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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解析

 

目录

论文摘要………………………………………………………………1

引言………………………………………………………………2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2

(一)婚姻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2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2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历程………………………………………3

(1)绝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3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3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3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4

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4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4

(二)中国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5

四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6

(一)完善婚姻挂号原则………………………………………6

(二)完善和健全事实婚姻判定的条件………………………6

(三)加强婚前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7

(四)建立婚姻规则、监督、检查原则………………………7

参考文献………………………………………………………………7

 

论文摘要

 

自古以来受我国风俗习惯影响,对于结婚挂号等法律观念并没有很深入人心,而是非常注重于结婚的仪式等,导致我国目前没有法律上具有结婚效应而长期共居的现象屡禁不止,其次我国的婚姻法在不同阶段出现了对这种现象不同的态度也是导致这种现象居高不下的一个主要原因,而本文主要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存在的问题与之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法律、弊端、法律关系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引言

中国的事实婚姻古往今来一向存在,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方法,是社会历史的产品。

没有法律效应的婚姻并且长期居住,而这样的婚姻经常被称做事实婚姻,其次这样的婚姻主要分布在于偏远地区和经济落后的地区,同时这种现象不是我国独有,国外也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

只是对待事实婚姻的心境各异,有的法律为与法律婚姻对等的有效性,反之,不承认或有条件地承认其有效性。

中国依据处置历史留传问题,关于事实婚姻的承认与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经历过多次改动。

所以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司法审判中的主要依据,其次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而通常不符合法律的事实婚姻通常依法论处。

因此,在研讨事实婚姻疑问时既要遵从现行法律的法律,又要关系事实,更要着远于将来,关于不一样状况作详细活络的分析,有利于在行进法律晓得的基础上,运用婚姻家庭法律及方针妥善处置好由它所致使的社会家庭仇视。

然后减少和避免由此类仇视引发的社会治安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婚姻即男女双方关系在法律上取得认同。

婚姻成立的要件,是指作为有效婚姻有必要具有的条件,否则婚姻便会因为缺少有效要件而无效。

而成立条件包括本质要件第一是异性男女,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第二男女两头有必要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

第三达到法定婚龄,男的不得低于22周岁,女的不得低于20周岁。

“第四有必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第五有必要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六两头有必要均未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该成婚或暂缓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8条规定,需要成婚的男女两头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符合本法规矩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取得成婚证,即成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结束挂号发布成婚证之时。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从现有法律中关于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具体而详细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岐,还没有构成统一的观念,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际中一致的观念认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指的是狭义上事实婚姻,指没有爱人的男女两方,未经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日子。

根据上述,事实婚姻大概具有以下四个前提:

1.男女两端虽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则,但两端同居是彻底自愿,没有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事实婚姻的重要前提;2.男女两端终身为伴一起,两端互为规则上的权利义务,这是事实婚姻与分歧法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差异;3.男女两方对内对外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具有夫妻身份;4.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则,未施行成婚挂号手续。

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差异。

从上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构成分析其特征有:

1.片面目的性。

事实婚姻男女两端意思标明实在一起,具有成婚而且有一起的自愿;2.客观事实性。

男女两端按照当地姻俗举办了成婚仪式,存在一起的婚姻居所,而且来具有长时间安稳的两性同居日子而且有子孙;3.婚姻关系的戳穿性。

男女两端对内长时间以夫妻名义过日子,对外以夫妻名义持平,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男女两端有能够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

总之,判定事实婚姻有必要遵循法律规则的约束,这是差异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边界。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历程

中国的法律、关于事实婚姻历来选用对比慎重的态度,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演变历程的大致经历了从认识到认识再到不认识最后到相对认识这样一个发展进程,这一进程大致分为四个不一样的发时间:

(一)绝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

从建国到1984年8月30日早年:

绝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建国以来,事实婚姻在中国许多存在,在这种环境下,中国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把事实婚姻按离婚案子处置。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律的定见》中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子,要坚持成婚有必要进行挂号的法律,不挂号是不合法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处置具体案子要根据党的方针和婚姻法的有关法律,从事实出发,脚踏实地地处置。

两端或一方不满婚姻法成婚年岁的婚姻,如未生育子孙,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应消除其不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两端已满婚姻法成婚年岁的事实婚姻,应按一般的婚姻案子处置。

(二)限制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

1984年8月30日到1994年2月1日前:

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律若干问题的定见》初度在时间上对事实婚姻的断定标准作了阐明:

对申述时两端都已达成婚姻法法律的婚龄和契合成婚的其他条件的"可按离婚处置,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申述时两端或一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的,以不合法同居关系处置。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法律:

在1986年3月15日往后"未办成婚挂号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如同居时两端均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可断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如同居时一方或两端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应断定为不合法同居关系。

(三)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

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前:

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第24条法律:

未到成婚年岁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挂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的告诉》中进一步明确指出: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办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按不合法同居关系处置。

(四)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

2001年4月28日到现在:

相对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期“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第8条法律:

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

2001年12月2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阐明

(一)》第4条进一步法律:

男女两端根据婚姻法第八条法律补办成婚挂号的,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从两端均契合婚姻法所法律的成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上述法律法律等于是在说补办挂号具有溯及力。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法律事实上都是从立法的角度对事实婚姻选用相对承认的态度。

三、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

因为受旧习俗的影响,中国几千年以来流传下的经过举行婚礼便得到认可的成婚风俗在中国至今仍然普遍存在。

因此成婚仪式往往比挂号更重要。

“虽然中国从第一部《婚姻法》公布实施以来一向侧重成婚有必要进行挂号,才能建立夫妻关系,但社会实践证明事实婚姻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事实婚姻在中国长时间存在,在广阔村庄特别是偏远区域,事实婚乃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

村庄和一些偏远区域,许多村庄的青年男女,只需到了十七、八岁,家长就着手组织他们相亲,两头在各方面满意后,就在家长的掌管下订亲,然后即是同居日子在一起,他们考虑的仅仅只是两头家庭的条件是不是相符,并未将自已的关系是不是符合国家的法律归入考虑。

他们有些在年纪到了法定婚龄后会去补办成婚挂号,有些就一拖再拖地过下去。

“这种婚姻关系一旦发生纠葛,诉讼到法院需求离婚的也有许多,使得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上有许多困难,这对社会环境、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都存在很大的坏处。

”抛开这些表象,深化翻开分析,事实婚姻的存在,是有社会、规则、原则等多方面缘由的:

(1)传统习俗的影响。

中国民间盛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需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即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实施规则手续。

(2)婚姻挂号不方便。

根据《婚姻挂号处置规则》的规则,婚姻挂号处置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就事处或许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村庄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而中国幅员辽阔,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区域,进行成婚挂号有一定困难。

(3)“挂号原则不健全。

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挂号机关,因就事人员不在等缘由不能挂号。

(4)婚姻挂号搭车收费。

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搬迁保证金等。

(5)法制宣扬不可。

我们的法制观念冷漠,对婚姻挂号的重要性缺少理解。

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处置和监督,成心不挂号,构成事实婚姻状况。

别的,在社会中还有一些新人,他们将成婚当作爱情的坟墓,认为男女两头一旦进入了婚姻的殿堂,便绑缚了本身的特性,为了维护他们所谓的崇高的“爱情”就不移至理地不进行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日子在一起,然后构成了一部分的事实婚姻。

虽然说如今我们法制观念好多了,但是不容置疑的是因为教育等缘由,以及普法宣扬的力度不够,我们通常遵从礼俗,而无视了法律的存在。

还有其他的比如“挂号原则不健全”婚姻挂号不方便”等等。

其实我想这些理由都是实际存在的,而在涉及到利益时,我们总是有一种趋利性,这抉择着他们的行为选择了。

因为某些原则的缺少或许不完善,为防止产生纠葛,而不去挂号。

(二)中国事实婚姻存在的问题

“中国婚姻立法的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严肃性,也体现出法律保护公民婚姻权的价值取向。

”但个人认为仍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谈论。

1.事实婚姻判定条件不完善,不便于事实操作

中国婚姻法没有界定“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是司法解释中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爱人的男女,未进行成婚挂号,以夫妻关系同居日子,大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关系之法律。

事实婚姻的概念不清,给男女保护本身一定权益带来了阻挡,也给司法机关处置此类案件带来了恰当的困难。

除概念不清外,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认定时设定的条件也跟着对其所持的法律态度而游移不定。

在第一时间时期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选用承认态度。

第二时间选用有条件承认主义,在此时间承认事实婚姻的条件归纳以下有:

1.必要条件,即有必要要向人民法院申诉;2.必备条件,即以“离婚”时或其同居时是不是具有成婚的实质条件而判定事实婚姻是不是受法律保护。

从这一时期的法律来看,只要将事实婚姻进入到诉讼程序上,法律才进行有条件地判定其法律有效性。

男女两头在补办挂号前是不是仍是不合法同居关系?

男女两头既不补办成婚挂号,也不申诉离婚怎么办?

因此这儿存在着事实婚姻概念不清,难以对事实婚姻有一个一同的称谓,不利于事实的操作。

另外,即使是进入诉讼程序的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在判定其有效性时,条件设定也不尽齐备,如甲乙两人同居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同20年后,乙因工作而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为脱节法定责任,申诉离婚。

按该条件法律,甲乙之间的婚姻应属不合法同居。

此种处置是不是显得过于注重办法上的法律,而无视当事人实质上的婚姻关系?

第三时间时间对事实婚姻选用的是不予承认态度。

个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是不符合社会现状,是对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行取的。

个人认为婚姻法应了解界定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条件,这样关于正确判定重婚罪、加强对婚姻家庭的行政处置都具有生动的意义。

2.重办法轻实质的法律,不利于保护弱者

就“2001年司法解释”来看,当事人本来是申诉离婚,而硬要其补办挂号手续,虽然保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这种法律不太公平,1994年2月1日前可以不补办挂号手续,而往后的要补办手续,如一方不赞同补办,另一方想补办也办不成,按法律以同居关系处置,这样不利于保护想补办一方的利益。

婚姻本身具有事实在先的特征,各种业已构成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两头、子孙、家庭及社会都会发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婚姻法不能完全无视婚姻实体的事实存在及其衍生的各种身份的法律事实。

婚姻家庭的私法特征挑选了它应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为己任。

3.事实婚姻法律原则计划不到位

中国当时对事实婚姻选用有条件承认主义。

即立法仍选用挂号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对具有成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予以有条件地承认和保护。

但这种立法办法有以下不完善之处:

其一是不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回归。

跟着《民法通则》的发布,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已成一同。

其二是不利于与国际接轨。

纵观国外立法的法律,通常将婚姻建立实质、办法要件的婚姻称为无效婚姻或可撤消婚姻。

美国知名家庭法专家哈里·D·格劳斯在《家庭法精要》一书中指出:

通常认为,自始无效婚包括有意建立的乱伦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一方或两头早年的婚姻还存在的婚姻(重婚)或两头中至少有一方必备精神情况的婚姻。

另一方面,缺陷程度较轻的婚姻常被划归‘可撤消(为无效)婚。

这类婚姻包括虽达法定婚龄,但未得到爸爸妈妈赞同的婚姻、不具有比如健康检查等非有必要办法要件的婚姻。

另外,与另一方爱人重要利益有关的一些婚姻阻挡或缺陷,如诈骗,也可构成婚姻的可撤消。

美国《一同成婚离婚法》和《纽约州家庭法》都将自始无效婚绑缚为重婚和乱伦婚(近亲婚)相应地拓宽了可撤消婚的计划。

德国将缺少成婚办法要件的婚姻法律为可撤消婚。

四、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婚姻挂号原则

实施婚姻挂号原则可以保证婚姻当事人符合成婚的法定条件,避免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发生然后可以保证婚姻的质量,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处置和监督,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安稳。

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处置法律对成婚挂号原则都作了了解的法律,但由于法律原则还不行完善,特别是没有必要、了解的制裁办法,致使草率成婚、早婚、事实婚姻等表象呈上升延伸之势,损害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应从速完善《婚姻挂号法律实施细则》简化挂号手续,合理法律挂号费用,实施便民办法,尽量削减事实婚姻。

“将事实婚姻法律为可撤消婚姻。

立法应了解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条件,在撤消之前当事人补办成婚挂号的即转化为有用婚,央求撤消的权利人为婚姻的任何一方,撤消婚姻的作用依据法定表象依照关于离婚的法律予以判定,当事人仍未补办成婚挂号手续的在两头发生纠葛诉至法院时,法院应留神保护无过错方和子孙的利益,假定当事人均符合成婚的实质要件,两头日子多年或生有子孙应按离婚的法律处置。

”这样做如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但我们有必要铭记先有我们的社会行为后才有调整我们社会行为及其互相关系的法律标准,因此,首要应当注重的是法律是不是保证或损害了我们。

法律不是天然,是人的创造。

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中侧重保护既存的婚姻关系,只能愈加体现民法爱崇自个价值的权利本位理念及注重对身份关系的实质性保护,而不会构成对法律的实质性损害。

(二)完善和健全事实婚姻判定的条件

“事实婚姻如“顽童”通常在人类婚姻日子中各行其道,对婚姻家庭及社会均有一定的影响,能在法律上了解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参看国际各国的事实婚姻立法,个人认为中国在事实婚姻立法中应酌量以下条件:

首先,在立法中既要法律实质上的条件,也要有办法上条件的法律。

”在实质条件方面有事实婚姻当事人自愿,两头均应达到法定成婚的最低年岁,不得为直系血亲或3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患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成婚的疾病,两头均无爱人(应以同居时一同具有为需求)等;在办法要件上,同居至少3年以上,有子孙者可不受该期限的绑缚;同居的时间应从同居行为发生时起算,并且应当接连核算。

第二,在判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有效性时,不该当只从“是不是进入诉讼”这一办法上去判定,而应从婚姻实质是不是存在来作出客观判定,并且以同居行为构成时作为判定有效性的时间标准,即应选用行为说,而不该选用情况说。

(三)加强婚前教育,增强公民法制观念

婚姻处置机关应将婚前教育归入其工作计划,帮忙未婚者建立正确的婚姻恋爱观,晓得实施成婚挂号手续的重要性及其法律作用,晓得事实婚姻的损害和法律作用,使当事人在婚前就正确地晓得自个在婚后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享有的权利,细心冷静地考虑自个的婚姻大事,增强对婚姻的责任。

“婚前教育的办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可以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泛宣扬,在中等以上校园开设婚姻法课程,也可以举行婚前教育校园。

”协作婚前教育可以出书有关的教育读物,在社会上道破发行。

(四)建立婚姻规则、监督、检查原则

改动从前对事实婚姻等当事人需求“离婚”才处置的消沉被动局面。

“为此,可由民政部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各辖区的事实婚姻进行经常性的、生动主动的监督检查,对事实婚姻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或主张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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