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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

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

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

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

五特点主要指: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

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

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

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

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

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

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知识产权,首先要明确各类权利的效力范围。

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非物资形态的特殊财产,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

我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版权和邻接权;

(2)商标权;

(3)产地标志权;

(4)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外观设计权;

(7)未泄露的信息专用权(商业秘密权);

(8)许可合同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

(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特征

凡违反法律规定而损害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权利的行为,均为侵犯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享有专有权利的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但对该知识产品的擅自使用并不包容所有的侵权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表现出自己独有的基本特征:

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概念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公益的行为。

就其表现形式而言,知识产权侵权行主要表现为非法行使权利人的专有权,或非法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如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复制他人作品或擅自实施他人的专利等,但有时也可表现为非法妨碍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如禁止作者正当署名、出版社丢失或毁损作品致使出版合同不能履行等。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特征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于非法事实行为。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着相同的法律性质,又有着相似的法律后果。

但由于其侵害对象不同,所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表现出自有的基本特征:

(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

(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

(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

(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二、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方式

目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全球各国的具体情况都不完全相同,所以,采取的具体保护方式也尽不相同,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民间保护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通过产权人、舆论等社会各界的力量来保护知识产权。

对于一些知识产权,如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产权人会通过各种安全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对于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的作品或产品,通过消费者自己分辩和抵制来进行保护。

这种方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上,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但实际上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和侵权方式,民间保护方式往往显得很无奈。

2、行政保护方式

目前,全球各国主要都采取各种行政保护方式来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通过设立一个具有专门职能部门或是由多个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联合起来来打击侵权行为,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这种方式,适合全面、普遍地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较具有显著效果。

但是这种保护方式要依赖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制的健全程度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府部门行政职能配置的影响比较大。

3、司法保护方式

通过司法机关来对各种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这种保护方式相对行政保护方式来说,在保护的层次上和严厉性上都更有高度。

但是司法保护方式同样也需要有健全、科学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和一个国家的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有着密切的联系。

   4、进行国际合作通过实行互惠原则、签订双边保护协定、订立国际公约或建立国际联盟等合作方式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种方式主要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及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法,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工业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从以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

1、法律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没有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有机整体,基本上还是是各行其是的专门法,谈不上是一部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某些行业、专业领域方面,甚至连专门法都没有,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人的权益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比如,数据库保护等方面,法律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着空白。

2、立法的标准合理性问题

我国相关的立法工作明显滞后,使得许多侵权行为大行其道,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在这些方面受到的侵犯的保护条文却一片空白。

如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充实页面内容,以增加点击率,而这些网站所转载的文章、图片,很多网站都没有取得著作授权,也没有支付版权费用。

在我国相关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中,关于互联网转载作品相关规定还是一片空白,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所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付费问题和标准也没有进行明确,使得在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和处罚时,法律依据不足。

这些问题突显立法工作的滞后性,也体现出相关法律在制定时前瞻性严重不足。

但有些近期出台的保护标准却超出了我国现价段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国情脱节。

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

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

地方经济,急功近利,很多地方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认为只要能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劳动就业就行,反正地方利益不受损,不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对非法营利者也采取保护措施,甚至在政策上大开绿灯。

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通过政府施压,限制本地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而对外地打击违法侵权行为的行动采取不配合,不参与的政策,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给违法侵权行为酿造了良好的滋生环境,使之蓬勃发展,四处泛滥。

2、执法人员立场不坚定,违背执法精神

有的地方由于执法环境比较恶劣,使部分执法人员放弃了执法立场,背离了职业道德,工作起来人浮于事,执法起来怕得罪人,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开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已,高高挂起”,与违法者相安无事。

这种现象导致了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有发生。

3、利益驱动执法也是造成执法不力的重要原因

在打击假冒伪劣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处在第一位,在查处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往往不按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因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着行政执法权限过大的问题。

而正由于行政执法权限过大,有时会导致行政执法代替司法维权,模糊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造成了以罚代罪、屡罚屡犯、屡禁不止的现象。

还有一些地方出现问题后,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现行体制的不合理性和不健全性。

使知识产权保护沦为一种利益工具,而真正的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并没有真正得到保护。

(四)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1、司法工作程序和效率上存在一些不足

目前,我国一些法律程序仍然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这些不合理的程序使一些正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没有能够得到及时保护,程序上的不科学、不合理往往延误了司法判决的时间,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司法程序存在不科学的地方影响了司法的效率。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中,有一些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仍然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一些违法者利用司法程序上和司法效率上的漏洞,逃避了法律的打击。

另外,地方行政力量的干预、执法环境的恶劣、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都造成了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

2、存在司法不公的情况

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我国还普遍存在着,从目前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司法公正问题还非常严峻。

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缺失、部门利益驱动、司法人员腐败等原因都可以造成司法不公,司法结构、法制结构和地方公共政策的不协调,也使得司法不公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司法不公,既使知识产权人对依法维权丧失信心,使侵权行为更加猖獗,也给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恶性循环。

3、司法人员专业素质、职业道德较低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有些司法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相对低下,有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鉴别能力,有的对相关法律不熟悉,不能正确把握立法精神,或是不能透彻理解法律条文,在进行司法裁定的时候,出现了一些不公正的判决,这也严重影响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既影响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又影响到维权者的信心。

(五)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权利人自身观念的影响,也导致了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使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受传统思想影响,有一些知识产权人还存在着“宁可吃亏,不吃官私”的陈旧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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