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PPT讲稿.ppt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1010813 上传时间:2022-10-15 格式:PPT 页数:52 大小:1.22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继承法PPT讲稿.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继承法PPT讲稿.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继承法PPT讲稿.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继承法PPT讲稿.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继承法PPT讲稿.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继承法PPT讲稿.ppt

《继承法PPT讲稿.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继承法PPT讲稿.ppt(5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继承法PPT讲稿.ppt

继承法篇,本篇的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你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理解继承制度及原则理解遗产及范围掌握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理解继承权掌握运用法定继承掌握运用遗嘱继承,第十四章继承法概述,重点内容:

二、遗产及范围,三、继承人范围及顺序,一、继承制度及原则,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概念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的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案例一:

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一)案情介绍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

婚后第二年,李丽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

1998年,小芳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办结婚用品。

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

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费。

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击而住进了医院。

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

同年4月,李丽去世。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

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却被小刚拒绝。

小刚的理由是:

小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

请问:

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

(二)分析意见,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分。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母生前赠与。

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积极财产:

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消极财产凡可以与人身关系分离的债权和债务,都在遗产之列。

限定继承原则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案例二:

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一)案情介绍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人,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

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

2000年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金。

王某的丈夫、婆婆与李某三人为这笔抚恤金发生争执。

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

王某的婆婆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的丈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

而李某则认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只能由她一人所得。

为此,李某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请问:

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的生活困难。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所有。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金属于遗产。

(),判断题,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范围内。

不论该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其受益权都归属于本人所有,而不能列入死者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

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

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房。

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

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

问:

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三:

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

在分割共有财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

王老汉4间作为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

甲与三个姐姐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子。

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答: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三、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祖父母、继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每个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胎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理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

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案例讨论四: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

闻听此讯,甲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

甲的母亲和甲的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

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推定辈份高者先死亡;几个人如果辈份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甲父先死,三人死亡的时间推定,甲父先死,其次甲死,最后甲的儿子死甲的妻子也死,12万,甲母,甲,(6万),其次甲死,(9+6=15万),甲母,甲妻,甲子,甲子死,(5万),(5万),(5万),(5万),甲妻,(5万),9+5+5=19,甲的岳父,(6万),=11,四、转移遗产的方式,

(一)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的财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均是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特殊的丧偶儿媳、女婿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亿万富翁遗产风波,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的制度。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示范案例三:

张芳的继承人到底是谁?

(一)案情介绍张芳与李强结婚后,生有两子李甲和李乙。

后来李强因病去世,张芳一人把李甲、李乙抚养成年。

1973年李甲与王丽结婚,婚后生有双胞胎李国民和李国庆;1975年李乙与林倪结婚后,生子李国荣。

李甲、李乙婚后均和张芳分开另过。

此时张芳身体健康,个人生活寂寞,想收养一子共同生活,但因养子天赐才满8岁,与张芳以母子相称年龄相差过大,遂称天赐为其养孙子。

1991年,李甲因车祸身亡。

由于遭遇老年丧子之痛,张芳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需要人照顾,于是王丽主动前去张芳家与之共同生活,精心照顾公婆的饮食起居、请医服药。

2001年1月3日张芳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留有3万元存折一张。

请问:

本案中有哪些人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

(二)分析意见,第一,天赐有权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张芳的遗产。

天赐可以作为张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第二,李国民、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三,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

因为,李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有权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

示范案例四:

法律上有“不孝子女不得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规定吗?

(一)案情介绍吴某是一位75岁的丧妻老人,只有一个独生儿子。

吴某和儿子住在一起,但其儿子对吴某不孝顺,不但生活上不尽照料、扶助父亲的义务,而且经常辱骂吴某,父子关系很不好。

吴某想与其子脱离父子关系,不想让其子继承他的遗产。

请问:

吴某能否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

(二)分析意见,可以。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即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指定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继承,或者赠给国家和集体组织。

本案中吴某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其儿子的继承权。

(二)遗嘱继承,

(1)遗嘱,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按其生前所定的遗嘱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1、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不得取消或减少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以及未出生的胎儿对遗产应继承的份额,遗嘱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立遗嘱,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