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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公司标准化编码[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

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企业

类型

焦炉(米)

烧结机(平方米)

高炉

(立方米)

转炉(吨)

电炉(吨)

高合金钢电炉(吨)

建设、改造钢铁企业

≥6(顶装)

≥(捣固)

≥180

≥1200

≥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

现有钢铁

企业

≥(顶装)

≥(捣固)

≥90

>400

>30

>30

>10

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

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

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

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恶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

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

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企业类型

焦化工序

(千克标煤/吨)

烧结工序(千克标煤/吨)

高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转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普通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特钢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122(顶装)

≤127(捣固)

≤50

≤370

≤-25

≤90

≤159

现有钢铁企业

≤150(顶装)

≤155(捣固)

≤55

≤435

≤485(钒钛磁铁矿)

≤-10

≤92

≤171

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吨钢新水消耗≤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

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

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附: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一、企业概况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公司地理位置、发展历程、联合重组情况、主体工序(冶炼、轧钢)新建或重大改造项目、现有主要装备及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情况等。

详细情况填写附表1。

(二)证实性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

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注:

独立法人单位须单独上报申请材料,不得以集团为单位打包上报。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一)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

须对照规范条件“产品质量”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其中应详细描述:

(1)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清单、质量保障机构设置情况、检化验设施情况;

(2)企业现有的钢材产品类别、钢种、规格及适用标准(详细情况填写附表2),说明是否在生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明令淘汰的钢材产品。

2.证实性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

(二)工艺与装备

须对照规范条件“工艺与装备”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1.主要装备情况

介绍企业主体装备情况(需按照《规范条件》关于主体装备的具体规格要求,详细填写附表3),须说明是否有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新建、改造企业须描述产能指标来源及置换情况,以及建设内容、产品定位与规模、自动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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