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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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麦田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合同法作业答案】
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10分。
〕得分:
10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d.财产关系
2.以下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赠与合同
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
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
5.违约责任确实定是指当事人〔〕
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到达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d.五分之一
7.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c.6个月
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a.可以解除合同
9.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10.货运合同的货物〔〕。
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
〕得分:
20
1.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
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
e.
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2.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
c.人民法院c.必须是书面的
d.合同仲裁机关
3.以下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
b.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c.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
e.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
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
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
a.买回
d.易货交易
b.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
e.招标投标买卖
c.房屋买卖
6.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a.汇票
票
b.存款单
c.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
7.承揽合同的种类有〔〕。
a.加工合同
e.检验合同
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
d.
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
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
b.定作合同
c.
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
9.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
a.合同履行完毕
b.
合同有效期届满c.完成受托事务
d.履行已不可能
1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
a.
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c.
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
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
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
法律文书
一、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00分。
〕得分:
90
1.起诉书写作
请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1998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5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5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
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
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5)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
一、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00分。
〕得分:
90
1.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
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反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
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
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
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
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
迹相符。
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xx担任书记员。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
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
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庭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04年6月15日制作了判决书。
一、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00分。
〕得分:
90
1.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
元x号〕与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
【篇二:
法律文书】
1.起诉书写作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
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
1998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05年2月,xx公司发放1999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5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
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
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
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
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05)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
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
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05)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6月x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刘xx委托律师王xx为其辩护。
犯罪嫌疑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以及作案工具等为证,刘xx亦供认不讳。
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x检刑诉[xx]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05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
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辩白等相关材料;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办。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1.刑事判决书写作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
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
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
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
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
后门反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
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
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
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
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
据其苏醒后自述:
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
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
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
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
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
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
他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04年5月1o日以“x检诉字〔2004〕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4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xx担任书记员。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
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
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的行为手段残忍,其目的就是致被害人于死地,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
辩护人:
高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
凶手已经逃跑。
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
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
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
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
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
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
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
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