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157169 上传时间:2023-02-0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2.9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docx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doc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三篇

第1条

  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系统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的正当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投资者妥善管理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适当管理指引。

  严格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坚持为合格投资者筹集资金。

  第三条实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不能替代投资者自身的投资判断,也不能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内在风险。

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和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对投资者的妥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管理;

  (4)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征、商业规则等。

,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公司可以为参与投资者设定准入条件。

  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及其他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公司投资者应根据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条件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

(1)对于投资者,公司应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义务;

  

(二)对于本办法中的投资者,应进行产品或服务风险披露、并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披露声明;

  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发出风险警示。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拒绝向其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应对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职责的履行提供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并指导公司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宜性管理的具体实施,规范适宜性管理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合理参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股权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适宜性管理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务和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进行的风险评估。

在办理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和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

  第三条公司提供私募基金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勤勉的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合格私募基金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下列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等养老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投资其管理的私募基金;

  (四)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合同等非法人形式,大部分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公司应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计算投资者总数。

  但是,如果符合本条第

(1)=(0+

(2)、(4)项要求的投资者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则不再检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也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章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第六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公司要求区分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并制定了客户信息和风险评估问卷(以下简称风险问卷)。

  

(2)客户分为三种类型:

正型、稳定型、保守型,通过综合评价投资者的财务和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

  (3)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步评估后,公司应通过通知函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步评估结果通知客户(附件2)。

如果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

  对于关键客户,公司应积极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公司应及时更新客户重大变化信息,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水平。

  (4)如果公司重新评估、调整客户的风险容忍度,则应将客户风险容忍度重新评估结果通知书(附件3)提交客户签字确认,并以书面形式保存。

  (5)每两年进行一次后续客户风险评估。

  当客户处理新业务时,公司应主动提醒客户重新填写风险问卷。

  第七条适宜性管理

(1)公司应引导客户充分了解各项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特征、风险特征、营销卖点和适销群体。

  

(2)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和风险水平向客户推荐或销售合适的产品,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投资期限和品种满足客户的投资目标;

  2、风险水平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水平;

  3、客户签署风险披露声明,以确认他完全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

  (3)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投资者适宜性责任的履行不能取代客户自身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内在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和费用。

  (4)如果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水平的私募基金,公司应给予客户充分的风险警示。

  (5)如果客户在受到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公司应要求客户进行书面确认,客户应承诺对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四章跟踪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宜性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1)投资者信息和资料;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和资料;

  (3)投资者风险容忍度评估、评级数据;

  (四)私募股权基金风险分类信息;

  (五)投资者适宜性评价结果信息;

  (六)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建议和依据;

  (七)向投资者发送与客户签署的文件;

  (八)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五章内部控制管理第九条公司建立多层次的监控体系。

销售人员应对自己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行为负责,风控合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投资者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可交易对象的风险特征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指派专人定期检查营销实施的适当性、服务人员在客户信息完善过程中、产品销售、业务推荐等。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二条风控合规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宜性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并可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追究违反公司适宜性制度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销售人员应妥善处理投资者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信息和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六章补充规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投资者适宜性管理体系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正当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证券、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包括风险投资基金在内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转让或私募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工具),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对产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科学有效地进行评估,充分揭示风险。

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水平等因素,提出明确、适当的匹配意见,向适当的投资者出售或提供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并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根据自身能力做出审慎决策,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商业机构适当意见的基础上,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业务组织的适宜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资产管理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及其他自律组织应当对经营机构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商业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以下信息——自然人姓名、地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自然人、资格和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2.收入来源和金额、资产、债务及其他财务状况;3.投资相关学习、工作经验和投资经验;4.投资期限、品种、预期回报等投资目标;5.风险偏好和可容忍的损失;6.诚信记录;7.实际控制投资者和交易实际受益人的自然人;八项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9.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披露、风险预警、适合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殊保护。

  第八条专业投资者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等。

;由行业协会注册或注册的证券公司的子公司、期货公司的子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经理。

  2.上述机构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金融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

  3.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福利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XXXX,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

  五个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有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基金、期货、黄金、外汇,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或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等。

  第九条运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验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详细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运营机构应根据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负债、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其进行详细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4项、5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通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相应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申请转换为专业投资者,但运营机构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转换-法人或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组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具有一年以上投资经验,如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

;2.最近3年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个人平均年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验或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确认承担可能独立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运营机构应通过附加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模拟交易对投资者进行仔细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的要求,解释不同类型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的差异,对可能的投资风险发出警告,并告知申请审查结果及其原因。

  第十三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分类,并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建立并及时更新投资者评价数据库,充分利用已知信息和现有评价结果,避免重复收集,提高评价效率。

  第十四条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制定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复杂性和投资者认知困难等因素,并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投资认购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

  如果对投资者准入的要求包括资产指数,则应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前的一定时期内达到该指数。

  现有市场、要求投资者进入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信息,并根据风险的特征和程度对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风险进行分类。

  第十六条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分类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流动性:

到期期限;三种杠杆情况;4.结构复杂性;5.投资单位产品或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6.投资方向和范围;7.筹资方式;8.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实体的信用状况;9.类似产品或服务的过往表现;其他十个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服务应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整体风险水平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产品或服务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应当认真评估其风险等级一中本金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杠杆交易等因素,产品或服务最容易或最容易发生本金损失的;2.由于缺乏公开交易市场、较少投资者等因素,产品或服务、产品或服务的流动性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成功实现。

;(3)产品或服务的可理解性,由于复杂结构、估价困难等因素,其条款和特征普通人难以理解的产品或服务;4.募集产品或服务的方式,涉及公开发行产品或相关服务,覆盖面广、且影响力大;5.产品或服务的跨境因素,以及因市场差异而跨境发行或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适用海外法律等。

;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服务;其他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商业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判断适合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并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类别,判断适合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

  第十九条经营机构在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自愿要求购买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后,应当就风险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出具专项书面风险警示。

如果投资者仍然坚持购买,可以向投资者出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商业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包括制定特殊工作程序、获取额外相关信息、告知特殊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时间考虑、增加回访频率等。

  第二十一条运营机构应根据投资者及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积极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类及相应的匹配意见,并将上述情况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禁止商业机构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从事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二)为投资者提供对不确定事项的确定性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可能被误认为确定性的意见;(三)积极向普通投资者推荐风险水平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4.积极向普通投资者推荐不符合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5.销售或提供风险水平高于风险容忍度最低的投资者的产品或服务;6.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就可能直接导致本金损失的事项告知以下信息。

2.可能直接导致损失超过原本金的事项;3.业务机构的业务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原本金损失的事项;4.业务组织的业务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因素;5.限制卖方行使权利的期限或解除合同的期限等。

6.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警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语言通俗易懂。

通知、警告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投资者,并确认被完全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运营机构应当通过其营业网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警示,并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或录像。

对于互联网等非现场操作,业务机构应完善匹配标识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提供本机构发行的服务时,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有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资格,并有能力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要求,制定并告知受托方产品或服务的相应管理标准和要求,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要求的信息,包括考虑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服务分类的因素等。

,自行调查和核实信息,并履行适合性义务,如投资者评估、适合性匹配。

  如果委托方未提供要求的信息、且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商业机构应拒绝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受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对委托销售中违反相应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运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类、适宜性匹配、方法、流程等具体依据。

,严格按照内部管理体系分类、分类,定期汇总分类、分类结果,并为每个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运营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与销售行为不匹配的适当内部管理相关的限制、客户回访检查、评估和销售隔离、培训和评估、实践标准、监督和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评估和激励措施鼓励不当销售,以确保员工切实履行适当的义务。

  第三十条运营机构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适当的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鼓励运营机构在公司网站或指定网站上披露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服务分类政策、自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防止信息披露或不当使用,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

  匹配方案、预警数据通知、音视频数据、自查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XXXX年。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需要按照规定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应及时通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未按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且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机构应告知后果,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运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与适当性相关的争议,通过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

  商业机构在履行到期义务时有过错,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运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争议时,运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信息,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对投资者的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中检查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检查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情况,督促业务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加强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自律规则,加强对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管理。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完善会员自律规则,落实相应的管理要求,制定并定期更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业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和风险容忍度最低的投资者类别清单,供商业机构参考。

  业务组织评估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水平不得低于清单中规定的风险水平。

  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并重点对备案产品或相关服务的高风险产品或服务进行适当安排。

  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监管谈话、发出警告信、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执行。

  第84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对普通投资者未按规定进行分类和细化管理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4.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不了解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信息,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分级义务的;5.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文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