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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十严禁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五个“十严禁”

顶板管理特别规定

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特别规定

一、综采工作面必须依据地质报告、煤岩物理力学参数、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及地质预测预报等资料进行支护设计、支架选型(中间架、过渡架、端头架),有效支护高度需满足煤层厚度变化要求。

二、综采工作面必须依据矿压观测资料、支护设计、支架选型、地质预测预报、地质构造的影响范围及程度、小窑老空区范围积水、积气等资料编制作业规程。

三、综采工作面两端头必须采用端头支架,严禁使用中间架、过渡架代替端头架,三类支架的型号、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四、乳化液泵站选型必须与支架配套,必须采用自动配比装置,泵站压力不小于30Mpa,乳化液配比浓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液压系统严禁出现三处以上漏液、窜液。

五、综采工作面必须配备数字采集式连续监测矿压仪器,对支架工作阻力进行自动监测记录,并制定矿压监测巡检预报制度,相关记录完善并有专人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并建档。

六、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0.8m,高度不得低于1.8m,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段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七、工作面支护必须及时有效,严禁空顶作业。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规程规定要求,严禁出现连续三架初撑力不合格。

工作面悬顶面积大于10m2,必须停止采煤,采取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处理。

八、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采煤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九、严禁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存在“上行”、“残采”、“复采”开采的,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实施。

十、综采工作面过构造严格执行《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采煤工作面遇构造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晋能产技字﹝2017﹞181号文件规定。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特别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依据地质报告、煤岩物理力学参数、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及地质预测预报等资料合理确定巷道参数、支护参数、支护形式和支护材料。

二、掘进工作面必须依据矿压观测资料、巷道参数、支护参数、支护形式、支护材料、打眼机具、地质预测预报等编制作业规程。

三、掘进工作面巷道参数、支护参数、支护形式、支护材料、打眼机具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煤矿所用支护材料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煤巷掘进必须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综掘机必须装备机载前探支护。

工作面最小、最大控顶距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采用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五、掘进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装顶板离层仪和锚杆锚索压力表,进行顶板离层日常监测,并制定矿压监测巡检预报制度。

相关记录齐全,并有专人对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处理并建档。

顶板离层值在超过50mm时要停止掘进,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离层值大于100mm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进行处理。

六、矿井必须设立顶板监测专业小组,配备与支护设计相匹配的拉拔机具(锚杆拉力机、锚杆预紧力矩扳手、锚索张拉机),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对锚杆、锚索进行锚固力拉拔试验,并建立台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七、综采工作面切眼、硐室、大断面工程掘进必须有专项支护设计、生产组织方案,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大断面、仰斜等掘进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片帮措施并严格执行。

八、对应力集中、压力大变形严重的巷道(底鼓>50cm

两帮移近量>50cm),必须编制防止锚索、锚杆破断伤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九、掘进近距离煤层(煤层间距0-5m)的巷道,必须根据相邻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地质预测预报、顶板破碎情况编制专门支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十、巷道掘进遇地质构造(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等)、空巷、揭煤、开口、分岔、拐弯段、三角区及松软煤(岩)层、等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支护设计、生产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关于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办矿理念,落实六大阶段性目标、“三化管理”和“三个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管,杜绝不安全生产建设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省行业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防治水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采掘衔接安排,编制和审批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二、必须对地表河流沟谷的裂缝、塌陷情况进行调查治理、对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采掘活动区域必须采取地面三维地震、瞬变电磁法等物探手段,查明构造、老空区及其积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等水害情况,划分出相对安全区、过渡区、危险区,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四、必须实行防治水工作的“三专”管理(专业防治水管理机构、专业技术管理、专业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保证对水害进行有效探测,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五、所有开拓、掘进都必须实行井下超前物探加钻探的综合探测,并严格执行“探掘分离”;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并消除水害隐患。

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六、探放水施工必须按照经总工程师审批的探放水设计进行,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并进行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否则,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七、采掘活动区域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必须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编制水文地质报告,进行带压开采可行性论证,划定安全开采区域,制订承压安全开采方案。

否则,严禁在承压区进行采掘活动。

八、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人。

水害威胁解除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九、矿井排水系统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十、严禁“超层越界”和在防隔水煤(岩)柱中从事采掘活动。

集团公司要求,各二级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矿井严格按照“十个严禁”的规定组织生产建设。

凡发现

违反“十个严禁”规定的,由各二级公司对矿井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查、处罚,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地质与防治水中心,所属二级公司经理要在下一周集团公司经济运行例会上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

同时,对违反“十个严禁”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对二级公司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扣除1分。

关于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

为了深入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办矿理念,落实六大阶段性目标、“三化管理”和“三个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监管,严厉制止不安全生产建设行为,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十个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组织采掘活动。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矿井停产(工)整顿。

1、建设矿井二期工程开工前没有形成全风压的机械式通风系统;

2、矿井单主要通风机运行或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

3、矿井总风量不足;

4、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专用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没有实现分区独立通风;

二、严禁无风、微风进行作业。

矿井任何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有害气体积聚超限;局部扇风机配风充足,不发生循环风,风筒末端出口风量符合规定要求;矿井不存在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

否则,责令矿井停止建设,停产整顿。

三、严禁在通风设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通风设施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保证系统稳定、通风可靠,坚决取消风障、皮带帘、木板(杠)密闭等临时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救灾应急除外)。

否则,责令矿井停止建设,停产整顿。

四、严禁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五、严禁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中的高瓦斯矿井必须在三期工程开工前,建设中的突出矿井必须在揭煤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六、严禁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停产整顿,并严厉处罚。

七、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现象。

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八、严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各类传感器应设而未设进行采掘活动。

生产矿井、基建矿井揭露基岩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保证系统运行正常,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停产(工)整顿。

九、严禁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按设计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或未开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根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方案,建立完善的防灭火系统(不少于两种措施),并能实际运行;按规定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矿井已有火区采取得力措施治理,无一氧化碳、浓度、温度超标的。

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十、严禁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备的矿井进行采掘活动。

矿井要按照集团公司六大阶段性目标要求,建立地面静压水系统,各采掘工作面、专用回风等地点管路、设施要安设到位,并保证水压符合规定,矿井无煤尘堆积。

否则一律停产整顿。

集团公司要求,各二级公司、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矿井严格按照“十个严禁”的规定组织生产建设。

凡发现

违反“十个严禁”规定的,由各二级公司对矿井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查、处罚,并将结果报集团公司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中心,所属二级公司经理要在下一周集团公司经济运行例会上说明情况,汇报整改措施。

同时,对违反“十个严禁”规定的,每发现一次,对二级公司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得分扣除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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