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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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黔希化工〔2014〕51 号签发人:

常国振

 

各单位:

现将《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 年 9 月 10 日

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我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化工生产装置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安全及生

产装置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前的“三查

四定”及试生产工作。

试生产包括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和投

料试车以及相应的物料贮备。

3.与本规定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

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

准、规范执行。

二、术语和定义

1. “三查”主要指“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

查未完工程量”,四定”主要指“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

措施”。

查设计漏项:

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最

后一次审查,查看是否存在设计漏项,是否有需要进行补

充设计或改进设计的; 查施工质量:

首先查看工艺设备及

管道安装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然后进行全方位的外观质

量检查,需要整改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要求立即整改。

对于施工质量的内在检查,要求查看安装材料和焊接材料

的质量证明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管道焊口无损探伤检

测报告、管道系统吹扫和试压报告; 查未完工项目:

现场

检查有哪些项目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应完工而未完工的。

 定

任务:

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或是整改,或是增加 ;定

方案措施:

根据工艺流程图,制定出包含每台设备、每条

管线在内的方案;定操作人员:

确定组织机构和操作人

员,做到统一布置,统一指挥;定时间:

确定完成任务的

具体日期和时间。

2.单机试车: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

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

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联动试车: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

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

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

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4.投料试车:

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

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

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

产品。

5.中间交接:

单项工程或部分装置按设计文件所规定

的范围全部完成,并经管道系统和设备的内部处理、电气

和仪表调试及单机试车合格后,施工单位和公司所作的交

接工作。

6.工程交接:

全部生产装置在联动试车完成后,施工

单位和公司按规定内容所作的交接工作。

三、一般规定

1.试生产前生产装置及现场环境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

准完成;

(2)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和管道系统的内部处理及耐压

试验、严密性试验合格;

(3)试车范围内的电器系统和仪表装置的检测、自动

控制系统、联锁及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试生产所需的水、电、汽、气及各种原辅材物料

满足试生产的需要;

(5)试车现场已清理干净,道路、照明等满足试生产

的需要。

2.公司应建立试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

员,建立健全各级、各单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参加试生产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

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试生产前,公司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试

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对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做到

隐患不消除不试车、条件不具备不试车、事故处理方案不

落实不试车。

4.试生产总体方案中的试车计划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加以调整,内容可以逐步深化,但主要试车程序不得任意

改变。

装置系统前一阶段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试

车。

5. 与 试 车 相 关 的 各 生 产 装 置 必 须 统 筹 兼 顾 , 首 尾 衔

接,同步试车。

6.安全、环保工程必须与生产装置同步进行试车。

阶段试车排出的废液、废气、废渣的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

7.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巡回

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相关单位负责人应

组织有关人员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难以及时消除并对

安全有影响的,应中止运行。

8.各生产装置阶段性的试生产工作完成后,必须按规

范进行交接。

交接资料归入生产技术部档案室。

四、试生产管理

1.总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见附件 1、附件 2)。

单机试车要

早,达不到标准,必须反复试车和处理,不允许把问题带

到全系统联动试车阶段;全系统联动试车要“全”, 时间要

有充分保证,要做到全面暴露问题,消除隐患,为化工投

料一次成功做好充分准备。

2. 编 制 试 生 产 方 案 。

 试 生 产 前 由 公 司 组 织 生 产 技 术

部、机动部、安环部、各生产厂和总包等单位共同编制试

生产各阶段的试车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化工投

料阶段试车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

试车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1)试车目的;

(2)试车组织、试车负责人及参加试车的人员;

(3)试车必须具备的条件;

(4)试车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5)试车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6)试 车 所 需 原 料 、 燃 料 , 化 学 药 品 和 水 、 电 、 汽 、

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7)试车工艺条件及控制指标;

  (8)试车程序和进度表;

  (9)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10)试车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单机试车。

驱动装置、机器或机组,安装后必须进

行单机试车,其中确因受介质限制而不能进行试车的,必

须经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留待投料试车时一并

进行。

(1)单机试车时,必须设置盲板,使试车系统与其它

系统隔离;

( 2) 单 机 试 车 必 须 包 括 保 护 性 联 锁 和 报 警 等 自 控 装

置。

4.联动试车。

在试车范围内的机器,除必须留待投料

试车阶段进行试车的以外,单机试车已经全部合格并经中

间交接后,进行联动试车。

(1)试车范围内的工程已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

工及验收规范的标准全部完成;

(2)试车前,试车方案中规定的工艺指标、报警及联

锁整定值已确认并下达;

(3)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皆

应参与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4)联动试车应达到试车的系统首尾衔接稳定运行;

参加试车人员掌握开、停车、事故处理和调整工艺条件的

技术。

5.投料试车。

在生产装置联动试车结束,存在的缺陷

已消除,工程交接完成后进行投料试车。

(1)投料试车前,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

分析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等皆已下发实施;

(2)盲板已按批准的带盲板工艺流程图安装或拆除,

并经检查无误,质量合格;

(3)投料试车装置的安全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到

位;

(4)投料试车装置的消防设施已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

验收合格;

(5)投料试车装置的环境保护和监测设施已经政府环

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投料试车必须循序渐进,当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

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试车;

(7)投料试车时,工艺、机械、电气、仪表等操作人

员应配合协调,及时做好信息沟通,做好测定数据的记

录;

(8)化工分析工必须根据试车需要及时增加(调整)

分析项目和频率,做好记录;

(9)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

缺陷,并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

五、附则

1. 公 司 各 单 位 按 照 本 规 定 , 结 合 各 自 的 具 体 工 作 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 9 月 30 日前报安环部。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摘

要)

2、《贵州省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

 

主办:

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

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 9 月 10 日

(共印 35 份)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

第四章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

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

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

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

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

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

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

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

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

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

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

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

(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

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

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

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

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

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

过一年。

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经两次延

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

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 2:

贵州省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摘要)

第四章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满 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

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

理 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

称 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

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

周密的 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

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 仪

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 应急

预案;

(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 互影

响的确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

进行 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

对试生产(使用) 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

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 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

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

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 否具

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 及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 格

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 位

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的文件(复制件);

(十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

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

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使用)备案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不超过一年。

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

经两

次 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

(使用),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

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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