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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附件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助产技术服务安全、有效,保障母婴安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协助、保护孕产妇完成分娩的医疗技术服务,包括正常分娩服务以及产程中、产后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助产技术服务应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助产技术服务分级具体条件和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助产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发布有关技术规范,规划全国助产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依法对助产技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助产技术服务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加强助产队伍建设,成立助产技术服务专家组,指导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组织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等.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助产技术服务规划,按照助产技术服务分级基本条件,对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包括医师、助产士和家庭接生员.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师应当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执业注册范围为妇产科.经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助产技术服务(医师)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助产士取得执业护士资格,经助产技术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助产技术服务(助产士)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国家提倡住院分娩,暂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极个别地区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家庭接生员应当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合格证书.

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的具体要求和组织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设备、管理和技术条件等有关材料;

(三)拟申请开展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登记表格;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批准的助产服务机构颁发助产技术服务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助产技术服务的级别;经审核不予批准的,审批机关应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时限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助产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情况,并指定助产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对所辖区域内医疗保健机构的助产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取得助产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进行校验.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助产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助产技术培训基地,对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助产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开展三级助产技术服务的助产技术人员应当到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助产技术培训基地接受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再次培训,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十四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家庭接生员培训考核计划,定期对家庭接生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培训,经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三章实施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健康教育、咨询和指导,支持、保护、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助产技术服务数量应当与设施、设备和人员配备相匹配.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按照医学指征实施适宜的助产技术.积极促进自然分娩和母乳喂养,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严禁宣传和销售母乳代用品.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分娩过程中儿科与产科的协作机制,组织实施新生儿抢救,减少新生儿窒息发生.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家庭接生员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个人,按照《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和《护士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根据《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居住人口分布和出生人数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规划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分布、产科床位数、技术服务人员数、分娩人数等,并按下列条件对助产技术实施分级建设和管理.助产技术服务原则上分为三级.

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1.产前检查:

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

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

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

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

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

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

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

6.新生儿复苏技术;

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

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

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

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二)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

有产科门诊室一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产科检查床须用屏障与外界隔开,有条件的应设单独的检查室和宣教场所.

2.分娩区:

分娩区总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远离污染源.分娩区内,限制区、非限制区、半限制区三区独立分开,应严格区分洗手池、洗器械池和洗其他物品池.分娩区内应设有待产室和分娩室,流程合理,符合卫生学标准.

非限制区内设卫生间、污物处理间及污物通道;

半限制区内有待产室,更衣、换鞋处和流水洗手设施;

限制区内设分娩室;

待产室至少应设待产床1张.

分娩室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光线充足,环境安静,室内应有调温设备,应设足够电源接口.有条件应设立隔离分娩室.

3.母婴同室区:

有独立的婴儿床,每组母婴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室内安静、清洁、通风、日照好、温度适宜.

(三)设备

1.产科必备设备

(1)基本设备:

检查床、待产床、产床、新生儿辐射台、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或车(内放急救设备药品)、冰箱、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调温设备.

(2)诊断测量用具类:

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或筒式、额头式听诊器)、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医用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导管、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保温用品、输液器、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

2.其他设备及检查项目

具备b超、心电图机、x光机、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出凝血时间、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和艾滋病毒检测等,应有测定血型条件和急救电话.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并确保在功能状态.

(四)基本药品

具备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扩容剂、纠酸药、麻醉药、糖皮质激素等必备药品.

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五)人员

1.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临床妇产科医师执业资格、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2.助产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四)所要求的助产相关技术确定.经考核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服务应由1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医生参与,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必要时有儿科医师参与.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需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1.产科诊疗常规及操作规范;

2.产科质量管理制度;

3.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和护士职责及管理制度;

4.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5.产科转诊、急救制度;

6.《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7.孕产妇死亡评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

8.产科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出生缺陷报告、孕产妇死亡报告、新生儿死亡报告、助产技术质量报告等制度;

9.人员培训制度;

10.母乳喂养工作制度;

11.其他临床医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包括产科病历书写规范,值班及交接班制度,院感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差错防范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查房制度等;

12.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管理制度.

二、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技术服务内容

在具备一级助产技术的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各种难产诊疗技术:

头盆不称和产程异常的诊断、鉴别诊断技术、软产道复杂裂伤修补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静脉切开术、异位妊娠手术、子宫次全切或全切术等技术;

2.各种催、引产术的技术、方法和并发症的处理;

3.早期新生儿常见疾病的诊治和转诊;

4.产科合并症和并发症诊断、治疗和抢救;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和应急处理,及时联系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

5.各种麻醉技术及麻醉意外处理等;

(二)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

设产科专用门诊诊查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内有产科专用检查床.有候诊场所和宣教场所.

2.分娩区:

在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上,分娩区总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上;

半限制区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内可增设隔离待产室;

限制区内可增设隔离分娩室;

分娩室要有2间以上,放置一张产床的分娩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放置2张产床的分娩室面积不小于32平方米,要设有单独的隔离分娩室.分娩室应有调温、控湿设备,温度保持在24-26℃,湿度以50-60%为宜,新生儿微环境温度在30-32℃.

3.母婴同室区: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上,每床应配备夜用灯.

4.手术室:

每间手术室面积应在16平方米以上.手术室应门窗严密,有调温、控湿设备,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便于清洁和消毒,有足够的电源接口.

5.新生儿沐浴室:

应有保暖和热水供应设施,应设在分娩区外.

6.高危新生儿病室:

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在儿科病房内设置.

(二)设备

1.分娩室设备:

在一级基础上,要增加:

(1)基本设施:

检查床、待产床、产床、婴儿床、新生儿辐射台、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紫外线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设备、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回收设备、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新生儿急救转运设备.

(2)诊断测量用具类:

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集血器、量杯、磅秤、时钟、消毒手套.

(3)治疗器械类:

注射器、开口器、舌垫(压舌板)、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产钳、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静脉切开包、输液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医用氧源及吸氧装置、新生儿气管插管设备(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管、新生儿复苏囊、给氧面罩、新生儿喉镜、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等.

2.手术室设备:

(1)按无菌手术室基本要求配置.

(2)产科专用器具:

婴儿磅秤、身长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产科集血器、剖宫产手术包、妇产科手术包、新生儿及成人气管插管全套设备、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保温复苏台、新生儿复苏气囊、吸痰管、产钳.

3.其它设备及检查项目:

具备b超、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蓝光箱、新生儿暖箱、电冰箱、恒温箱.医院应能开展血、尿、便常规、肝肾功能、乙肝五项、丙肝、梅毒、艾滋病毒检测、dic筛查及确诊试验、电解质检测、血气分析、凝血五项检查等检查,应有测定血型、配血、输血(或血浆代替品)条件、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话等,及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及产后康复设施.

以上设备要定时检查维修,应保证在功能状态.要有稳定的血液供应.

(四)药品

1.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扩容剂、纠酸药、麻醉药、糖皮质激素、其他必备药品.

2.手术室应常备药品:

同分娩室药品.

以上药品要求:

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安全保存、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五)人员(按产科床位配备临床医护人数(1:

1.7),产床配备助产士(1:

3),产科床位配备护士人数(1:

0.6),科室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门诊至少有一名高年资主治医师,专业人才梯队合理.

1.助产技术人员应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2.助产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四)所要求的助产相关技术确定.经考核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技术服务应由1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医师参与,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由2名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必要时有儿科医师参与;

4.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业务培训;

5.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应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6.实施剖宫产术应由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手术责任医师应具备妇产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7.加强产科儿科合作,应由儿科或新生儿专业人员负责新生儿管理.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规定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还应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剖宫产术前讨论制度;

2.会诊、转诊制度;

3.产科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4.产科抢救用血管理制度;

5.危重孕产妇抢救与病例讨论制度;

6.对下级助产单位的指导、培训制度.

三、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

(一)三级助产相关技术

在二级助产技术基础上,还能开展以下技术:

1.高危妊娠和高危新生儿的诊断、鉴别诊断、监测及处理技术.

2.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的多学科联合救治;

3.严重复杂的软产道裂伤缝合术及子宫破裂相关手术等;

4.经腹盆腔血管阻断术或血管介入阻断术;

(二)房屋标准

1、产科门诊:

应独立设置门诊检查室至少2间,分产科门诊和高危孕妇门诊室,内有产科专用检查床.设产科b超及胎儿监护室一间,宣教室一间.有候诊场所.

2、分娩区:

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标准上,分娩区总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缓冲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分娩室要有2间或以上,放置1张产床的分娩室每间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3.设立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产房应设立急症手术室.

(二)设备

1、分娩室设备:

(1)基本装备:

待产床、产床、婴儿床、新生儿辐射台、照明灯、鹅颈灯、应急灯、敷料柜、器械台、推车(担架)、急救药品柜(内放急救设备药品)、调温控湿设备、通讯设备,冰箱(储存药品、制备冰袋).

(2)消毒设备:

紫外线灯、空气消毒净化设备、刷手设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常规消毒设备、器械初步清洗消毒处理设备、污物回收设备、利器盒、污物桶.

(3)诊断测量用具类:

体重计、听诊器、立式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婴儿身长测量器、骨盆测量器、多普勒胎心仪、胎心监护仪、妇产科专用彩超、集血器、时钟、消毒手套及口罩.

(4)治疗器械类:

助产:

会阴冲洗设备、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注射器、电动吸引器、胎头吸引器、各种产钳、穿颅、碎颅等毁胎器械、各类缝合针、线;

孕产妇抢救:

静脉切开包、深静脉血管穿刺包、氧气瓶(袋)、供氧及吸氧装置、输液泵(各种制式微量泵)、输液架、沙袋、上下叶拉钩、宫颈钳、卵圆钳、刮匙、开口器、舌垫(压舌板)、宫腔填塞纱布;各类型号穿刺针、保留输液针、输液控制器、三通管、成人复苏气囊、气管插管设备、眼罩、蓄电池手电、叩诊锤、吸痰管、胃肠减压管、各类引流袋、中心静脉压、动脉压监测装置、多参数心电监护仪、呼吸机;

新生儿抢救:

新生儿喉镜、新生儿气管导管、气管内吸痰管、新生儿复苏气囊、给氧面罩、新生儿低压吸引器、脐静脉插管包、新生儿辐射抢救台、新生儿转运设备、t-组合复苏器、经皮氧饱和度测定仪.

2、医院设备

医院应具备高分辨率的b超、心电监护仪、麻醉机、成人气管插管设备、除颤仪、呼吸机、儿童型呼吸机(开设高危新生儿病房必备)、血气检查仪、心电图机、床旁x光机、蓝光箱、恒温箱、消毒室、超声清洗设备、压力灭菌设备.产科应有专用b超.医院应有设备良好的化验室,能开展常规化验和全套生化、免疫、细菌病毒培养等,设输血科,应具备有效消毒设施、供氧设备、抢救监护条件、急救车、急救电话、健康教育基本设备和材料等.

(四)药品

各种宫缩剂、心血管系统药物、解痉药、降压药、升压药、镇静药、利尿药、止血药、扩容剂、纠酸药、麻醉药、糖皮质激素及新生儿急救及治疗用药等.

以上各类药品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在有效期内、规范摆放、随时可得、正确使用.

(五)人员

1.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护士执业资格;

2.助产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助产技术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四)所要求的助产相关技术确定.经考核合格,获得从事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3.助产服务应由1名以上获得助产技术资格的医师参与,分娩室实行24小时负责制,接产时必须由2名助产技术人员在场,必要时有儿科医师参与.

4.科室专业人才梯队合理,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门诊1名副主任医师.

5.助产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助产技术专业培训.

6.助产技术人员脱离助产专业岗位2年以上者,应重新接受助产技术岗前培训与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7.加强产科儿科合作,儿科或新生儿专业人员应掌握新生儿各种疾病的诊断及治疗,负责新生儿管理,参与高危妊娠病例的讨论,高危产妇分娩前到场,负责新生儿复苏,参加围产儿死亡评审.

(六)工作制度和规范

除规定的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制度和规范外,建立产科质量自我评估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强化转诊及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制度.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开展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条件较好的达到二级、三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者,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开展二级、三级助产技术服务.

严格按照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术,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除开展本级助产服务外,作为助产技术服务的转诊机构,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诊,对一级助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助产技术的最高级接诊机构,应接收并处理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转诊病人,并参加下级机构的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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