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工程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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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工程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河涌管理所

监理单位:

合同编号:

*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广州市

 

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2

二、工程廉政协议书5

三、通用合同条款6

四、专用合同条款11

五、附件条款19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广州市海珠区河涌管理所

监理人: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工程监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州市海珠区河涌管理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广州市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工程监理

2、建设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

3、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约万元。

5、工期:

日历天。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工程监理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位于阅江路北侧滨江景观带,东起水博苑附近,西至华南大桥,全长约2.6公里。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铺设漫步道、慢跑道、自行车道,新建3座桥涵、3处驿站、改造3处广场及2处桥底空间节点,绿化提升约5.2万平方米,以及新增水生植物、雕塑、城市家具、改造人行过街设施等。

3、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妥结算手续为止。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暂定为(大写)(小写:

¥元)(最后价格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

2、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6、监理规划。

7、其他。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捌份,委托人执伍份,监理人执叁份。

委托人:

广州市海珠区河涌管理所监理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工程建设廉政协议书

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海珠区前航道阅江路碧道示范段工程项目中的廉政责任,保证双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特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协议如下:

一、带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对各自工作人员廉政工作负责,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

三、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向海珠区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并积极配合调查,纠正违法,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如出现因行贿对方工程有关部门人员或弄虚作假等导致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的,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赔偿由此给相关方带来的实际损失。

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接受项目预防小组人员在廉政方面的监督。

六、如果发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索贿及为索贿故意刁难行为的,应如实向海珠区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举报。

七、海珠区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监察组投诉电话:

*。

发包人名称:

(盖章)承包人名称:

(盖章)

广州市海珠区河涌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日期:

二○年月日日期:

二○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委托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五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六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市政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市政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6.《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其他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8.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技术标准

9.本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10.本工程施工图纸;

11.本工程监理合同及施工招标文件;

12.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有关合同;

13.经委托人批准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14.其他经委托人确认的有关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通用条款第二十至第三十一条履行监理义务;

2、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

3、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二、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的最终审批权属委托人;

五、本工程施工采用总价包干承包合同,对任何变更须经委托人批准后才可实施。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没有能力按合同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2、要求监理人作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资料待合同终止时必须移交给委托人统一管理)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1

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及附件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保密

2

设计文件及图纸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3

有关技术资料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4

与承包人签定的有关合同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保密

5

其他有关资料

合同生效后

合同终止时

不得流入非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3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7天。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费用,在监理费总价中已考虑,委托人不再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自行投保,视为在合同签订时已考虑。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

(一)监理人应在委托人向中标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本项目至少投入监理人员:

总监1名、总监代表1名、监理工程师5名、监理员3名,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业主要求必要时增加监理人员,监理驻场时间为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验收。

(二)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为:

详见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并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管理,按照建设单位合理指令并按业主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工作。

如发生敷衍了事的情况一次扣罚款1万元,在结算时扣除;接受建设单位抽查工作,建设单位检查时,人员未请假,擅自离岗者,每人每次2万元,在结算时扣除。

(三)监理人的工作内容

1、设计方面

(1)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签发设计文件(包括:

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委托人报告。

(2)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3)组织有关参建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4)协助委托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5)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在指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6)资料汇总及其他工作。

2、施工方面

(1)管理工程建设合同。

(2)协助承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按有关技术要求,在土方开挖等工序施工前后及时、准确的测量地形断面和进行计量,并绘制断面图。

(7)工程进度控制:

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季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期要求进行工期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施工或完工的,监理人应做好延误时间记录及其原因,并经承包人盖章或签名确认。

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在分清原因的前提下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委托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8)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委托人委托的检测单位及时进场检测,检测时监理人员必须在场。

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对承包人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9)工程投资控制:

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10)施工安全监督: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承包

人的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督促实施;检查承包人防洪度汛、防台风、台风期避风等的措施,并督促实施;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1)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2)信息管理:

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委托人。

详见《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13)完成保修期内有关监理工作。

(14)编制施工现场各类协调会纪要并存档。

3、拆迁协调工作

(1)配合委托人进行拆迁补偿工作。

(2)监督和定期清查承包人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如发现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因此引起进行投诉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处理。

(3)其他相关工作。

4、代表委托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协助委托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1总体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等规定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单位的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等工作。

具体要求资料内容如下:

1、完成业主资料的整理、归档、组卷、装订成册: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初步(竣工)验收工作报告;验收鉴定书(草稿);拟验工程清单及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施工、设计、监理);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

2、认真做好监理工作自身产生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对施工单位的资料档案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完成资料,做好竣工验收的各种准备工作。

(1)设计资料: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地质、勘察、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初步设计及批复;其他设计文件: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

(2)监理资料: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监理日记;工程建设等监理文件。

(3)施工单位资料: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重大事故处理记录;设备产品出厂资料、图纸说明书;测绘验收、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资料;施工日记;声像材料;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图纸等其他资料。

4.2验收要求:

⑴验收依据:

①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

②隐蔽验收记录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等;

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范规程。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在收到监理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工作实施细则,提交监理机构的设置及再次确认派出参与本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名单。

实施细则应按照本合同文件需要监理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编制,人员名单须与合同文件中一致。

该文本须以公函形式发给委托人并加盖监理人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机构及人员名单后,如委托人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监理人必须在3天内完成调整并重新报委托人审批。

经委托人批复确认后的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机构及人员名单,作为开展监理工作的依据。

监理人应按第二十条要求派出有关监理人员组成现场监理机构。

在整个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除委托人书面要求外,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须与初次提交的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名单所列一致,不得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一)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及工序是:

按相关规范要求及委托人书面提出的要求。

(二)其他需重点监理的工序是:

按相关规范要求及委托人书面提出的要求。

(三)所有施工工序的监理、验收、计量方法按照有关规范和设计要求确定,由监理单位在实施细则内提出并报委托人确定。

第三十条按专用条款第二十条第4点“代表委托人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协助委托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终止后15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监理酬金计算方法

1、监理酬金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有关规定计取:

以工程项目建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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