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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管理制度

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化分公司自动化仪表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管理工作,控制和优化工艺条件,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化分公司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控制系统主要包括集散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编程控制器等。

  第四条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

  

(一)系统点检制度

  1、仪表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检查,根据系统的配置情况,制定系统点检标准,并设计相应的点检表格。

  2、系统点检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主机设备的运行状态。

  B、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等)的投用情况和完好状况。

  C、各机柜的风扇(包括内部风扇)运转状况。

  D、机房、操作室的温度、湿度。

  3、点检记录要字迹清楚、书写工整,并定期回收,妥善保管。

  

(二)系统周检制度

  1、仪表设备管理部门(仪表保运单位)应根据设备保养手册的规定,制定周检项目、内容和合理的周期,并做好DCS(PLC)系统周检记录。

  2、系统周检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A、确认冗余系统的功能和切换动作是否准确可靠。

  B、清洗过滤网。

  C、清洗CRT。

  D、检查风扇及风扇的保护网。

  E、定期清洗打印机。

  F、清洗机房内设备的表面灰尘。

  G、系统中的电池按期更换。

  H、定期对运动机件加润滑油。

  I、检查供电及接地系统,确保符合要求。

  (3)全部风扇的清洗。

  (4)供电系统检查,包括各种电源电压测试及调整。

  (5)设备进行离线诊断。

  (6)冗余系统切换动作检查。

  (7)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拷贝机等)清洗和检查。

  (8)模拟量I/0、数字量I/O逐点校验。

  (9)全部软件诊断。

  (10)检查并根据需要修改应用软件。

(五)系统大检修应达到的标准

  

(1)停机检修后的全部硬件设备的功能及技术性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并通过诊断程序检查、诊断结果良好。

  

(2)检修或重新组态后,对系统基本功能进行调试,使其符合相应技术要求和设计指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功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指标,人机界面工作正常。

  (3)冗余设备及部件达到良好的备用状态。

  (4)检修记录完整、准确。

  第六条控制系统的备件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要随时掌握备件配件的储备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保管储存控制系统备品配件的环境,必须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

  (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要对备件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备用状态。

  第七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完好标准。

  

(一)过程控制计算机的使用质量优良、符合技术要求

  1、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各硬件设备的功能达到相应产品的技术要求。

  2、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功能运行正常,达到设计指标,人机界面(显示画面、打印、制表、键盘输入、状态指示等)工作正常。

  3、冗余设备及部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系统利用率达到99.9%以上。

  

(二)过程控制计算机检修质量优良、符合技术要求

  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必须通过诊断程序检查,诊断结果良好。

  2、检修或重新组态后必须对系统基本功能进行调试,使其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指标。

  (三)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安装、维护质量优良,符合技术要求

  1、计算机系统安装应符合相应规范,布线整齐、安装牢固、接地电阻不大于技术指标要求。

  2、外部环境(机房温度、湿度、洁净度、亮度、电源、防雷、防静电的接地系统、防干扰、抗振动)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3、各种设备外观整洁,铭牌清晰,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和变形。

  4、打印字迹清晰,颜色分明,打印纸符合要求。

  5、机柜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四)有单独的技术档案,技术资料完整,记载明细,重要的软件资料和载体存档保管,资料和载体包括:

  1、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载体(磁盘、磁带、纸带、卡片等)。

  2、系统应用软件的全部设计资料。

  3、各种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4、系统配置及接线图。

  5、检修、调试、运行点检记录。

  6、操作、维护、检修规程。

  第二章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八条联锁管理职责

  

(一)电化分公司仪表设备管理部门是联锁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制度、相应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二)使用各单位设备主管或主管领导要定期研究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主管部门抓好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使用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联锁系统的管理细则,并负责联锁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停用联锁系统的整改或更新改造方案并实施。

  (四)仪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及摘除、恢复的执行。

  第九条联锁系统的运行管理

  

(一)根据联锁系统的重要性,各级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的制度,加强关键设备和关键工艺参数的联锁系统运行管理;

  

(二)凡涉及联锁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检修、操作及联锁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仪表设备、器件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功能变更和设定值变更等)都必须按照《联锁工作票管理规定》办理联锁工作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处理联锁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仪表人员事先必须研究联锁系统图纸,确定工作方案,采取可靠措施,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执行,操作过程中有监护人员,以防误操作,处理后要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

动作实施后及时做好变更记录,要在相应的资料、图纸上标注。

联锁工作票应报公司仪表设备管理部备案。

  (三)联锁系统必须做到资料图纸齐全、准确,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四)对新增的联锁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向仪表车间下达正式任务书和全套图纸资料。

  (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联锁系统必须投入使用(自动),不得随意解除或改为手动操作。

  (六)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联锁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准调整联锁系统的动作设定值。

  (七)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仪表工处理联锁系统中的问题时,如果涉及到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由操作工进行操作。

仪表工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八)现场关键联锁仪表应配有联锁警示标识。

  (九)工艺操作工必须接受联锁系统操作的相关培训,不得随意操作联锁按钮、开关等。

  (十)长期停用的仪表联锁系统,在落实防范措施,办理联锁工作票后,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由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于每年一月份召开确认会议,提出整改计划和责任人,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留挡后,报设备管理部。

  第十条联锁系统的维护与检修。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仪表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一)各二级单位应加强联锁系统维护、检修工作的管理,在岗位责任制和巡回检查制等有关制度中,要落实联锁系统方面的内容、时间、方法和专职维护人员。

  

(二)对有专业交叉的联锁系统,使用单位应明确划分专业界面,避免在管理和维护检修方面出现死角。

  (三)与联锁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和电源开关的合/断位置,一定要有清晰明显标记;进口设备应有中英文对照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和重要的开关要配有护罩,并保持完好。

  (四)要重视对联锁系统所用电源、气源和其他滤尘、排热等辅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规定,认真执行。

  (五)联锁系统的备品配件要有足够的保证,并应定期检查其备用状态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技术文件,明确规定联锁系统中所用器件、仪表、设备的使用周期或年限,并定期更换。

  (七)联锁系统的检修,应编制详细的检修计划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和检修规程进行,不得随意甩项和漏项。

  (八)联锁系统中所有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仪表、执行器都应在停车大修时进行全面检查、清洗、校验或标定。

对于达不到装置运行周期要求而又必须进行检修的仪表和元器件,应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使之脱离联锁系统后进行。

  (九)联锁系统经过检修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用之前,必须进行系统联校,重要的联锁系统在联校时还应由有关的机械、电气、工艺专业人员共同检查和确认,并经动作试验至少两次合格后填写《联锁系统开车联校确认单》,方可投入使用。

  (十)对备用设备及辅助油泵等自启动联锁系统,凡工艺条件许可的,应定期进行试验:

如工艺不容许进行试验的,应由仪表专业人员作模拟实验,并由工艺、电气人员参加确认。

  (十一)对有安全措施的联锁系统,在系统联校动作正常的情况下,还应检查系统在突然中断供电、供风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工艺过程安全所要求的位置上。

  (十二)联锁系统所有的检修和试验结果,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及仪表车间(保运单位)均应详细记入档案。

  第三章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仪表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与安全主管部门一起对报警仪安装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四)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十三条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一)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二)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一)报警器的运行指标:

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为100%,并列入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考核范围,设备管理部组织考核评比工作。

  

(二)报警器专业管理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主,安全、技术等部门共同负责。

已安装的报警器一律要在设备管理部门及仪表保运单位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台帐》上登记,并详细记载变更情况。

  (三)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四)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浸水受潮后影响其工作性能。

  (五)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6个月应校验一次,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校验记录》;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

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人员须持证上岗,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校验,检定工作由有资质单位负责。

  (六)工艺运行人员在使用、操作报警仪之前,必须接受仪表设备厂家或仪表管理单位的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

  第十五条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

  第十六条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第十七条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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