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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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

 

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

验收办法

 

广州市水务局

二零零九年五月

1.0.1目的

为加强广州市水利信息化资源集中与规范管理,构建水利基础信息数据库,保证数据库的质量以及各类水利数据收集与整编的完整性、规范性,针对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数据收集与整编入库建设项目,规范项目验收流程,明确验收责任,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验收办法。

1.0.2内容

本办法规定了水利数据库中信息收集整编的分类,验收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成果评价及建立技术档案。

1.0.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包括市局直管工程及各个区(县级市)分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建设质量验收。

广州市范围内各区县水利信息综合数据库质量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其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1.0.4相关文件与标准

本办法与《广州市水利信息标准化体系》配合使用。

水利信息数据库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解释权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广州市水务局所有。

(1)《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2)《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

(5)《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

(6)《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市信息办)

(7)广州市水利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的相关文件,广州市水务局和各区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项目合同及附件、招投标文件、项目技术设计报告、有关技术文件以及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内容;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具体要求,除遵循本办法外,应保持与合同规定的一致性。

(8)水利、信息安全、网络等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3.0.1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建设完毕,必须试运行1个月以上才能进行验收。

3.0.2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的验收工作共分四部分:

初步验收、用户验收、综合验收和竣工验收。

3.0.3验收流程图如图3.1所示。

图3.1项目验收流程图

3.1初步验收流程

3.1.1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完成全部合同内容,且试运行合格的,首先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初步验收。

3.1.2建设单位按照合同,对系统的建设内容、建设质量、工程结算、文档资料等进行初步验收。

3.1.3初步验收流程图如图3.2所示。

图3.2初步验收流程图

3.2用户验收流程

3.2.1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初步验收报告及相应验收资料,由广州市水务局组织实施项目用户验收工作。

3.2.2用户验收流程图如图3.3所示。

图3.3用户验收流程图

3.3综合验收流程

3.3.1由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原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信局”)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在用户验收通过后,由市科信局参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及有关执行标准主持项目综合验收。

3.4竣工验收流程

3.4.1由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进行项目结算。

3.4.2竣工验收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进行。

4.1验收范围

4.1.1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市水务局直属、各区(县)水利信息综合数据库及其他水利信息化项目必须通过建设单位初步验收。

4.2验收目的

4.2.1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4.2.2保证项目收集、整编、入库各阶段质量合格。

4.3验收条件

4.3.1承建单位依照项目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4.3.2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各项指标达到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设计报告中的相关要求。

4.3.3监理单位已完成项目抽查且质量合格。

4.3.4系统试运行正常。

1.项目完成、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1个月,做好试运行记录。

2.承建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撰写系统试运行报告。

内容应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

2)系统故障(如数据有误)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与性能是否符合合同及设计要求,统计入库数据差错率等;

4)试运行期间承建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4.4验收准备

4.4.1工程完工并在系统无重大事故试运行结束后,承建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需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承建单位得到批复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文档资料一式三份。

4.4.2数据收集、整编、入库各阶段,监理单位都应进行质量抽查并形成质量抽查报告,抽查方式和方法参考附录一中相关内容,此外,对于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相关数据的抽查尚应遵循水文、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规范等。

4.4.3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数据抽查及抽查比例,如需组织抽查时,首次抽查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抽查不合格需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抽查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抽查费用由承建单位负责。

4.4.4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文档资料应包括如下文件(供参考):

1.招标书;

2.投标书及中标通知书;

3.项目合同书;

4.监理报告及总结(包括各阶段数据质量抽查报告);

5.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6.承建单位自检报告;

7.试运行报告;

8.完工文件:

1)工程量总表;

2)工程说明;

3)开工报告

4)项目收集、整编、入库各阶段工程量(光盘刻录);

5)随工检查记录和阶段验收报告;

6)工程变更单;

7)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编制);

8)停(复)工通知(根据实际发生编制);

9)交工通知(完工报告);

10)交接书;

11)验收证书;

12)备考表(包括与建设单位往来证明文件或函等)。

4.5验收组织

4.5.1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初步验收,确定验收时间,组建验收小组,主持验收会议。

4.5.2一般情况下,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为广州市各区(县)水利局及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

4.6验收资料评审

4.6.1初步验收资料评审工作主要对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正确。

送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总结资料:

项目概要;

2)项目立项审核资料:

立项审核申请、项目建设方案、广州市财政局批复文件(由市科信局审批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批复文件);

3)项目变更资料:

项目变更申请、项目变更审批文件;

4)项目经费资料:

概算、预算、经费使用情况表。

5)合同资料:

招标书、投标书、合同文件;

6)项目施工资料:

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完工报告、材料与设备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监理监督原始记录、项目自检报告、及其他施工中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往来证明文件或函等;

7)项目试运行资料:

试运行原始记录、用户试用报告或用户意见书;

8)项目监理报告、监理抽查原始记录及抽查质量报告(由监理单位提供)。

4.7验收管理

4.7.1初步验收工作前,应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针对项目收集、整编与入库三个阶段分别进行阶段验收。

入库阶段验收时可以同步进行项目初步验收,或在入库阶段验收通过后,再进行初步验收。

4.7.2验收的数据范围及数据量的要求以招标文件、招标时技术设计报告和合同中载明的相关要求为准,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应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要求。

4.7.3对于数据收集、整编和入库项目与测量项目分别立项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对数据收集阶段、数据整编阶段先行验收,入库阶段验收应在测量项目验收完成后进行;对于测量项目完成后需补充收集、整编数据,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承建单位完成该部分内容的建设任务,在全部数据入库后,方可进行入库阶段验收。

4.7.4项目初步验收后,应对项目内容是否完成,完成质量和完成率的结论出具书面材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三方签字确认。

4.8数据收集阶段的验收标准和内容

4.8.1所有收集到的数据必须准确,除了满足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的使用要求和相关的行业标准要求。

4.8.2所有的收集表、图纸、音像资料等均应有承建单位收集人的亲笔签名,而且收集人必须是具有水利类专业的初级技术职称或以上的技术人员。

4.8.3所有的收集表、图纸、音像资料等均应有监理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亲笔签名。

4.8.4所有的收集表、图纸、音像资料等是下一阶段即整编阶段工作的依据,同时应作为项目的工作成果之一,在收集阶段的验收完成后建档提交。

4.8.5数据收集阶段具体验收内容参照附录A~附录H。

4.8.6为了保证所有的存在的数据都能够收集完整,也为了保证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的使用要求,因此在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必填项内容中,如果存在数据缺失而导致无法收集,应参照以下情况执行:

1.如果未收集到的数据是工程特性类、工情特性类的数据,承建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提交未收集的工程数据清单并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协助收集此部分内容资料;如该类数据确实缺失应提供有管理单位盖章确认的数据收集表,证明该数据缺失并说明原因;如该类数据在《技术设计报告》中明确应通过复核计算等其他方式得到,承建单位应按照《技术设计报告》的相关要求,请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完成此部分内容的收集整编工作,并且提供相关的复核报告作为该阶段的工作成果之一,复核后的数据应作为收集阶段的工作量之一进行整编入库,同事复核后的数据应满足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的使用要求。

未收集到的工程特性数据表应作为以后数据测量的工作量统计依据。

2.如果缺失的数据是具有历史数据系列特性的或者是统计类的数据,承建单位应该提供具有该数据的来源单位的盖章确认的数据收集表,证明该数据的缺失;同时,如该类数据在《技术设计报告》中明确要求应通过测量等方式得到工程现状数据,承建单位应按照《技术设计报告》中相关要求,实地实时测量得到该类数据。

该类数据缺失证明应作为以后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制定维护计划的依据,能够在以后的数据维护中及时补充和更新。

3.如未收集到的数据属其他单位如环保局、水文局等所有,数据收集涉及保密因素而难以收集,承建单位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由建设单位协调并协助收集此类数据。

4.8.7所有与证明数据缺失有关的函、文件往来资料均应存档备案,在验收前提交。

4.8.8数据收集阶段验收完成后,应对项目完成率,完成质量情况,各部分内容收集质量合格率、差错率情况进行百分比统计,形成数据入库阶段初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三方代表签字确认。

4.9数据整编阶段的验收标准和内容

4.9.1数据整编阶段应按工程类别整理汇总需要入库的各类数据、文本文档、工程图纸和音像资料,并形成完整的整编工程量清单,汇总的资料应装订成册(套)或制成光盘,并建档。

所有的整编表、图纸、音像资料等是下一阶段即数据入库阶段工作的依据,应作为项目的工作成果之一,在整编阶段的验收完成后建档提交。

4.9.2数据整编表的格式和填写,应严格遵循广州市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中要求。

数据整编过程应对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甄别、校核、审定,校核人员对校核的每页整编表的数据进行签名确认,校核人员必须是具有水利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同时,每页整编表均应由监理代表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名确认。

4.9.3数据整编文件中,各图形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文本文件的存储格式、命名准则、存储路径应按照合同或技术设计报告中有关要求执行。

4.9.4数据整编阶段初步验收完成后,应对项目完成率,完成质量情况,差错率情况进行百分比统计,形成数据整编阶段初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建立单位及承建单位三方代表签字确认。

4.10数据入库阶段的验收标准和内容

4.10.1数据入库阶段应依工程类别,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将整编后的数据录入数据库系统中。

录入人员对录入的每页整编表的数据进行签名确认,录入人员必须具有计算机文档处理方面的资格证明。

4.10.2数据入库阶段的验收工作,依据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技术设计报告对入库阶段的相关要求,结合数据收集阶段工程量验收清单、数据整编阶段工程量验收清单进行。

4.10.3数据入库阶段的验收,可以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核定入库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准确性,存在疑议的数据,应溯及相应整编表和收集资料,并要求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或到现场勘察确认,抽查比例应不小于5%。

4.10.4数据入库阶段验收完成后,应对项目入库阶段完成率,完成质量情况,差错率情况进行百分比统计,形成数据入库阶段初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三方代表签字确认。

4.11初步验收评审会

项目初步验收评审会的流程:

1)评审会前,验收组及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应到现场进行检查;

2)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依次对项目建设情况介绍;

3)验收组核查项目实施过程是否符合规范;

4)验收组核查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5)验收组核查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设计报告中相关技术要求;

6)验收组对存在疑议的内容向承建单位提问,承建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做出解答;仍存在疑议时,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核准或到现场进行复查;

7)建设单位负责评审会议纪要;

8)评审会议过程中形成《项目初步验收鉴定书》,内容应明确以上各项内容评审结论,并给出项目质量是否合格,项目初步验收是否通过,项目整改要求,能否进入用户验收阶段等评审意见,各参会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

4.12.1验收小组应根据验收资料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指标,经费使用情况、数据收集、整编、入库各阶段初步验收结果,如实做出验收评审结论。

4.12.2初步验收结论分为:

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1.验收通过:

项目经验收组严格审查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验收结论为通过: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齐全、项目变更通过严格审核,审批文件齐全;

2)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都已实现,即完成率为100%;

4)数据收集、整编、入库各阶段质量审查、验收全部合格时;

5)验收文档资料齐全、正确;

2.验收不通过:

项目经验收组严格审查后,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1)项目变更未经审核;

2)经费使用不合理;

3)未按项目设计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4)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的;

5)项目内容、目标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建设单位认可的;

6)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做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7)数据收集、整编、入库各阶段审查验收结果有不合格时;

4.12.3验收小组在验收结论中,应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验收结论需附上验收小组名单,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名备份。

4.12.4对历史验收遗留问题,承建单位因根据验收意见做出整改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批,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监理单位应督促、协调、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4.12.5初步验收不通过的系统不得交付使用,承建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后再申请初步验收。

4.12.6首次验收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首次验收不合格需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验收的,二次及二次以上验收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5.1验收范围

5.1.1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水利数据收集整编与入库项目、市水务局直属、各区(县)水利信息综合数据库及其他水利信息化项目必须通过市水务局用户验收。

5.2验收目的

5.2.1确保水利数据库建设质量符合广州市水利数据中心建设需求,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标准。

5.2.3确保财政投资合理性。

5.3验收条件和准备

5.3.1项目初步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广州市水务局提交《项目用户验收申请》。

5.3.2广州市水务局接到《项目用户验收申请》后,并组织相关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数据质量抽查,数据抽查采用随机抽检的方式,抽查率在5%至15%之间。

当所有的抽查内容的合格率达到100%时,市水务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发出验收申请复函。

5.3.3用户验收阶段组织质量抽查的目的是:

1)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合格,满足水利数据中心用户需求;2)作为验收评审的主要依据。

5.3.4市水务局组织的首次抽查费用由市水务局承担。

项目抽查不合格需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抽查的,二次及二次以上抽查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5.3.5建设单位收到验收申请批复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水务局提交的用户验收资料一式三份,应包括如下文件原件(供参考):

1.项目初步验收时提交的所有验收资料;

2.用户使用报告或用户使用意见书;

3.数据收集、整编、入库各阶段初步验收报告,初步验收鉴定书。

5.4验收组织

5.4.1由广州市水务局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邀请熟知工程、工情、水雨情等情况的相关专家,专业范围应包括水利、测绘、地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数据库或水利信息化等领域的专家,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的技术代表、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代表参加。

5.4.2验收小组通过资料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指标(标准)、资金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等进行验收。

5.5验收内容

5.5.1验收小组对照合同及设计文件,项目完工报告对建设任务进行验收,并可以对重点建设任务进行现场复查。

5.5.2根据用户使用报告、质量抽查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对项目内容进行检查。

5.5.3根据广州市水利信息化建设要求,对数据质量或数据库系统建设是否满足需求进行评估。

5.5.4通过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财政投资的资金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考察资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合理。

5.5.5通过试运行和用户使用报告,对用户工作人员配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和试操作。

5.6验收结论与整改

5.6.1验收小组应根据资料审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技术指标(标准)、资金使用、运行维护管理及应用成效的验收结果,如实做出验收结论。

5.6.2验收结论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1.项目经验收组严格审查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验收结论为通过:

资料审查合格、建设任务完成、技术指标(标准)达标、资金使用合理、运行维护管理完善及应用成效良好的,判为通过。

2.项目经验收组严格审查后,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资料审查不合格、建设任务未完成、技术指标(标准)不达标、资金使用不合理、运行维护管理差的,判为不通过。

5.6.3验收小组在验收结论中,应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验收结论需附上验收小组名单,并由验收组成员签名备份。

5.6.4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资料交接和项目交接。

由市水务局或各区县水利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核发验收通过证明,并提交广州市水务局备案。

5.6.5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市水务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限期整改。

承建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尽快落实整改后再重新申请验收;再次进行验收工作时,应提高原不合格部分的抽样比例。

5.6.6项目用户验收通过后,工程支付尾款比例不得少于5%。

5.6.7首次用户验收费用由市水务局承担。

首次用户验收不合格需组织二次及二次以上验收的,二次及二次以上验收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6.0.1由市科信局审批立项,且总投资金额小于100万元的一般项目,以及非市科信局审批立项的信息化项目通过广州市水务局组织的用户验收后,可直接交付使用,进入项目维护期(质保期)。

6.0.2由市科信局审批立项,投资金额大于等于100万元的信息化项目综合验收由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

6.0.3由市水务局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市信息办)向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申请验收。

6.0.4验收内容参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市信息办)及广州市水利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的相关文件执行。

6.0.5验收结论与整改参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穗信息化字[2007]6号)、《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规范》(市信息办)及广州市水利信息化技术标准体系的相关文件执行。

6.0.6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应自项目验收通过15个工作日内,正式交付使用。

7.0.1由广州市财政局批复立项的项目,经用户验收通过且质保期满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7.0.2由广州市科信局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经综合验收通过后且质保期满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及主管单位联合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7.0.3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对工程款予以结算,并正式交付使用。

7.0.4项目验收内容参照《水利水电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进行。

附一数据抽查的方式和方法

数据收集、整编、入库各阶段抽查方式和方法参考以下内容,此外,对于水文、水环境、水生态相关数据的抽查尚应遵循水文、环保部门的相关标准、规范等。

附1.1数据收集阶段的抽查方式和方法

数据收集阶段的抽查主要目的是检验本阶段数据收集是否全面及数据是否准确,抽查的具体对象是数据收集阶段的文本文档、图片文件、视频文件以及工程图纸等。

1)文本文档的抽查方法

文本文档的总体抽查率不低于10%,其中基础水利工程类、实时工情类以及实时水雨情类的文本文档抽查率不低于15%,其他类型的数据库文本文档抽查率不低于10%,抽查的文本文档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检验其是否满足本阶段的工作要求:

A)所抽查的文本文档所填写的数据没有经过涂改、修改等问题,并且文档的每一页均有收集人员的签名,而且所有签名的收集人员的资格均需经过项目业主的许可,以保证数据溯源时能够找到数据来源。

B)检查所抽查的文本文档所填写的数据是否满足数据必填项的要求(详细要求参见附录A~H),所填写的数据是否准确,所收集的数据是否有遗漏等问题,其中数据的准确性应从以下三方面考究:

(1)抽查到反映“工程特性”的数据应首先向工程主管部门核准,或采用到现场勘定的方式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定。

(2)抽查到反映“工情”的数据应首先向工程主管部门核准,主管部门无此项资料时,应采用复核计算的方式来对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判定(如果该数据已经经过复核的除外,但应检查复核过程是否正确以保证数据的可靠)。

(3)抽查到反映“水雨情”等数据序列或者统计数据应对数据来源进行考究,具体应由施工和监理两方到数据的主管部门现场核对确定无误。

2)图片文件、视频文件的抽查方法

图片文件、视频文件总体抽查率不低于10%,主要检查图片文件、视频文件所反映的工程部位是否清晰和真实,图片文件、视频文件的数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文件内的说明文字字体和大小是否按设计要求统一,文件的格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图片文件的像素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视频文件的时间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

3)工程图纸的抽查方法

工程图纸总体抽查率不低于10%,其中来源是经过矢量化处理的图纸的抽查率不低于15%,所有图纸主要检查该文件是否真实反映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及尺寸,文件是否可用,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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