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院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起稿0520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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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院室内精装修工程合同起稿0520范文

中城公司青海四合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中城北方西南建筑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人):

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智钦寺四合院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青海省斑玛县智钦寺四合院工程。

3、工程范围和内容:

智钦寺四合院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内的功能用房和门厅、淋浴间、展览厅、观景平台、庭院、出入口、梯步(室内、外)等工程,主要包括室内、外拆除工程、泥工部分(含楼地面贴地砖、大理石及木地板、墙及柱面挂板贴砖、卫生间隔断及饰面、卫生间防水施工等),木工部分施工,灯具安装施工,其他部分施工如:

(管道整改、场地清理、水电部分工程和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合格和取得其他手续及甲方要求等,具体详见清单内容。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灯具材料甲供外)的承包方式,具体为包设计、包供货及加工、运输(人、材料、机具)、包施工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及本工程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进度控制、各相关专业的协调配合和负责竣工验收等。

5、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甲供材料款,甲方自己承担不从合同总价扣除。

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具体包括人工(含设计、加工、安装等)、材料、机械、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其中固定综合单价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人、材料、机具)、现场搬运、制作费、装卸、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含赶工费)、保险费、规费、定额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检测费、应急措施和政策性调整费用和税金等相关费用。

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调整,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改其各种费用。

本工程固定总价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变更。

合同签订后除双方明确约定或甲方书面同意可调价格外,双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的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退补差价。

乙方承诺:

如乙方实际施工工程量多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工程量的,乙方按照合同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如乙方实际施工工程量少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工程量的,按实结算工程款。

6、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如: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开竣工日期

本工程自2014年6月5日开工,于2014年9月28日竣工,工期不得顺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15天,如因分包方原因工期延迟,分包方支付至承包人工期违约罚款,罚款金额为1000元/天(大写:

人民币壹仟元每天)

甲、乙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时,已充分考虑:

A、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下雪、冰雹、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

B、甲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C、乙方已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

2、开工

乙方已到工程现场踏勘并确认具备立即进场施工的全部条件,乙方应当在2014年6月5日进场开工)。

3、工期顺延

(1)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可以相应顺延,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因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

a、因甲方变更原计划或施工图纸,而不能继续施工。

b、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c、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停工或工期延误。

不可抗力详见本合同第十一条。

d、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逾期提出报告不予确认。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4、暂停施工

(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暂停施工,并负责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在落实了甲方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甲方提出的书面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2)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若由于甲方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时须经甲方签证确认,由此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负责赔偿乙方因工期顺延造成的损失。

(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拒不暂停施工或擅自复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5、工程竣工

(1)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全面自检,核实无误后,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由甲方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式通过各相关职能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本工程竣工日期。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若甲方需临时使用工程乙方应当同意,甲方的临时使用并不表示乙方已实际交付工程,并不表示甲方占有工程。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

1、乙方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施工进度计划及月计划完成工作量、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置、施工机械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质量、进度保证措施。

乙方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期限:

提交数量为3套,乙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报送给甲方。

2、施工组织设计中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影响的安全保护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进行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2)在进行施工时,应配合保证相邻的施工成品、施工成品不受影响。

第四条、质量控制

1、物资供应

(1)甲方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

寺院提供灯具材料。

乙方负责提供的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及设备。

(2)材料到达地点:

智钦寺四合院项目工地现场。

(3)运输费用:

材料设备运输过程中的运费、保险、报关、安全、损耗、二次搬运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材料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予以补足或调换,否则由此引起的误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供应的材料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须有制造商原厂合格证明书,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保证产品安全环保,无毒性,符合国家标准。

(5)乙方保证用在工程上的材料质量、规格、颜色上的一致,不允许在施工途中中断原品种的供应及提出更换品种、规格的要求。

若出现材料质量、规格、颜色上的不一致,乙方必须负责全部更换为一致。

材料颜色及材料其他规定参照图纸名称:

建筑设计统一说明,图号:

J-01-SM-1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6)材料品牌选用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或签证认可;未经甲方认可不得使用。

2、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参加验收或委托检验,甲方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自行负责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虽甲方参与了对乙方材料和设备的验收,但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质量自检

本合同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甲方提交自检报告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4、工程质量检查

(1)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甲方书面报告,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开工。

(2)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签证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单位、甲方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甲方的指令进行返工(指令应符合有关图纸的施工规范的要求)。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甲方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隐蔽工程验收

(1)乙方在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24小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12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2)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甲方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若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24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并且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甲方事后应予确认并补办签认手续。

(3)若甲方认为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

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6、质量等级

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

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施工管理

乙方必须在遵循甲方和监理单位所有合理的指示和要求下,执行及完成本合同工程。

1、甲方工作

(1)甲方驻工地代表为漆鹏程(电话:

),本合同工程内所有的文件变更、办理洽商签证,必须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证(指经甲方代表签字后,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生效。

(2)向乙方提供本工程的现场施工要求。

(3)组织和参加施工交底。

(4)甲方负责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有关方面的关系。

(5)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设计变更的签字确认、工程验收等工作。

(6)负责提供乙方施工需要的必要场地。

(7)组织对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2、乙方工作

(1)乙方指定李万诚(电话:

)为该项目的驻工地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驻工代表签字加盖乙方项目部公章后递交给甲方;驻工地代表如须更换,乙方应当至少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2)乙方负责施工图设计、施工交底及相关设计图纸问题处理。

保证按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乙方配备一切施工各岗位的技术人员,驻工地代表及技术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需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3)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为技术熟练人员,保证施工质量一次性达到验收标准。

若出现施工人员不足、技术不熟练造成工程延期的情况,乙方应自行承担工期延误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工程延误违约责任。

(4)按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图纸交底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等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与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安装质量评定标准和乙方所作的施工方案组织安排施工。

(5)按照施工需要做好材料的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若产品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或补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6)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的原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的倒运、机械设备的二次进出场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物品、建成品的损坏,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乙方自行负责向甲方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对因甲方原因所造成的修补,乙方负责进行施工修补,因此增加的工作量及相关费用,由甲方驻工地代表签证确认后进行结算;除此之外的修补,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8)在施工过程中,设备运行出现质量、火灾等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应予以赔偿。

(9)保证施工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竣工后3天内清理完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其他堆积物,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

(10)乙方应按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该在接到甲方的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场无偿修补。

(11)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及时支付工人的工资,也不得因垫资施工为由而拖欠工人的工资,若因拖欠工人的工资而影响甲方的工作、形象、商誉等,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支付工人的工资,乙方并应承担所有的经济、法律责任,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次。

(12)乙方应遵守甲方现场相关的管理制度,违反甲方现场相关的管理制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和追究违约责任。

(13)乙方承诺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向甲方请求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14)施工过程中乙方自行解决工人的生活及工人降温、保暖、劳动保障等问题。

(15)乙方施工过程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领用甲方提供的材料,甲方所供应的材料(灯具材料)款由甲方自己承担,不从工程总款中扣除。

(1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材料重量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管制以及环境、道路保护和安全运输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施工时的围栏设施,并负责装饰、装修安全保卫工作。

 (1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施工成品及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9)负责本工程的验收工作和验收过程中的费用。

第六条现场管理

1、安全施工

(1)施工安全责任:

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爆、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监理和甲方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教育: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其安全负责。

(3)安全事故处理: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甲方及监理。

(4)安全措施:

乙方在地下管线地段、道路要道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编制安全保护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甲方书面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乙方自行承担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2、文明施工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2)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放置于指定地点,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

3、工程变更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变更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乙方不得拒绝,工期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需返工、整改的必要的人工费、材料费等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包设计,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不得掩盖和推诿责任,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最终由甲方书面批准后实施。

若设计确实错误或不合理的,由此产生的需返工、整改的必要的人工费、材料费以及乙方工期延误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合同价款不予变更。

(3)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4)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移交

(1)根据工程需要,在进场及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配合甲方及下一工序的施工单位办理技术交底手续。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经全部清除出场;

b临时工程已经拆除,场地已经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者复原;

c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d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恢复或者清理,所产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3)乙方应填写工程移交书,提交质量保证书,经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导致甲方受到损失,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甲方需提前使用,因使用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但甲方的提前使用并不能得出工程质量合格的推定,有关工程竣工时间仍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准。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不得以经济纠纷或其他任何理由留置或拒绝交付全部或部分工程。

第七条、验收规定

1、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地方或行业现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国家标准优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优于行业标准,以最严格规范及标准为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3、验收申请

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天内,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由乙方负责验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验收程序

(1)乙方必须在完工后10个日历天内提供完整的内业资料交甲方,逾期提供或无法提供的视为逾期完工,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与甲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

(3)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竣工资料:

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原件份数为肆份。

(1)竣工图纸和资料。

(2)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4)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部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算,保修范围为本合同中规定的乙方承包的项目及内容;本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2、保修责任:

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

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5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未支付完毕的工程款或保修金中扣减。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全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金:

(1)保修金的数额:

工程结算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在保修期内乙方及时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金未因不履行保修义务而被扣减或被保减后还有剩余的部分,期滿后30天内付清。

(2)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保修金不计利息。

第九条、付款、变更与结算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元整)。

2、合同结算与工程款支付

预付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8%支付。

乙方每月18日向甲方申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对乙方所报工程量进行核算、签字确认。

自第二个月起,每月支付上月所完成工程款费用的75%;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至所完成工程费用总价的85%;甲方验收合格并进行工程结算,甲方在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二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总价的95%(余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乙方已返修至质量合格,并承担了全部应由乙方承担的返修费用时,保修期满后15天内乙方到甲方相关部门办理结清质量保证金的手续。

3、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方式:

银行转帐。

4、质保金

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如在保修期内未发生需要扣减保修金的事宜,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按承包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一方违约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承包合同解除。

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甲方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甲方书面确认的直接费用(包括人工、材料等费用):

(1)甲方不及时发出必要的施工指令和要求。

(2)甲方不履行本承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本承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甲方违反本承包合同规定,无故拒绝接收货物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因甲方原因终止本承包合同时,按本承包合同合同价款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进一步要求甲方索赔的权利。

3、乙方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承包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逾期清场或退场、逾期向甲方交付全部工程、逾期交付合格的内业资料的,按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执行。

(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甲方、监理有关部门通知整改一次后仍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承包合同,并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全部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造成本承包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按本承包合同合同价款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设备、材料使用于本工程,并有进一步要求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4)不论双方因任何事项而发生纠纷时,若乙方或乙方的管理人员或施工队负责人带领、指使、教唆、怂恿工人或其他人员围攻、殴打、谩骂甲方人员、或围困甲方办公场所、工地,妨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工作、经营秩序、或因本工程民工工资问题到有关部门上访的,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时,乙方除应立即阻止外,每次乙方均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次/天违约金。

(5)本工程不得转包,若乙方转包本工程,则甲方有权解除本承包合同。

(6)违反本承包合同第五条第2款11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7)本承包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的在此不再重复约定;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应按本承包合同合同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

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承包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天内持续停电(8小时以上)、持续停水(8小时以上)等。

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协商将履行合同的时间予以顺延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顺延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款不因此而改变。

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时,甲方和乙方应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双方均可向成都武侯区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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