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团体运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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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团体运营规范
深圳市社会团体运营规范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专业委员会
2015
编写单位
指导单位:
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主持单位: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主编单位: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
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
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
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评估原则与方法
4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
5内部治理要求
6业务活动要求
7财产管理要求
8信息公开要求
9评估等级管理
附录社会团体评估指标体系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准则。
1.2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1.3本部分关于社会团体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66]10号);
——《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
——《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166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公益类社团、联合类社团、职业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2〕192号);
——《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
——《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0〕66号);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
——《深圳市市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办理工作指南》的通知(深组通〔2011〕50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
——《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4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5号)。
——《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深民规[2014]3号);
——《深圳市社工委、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办字〔2014〕68号)。
1.4评估准则将根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发生调整而修订,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2术语
2.1社会团体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2联合类社会团体
由相同或不同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为了共同的兴趣、爱好、利益进行横向交流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联合性社会团体分为联谊类社会团体和联合类社会团体两种。
联谊类社会团体根据相同人群的需求设置,一般以联谊会命名。
联合类社会团体根据相同或不同领域法人组织的需求设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门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命名。
2.3公益类社会团体
在基金会登记管理制度出台之前,《公益事业捐赠法》将公益性社会团体定义为“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基金会实行专门登记以后,公益类社会团体主要是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会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登记的其他社会团体。
《公益事业捐赠法》同时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
2.4专业类社会团体
由相同领域的法人组织和专业人士组成,围绕专业技术和专业资金开展专业活动,提高专业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组成的为经济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专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小类标准设置,一般以协会命名。
2.5学术类社会团体
由专家、学者和科研工作者自愿组成,以促进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交叉科学的教学研究为宗旨,普及科学知识,培养人才,促进科学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学术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二级学科设置。
对符合学科标准的,一般以学会命名;对未达到学科标准的,则以研究会命名。
2.6行业类社会团体
由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法人组织或个人组成,通过沟通本行业企业和从业者与政府的关系,协调同行业的利益,规范市场行为,提供行业服务,反映会员需求,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类标准设置,一般以行业协会、同业公会命名。
3评估原则与方法
3.1社会团体运营管理应当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设立和变更登记,加强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规范化建设,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2本准则列举了社会团体运营管理应遵循的规范性要求,总体上分为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内容。
评估方法基于这些规范性要求而实施,主要体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图,目的在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保障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行。
3.3对社会团体进行评估时,应针对行业类、联合类、公益类、学术类和专业类社会团体的业务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并基于深圳市所有社会团体发展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估。
3.4评估工作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评估为主,以自检自评为辅,并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评估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评估的社会团体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现场调查取证,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分和等级。
对在评估工作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有保密义务(法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3.5社会团体参加评估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应充分了解本指引的要求,协助评估工作的开展。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
3.6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社会团体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或线索时,有义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认定和查处。
3.7社会团体运营规范评估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3.8评估指标体系由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
控制项体现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评分项体现规范性基本要求;加分项则体现提高和创新要求。
4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
4.1控制项
4.1.1依法登记
4.1.2应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4.1.3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
4.2评分项
4.2.1应有固定的住所,产权或租赁手续齐全,满足办公需要,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且办公场所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
4.2.2应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
4.2.3合规管理社团,在政府职能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
4.3加分项
4.3.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4.3.2有房屋自有产权且产权手续齐全。
4.3.2组织学习、贯彻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5内部治理要求
5.1控制项
5.1.1应按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时限、条件和程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选举。
5.1.2法定代表人不应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应在社团任职。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5.1.4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5.2评分项
5.2.1章程修改应报理事会通过,再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5.2.2会员数量应达到法定最低数额,建立数据库,强化会员服务,落实会籍管理,会员应履行义务按期缴纳会费,明确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2.3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监事会的职权和运行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5.2.4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和职责履行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5.2.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并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
5.2.6专职工作团队应保持稳定或持续增长,制定并执行工作人员聘用、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
5.2.7应建立并执行档案、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
5.3加分项
5.3.1领导班子具有社会影响力。
5.3.2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正常。
5.3.3实行科学化管理手段,以完善和优化服务为目标,突破传统,创新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5.3.4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的工作中实现民主议事程序,重大事项经民主程序进行决策。
6业务活动要求
6.1控制项
6.1.1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6.2评分项
6.2.1应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规划内容完整,落实执行。
6.2.2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要求,完成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6.2.3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履行职能,开展专项服务,服务记录有案可查。
6.2.4开展重大业务活动时,应根据法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或备案。
6.2.5应开展业务宣传推广活动,并有活动记录和总结。
6.2.6有获得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6.3加分项
6.3.1为政府咨询和决策制定提供了有价值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
6.3.2结合相关法规要求开展诚信自律建设活动。
6.3.3开展了创新性强和业绩突出、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业务活动。
7财产管理要求
7.1控制项
7.1.1资产和经费来源应合法,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1.2所有经费和合法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7.1.3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7.2评分项
7.2.1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应符合国家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会费收取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按规定制定的标准收费。
7.2.2接受捐赠、提供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受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7.2.3应按国家规定制定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7.2.4年末净资产应不低于设立登记时的净资产,固定资产应建立规范的管理使用登记制度,资产购置和处置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7.2.5应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申请减免征税的资格,各项应税收费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依法申报和纳税。
7.2.6应依据规定到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申请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税务和财政票据应实行专人管理,并有领用、使用、核销登记手续,对相关业务应使用正规的税务、财政票据。
7.2.7应按章程规定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和重大经济活动情况。
7.2.8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的财务审计。
7.2.9财会人员应按规定实行会计、出纳分设,持从业资格证上岗,并有严格的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
未设置专门财会人员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工作,并经理事会会议审议。
7.2.10会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对财务资料交接手续,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
7.3加分项
7.3.1年度总收入持续增长。
7.3.2年末净资产持续增长。
7.3.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经营机构的财产管理规范。
8信息公开要求
8.1控制项
8.1.1应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不公布虚假信息。
8.2评分项
8.2.1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的有关事务,妥善保管信息公开档案。
8.2.2在网站等渠道公开相关资料,包括经核准的组织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接受捐赠和资助、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接受奖励和评估、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业务活动等。
8.2.3公布的信息方便查阅,保证会员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复制、询问。
8.2.4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相关报道和质疑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8.2.5在办公或服务场所公开机构及服务信息。
8.2.6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公布相关信息。
8.2.7信息公开渠道多样、丰富。
8.2.8应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抽查。
8.3加分项
8.3.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针对重大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
9评估等级管理
9.1社会团体运营规范评估的五类指标分别评分,分别定级。
其中控制项评定任何一项要求不符合,该类全部指标即没有评分,评估结果为无等级;评分项评定每一项要求符合即得相应分值,总分值均为100分;加分项评定每一项要求符合即得相应加分,总分值均为10分、20分、30分不等。
9.2每一类指标“评分项”得分和“加分项”得分相加,占该类指标总分的比例达到85%以上(含85%)时,该类指标等级即定为A级。
社会团体评估等级根据五类指标被评定为A级的数量确定,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1)5A级(AAAAA),即五类指标均被评为A级。
(2)4A级(AAAA),即有四类指标被评为A级。
(3)3A级(AAA),即有三类指标被评为A级。
(4)2A级(AA),即有两类指标被评为A级。
(5)1A级(A),即有一类指标被评为A级。
9.3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团体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评估等级牌匾应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9.4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五年。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两年,社会团体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视为无评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