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自查自检表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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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自查自检表附件3
附件3:
金属非金属矿山自查自检表
矿山企业名称:
矿区:
检查时间:
年月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开采深度从米到米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爆破单位作业许可证有效期(签订爆破协议有效期)
主要负责人
分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部负责人
矿长(甲方现场负责人)
安全管理资格证有效期
安全管理资格证有效期
安全管理资格证有效期
安全管理资格证有效期
1.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备案有效期
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
2.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备案有效期
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
存在的问题: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从业人员情况
矿山建设单位
现有从业人员共计:
人;其中老工人:
人,新工人:
人;专(兼)职安全员:
人;
特种工:
人,其中提升机工(绞车工、信号工):
人,通风工:
人,排水工:
人,电工:
人,焊工:
人。
矿山施工单位①
现有从业人员共计:
人;其中老工人:
人,新工人:
人;井队长:
人,班组长:
人,
专(兼)职安全员:
人;
特种工共计:
人;其中提升机工(绞车工、信号工):
人,通风工:
人,排水工:
人,电工:
人,焊工:
人。
矿山施工单位②
现有从业人员共计:
人;其中老工人:
人,新工人:
人;井队长:
人,班组长:
人,
专(兼)职安全员:
人;
特种工共计:
人;其中提升机工(绞车工、信号工):
人,通风工:
人,排水工:
人,电工:
人,焊工:
人。
竖井开拓系统
1、现有口竖井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备注:
2、中段及分层开采高度
中段高度:
米;分层高度:
米;
斜井开拓系统
1、现有口斜井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井、井径米、井深米
备注:
2、中段及分层开采高度
中段高度:
米;分层高度:
米;
备注
企业基本情况续表
矿山企业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依据标准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一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任命书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技术的负责人都需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2、相关人员任命书。
3、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及落实情况。
4、井下通风是否实行专门管理,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门人员。
GB16423-2006
4.1、4.2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人员任命文件,以及合法有效证件。
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情况(甲乙方)
二
安全培训
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老职工每年再教育及新工人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不少于72小时,老工人不少于20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
GB16423-20064.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查看入厂三级教育卡片,培训计划、记录及考核结果(甲乙方)
2、①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
查看有效证件、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现场询问核对(甲乙方)
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师傅带徒弟制度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指导意见》
查看制度及落实情况(乙方)
三
工伤保险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安责险(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购买安责险,工伤保险必须全员购买)。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查看缴纳保险费用的证明(甲乙方)
四
安全投入
每年安全投入计划及落实情况
查看计划及落实情况(甲方)
五
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最大班下井人数少于30人的,可以不安装在线人员定位系统;
生产中段离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不超过300m的地下矿山、生产中段距安全出口实际距离不超过2000m的地下矿山可以不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即可不建避灾硐室、救生舱。
2015年底前仍未建设“六大系统”的矿山,将被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再为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变更手续,并提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
查看“六大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和后面的井口“六大系统”检查进行结合)
(甲方)
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
2014年底前,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取得标准化三级以上证书。
从2015年1月1日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否则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查看安全标准化证书(甲方)
七
“三同时”审批
1、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
国家总局18号令
查看有关审批材料(甲方)
2、①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③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1号令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查看审核文件
(甲方)
八
设备设施检验检测
1、竖(斜)井提升设备、提升用钢丝绳、压力容器、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特种设备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检验和检修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29、30条及《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查看有效的检验报告,矿山内部检测检验检修记录。
(甲方)
九
淘汰设备及落后工艺
1.非定型竖井罐笼;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3.KJ型矿井提升机;4.JKA型矿井提升机;5.XKT型矿井提升机;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9.油断路器;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11.非阻燃风筒;12.非阻燃输送带;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14.主要井巷木支护;15.火雷管、导火索;16.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19.横撑支柱采矿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一批)
对照现场情况(甲方)
十
协议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资料。
查看合同、协议及资质证明(甲方)
十一
应急救援
1、有透水、冒顶片帮(特别是大面积冒顶)、火灾、中毒窒息及坠井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以及预案备案情况。
并定期演练。
GB16423-2006
4.8
查看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甲方)
2、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通讯电话、急救车辆、急救箱、自救器等)。
GB16423-2006
4.20
查看有关文件资料及器材、设备。
(甲方)
十二
劳动防护
①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安全帽、防尘口罩、安全带、防护服、胶鞋、手套等);
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③不得使用假冒伪劣、超过使用期限和失去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④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3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十六条
按标准发放,建立发放台帐,检查台帐,现场检查(甲乙方)
十三
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我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隐患位置、场所设立警示牌或者标识;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其通报。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条例》、《新疆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查看相关记录并实地检查(甲乙方)
十四
职业卫生
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二章第八条
查看有关文件、询问有关人员
2、新进工人上岗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需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单位资质证明),并建立档案;之后每年需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工人离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确保无职业病存在。
查看工人体检档案资料
3、作业场所基本要求:
①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②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③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查阅检测报告、现场检查
4、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7号令第二章第十一条
查看文件、资料
5、职业病危害申报:
①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②新、改、扩建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③因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职业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变更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局第47号令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8号令第二条、第八条
查看申报回执
二、现场执法检查
一
井口地面检查
1、主、副井绞车房:
竖井井架高度、提升用绞车型号、钢丝绳直径符合矿山设计要求。
井筒内是否有结冰现象;
副井提升要求配备2名绞车工,1名操作1名监护,主井提升配备1名绞车工,必须持证上岗;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系统,其操作系统必须设在司机操作台;灭火器不少于2个(4公斤);
GB16423-2006
6.3.3.23
6.3.5.13
查看设备检查记录和现场设备
检查深度指示器、刹车装置及检修记录
2、信号房:
井下有人时,信号工必须24小时在岗,且持证上岗。
检查持证情况
3、空压机房:
屋顶材料必须阻燃,配备足够灭火设备(灭火器不少于2个(4公斤)),空压机运行记录需如实填写;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断水(油)保护装置正常。
GB50029-2003
3.0.14
查看定期检验证明
4、“六大系统”监控中心:
运行正常,能随时调出近期通风、人员等情况;
建立运行记录,如有故障及时排除,并登记在册;
必须专人值守。
检查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检修记录
5、班前会是否正常开,并如实做好记录;人员上下井记录是否按要求填写;
查看班前会记录、人员上下井登记本
二
领导带班下井
1、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34号令)
查看档案
2、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是否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是否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井下当班领导是否在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现场查看
3、①矿山企业领导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②矿山企业领导是否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现场查看
三
安全出口
1、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得少于30米,超过1公里的需另增加一个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出口相通。
GB16423-2006
6.1.1.3
检查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
2、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竖井梯子间要求:
a.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b.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上距离不大于8m;c.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f.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全部隔开。
)
GB16423-2006
6.1.1.4、6.1.1.6
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0m;b.人行道的有效净高不小于1.9m;c.斜井坡度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15~30°时,应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d.运输物料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GB16423-2006
6.1.1.7
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4、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斜井坡度为10-15度时,设人行踏步;15-35度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度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GB16423-2006
6.1.1.7
检查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5、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GB16423-2006
6.1.1.3
检查各分道口的标志和照明。
6、各中段马头门应按规定悬挂避灾路线图、中段平面图;马头门处至少配备1名信号工;
GB16423-2006
检查各马头门情况
7、井下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电室、变电所、电机车库、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灭火器应入箱)
GB16423-2006
6.7.1.5
现场查看
四
提升系统
1、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的安装和运行必须符合GB16423-2006中6.3.2和6.3.3的规定。
GB16423-2006
6.3.2、6.3.3
现场检查
2、竖井提升运输有防过卷和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井口及各中段马头门必须实现信号闭锁;且设有不低于1.5m的栅栏门或金属网(保持常闭),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按规程要求设置阻车器及摇台;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
GB16423-2006
6.3.3.21
查看现场
3、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
斜井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GB16423-2006
6.3.2.6
查看现场
4、提升运输信号设施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齐全。
GB16423-2006
6.3.3.26
现场检查
五
通风防尘
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对于自然通风压较大的矿井,当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能够达到规程中6.4.1的规定时,允许暂时用自然通风替代机械通风。
设置测风站按规定进行测风并做好记录;
跟班作业安全员要配带检测仪器;矿井总进、排风量每季度测定一次;矿井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
GB16423-2006
6.4.2.1
7.15、7.17、7.18
检查通风系统,检测风量、风速和作业场所空气质量
查看风量、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测量登记档案和检测检验记录
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局扇应有漏电接地、机械防护保护;
GB16423-2006
6.4.4.1
查看现场
3、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米;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米;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米;抽出风筒的入口应滞后压入风筒的出口5米以上。
GB16423-2006
6.4.4.2
检查现场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
3、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有效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GB16423-2006
6.1.6.5
查看明显警示标志和不低于1.5m的栅栏。
4、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风筒要使用阻燃材料制作。
GB16423-2006
6.4.4.5
查看产品说明书
5、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
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有效防尘措施。
GB16423-2006
6.4.5.1
查看水箱、水管、防护用具和现场
六
供配电
1、矿山工程的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提供备用发电机)。
GB50070-94
2.0.4
查看设计图纸及现场
2、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高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低压网络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照明电压,井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GB16423-2006
6.5.1.2
现场查看
3、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GB16423-2006
6.5.5.1
现场查看
4、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
接地所用钢材必须镀锌或镀锡,接地连接线应采取防腐措施。
增加漏电保护器。
GB16423-2006
6.5.6
现场查看
5、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准悬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应不小于300mm。
GB16423-2006
6.5.2.6
现场检查
6、电气线路:
1)水平巷道或倾角45度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阻燃);
2)竖井或倾角大于45度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阻燃);
3)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4)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5)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GB16423-2006
6.5.2.1
现场查看
7、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起止地点等的标志牌。
GB16423-2006
6.5.2.8
现场检查
七
矿山设备检查
开工前应对矿山设备(提升机、钢丝绳、防坠器、闭锁信号、空压机、电气设备、通风设备、排水设备等)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记录
八
采掘作业
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GB16423-2006
6.1.5.1
查看现场
2、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的需要。
GB16423-2006
6.1.1.7、6.1.1.8、6.1.1.9
查看设计、图纸及现场
3、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天井、溜井,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等防坠措施。
GB16423-2006
6.1.7.1、6.1.7.2
查看现场
九
防排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