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保险合同编号查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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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合同编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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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合同编号查询

  篇一: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范本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

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

  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

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

  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按()项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篇二:

中国太平洋保险的综合险

  中国太平洋保险的综合险

  "保险"是由英文"Iinurance"翻译而来,刚传入中国时用"燕梳"(Insurance的译音)来代替。

后逐渐改为保险。

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至通过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或保障基金,用于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造成的损失,是为社会安定发展而建立无知储备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狭义的仅只商业保险。

  从法律角度加以深入分析,保险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保险是一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承担风险损失的法律关系。

《保险法》中说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保险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的自愿行为。

从经济角度进一步分析,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以风险损失分摊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处理风险的经济机制,它是一面临同质风险的经济单位或个人为对象,通过风险损失分摊来实现成本最低化的经济方法。

保险含义应该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指商业保险行为;二是合同行为;三是权利义务行为;四是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为条件。

  汽车保险是以汽车本身及第三者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汽车保险的要素:

1车祸风险的客观存在2相同性质、相同类型车祸的分散与集合3汽车保险费率的厘定;4建立汽车保险基金;5汽车保险合同的定力。

  根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规定,本费率规章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两部分组成。

其中: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共3张,分别为:

表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私人生活用车)》;表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

  表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保费浮动表)》。

  二、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私人生活用车:

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任何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购买的车辆均不在本范围内;

(2)车辆用途为无盈利的、非经营的、方便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3)车型仅限于客车。

  2、行政用车: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

(2)车辆仅作为方便日常行政工作的一种代步工具;(3)车辆本身载客、载货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

  3、生产用车:

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车辆所有权为各类企业、个人及家庭;

(2)车辆的使用限于a.运送工商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b.运送自身农业生产所需工具、材料及产品;c.完成主业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的用途;(3)车辆使用不直接收取运费。

  4、营运车辆: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

  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车辆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书;

(2)车辆用于国家允许的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业务;(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运费。

  5、租赁车辆:

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适用本使用性质下的车辆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保人须有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

(2)车辆用于向他人租赁;(3)业务活动的目的为收取租赁费。

  当车辆兼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时,按较高一挡的费率标准计费;当车辆无法明确使用目的时,按最高一档的费率标准计费。

  

(二)车辆类型

  1、车辆类型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

  例如:

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

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或无法提供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跑车按本档车型计费。

  3、货车:

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

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对于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将座位拆除改为运载货物的微型面包车按货车类计费。

  4、农用车:

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管理局(站)核发车辆牌照的、主要为方便种植、养殖两业生产的、载重吨位小于2吨的农业专用运输车辆。

  5、集装箱车:

集装箱车仅指集装箱牵引车,不包括集装箱箱体。

  6、挂车:

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要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7、特种车:

分为以下四类

  特种车

(1):

包括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水泥罐车、冷藏车等,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水泥搅拌设备的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箱式车辆。

普通载重车加装罐体按此档计费。

  特种车

(2):

包括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

  特种车(3):

包括救护车、电视转播车、监测车、消防车、清洁车及医疗车,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

  特种车(4):

专指运钞车,适用于各银行、财务公司、押运公司所有的、具有专业防护装置,专用于运送纸币、货币、纸币专用纸及其他与货币相关物品的车辆。

  8、其他车辆:

费率表中出现"其他车辆"字样时,其他车辆指除该表内列明车辆类型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

  如全车盗抢险保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

中国太平洋保险合同编号查询)、农用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三类车辆;自燃损失险费率表中,其他车辆指除客车、货车之外的其余所有车辆,即包括农用车、集装箱车、挂车和特种车共四类。

  (三)国产、进口车辆划分标准

  1、进口车辆是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车辆:

  

(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

  

(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

  (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

  (4)下列车辆品牌和车型:

  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

  (5)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2、国产车辆是指除进口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3、对于难以明确进口、国产的车辆,按高档保费计算。

  (四)车龄及使用年限

  1、车龄:

是指保险车辆已使用的年限,不足一年者不计算。

车龄从车辆出厂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初次登记之日起计算;经车辆管理部门许可在特定区域内使用不挂牌照的车辆从车辆购买之日起计算。

  2、规定使用年限:

根据国家有关车辆报废标准,车辆能够使用的期限。

其中:

  

(1)规定使用年限为15年的车型有: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

  

(2)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的车型有: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3)规定使用年限为8年的车型有: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

  除此之外,其他未提及车辆类型的规定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

车辆规定使用年限以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报废标准的最新文件为准。

  3、已使用年限相对值:

车龄除以规定使用年限。

如某出租汽车于2000年1月1日初次登记上牌,20XX年6月1日时,其已使用年限相对值为:

车龄/规定使用年限=2年/8年=0.25。

全车盗抢险浮动比例表和自燃损失险浮动比例表中已使用年限相对值各档均含下限、不含上限。

  (五)新车购置价及实际价值

  1、新车购置价:

指保险合同签订时,合同签订地购置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2、实际价值:

是指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年限×车辆年折旧率)

  (六)保费浮动项目

  1、防盗装置浮动项目:

  

(1)gps〔globalpositionalsystem〕:

即全球定位系统。

是指采用人造卫星的定位系统gps来测量地面上汽车的绝对位置。

  

(2)gms〔globalmobile(communication)system〕:

即全球移动(无线)通讯系统。

是指能够进行双向通话的全球车载通讯系统。

  (3)电子防盗装置:

也称微电脑汽车防盗器,包括插片式、按键式和遥控式等电子防盗器。

它主要是靠锁定点火或起动来达到防盗的目的,同时具有声音报警功能。

  (4)机械防盗装置:

依靠机械结构用于防盗的装置。

一般分为方向盘锁、变速器锁。

方向盘锁使用时,使方向盘不能做大角度转向及制动汽车;变速器锁安装在离合器柄附近,在停车后,加上变速器锁可使汽车不能换挡。

机械式防盗系统主要是靠锁定离合、制动、油门或方向盘、离合器柄来达到防盗的目的,但只能防盗不能报警。

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防盗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2、固定停放场所浮动项目:

  

(1)自用车位:

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专门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停车场。

  

(2)固定车库:

是指保险车辆在夜间停放于自有的或具有长期使用权的车库内。

  (3)露天社会停车场:

是指保险车辆夜间停放于公用的应收费的露天停车场。

  (4)无固定停放场所:

是指保险车辆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夜间停放状态。

  3、安全装置浮动项目:

  

(1)Abs系统〔anti-breaksystem〕:

即汽车刹车防抱死系统。

配备该系统后,车辆在全力刹车时仍能由方向盘操控进行转向,而不会因轮胎被锁死而失去控制。

  

(2)单气囊〔singleairbag〕:

通常为正驾驶员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员的头部免受损伤。

  (3)双气囊〔dualairbag〕:

通常为正副驾驶员席配备在车辆受到猛烈撞击时会被释放出以保护驾驶员与乘客的头部免受损伤。

  (4)多气囊〔multiairbag〕:

除主驾驶及副驾驶座位前安装有气囊外,在主驾驶员的侧面或车上乘客座席也安装有气囊。

只要保险车辆上安装的气囊数超过二个(即大于或等于三个)即认为是安装有多气囊。

同时装有两种及两种以上安全装置时,浮动比例不累加。

  4、赔偿限额浮动项目:

  对于车上责任险(人员)、车上责任险(货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根据其赔偿限额所处档次享受相应的浮动比例。

  5、行驶区域浮动项目。

  

(1)出入境:

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

  

(2)境内:

指保险车辆行驶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内。

  (3)省内:

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

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和无赔款奖励浮动、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6、销售渠道浮动项目:

  

(1)营销业务:

是指通过本公司营销员承揽的业务。

  

(2)专业代理业务:

是指通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承揽的业务。

经纪业务按此项处理。

  (3)兼业代理业务:

是指通过受本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我司代办业务的单位承揽的业务。

  (4)直销业务:

是指通过本公司职员或柜台直接承揽的业务。

  (5)网上销售业务:

是指通过我司网站投保的业务。

  (6)电话销售业务:

是指投保人通过电话提出投保申请,保险人核保,并且完成保单递送和保费结算而承揽的业务。

  7、指定驾驶员浮动项目:

  

(1)私人生活用车,对私人生活用车,仅当保单上列名的驾驶员人数不超过2人并且在投保或续保时能够提供所有驾驶员的驾驶证时,可予以本项浮动。

其中:

  ①驾驶员年龄均依周岁计,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入。

费率表中各年龄段均含上限、不含下限。

  ②驾龄自驾驶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上登记的初次领证日期开始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入。

费率表中各驾龄段均含上限、不含下限。

  

(2)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对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当在保单上对保险车辆明确列名指定一名或二名驾驶员时,可按不同比例予以本

  项浮动。

  8、无赔款奖励浮动项目:

  保险车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予以相应险种的无赔款奖励浮动:

  

(1)上年保险期限不少于一年;

  

(2)本年保险期限不少于一年且于上年保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3)在上年未发生所有权转移。

  享受本浮动项目,只能采用在保险单上直接折扣的方式。

  某个险种发生赔款是指保险车辆投保的该险种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并且已从保险公司取得赔款或虽未取得赔款但保险公司赔付已是必然的情况;某个险种无赔款是指保险车辆投保的该险种在连续的一个或几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或虽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未向保险人索赔或未从保险公司获取赔款的情况。

这里所称的"一个保险年度"指一个为期一年的保险年度。

  无赔款奖励的级别视连续无赔款的时间长度而定,且此级别采用"进一退二"的升降规则,即保险车辆的投保险种连续无赔款的年度每增加一年,无赔款的奖励级别上升一个档次,直至最高励级别;一旦发生赔付,无赔款的奖励级别下降两个档次,直至最低奖励级别。

比如,连续无赔款年数为0年、1年、2年、3年、4年和5年及5年以上时的浮动比例分别为0、-10%、-15%、-20%、-20%和-20%,那么某险种连续5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仍为-20%。

连续2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从-15%变为无浮动。

再如,连续无赔款年数为0年、1年、2年、3年、4年和5年及5年以上时的浮动比例分别为0、-10%、-15%、-20%、-25%、-30%,那么某险种连续5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仍从-30%变为-20%。

连续2年无赔款后发生了保险赔付,则浮动比例从-15%变为无浮动。

  因此对同一保险标的而言,新保险种和续保险种、有赔款险种和无赔款险种的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会不同,在续保险种内部,不是同一次投保的险种或赔款记录不同的险种无赔款奖励浮动比例也会不同。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和行驶区域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9、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项目:

  一次投保车辆数浮动适用于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和租赁车辆。

凡属同一被保险人(含政府采购)的车辆在本公司一次投保的数量达到20台以上(含20台)时,可依一次投保车辆数的规模确定浮动档次,再根据使用性质确定浮动比例。

  本项浮动由本保险人根据一次投保车辆的历史赔付情况决定是否给予: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一次投保车辆的已决赔付率超过60%时,下一年度的下浮比例降低一个档次执行;超过70%时,不再下浮。

  对于行政用车和生产用车,本浮动项目、无赔款奖励浮动和行驶区域浮动项目中的"指定区域"浮动三者中只能享受一项。

  10、大额保费一次全额付款金额浮动项目:

  在予以本项浮动之前,属同一被保险人(含政府采购)的车辆在本公司一次投保时,保费之和(含特约条款保费)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全部保费,可依一次全额付款金额的规模予以不同档次的浮动。

保费浮动比例中"+"号表示费率上浮,"-"号表示费率下浮。

  (七)保险费的计算

  1、车辆损失险:

保费=部分损失基本保费+部分损失保额×部分损失费率+全部损失保额×全部损失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

保费=固定保费

  篇三:

太平洋人寿保险协议书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乙方:

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合作范围

  本协议所称全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业务)是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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