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律与政策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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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律与政策制度
节能法制与政策制度
第一章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
一、掌握重点
1、法规的效力
(1)法规的效力层级: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
2、法规的适用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政府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规章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等效力(国务院)
(7)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国务院或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8)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
(一)法规的特点
1、法的定义
由国家制定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规的特点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3种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2)法是以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4)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5)法在国家权利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辅相成,权利的实现依赖义务的履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的同时也意味着享有权利。
(三)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节能法律
(一)节能的基本制度
1、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2、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3、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
4、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5、节能技术进步,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
(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不治理或者没达到治理要求的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全线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知识点:
1、淘汰制度: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命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2、淘汰设备法律责任: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3、固定资产: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衣服负责项目审批或者审核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三节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一)合理用能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二)节能目标责任制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三)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四)能源计量管理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四)能源计量管理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五)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六)禁止无偿提供能源和实行包费制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工业节能的特别规定
1、能源资源开发利用
2、节能技术政策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3、高效节能设备和先进节能技术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4、电网企业节能义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八)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特别规定
1、重点用能单位的界定: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一般规定
(1)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义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和监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
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接受节能培训。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节约能源法》第54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于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节山东省节能条例
(一)节能管理制度
1、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节能年度计划编制制度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2、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3、高耗能行业项目区域限批或者企业限批制度
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者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实行高耗能行业项目区域限批或者企业限批
4、节能产业目录公布制度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省有利于节能的产业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1)审查主体
(2)审查程序(3)审查标准(4)节能验收
6、淘汰制度
(1)本省淘汰目录的制定和公布
(2)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
(3)禁止性规定
7、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调控制度
(1)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水平,制定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预警控制线
(2)超出预警控制线的,生产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降低能耗
(3)逾期仍超出预警控制线的,可以对生产单位采取调控措施
8、工业节能
(1)电网企业自身应当采取的节能措施
(2)电网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节能减排发电机组并网发电
第四章节能规章
(一)重点用能单位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2、接受监督检查3、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4、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5、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6、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7、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8、开展节能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9、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要求配备能源管理人员
第五章节能标准
1.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概述
在企业节能标准体系中,节能标准、节能标准体系结构图和节能标准明细表构成了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3大要素。
该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其他用能单位可参照执行。
(3)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层次结构
节能标准体系分为3个基本层次,第1层为节能基础标准,第2层为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管理标准,第3层为节能工作标准。
节能标准体系的构成包括节能基础标准子体系、节能技术标准和节能管理标准子体系、节能工作标准子体系、节能标准体系结构的剪裁等内容。
(4)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编制格式
1.综合能耗计算通则概述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首次发布于1981年,是我国的首批能源基础类国家标准。
2008年2月3日,该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标准号为GB/T2589-2008,新标准实施日期是2008年6月1日。
4.综合能耗的分类及计算方法
(1)综合能耗的分类(4种)
综合能耗
单位产值综合能耗
产品单位产量的综合能耗
产品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
第三节能耗限额类标准
截止2010年6月,国家发布了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从新建项目的准入值、限额值、先进值3个层次对高耗能企业提出强制性要求。
限额值按行业现行能耗水平的20%~30%作为淘汰率确定,在统计年度内对企业提出能耗水平控制要求;
先进值以代表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行业的最高水平确定,是全行业能耗控制的目标。
2007年山东省出台了50项高耗能产品限额标准,按照年限设定了2008年、2010年、2012年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第四节合理用热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一切用热企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燃料燃烧的合理化
2、传热的合理化
3、减少传热与泄漏引起的热损失
4、余热的回收利用
5、实行热能的综合利用与用能设备的合理配置
燃料燃烧的合理化主要控制指标为:
空气系数、排渣含碳量
燃料燃烧的合理化主要测量与记录为:
安装反映出燃料燃烧情况的监测仪表;
准确地记录各种相关的参数(排出烟气中的含氧量、压力、温度等);
分析与检验这些参数来确定燃料燃烧的充分程度;
及时采取调整燃烧过程或改进燃烧装置的措施,保证锅炉有较高的燃烧效率。
燃料燃烧的合理化(设备的检查与维修):
为确保燃烧设备的正常运行,使燃料可以充分的燃烧,提高燃料的燃烧效率以及锅炉效率,企业应建立起相关检查维修制度,定期对燃烧装置、供风引风装置、燃烧控制系统等装置进行检查和维修。
燃料燃烧的合理化(改善燃烧的措施)
1、燃烧装置类型及其特性参数的选择;
2、供风引风系统必须和燃料主体、设备相匹配,其富裕度不应过大,尽量采用变速调节系统;
3、安装燃烧控制装置,并使排出炉膛烟气中可燃成分降低到最低值;
4、其它。
传热的合理化
合理的传热就是通过改进加热或冷却的方法和改善换热设备,尽可能的减少能耗,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传热的合理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