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企员工考勤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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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国企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文件版本
A/00
文件编号
签发
发布日期
2016.1.8
实施日期
2016.1.8
编制依据
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集团公司《员工考勤及各种假期工资支付的规定》
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规定》
编制单位
行政部
编制
审核
1目的
规范企业的工时制度、员工的考勤管理、休假的制度和流程、违规处理。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上岗员工考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标准工时工作制
3.1.1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休息时间不少于1天。
正常工作时间为8:
00时至16:
45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日休息。
月平均制度工作日20.83天,月平均制度工时166.64小时。
3.1.2工作班次
早班:
工作时间8小时,起止时间是5:
00-13:
45,工间休息45分钟;
日班:
工作时间8小时,起止时间是8:
00-16:
45,工间休息45分钟;
中班:
工作时间7小时30分,起止时间是16:
45-0:
45,工间休息30分钟;
夜班:
工作时间6小时45分,起止时间是0:
45-8:
00,工间休息30分钟。
工间休息包含员工用餐时间。
特殊情况下,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适时调整,但应提前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备案。
3.2不定时工作制
指因生产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责范围需要,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以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为准。
3.3值班
指工厂因安全、消防、防盗、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时间内安排的工作。
4职责
4.1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负责工厂考勤、劳动纪律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建立三级管理体系,确定假期和班制,核定效益午餐费以及审核考勤、违纪报表等工作。
4.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业务上接受行政部(人力资源室)的指导与监督。
4.3劳动鉴定小组(行政部人力资源室、管理部工会办公室和后勤保障室)负责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进行岗前劳动能力鉴定。
4.4管理部(工会办公室)负责分解各部门无偿献血人数,确定献血候选人,组织实施及开具献血证明。
4.5生产部(生产计划室)负责紧急订单的加班申请和审批。
5过程(流程绩效)指标
出勤率=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100%
6流程及流程说明
责任者
流程步骤
流程说明(具体描述到岗位)
周期
输出
行政部(人力资源室)
1建立三级管理体系
建立考勤三级管理体系,厂级考勤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为行政部(人力资源室),各部(车间)设兼职考勤员,各班组由班组长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1个月
行政部(人力资源室)
2假期的规定
休假有法定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哺乳长假、公假、病假、事假、工伤假、工厂决定的临时性放假。
2.1法定假(全国年节及纪念日)
2.1.1全体员工法定假日
a)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b)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d)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e)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f)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g)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1.2部分员工法定假日
a)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可放假半天;
b)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无锡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c)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可放假半天。
2.1.3全体员工法定假日,如遇公休日给予补假;部分员工法定假日,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1周
各部门
3假期的使用
3.1探亲假
3.1.1工作满1年的锡柴合同制员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条件(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享受探亲假。
3.1.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为期30天,另加路程假。
3.1.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20天,另加路程假。
3.1.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享受探亲假1次,为期20天,另加路程假。
3.1.5员工配偶、父母在境外工作、定居,有固定居住场所的依据有关规定可享受境外探亲假。
3.1.6申请探亲假,由申请人填写《探亲审批表》,所在部门核准,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调配员审批。
3.2婚假
3.2.1员工结婚,假期为3天。
3.2.2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要到对方工作地结婚,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由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调配员核定。
3.2.3申请婚假,由申请人填写《请假单》,所在部门领导审批。
3.3丧假
3.3.1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由员工供养的亲属死亡需本人料理,给丧假3天。
3.3.2申请丧假,由申请人填写《请假单》,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员工需去外地料理丧事,所需路程假由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调配员审批。
3.4计划生育假
3.4.1产前假:
已婚女员工怀孕,可按医生要求进行身体检查,累计占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超过时间按病假处理。
怀孕满7个月,可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
3.4.2产假:
已婚女员工生育子女,休顺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3.4.3护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男员工享有护产假10天。
男员工需填写《无锡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外部记录),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新生儿出生证、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
3.4.4哺乳时间:
已婚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每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括人工喂养)。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3.4.5绝育、节育假
接受绝育、节育手术者,员工需提供就诊病历或手术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a)放置宫内或取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b)输精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c)输精管复通,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4天;输卵管复通,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d)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自手术当日起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自手术当日起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自手术当日起休息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自手术当日起休息98天。
同时施行2项节育、绝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3.4.6凡已婚育龄妇女节育上环后,每月月经量多,不能坚持工作,由管理部(后勤保障室)医生开具证明,休息1天。
3.4.7计划生育假由厂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并开具《病伤娩假证明书》,在证明中注明休假原因,作为考勤的依据。
3.5哺乳长假
3.5.1锡柴合同制女员工怀孕6个月以上或生育后哺乳婴儿,符合计划生育条例,不能正常上岗工作,可给予1至2年的假期。
3.5.2申请哺乳长假员工,由本人填写《哺乳长假申请表》,所在部门领导和厂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调配员批准,签订《女员工哺乳休长假协议》。
3.5.3休哺乳长假员工,不得在假期内从事与哺育婴儿无关的事,如查明可终止其假期。
3.6公假
3.6.1员工参加继续教育考试、征兵检查及政府部门组织参加的因公活动凭证明可享受公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所在部门核准,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调配员审批。
3.6.2公假凭证明作出勤处理,定额工人扣除相应的定额。
3.7病假
3.7.1员工生病需请假休息,要经管理部(后勤保障室)医生诊断、开具《病伤娩假证明书》。
外面医院的病休证明,需由管理部(后勤保障室)医生转开有效。
3.7.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下列内容确定: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7.3医疗期内的员工请病假(按工作日计算),每月超过11天(含11天)累计计算,连续累计病假时间满60天(含60天)后,作未上岗员工管理。
3.7.4医疗期满的员工,由本人填写《员工复工申请表》,经劳动鉴定小组鉴定,符合上岗条件的,由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调配员统一安排岗位,并按《员工动态管理办法》执行。
3.7.5医疗期满的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7.6试用期员工请病假,病假期间,试用中止,待病假结束后,延续计算。
3.8事假
3.8.1员工有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事先请假,填写《请假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原则上事假不能超过10天(按工作日计算)。
3.8.2事假审批权限:
1天之内由班组长核准;3天之内由部门领导批准;3天以上送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调配员批准。
3.9工伤假
工伤治疗需停工休养的假期,凭指定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由管理部(后勤保障室)医生开具《病伤娩假证明书》,并经生产部加盖公章,作为工伤假考勤。
3.10工厂决定的临时性放假,按行政部发文,各部门参照执行。
3.11除特殊规定外,各种休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假期必须连续使用。
3.12带薪年休假
3.12.1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在岗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3.12.2年休假按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标准如下:
a)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b)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c)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12.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12.4累计工作年限以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为准,不能提供确切缴费年限证明材料的按最低标准确定。
3.12.5新进厂符合年休假范围的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进入本单位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3.12.6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12.7员工按上年度考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请哺乳长假1个月以上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a)、b)、c)、d)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12.8每年1月8日前,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根据员工截止到上年12月31日的累计工作年限及上年度考勤,核定年休假标准下发各部门执行。
对有争议的,由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组织工作年限核查后调整。
3.12.9年休假的休假方式为:
工厂统筹、部门统筹、员工申请。
3.12.10工厂统筹安排的年休假,原则上在低产、高温、停电或停产检修时进行,由行政部发文,各部门遵照执行。
3.12.11部门统筹安排的年休假,是生产部门在低产、高温、停电等情况下统筹安排操作类员工休假。
实施时应提前三天向分管厂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备案。
3.12.12员工年休假标准低于统筹安排休假天数的,多休假期作为统休考勤,统休可作为公休日加班调休时间。
但对当年统休≥5天的,次年上半年不得申请年休假。
3.12.13员工申请年休假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a)员工申请年休假时,应扣除工厂和部门已统筹休假天数;如在工厂停产检修前申请年休假的,应按5天的标准预留;对操作类员工如部门统筹休假天数低于5天的,还要按5天的差额预留(四季度除外);
b)专技管理类员工年休假标准扣除统筹休假天数后,剩余假期在5天以内(含)的,一次性申请使用;剩余假期在5天以上的,可分二次申请使用;
c)操作类员工年休假标准扣除工厂和部门统筹休假天数后,剩余假期一次申请使用。
3.12.14先进员工外出疗养,作为工厂统筹年休假。
如放弃疗养正常工作,则作未休假处理。
3.12.15员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统筹安排的年休假,作为正常工作统计。
剩余假期可由部门统筹安排休假,或由个人一次性申请休假。
3.12.16员工申请年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填写《带薪年休假申请单》,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逐级审批后实施。
其中:
a)员工申请年休假,由室(车间)主任批准;
b)车间副主任(书记)申请年休假,由车间主任批准;
c)车间主任、副部级及以下部室领导申请年休假,由部长批准;
d)正部级领导申请年休假,由分管厂领导批准;
e)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厂长助理申请年休假,由厂长或党委书记批准;
f)高级经理申请年休假,按集团公司《高级经理请假、休假管理规定》办理,并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备案。
3.12.17驻外人员年休假,原则上在返锡期间分段使用,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按“3.12.16条款”规定逐级审批后实施,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备案。
3.12.18员工年休假原则上不允许跨年使用,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一个年度使用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在下一年度安排休结。
3.12.19因特殊原因在法定周期内仍无法休结的核心关键人才,本人自愿填写《带薪年休假调整审批表》,经上级领导审核,行政部(人力资源室)逐级批准后,可跨2个周期休结。
3.12.20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并正常工作的,需填写《员工年休假弃权说明书》,经上级领导确认,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备案后,不支付年休假补偿。
3.12.21除先进员工疗养外,员工年休假发生的各类安全等事故由本人负责。
3.12.22每季末,各部门考勤员按照员工考勤记录,填写《年员工带薪年休假台帐》、《年员工带薪年休假汇总表》,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汇总分析。
3.12.23每年末,管理部(工会办公室)工会干事将先进员工疗养情况汇总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备案。
3.12.24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每季度不定期组织年休假执行情况抽查。
对组织带薪年休假不力的部门,责令整改,并纳入部门人事功能评价。
3.12.25年休假不影响员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各项考核。
3.12.26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应休未休的天数,由行政部(人力资源室)工资员在法定结算期前,按国家规定支付补偿,并在部门当年捆浮总额中列支。
3.12.27离厂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以及按当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的年休假合并补休。
因特殊原因不能补休者,对应休未休天数,按国家规定支付补偿,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支付补偿,上述费用在部门当年捆浮总额中列支。
1周
1、《探亲审批表》
2、《请假单》
3、《带薪年休假申请单》
4、《带薪年休假调整审批表》
5、《员工年休假弃权说明书》
管理部(工会办公室)
4无偿献血
4.1由工厂组织的无偿献血时间按公假考勤,相关规定如下:
a)管理部(工会办公室)工会干事根据《无锡市志愿无偿献血任务书》的有关规定,按1:
1.5的原则分解各部门无偿献血人数,各部门据此上报献血者申请名单,管理部(工会办公室)工会干事结合员工健康体检等情况,确定献血候选人(实际献血人数控制在计划指标内);
b)献血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周四,由管理部(工会办公室)工会干事分批组织实施。
献血后,管理部(工会办公室)工会干事向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反馈献血者名单,并开具献血证明至各部门。
行政部(人力资源室)人事统计员审核后,给予献血者公假2天(献血当日和次日),各部门按公假录入考勤系统;
c)无偿献血休假以不影响工厂生产经营为原则,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休假,各部门可安排补假。
4周
行政部(人力资源室)
5班制
5.1早中夜班
凡非日班工作的员工,按班制时间作早中夜班考勤。
5.2值班
5.2.1值班由各相关归口部门提交值班名单,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工资员审批后,核发值班补贴。
5.2.2值班工作区别与岗位工作,相关职责如下:
a)值班人员遇各部门的急件公务、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要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按值班领导要求妥善处理;
b)值班人员了解消防设施的运行,误报警、故障等有关情况,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c)值班人员要熟练运用消防器材,熟悉各类物资名称和存放点,做好安全防范,做好夜间巡视工作,发生隐患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d)电话热线值班人员要热情接待来电,认真处理值班救助电话,做好记录,以便查询;
e)值班期间,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人员交接时做好交班记录。
5.2.3值班期间可休息,工厂对值班室配备床铺、电视等起居用品。
5.3出差
员工外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或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学习等与工作相关的因公活动,按出差考勤。
5.4调休
5.4.1员工在加班后可由班组长填写《调休单》,报主管领导批准,据此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5.4.2凡员工调休,凭加班《调休单》办理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调休,擅自调休者,作缺勤论处。
调休限半年内使用,原则上不可跨部门使用。
每月
1、《年月份员工考勤记录表》
2、《调休单》
各部门
6加班加点
6.1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公休日或法定假日从事本职工作或经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认定的其他工作为加班,正常工作日从事本职工作或经行政部(人力资源室)认定的其他工作时间超出8小时,延长的时间为加点。
6.2各部门必须合理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经营,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确因工作急需,必须组织人员加班加点的,应符合《劳动法》规定,同时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加班加点,作为结算加班加点工资和调休的依据。
6.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公休日工作视为正常工作,遇全体员工放假的法定假日工作的,视为加班加点。
6.4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员工因公外出工作,如遇法定节日或公休日工作,需提交相关工作证明和成果,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为加班加点考勤。
6.5各部门安排员工加班加点从事非本职工作的,需提前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作为加班加点考勤。
6.6员工加班加点期间视同正常工作时间管理,应遵守工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既定工作任务。
对未遵守加班加点工作时间、违章违纪、消极怠工、未完成工作任务等人员,除不作为加班加点考勤外,按照工厂《管理法治手册》第二章劳动管理等规定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视对工厂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6.7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依法结算加班加点工资;公休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原则上在6个月内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6.8行政部(人力资源室)和各部门要严格实施员工加班加点执行情况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缺勤、迟到早退、从事与加班加点工作无关的事情等问题,除相应扣减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外,还视情节轻重按照上述6.6款处理。
6.9各部门考勤员按照员工实际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和绩效录入考勤系统,如实记录在《员工考勤记录表》中,并作为加班加点工资结算的唯一依据。
每月
《年月份员工考勤记录表》
各部门
7加班加点申请
7.1各部门因生产经营需要利用法定节假日进行生产、检修等工作时,需在节假日3天前申报加班加点计划及人员名单,经生产部(生产计划室)批准,行政部(人力资源室)工资员备案后,方可作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考勤。
7.2除突发事件和实行标准工作制员工因公外出加班加点外,各部门因生产经营需要公休日工作的,应提前1天提出申请;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提前2小时申请,按审批权限和流程逐级批准后,方可作为加班加点考勤。
7.3员工申请加班加点由本人填写《加班加点申请单》,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7.4突发事件和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员工因公外出加班加点,由责任人以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可追溯的快捷方式,实时向所在部门直接领导申报,经回复同意后加班加点,同时需保留信息记录。
加班加点后按照“7.2条款”规定补办加班加点报批手续,并注明补办手续的原因、时间等事项。
7.5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加点报批手续,员工自行决定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作为加班加点考勤。
特殊情况难以提前申请的,需在《加班加点申请单》内注明原因,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行政部(人力资源室)核实补报。
7.6各部门在法定加班加点时间范围内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应遵照执行。
因特殊情况难以加班加点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不加班加点。
对拒不加班加点又未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和对工厂造成的影响损失,给予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处理。
超出法定加班加点时间范围的,需提前经本人签字同意。
3个工作日
《加班加点申请单》
各部门
8加班加点审批
8.1审批权限按照职务级别确定,从低到高依次分别为:
员工、班组长、工段长(值班长,仅适用车间)、室主任级(见习主任助理)、部长助理级、副部级、正部级、厂级(厂长助理)。
员工的直接领导(上一级)具有加班加点建议权,分管领导(上二级)具有加班加点审批权,部门主要领导和行政部具有直接指令权和否决权。
8.2行政指令性加班加点由直接领导填写《加班加点申请单》,部门分管领导批准。
8.3跨部门加班加点的,由需求部门分管领导征求员工所在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加班加点申请单》,员工所在部门室级以上领导批准。
2个工作日
《加班加点申请单》
生产部(生产计划室)
9紧急订单加班申请
紧急订单排产的由生产部(生产计划室)生产总计划安排生产任务,填写《加班加点申请单》。
1个工作日
《加班加点申请单》
生产部(生产计划室)
10紧急订单审批
属于紧急订单排产的由生产部(生产计划室)生产总计划上报,分管领导批准。
1个工作日
《加班加点申请单》
各部门
11考勤记录、表式填报
11.1员工内部调动岗位,由本人携带考勤证明、带薪年休假天数,经原部门考勤员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调入部门考勤。
临时借用人员的考勤,由借用部门考勤,交原部门汇总上报。
11.2外部变动员工的考勤,应在记录表中注明来源、去向。
对于员工考勤记录表中的休假记录要附上有效假单。
11.3缺勤日与工作日对应,公休、法定假日不作缺勤计算。
11.4员工上下班在各部门定点考勤机上各刷卡1次,不得重复刷卡。
11.5各部门仅可查询、录入本部门员工的考勤信息,对请假、出差、学习、休假等情况,由部门凭假条或相关通知,选择考勤类别,录入考勤系统。
11.6员工工作时间外出,必须提前填写《工作时间外出记录单》,由部室领导签字批准(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