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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2017年度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外经贸发展项目)

申报指南

承办单位: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办公地点: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经济综合服务区B区32号窗口(云顶北路842号)

办公电话:

7703504传真:

7703534

对外时间:

9:

00-12:

00,13:

00-17:

00

 

温馨提示:

请仔细阅读本指南,通篇阅读完毕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

资金拨付申请网络提交时间:

2017年6月26日-2018年1月26日。

书面材料提交时间:

上半年项目提交时间为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8月4日,下半年项目提交时间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26日,请按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上半年项目不得于下半年补交(须确认进出口额的企业除外)。

收件地点: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B区23、24、25号窗口。

 

网址:

www.smeimdf.org

请企业经常留意网上“重要通知”栏目,选择“厦门市”查看。

福建省外经贸厅的通知无需阅读。

 

厦门市商务局

2017年5月

第一部分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2880万元)以下、10万美元(含)(折合人民币66万元)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我市企业通过一达通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

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不受上述进出口额条件限制,但须向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申请身份认定(咨询电话:

2855873)。

组展机构不受进出口额条件限制。

(二)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四)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五)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条件

(一)属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扶持范围;

(二)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含)。

三、封顶额度规定

2017年度每家企业最多可获扶持资金20万元,扶持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境外展览会

1.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定额(元)

展位费(A类)

30000

展位费(B类)

20000

展位费(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个

展位费(参加2017年我市重点境外展会且我市参展企业达10家及以上)

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

说明: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传统出口市场(37个)包括:

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西欧(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冰岛和芬兰)、台湾、香港、澳门、东盟(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重点新兴市场(11个)包括:

巴西、智利、墨西哥、俄罗斯、波兰、南非、阿联酋、沙特阿拉伯、伊朗、印度、斯里兰卡。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

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按所属地区的定额标准支持不超过2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除此之外的展会,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标准为3或2万元(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

对于2017年我市重点境外展会(附件1)且我市参展企业达10家(含)以上的,展位费定额补助标准上浮10%。

组展机构须提前提交2017年境外重点展会参展企业信息备案表(附件2)。

非重点展会达到我市参展企业10家以上的标准,可由组展机构提交相应信息申请增补为重点展会(附件2),并相应提高补助标准。

多家组展机构可联合申请。

(4)展位费实际支出高于1.0万元但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5)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定额(元)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A类)

10000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B类,不含港澳)

5000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港澳)

2000,不超过2人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

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不超过2人

说明:

(1)“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

(2)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境外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金额填在“其他费用”。

(3)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为:

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定额标准为1万元、0.5万元或0.2万元;传统出口市场、重点新兴市场按所属地区定额标准,可支持不超过2人。

(4)参展人员经费须在展览会结束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

定额(元)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00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00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00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5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00

说明:

1.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2.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查询)进行认证。

3.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4.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产品认证

50%

10000

说明:

1.产品认证仅限于CE、E-MARK、UL(CUL)、FDA、GS和FCC认证。

2.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3.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除此之外的费用(如咨询、培训等)不予以支持。

4.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认证。

5.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产品认证”。

(四)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境外广告

50%

20000

境外商标注册

50%

20000

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

50%

50000

说明:

1.企业所做广告类仅支持报刊杂志广告,须面向境外客户。

2.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仅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仅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3.一家企业一年内在同一报刊、杂志上做广告只支持一次。

4.每种产品在同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5.境外广告、商标注册和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6.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须在项目完成(广告合同结束或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该类项目填报“商标注册”。

7.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购买费用并获得商标使用权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不论购买几个商标使用权,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8.该类项目填报“商标注册”,其中,境外广告项目填报“境外报刊杂志广告”,境外商标注册及购买境外商标使用权项目填报“境外商标注册”。

二、境外专项推广活动(厦门精品展/厦门品牌展)

(一)展位费补助

支持内容

标准(元)

展位费

20000/展位、30000/展位

(符合条件上浮10%)

说明:

1.展位费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展位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符合展位费标准上浮条件的,可相应提高补助标准,不限展位数。

2.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报在“展位费”。

3.本标准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二)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支持内容

定额(元)

人数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2个展位及以下)

10000、5000、2000

不超过2人

参展人员经费补助

(2个展位以上)

10000、5000、2000

不超过4人

说明:

1.参展人员经费补助指对企业派出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参展人员交通费及境外生活费用予以补助。

2.参展人员经费按展会举办国家或地区参展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不限展位数,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金额填在“其他费用”,与展位费在同一项目中申报。

4.本标准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三)展品运费补助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展品运费补助

50%

说明:

1.展品运费补助指对企业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展品运费及回运费给予补助。

2.展品运费补助标准为企业参展实际发生展品运费的50%。

3.此项补助不计入企业年度资金额度,该类项目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填报为“***展展品运费补助”,金额填在“其他费用”。

4.本项补助仅限参加厦门精品展或厦门品牌展的企业。

三、其他项目(申报方式另行通知)

(一)外贸电子商务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0%

10000

运用电子商务平台

/

10000

说明:

1.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开发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

信息管理系统须取得软件产品证书。

2.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且须取得软件企业认证证书并同时通过ISO和CMMI认证。

3.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

4.每个企业终身只支持一次信息管理系统项目。

5.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项目(限阿里巴巴、环球资源、亚马逊、Adwords、中国制造、环球市场、敦煌网、大龙网、慧聪网、米奥会展E路通),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万元。

6.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平台推广本企业产品,非推广本企业产品的不予支持;只支持平台推广费用,不支持排名等其他费用。

7.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8.电子商务须在项目完成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

(二)海外仓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海外仓租金

50%

50000

说明:

1.海外仓指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在境外租用海外仓分销分拨产品。

2.海外仓租金须于签订合同、实际支付租金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扶持。

(三)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元)

场地租金

50%

100000

说明:

1.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建设指企业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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