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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接访中心管理制度

联合接访中心管理制度

篇一:

关于建立信访联合接访制度的通知

联合接访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

事要解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的信访工作目标,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建立信访联合接访制度。

一、参加对象

联合接访活动由党政办公室或信访办牵头负责,各有关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

公安分局负责联合接访现场维稳工作,保证联合接访秩序井然。

二、基本原则

联合接访以?

联合接访、归口调处、集体‘会诊’、领导包案、限期办结?

为主要原则,即现场接访、现场落实包案领导和责任单位。

同时,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对每一起信访案件,都要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坚决杜绝掩着、拖着、办事效率不高的行为。

2.坚持以息诉罢访为目标。

着眼于?

事要解决?

,坚决纠正满足于走程序、形式上结案而不认真研究不息诉原因、不切实加强工作的敷衍塞责倾向,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3.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问题。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防止随意表态,违规操作,坚决杜绝因变通政策而留下后遗症。

三、工作要求

1.各参与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联合接访时按时到管委会信访办参加接访,做到不缺席、不迟到。

分管负责人有特殊原因确不能参加的,指派业务骨干参加。

视情参加联合接访的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必须保证随叫随到,分管负责人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的,做到业务骨干随叫随到。

2.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做到全面排摸信访矛盾隐患,对有上访倾向的矛盾隐患提前与信访办沟通,及早制定解决方案,做到沉着应对、妥善解决。

3.对联合接访中受理的信访件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

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相结合。

各有关单位、部门必须对受理的信访件实行跟踪处理、全程负责,并及时将处理进程和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信访办反馈,并向分管领导报告。

篇二:

联合接访实施方案

检察院受理控告举报申诉

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检察系统的信访工作,积极引导群众规范有序信访,集中成批解决重点信访案件,切实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

结办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整合信访资源,加强舆论引导,认真为群众排忧解难,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二、主要目标

以规范、便民、高效、有序为目标,转变群众工作方法,创新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减少信访存量,降低信访

增量,避免信访群众越级上访、多头上访和无序上访,切实提高上诉上访的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对每一起信访案件,都要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坚决杜绝掩着、拖着、办事效率不高的行为。

2、坚持以息诉罢访为目标。

着眼于“事要解决”,坚决纠正满足于走程序、形式上结案而不认真研究不息诉原因、不切实加强工作的敷衍塞责倾向,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3、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实事求是处理问题。

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防止随意表态,违规操作。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对信访案件全部实行检察长亲自阅批制度。

控申部门对所受理的来信来访案件,应在7日内按照检察长批示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1、对来信事项的处理

控申部门接到信访材料后,当天应做好登记工作并提交检察长批示,检察长批示后由控申部门按要求将信访材料移送分流,并告知信访人。

2、对来访事项的处理

信访人采用来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控申部门应当登记备案,并制作接访笔录。

对于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场解释答复;对于来访内容涉及具体业务部门的,由控申部门提交检察长批示后,相关业务部门按批示答复信访人,控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接待工作。

3、对正在司法程序中信访事项的处理

对信访事项属于本级检察院正在法律程序中办理的案件,控申部门接到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本院案件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并做好信访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4、对其他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立案事项的处理控申部门在审查受理时,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立案的,可以告知信访人在已受理、立案的司法机关作出法律结论后,再依法提出控告、申诉。

(二)控申部门与有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受理、办理流程,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加快案件流传,防止形成积压,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的规定。

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部门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1、下列信访事项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1)不服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2)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3)认为人民检察院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或者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

(5)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

2、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公诉部门处理:

(1)对本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2)认为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3、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反贪污贿赂部门处理:

(1)举报本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的;

(2)涉及本院正在审查或者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的;

(3)涉及本院反贪污贿赂部门正在参办或者督办的案件的;

4、下列信访事项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处理:

(1)举报本院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

(2)涉及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正在审查或者侦查的案件的;

(3)涉及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正在参办或者督办的案件的;

5、下列信访事项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1)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2)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4)举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

(5)控告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者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6)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

(7)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

6、下列信访事项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处理:

(1)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篇三:

信访接待制度

信访接待制度

为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增强信访工作责任;更好地体现党的宗旨,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接待行为,积极稳妥地化解各类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信访接待良好形象,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访接待范围

1.本系统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职工和家属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

2.与我局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投诉;

3.与我局稳定局面有关的相关投诉。

(二)接待内容及职责

1.内容:

接待单位及群众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的安全生产管理、企业管理和下属企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宣传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2.职责:

受理来信,接待来访,接听电话,维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有关机构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信访接待时间和方式

1.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2:

30—5:

00

2.方式:

信访接待实行信访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度。

具体接待时间按照领导接待日安排的时间(节假日除外),

原则上稳控责任人负责接待当日来访群众。

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适当、依法解决问题,信访相关业务负责人应随叫随到,及时协助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四)接待来信来访要求

1.接待人员应态度和蔼,文明礼貌。

对来访群众做到起身迎送,主动让座倒茶水,安排文明整洁场所接待;对老弱病残来访者应尽力提供方便。

2.接待来访要耐心细致,做好记录。

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力戒草率、急躁;谈话记录要认真,询问情况要仔细,归纳群众意见和要求要准确。

接待过程中非接待人员不得随意插话、打断。

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

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或因现实条件所限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耐心向来访人员说明情况,并对其所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解答,认真宣讲政策,做好思想工作。

3.接待人员应依据政策,秉公办事。

接待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处事,处理问题要及时妥善,不敷衍、推诿。

接待人员不得接受来访者的馈赠和宴请,亦不得要求来信来访人员为自己办私事。

4.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服饰得体。

要举止端庄,实行挂牌接待,公开接受监督。

5.接待人员应执行条例,依法接待。

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依法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遇无理纠缠和扰乱秩序的,接待人员对

有关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应坚持以理服人,避免感情用事,必要时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6.处理来信要讲究程序,及时上报。

对来信要呈送局领导批示,并认真负责登记、呈阅、督办、复核、统计、上报工作,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交承办科室按时限及时办理并及时上报。

承办科室要积极配合,认真办理信访案件,不得推诿。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情况。

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增强我局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

的责任意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坚持强化责任、解决问题,有利工

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接待日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当相对固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领导应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二)各主要领导每周1个工作日;

(三)主要负责领导每月不少于6个工作日。

第四条领导接待日工作一般采取轮流接待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也

可以采取预约接待、多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

第五条信访接待室负责做好机关领导接待日的准备工作。

(一)制定阶段性的领导接待日安排;

(二)落实参加领导信访接待日工作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并通知其为领导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资料;

(三)通过固定的新闻媒体或者告示栏等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四)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原定领导不能在预定的时间接待,由信访接待室应当及时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第七条接待时,信访接待室负责做好接待登记和记录,填写统一印制的《党政机关领导信访接待日登记表》。

接待后,对信访人反映的合理诉求,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或接待领导的指示,及时转送或交办到有权处理的职能股室,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八条领导接待日工作实行责任制。

党政机关领导在接待过程中,对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需要调查核实的,责成有权处理的有关股室办理,并要求在限期内提交办结报告;情况复杂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接待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不属于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移交有关分管领导。

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呈报共同的上级机关或其信访工作机构协调处理。

第九条对接待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条领导信访接待日每半年做一次计划安排并上报,落实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逐人列表报县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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