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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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乡党委的决策行为,增强执政能力,提高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党委集体研究决策重大事项,要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党委、政府、各行政村的领导集体。
第二章 议题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为:
⑴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⑵事关本乡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及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特别是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调整,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⑷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⑸关系社会稳定和本乡全局性、政策性问题;
⑹本单位的党委成员和部门的分工与调整问题;
⑺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⑻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修改;
⑼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条:
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会前沟通。
议题一般在相关班子成员中会前沟通、协调,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⑵准备材料。
一般由分管领导组织人员准备上会材料;
⑶研究讨论。
会议应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班子成员主持。
会议应先由分管领导或相关人员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
讨论时,书记一般不首先表明观点,待听取各位班子成员意见后再表明态度;
⑷表决与决策。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意见一致时,可逐项进行表决;持赞成或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
决策的形成分少数服从多数和首长最后决定两种形式。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策形式的领导集体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领导集体,表决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行政首长参考表决结果,最后作出决定。
⑸形成纪要。
研究重大问题的领导集体会议一般要形成会议纪要。
对会议议题的讨论、表决、决定情况作出记录,说明形成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党委成员可征求书记意见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集体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由乡党委负责解释,乡纪委负责检查乡村党委执行本规则的情况。
第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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