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煤矿火工品管理细则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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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煤矿火工品管理细则新

附件B:

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煤矿爆破器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整合煤矿的爆破器材管理工作,预防各种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结合晋煤集团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爆破器材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爆破器材管理必须认真建立和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爆破器材采购必须是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标志”企业生产的产品,禁止无证和证件不全的产品入矿使用。

第五条:

爆破器材管理使用过程,实行跟踪卡监督管理。

各个环节要认真填写卡片、经有关人员签字,跟踪卡按月和顺序号装订,妥善保管。

第六条:

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保管员,警卫员,雷管导通记号员,放炮员等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规程,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井上下从事爆破器材作业的人员,要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八条:

地面火药库护卫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保管员不准兼作护卫人员。

第九条:

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领导组依据本实施细则,对全集团公司所有资源整合矿井的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动态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资源整合矿井。

第二章领导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整合煤矿的爆破器材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各整合主体应当成立爆破器材管理领导组,直接受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领导组的领导,负责各整合煤矿爆破器材的日常监督管理;各整合煤矿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爆破器材管理领导组,负责各矿爆破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整合主体领导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文件精神,抓好本企业的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企业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三、成立领导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安全或供应的副经理兼,成员由供应、生产、通风、安监、保卫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领导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企业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例会,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

二、负责监督检查各整合煤矿爆破器材的使用管理工作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负责各整合煤矿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考核测评。

四、负责搞好新产品、新工艺和先进经验的推广应用和宣传工作。

监督各整合矿井对涉爆管理人员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整合矿井爆破器材领导组组长由矿长兼,副组长:

安全副矿长、经营副矿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供应、生产、通风、安监、保卫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矿长兼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供应部门负责本矿爆破器材的计划编制、采购、仓储管理,运输装卸,清退销毁等环节的实施和管理。

二、保卫部门负责办理涉爆单位和涉爆人员的相关证件以及组织涉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配合供应部门搞好销毁和动态检查以及专项检查。

三、生产部门负责井下采掘作业现场使爆破材料的消耗量是否与爆破图表及作业规程相符,爆破材料井下轨道的安全运输。

四、通风部门负责放炮员归口管理和现场使用管理,负责井下风量、风速、瓦斯浓度的测试管理。

五、安监部门负责各环节、尤其是井口检身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各类涉爆人员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章运输

第十六条:

地面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进入地面火药库的车辆和人员,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要求,持有公安部门批准的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库。

二、装卸、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人员和责任要实行“三固定”,运输车辆必须是爆破器材专用特种箱式车。

三、装卸、运输爆破器材要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夜间进行的要有足够的照明,遇有雷雨天气或者暴风雪时禁止装卸爆炸材料。

装卸搬运,现场要有专人组织和指挥,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作业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按包装箱标识要求轻拿轻放,不准碰撞和倒放。

第十七条:

爆破器材的井下运输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炸药雷管的储存和保管

第十八条:

地面火药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由专人保管发放。

火药库大门处应设规定的警示牌,每座库房明显位置应有规定的警示牌。

第十九条:

地面火药库分别储存在专用的封闭式库房内,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储存,禁止随意混杂存放和存放无关物品;井下火药库分别储存在专用的硐室内。

第二十条:

地面库储存各种爆破器材的总量分别不得超过核定储量和库房的设计容量。

避雷设施及接地要定期测试,供电照明设施要定期进行春检,现场要留有测试和检查的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必须科学规范、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井上、下火药库库房要铺设木地板和防静电胶垫,箱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五层,井上火药库箱子码垛距离墙壁60厘米,井下火药库箱子码垛距墙壁20厘米,堆放平稳牢固。

堆码爆破器材要按生产日期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发放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原箱炸药和雷管未发放前禁止开箱,散装雷管必须存放在木架上的箱子内,不准乱扔乱放,严禁摔碰摩擦。

第二十三条:

爆破器材存放保管必须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内要有防潮设施和通风设备,温度保持在摄氏15-25度,湿度控制在80%以下。

井下火药库内可设氧化钙干燥箱吸潮。

第二十四条:

地面仓库内的库房禁止安装各类灯具照明;井下仓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严禁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内装灯。

第二十五条:

爆破器材仓库必须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穿铁钉鞋和酒后入库,严禁使用非铜制工具开箱,严禁库内存放其它物品和进行其它操作,严禁携带无绝缘套的矿灯进入火药库。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发放和清退

第二十六条:

爆破器材领取必须固定专职人员。

供应部门专职提料员先办理提料手续,然后办理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运输证。

地面火药库往井下火药库运送爆破器材,由供应部门押运员负责,并填写跟踪卡和供应部门的内部调运单。

井下工作面到井下火药库支领由放炮员携带IC卡、跟踪卡。

第二十七条:

爆破器材仓库消防设施及器材要齐备、完好、有效,库内要有防鼠措施,防止出现鼠洞和鼠咬。

第二十八条:

爆破器材支领单据必须格式统一,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印章齐全。

第二十九条:

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发放,严禁同时发放。

两人或两人以上提领料时,要按先后顺序分别发放。

第三十条:

发放爆破器材必须凭规定的正式支领凭证,严禁打白条或打电话支领发放。

第三十一条:

爆破器材保管员和安全员必须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刻苦钻研业务技术,运用科学的管理办法进行保管爆破器材,要做到保管有序,发放有据,登记规范,数量准确,交接清楚,储存安全,跟踪及时,保证储存保管的爆破器材帐、卡、物、资金四相符。

第六章雷管导通记号

第三十二条:

雷管导通记号工作室必须严禁烟火,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上岗和操作,严禁携带火种和上岗前饮酒进入工作室。

导通仪器要符合测试电阻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地面库发放的雷管必须进行导通检验,要根据生产需要逐发进行导通。

第三十四条:

雷管导通记号必须固定专职人员。

要定期检测导通仪器,严格操作程序,遵守安全规程,记号字迹清楚,定量原盒装封,做好短路处理,脚线进行扭结。

第三十五条:

导通的雷管必须按照不同的电阻分组,按放炮员编号,按照不同的种类,不同的规格分别存放;必须建立导通记录本,对不合格的雷管要记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原因,对退库的雷管要进行二次导通后再进行发放。

第三十六条:

雷管发放时必须按放炮员编号专人专号,禁止混合发放。

第三十七条:

雷管导通工作室和工作台必须铺设胶垫,安装接地装置,防爆筒外口加防护网罩,接地装置按期测试,并把测试结果存档,现场要有测试结果的复印件。

第七章炸药、雷管的销毁处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对变质、失效和过期的爆破器材要单独建立台账,记录名称、规格、数量、时间和原因等情况。

数量达到销毁规定时(炸药100公斤、雷管500发),由供应部门书面申请,有关部门会签,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对销毁的炸药、雷管由基层单位按程序上报后,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供应、保卫、通风、安监部门共同制定安保措施,集中销毁处理。

第四十条:

销毁的炸药、雷管的数量要在现场进行再一次核对,做好记录,销毁人员要明确分工责任。

设立警戒标志,划分安全区域,销毁后认真检查是否有残留物,如有残留物要挖坑填埋,销毁后有关人员签字。

第八章炸药雷管库的防火和护卫

第四十一条:

火药库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警惕,严防火灾、爆炸,被盗等事件发生。

各单位都要指派专人负责火药库的防火的护卫工作。

火药库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消防工作,随时处理隐患和存在问题。

第四十二条:

火药库护卫人员须懂得消防知识,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各单位要对护卫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十三条:

火药库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如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工具、沙箱等。

火药库的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经常检查,补充更换。

第四十四条:

库区内用火要有安全措施。

库房内外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品及杂品杂物。

任何人都不准携带引火物品及枪支弹药进入库房。

库区内禁止放牧、参观、喂养牲畜和从事其他作业。

第四十五条:

经常检查照明线路,发现线路老化、断线、短路等情况要及时更换修理。

库房周围的杂草要经常剪除。

通往火药库的道路要平整宽敞,保证消防和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第四十六条:

火药库护卫人员在工作期间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上岗时不饮酒、不睡觉、不闲谈、不进行娱乐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常检查库区的围墙、刺网,发现损坏时及时修补。

对翻爬刺网围墙者,要及时制止并追问原因,对形迹可疑的人要进行盘问,必要时扭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井下火药库不准领料人员或者其他闲人进入库内,管理人员不得与领料人员在领料口闲谈,发料后要随时将栅栏门上发料口关好锁牢。

井下火药库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签字制度。

上班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九章爆破器材管理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

爆破器材的管理和使用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器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同一切利用爆炸物品犯罪的人和事做斗争。

第五十条:

爆炸物品在运输、仓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必须按照爆破器材应急预案和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查明丢失、被盗的数量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火药库保管员在发料时,必须认真核对领料人员的凭证和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发料。

对多发、少发和打白条发料的要追究责任,并加重进行罚款,对形成爆炸物品流失的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爆破器材运输、装卸、储存、保管等规定的,根据发生事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可根据上、下半年两次大检查,结合日常动态检查的结果,对成绩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对在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和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工作绩效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报请集团公司爆破器材管理领导组批准,同单位负责人年薪挂钩。

对造成严重事故或恶性事故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整合主体、矿井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爆破器材领导组。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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