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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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DL.F2011.02(LH)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园林
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
施工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2、具体见甲方提供的园林绿化设计图及苗木统计表;
回填种植土按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由双方代表签证认可,但单价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限额。
第三条承包方式
(一)本工程承包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固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详见附件三:
绿化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或合同预算书)包干方式,即以包苗木本体费用、掘苗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现场二次搬运费、假植费、检疫费、栽植费、养护费、垃圾外运费、平整场地费、种植土及运输费(包括种植土垂直运输费)、场地清理费、现场措施、因场地运输或种植破坏其它工种之修复、现场发生水电费等全部费用;以及包税费、包利润、包管理费、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保护成活苗木、包保养(保养期按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及保养期间发生水电费、包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包承包风险等为完成该项工作所需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
(二)结算办法:
1、工程量按工程验收后甲乙双方签证的实际成活工程量结算;当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在合同附件范围内时,结算时数量按成活苗木品种数量计算,单价按合同附件中的相关项目苗木单价(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苗木设计要求,由于乙方自行提升苗木品种、规格,超过部分的苗木单价仍按合同附件相关项目苗木表单价执行);当种植的苗木品种、规格超出合同附件范围时,超出部分经甲方书面确认后,苗木综合单价及定额套用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1)在《 绿化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中有相应价格项目的,按中标综合单价计取;
(2)在《 绿化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无相应价格项目的,则:
a、计价文件:
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现行定额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相关文件。
b、费率文件:
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发布的现行文件相应费率计取,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上下限中间值计取。
c、人工、机械价格文件:
按工程开工时(具体按工程开工报告所标示的最近日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前一期信息价,有上下限标准的项目按其中值计取。
同时,信息文件中无明确规定的,按定额价计取。
根据上述a、b、c原则及结算原则所得工程总价税前下浮%作为最终结算价。
d、其余无相应价格项目,则由乙方于开工前15天报相应项目单价予监理单位、甲方和建设方审批。
预算编制时按暂定价,开工前由建设方招标定价;
(3)甲方因设计有特别要求的苗木,甲方可自行定价采购,乙方负责施工养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成活、苗场取苗、运苗、种植、养护等费用)。
综合中标单价表里有相同品种、规格综合单价的,按本协议相应施工养护费用综合单价(除苗木单价外)计;综合中标单价表里无相应苗木的,则按甲方苗木定价乘以25%计取施工养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成活、苗场取苗、运苗、种植、养护等费用);
2、合同暂定总价=按双方现场确认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
3、工程施工期间 建设工程管理站发布的 前一期 相应材料综合信息价(苗木单价)与长期合作协议 投标截止日前一期 材料综合信息价(苗木单价)相比上涨超过10%(含10%)或降低超过5%时(含5%)时,苗木单价根据上涨或下降幅度同比调整,养护费用不作调整;
4、以上确定的价格,不因生产要素、市场行情、深化设计等因素的变化而做任何的调整;
5、
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现场监理、工程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设计部人员。
图纸外的工程量签证,必须经其三人以上(含三人)共同签证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6、乙方报送的结算金额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冒报。
若乙方报送的结算总金额或结算单项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3%,则甲方有权扣回超过部分金额,乙方还应按报送金额与最终审定金额之差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甲方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如因对定额子目的套用、定额规则解释不清或其他双方有争议部分的造价不列入在超出3%的范畴内。
甲方拥有对于“争议”的最终解释权,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四条工期
(一)工期自《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至乙方竣工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止,共计日
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乙方须在发生签证事由2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代表签证,工期相应顺延,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签证的权利,工期不予顺延:
1、因甲方原因影响工程项目进度,如未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甲方变更设计影响施工;
2、不可抗力因素。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
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验收标准按成活率100%执行,因乙方有意延误致使工程未能按时结算或提请验收的,本工程不能评定为优良。
2、甲方移交场地不应有堆土及施工泥坑,在设计标高30公分以内由乙方负责清理及换土,发生量由甲方和监理确认,乙方平整绿化种植场地后,应通知甲方或监理验收后方可种植,种植程序应规范。
3、苗木应符合及设计图纸对规格、质量的要求,苗木胸径规格超过“基价”内的要求时,苗高及定干高度应符合相应比例。
种植土应符合以下要求:
;施工及分项验收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
市的相关地方法规。
4、乙方需提交完整、可行的施工方案(正式施工图及有关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结合现场情况编排)报甲方审批,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方案的审批。
5、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提交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给甲方。
工程变更较大时,由乙方重新绘制竣工图及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其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双方现场核点工程量及检查工程质量,经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乙方按规定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7、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三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由乙方书面提出质量评定要求,甲方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乙方进行质量等级评定。
第六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回填种植土(不包定额内肥泥部分)单价为元/立方米,按苗木成活率和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
若本工程分期施工的,则按分期价款及付款方式执行。
(二)付款方式:
1、园林绿化工程形象进度完成30%时,经双方签证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文件,甲方审核后于3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
2、
2、在形象进度工程完成80%并经甲方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至工程预算总价款/分期工程预算总价款的60%;
3、甲乙双方办理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分期工程结算总价款的80%。
4、工程竣工并移交,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的30天内,甲方向乙方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0%,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5、乙方在每次报节点产值时,将上一付款节点至本次付款节点之间每月的工人工资发放证明一并提供,则甲方将不再扣除其本节点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预留该工程款的15%作为工人工资发放保证金,待乙方提供工人工资已发放证明文件后,甲方于下一期工程款支付时支付给乙方。
6、如遇假期或乙方的原因延误,付款日顺延。
7、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或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8、若乙方完成符合上述条款中的工程形象进度日期为上月15日至当月14日之间的任一天时,乙方于当月16日前(若乙方完成形象进度日期为当月15日或以后时,则为相应顺延至下一个月的16日前)向甲方提交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形象进度确认报告、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于下月21日前(若乙方完成形象进度日期为当月15日或以后时,则为相应顺延至第三个月21日)向乙方支付至该分部工程进度款。
9、若乙方完成符合上述条款中的工程形象进度日期为当月15日至下月14日之间的任一天时,乙方于下月16日前向甲方提交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分部分项形象进度确认报告、工程进度款申请资料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于第三个月21日前向乙方支付至该分部工程进度款。
第七条保养期
1、苗木免费保养期为个月,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包括甲方及绿委专业验收)之日起计。
2、保养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处理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凡因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无条件予以保养,苗木不成活的应及时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另派施工队伍施工、保养,一切费用在保养金内扣除,超出保养金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双方义务
第九条
(一)甲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部经理)负责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工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
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项目施工图纸,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及时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报验、样板验收、组织工程的初验,接乙方书面通知起4个工作小时内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5、接乙方书面竣工验收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6、对于工程变更申请,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确认,办理有关签证。
7、接乙方提供工程进度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确认工程施工进度,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
8、
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9、按相关规定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10、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两周内通知乙方核对工程价款并于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结算。
(二)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全面管理。
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根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工作,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书面提请办理验收和确认手续。
3、工程项目开工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完整的施工方案、开工报告、工程主要负责人名单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材料进场前,须提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进场时经双方共同验收并作书面记录。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停工并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6、于每月号前及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表给甲方确认,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还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付款通知,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
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工完场清。
9、工程交付甲方前,应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交付甲方,由此造成工期延误,按违约责任中的逾期完工条款处理。
10、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1、乙方进场施工时,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有关的协议。
12、乙方与其员工之间的一切劳动纠纷由其自行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乙方应保证绿化工程通过区(市)绿化委员会验收及小区综合验收的绿化专业验收,且应在通过甲方竣工验收后30日内领取《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14、
图纸外(现场变更、临时工程等)的工程签证,属于隐蔽工程的应于隐蔽前办理签证,非隐蔽工程应于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签证。
签证时,乙方应至少提前4个工作小时通知甲方,经甲方项目工程部、审核部及乙方共同现场验收签证,并在签证单中签名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双方各执2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不按以上要求的事后补签,甲方可不予以认可及结算,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15、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应以书面形式(按甲方要求的格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报验。
16、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周内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核对工程价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的六个月内完成结算。
17、乙方不按上款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乙方同意以甲方结算金额作为本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
如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少于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和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之间的差额退回给甲方。
18、乙方须按本合同附件二《施工单位进场须知》的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的工作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否则视为默认,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但如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必须承担质量责任。
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复查合格时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时,复查及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风险责任。
3、如果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有关应付的任何款额,甲方可以与乙方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应按照延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
如果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或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但在延期付款协议约定的延期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则乙方有权得到未付款额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补偿。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用于计算该利息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4、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向甲方提交《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若乙方擅自中途更换工程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施工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8、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9、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程量。
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程量不得再要求结算。
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10、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日内仍不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擅自把工程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任何单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乙方与甲方工作人员串通、虚构事实或使用其他方式虚报签证工程量的,乙方应当返还因虚报所获得的工程款,并按虚报工程款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提交后未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和甲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4、甲方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乙方核对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该违约金应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
1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按工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它
1、按本合同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保养期届满,结清余款之日起自行终止。
5、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
6、合同各方通讯地址改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7、其它约定:
8、附件(共件)
1)附件一:
廉洁协议
2)
3)附件二: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4)
5)附件三:
绿化工程综合中标价格表(或合同预算书)
6)
7)附件四:
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通知单、工程量签证单、合同外工作委托单
8)
9)附件五:
工程质量保修书
10)
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投诉监督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
11)
12)
13)
14)
附件一
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私下达成协议。
九、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价款1~5%的违约金。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本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