定:

一是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称谓。

二是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

三是规定疑案作无罪处理。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六种: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4.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四、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管辖:

1.管辖的原则:

(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立案管辖:

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他除了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外,还有权直接受理和侦查某些特定的刑事案件。

可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①贪污贿赂犯罪;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其他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另有规定”的指:

①不需要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②有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③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④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⑤由监狱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3.审判管辖:

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我国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

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等。

A.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

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区管辖:

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A.确定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B.在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

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移送管辖)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制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它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

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A.军事法院管辖:

①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或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②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③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不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由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主要是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2012年7月后,铁路运输法院划归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组织部管理,法官任命方也由铁路局党委变成地方人大常委会。

(法院名称不变、案件管辖不变)

(二)回避

★1.回避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29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计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理由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2.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有权申请回避的人员: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3.回避的程序:

(1)回避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三个诉讼阶段。

(即回避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

(2)有权决定回避的人或组织:

A.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B.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C.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注意:

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以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侦查工作。

(3)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进行复议要掌握:

A.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有权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进行复议的是原作出该决定的组织或个人。

B.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辩护

★1.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主要方式。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现辩护权的基本形式)

(2)委托辩护:

A.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B.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定辩护: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B、C所涵盖的三类对象,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人的范围:

(1)辩护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C.无行为能力的人。

(3)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人员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B.本院的人民陪审员;C.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D.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开庭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司法文书获取权;经被告人同意后的上诉权;拒绝辩护权;控告权。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而其他辩护人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能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而其他辩护人却没有这一权利。

(四)代理

1.公诉案件中的代理: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人与诉讼代理人应签订委托合同,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间等重要事项。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前提是:

刑事案件的成立。

(1)性质的特殊性。

附带民事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它首先是民事诉讼,然后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

(2)法律依据的复合性。

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既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又要遵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3)处理程序的附属性。

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包括刑事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有关单位或组织,人民检察院。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A.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B.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C.已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D.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E.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3.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一般应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有困难的可口头起诉。

(2)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作出判决前,可以决定民事被告人先付给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执行。

(3)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六)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特征:

(1)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适用强制措施的法定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2)适用对象的限定性。

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

(3)性质的诉讼性。

强制措施只是一种强制方法,不是惩罚手段,本身不具有实体惩罚性。

(4)目的的保证性。

(5)程序的法定性。

2.强制措施的种类:

(1)拘传:

A.拘传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没有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B.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的查清案情。

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1.传唤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使用传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

他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还可以对其他当事人适用(如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而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传唤是以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它不属于强制措施,不能使用械具;而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具有强制性,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抗拒拘传,还可以使用械具。

(2)取保候审:

A.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B.取保的方式有两种:

保证人担保(人保)和保证金担保(财产保)。

a.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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